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州沙珠玉风电场一期49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青发改能源〔2014〕781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来《关于上报青海省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总体规划》(南发改能源〔2014〕18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了实现光伏发电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的目标,规模化、集约化利用土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并满足多家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实施的要求,同意建设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
本规划是海南州太阳能资源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是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备案的重要依据。
二、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规划范围为一塔拉剩余未利用区域,规划装机容量为5150兆瓦(含第一区块新增350兆瓦)和光热发电装机容量550兆瓦,总装机容量为5700兆瓦,用地面积约178.74平方公里,第三区块为二塔拉局部区域,规划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600兆瓦,用地面积约40平方公里。
三、请海南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建设用地,与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衔接好电网接入条件,根据规划,依托社会建设太阳能发电园区道路、给排水、施工用电、太阳能发电送出汇集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安排入驻企业时要充分考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五、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须经我委确认,完成前期工作后报我委备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22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建设青海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价格机制研究工作专班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建设青海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价格机制研究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青发改价格〔2022〕655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立建设青海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价格机制研究工作专班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立足青海资源优势和“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战略定位,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以及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目标,保障源网荷储协同发展的青海新型电力系统省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建设青海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价格机制工作专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班成员组长:吴密森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副组长:袁世胖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成员:温宝平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处长张德宏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副处长马瑞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四级调研员李学栋青海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处长何先虎青海省能源局电力处副处长王进北京国合智慧能源技术研究院院长王冬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财务部主任耿静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财务部副主任刘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财务部电价处徐黎国家电投黄河公司营销部主任李洪川国家电投黄河公司规划部主任郑建民国能青海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副主任李楠国网青海经研院李芳国网青海经研院青海建设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价格机制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主要负责组织会商专班各项研究成果、重大事项、任务协调,统筹推动青海建设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的价格机制研究相关事宜。
二、主要职责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重要指示精神,在价格体制机制上,深入分析现有价格体系,通过完善价格体系,保障源网荷储协同发展,促进青海清洁能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研究提出青海建设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各阶段重点任务对应的成本疏导价格机制,并适时向上级部门专题汇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州沙珠玉风电场一期49.5兆瓦工程上网电价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州沙珠玉风电场一期49.5兆瓦工程上网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9.14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1]1489号
•【施行日期】2011.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州沙珠玉风电场一期49.5
兆瓦工程上网电价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1]1489号)
省电力公司、青海柴达木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和《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柴达木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海南州沙珠玉风电场一期49.5兆瓦工程上网电价,自投运之日起,按国家确定的Ⅳ类资源区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61元执行。
其中,执行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每千瓦时0.324元)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二、省电力公司和青海柴达木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要根据发改价格〔2007〕44号、〔2009〕1906号文件规定,做好风力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
电费结算情况的记载、报送工作。
省电力公司同时上报可再生电价附加收支和配额交易情况。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青发改价格〔2023〕95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95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适应我省电源结构以新能源、水电装机为主的新形势,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转型,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省贯彻落实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省内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
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二、容量电价水平(一)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
2024-2025年青海电网煤电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2026年以后煤电容量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其容量电价由我委会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制定,鼓励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
三、容量电费分摊(一)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和煤电容量电价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可按日调整),电网企业按月结算。
未来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二)我省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通过系统运行费用新增“燃煤容量电费度电水平”科目单独列示。
电网企业根据当月煤电机组申报的月均最大出力测算待分摊容量电费,每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电量分摊,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青发改价格〔2019〕452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45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2020年实现与煤电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陆上风电上网电价(一)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
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2019年I~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
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
(三)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海南州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十五届州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0月7日海南州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消防安全措施第五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海省消防条例》《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范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夯实新能源发电产业领域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结合海南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新能源发电企业”主要指利用太阳能、风能等能源进行发电的企业。
第三条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手段,切实提高火灾预防和治理水平。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管理新能源发电产业集中区域的党委政府(后统称产业园区管委会,其他政府组织可参照执行)统筹产业园区消防工作;产业园区地属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依据各自职能,对产业园区内新能源发电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
第五条政府统筹责任(一)属地党委政府应将新能源发电产业领域及新能源发电产业集中区域消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保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青发改价格〔2018〕48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移表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原省计委《关于电力服务价格的批复》(青计价格〔2003〕751号)所列部分电力服务价格同时废止执行。
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据实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我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电网企业要按照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8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减免系统备用费、取消临时接电费等各项政策,并于7月底前,将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等各项政策落实的详细情况报我委。
三、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在转供电环节发生的电损、公用电等合理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通过物业服务费进行回收,物业公司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此费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667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全面放开上网电价,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
高耗能企业市场化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的限制。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
自10月25日起,全面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优先由省内低价电源用于保障。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基本电价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青海省目录销售电价详见附件。
三、落实代理购电机制。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无法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尚未进入电力市场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2021年12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用电价格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电网企业在正式代理购电一个月之前,尽快通过公告、发函等方式告知代理用户,做好沟通衔接,实现市场化交易机制平稳运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青政[2014]5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青政[2014]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各地方及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及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予以及时备案。
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
三、简化核准审查内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青发改能源〔2017〕398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7〕398号海西、海南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7〕52号)和《青海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为加强海西、海南两个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在统筹考虑我省风能资源和开发建设条件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了2017年风电安排布局和容量计划建议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安排布局和容量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列入青海省2017年度风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共43个,规模330万千瓦。
其中海西州28个项目,容量195万千瓦,海南州15个项目,容量135万千瓦(详见附件)。
各项目按照建设规模的10%配套建设储电装置,储电设施总规模33万千瓦。
二、项目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各项目企业要按照时限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核准,确保年底前开工建设。
三、海西、海南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督促项目企业抓紧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核准工作,发电项目和储电设施一并予以核准;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企业合理安排建设进度,严肃查处违规倒卖项目行为。
四、请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要求,及时编制配套风电接入电网工作方案,落实配套电网建设,有序安排各项目并网,防止出现弃风限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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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州沙珠玉风电场一期49.5
兆瓦工程上网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发改价格[2011]148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14
【实施日期】2011.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州沙珠玉风电场一期49.5兆瓦工程上网电价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1]1489号)
省电力公司、青海柴达木能源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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