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0〕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8•【文号】国土资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二)汇交渠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中,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类,及放射性矿产类和海洋类成果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汇交。

新修订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发布

新修订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发布

新修订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16(0)10
【摘要】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修订后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

根据《办法》,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

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Ⅰ类实物地质资料。

【总页数】1页(P31-31)
【关键词】地质资料管理;修订;国土资源部;监督管理;行政区域;主管部门;保管;汇交【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5
【相关文献】
1.实物地质资料展览实践探索:以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为例 [J], 刘向东;高建伟;王增祥;郭海燕;张蕾
2.国土资源部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J],
3.国土资源部确定我省为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试点对促进我省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和充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省地质资料档案馆为具体承担单位 [J], 佳妍
4.关于新时代实物地质资料科普发展的思考
——以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为例 [J], 刘向东;王增祥
5.我国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现状及对策研究
——以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为例 [J], 刘向东;王增祥;邓会娟;韩健;郭海燕;张志伟;陈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6.28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自然资源部组织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6月12日至6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期间,收到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从业人员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4条。

我们将对上述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酌情予以吸收采纳。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28日。

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标准和纸质要求

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标准和纸质要求
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17 17
第十七页,共二十七页。
纸质成果地质资料要求
18 18
第十八页,共二十七页。
地质资料打印用纸
1. 正文、附表、附件、其它类纯文本文件应采用70g以上的A4幅面纸张,双面激光打印输出。其 中含有彩色图、照片的页面需用80克以上的纸张彩色打印输出。为达到长期保管、多次利用 的目的,不能复印,均要打印。纸质资料规格应为21.0cm×29.7cm(A4),附表纸质资料一般 为21.0cm×29.7cm(A4)或29.7cm×42.0cm(A3)。 2. 附表套印要符合正常浏览习惯,横版表头都在页面的左边,不能上下套印错误。竖表表头位 于页面上端。 3. 附图要采用韧性好的95g,100g工程绘图纸喷绘,效果为经折叠再正常打开后不会出现叠痕破裂为
13 13
第十三页,共二十七页。
地质资料汇交时限
两权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时限:
1.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2.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汇交地质资料 3. 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4.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在办理勘查许可证 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5. 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6. 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指原勘查报告中未反映的具有经济开采价值的矿体、矿种) 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指进一步地质工作证实,资源储量误差超过50%的情况)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 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7. 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对于大型矿山一般由若干个独立的采区组 成,每一个独立的采区开采完毕后,都要按上述时间汇交地质资料)。 8. 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实物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

实物地质资料再分为Ⅱ类、Ⅲ类和Ⅳ类。原则上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由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 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Ⅲ类和Ⅳ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自行保管,需要地质资料分类 根据部即将出台“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试行)”的有关精神,综合考虑实物地质资料
(五)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进展
1 、摸清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家底。 2009年7月,国土资源部组织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实物地质资料及管理情况
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覆盖了全国主要生产和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部门和系统。调查结果:全国有482 个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1359个实物地质资料永久库房,保存岩矿心825.41万米、岩屑16.59万件、 副样1002.29万件、标本30.15万件,光薄片69.21万件;
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步骤 实物地质资料现场接收
1、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咨询地勘单位的专家,进行勘探线或剖面的选择,具体落实需要汇交的实 物确定汇交清单。
2、根据汇交清单,清点实物数量,检查实物质量。包括实物排列顺序是否正确、实物标识是否 清晰准确等。
3、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移交清单。
4、根据需要,复制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野外钻探登记表、钻孔柱状图、标本采集登记表、实测 地质剖面等等。
的档案价值、利用价值、稀缺程度和重置成本等因素,将实物地质资料分为Ⅰ、Ⅱ、Ⅲ、Ⅳ类。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管理和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管理和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指 导汇交人按有关规定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处置。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可采取委托等方式分散保管在符合条件的保管单位。 Ⅲ类、Ⅳ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自行保管或按规定进行处置。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3•【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00三年一月三日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1998年9月9日国土资发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为加强地质资料(包括地质成果资料、原本档案资料和实物资料)的统一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目前机构改革中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规定的有关职能,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地质资料。

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均须接受国土资源部对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

二、地质资料管理属于政府职能,在各省(区、市)政府机构改革以前,仍由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并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继续督促有关单位汇交、补交地质资料。

对拒不汇交地质资料的,要依法查处。

四、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该由本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目前省级馆藏机构无论如何设置,都必须接受所在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凡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重要业务事项均须请示、报告并经其批准后才能施行。

其他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工作,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目前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及馆藏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待本次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解决。

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质资料 目录 清单 ( 包括 纸质和 电子版 ) 在下达 汇交通 知书 之 日 3 个工 作 日 起 0 分 别报 送 国家 和省级 馆藏机 构 。
第十二条 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
内 ,到实物 地质资 料暂 时保管地 接收 、 保管和利用 ,执行 ( ( 地质资料管理条
的 有关规定 。
助上级主管部 门和实物地质资料 馆藏机 位 实 物地 质 资料 库房 建设 ,馆藏 建 设 的实 物地 质资料 ;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家级
第五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射性 矿产 的实物地 质资料 ;
实物地 质资料 馆藏机 构( 以下 简称 “ 国 和受 委托 保管单位 履行下 列职 责 :
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 受国土资源 达 应 向国土资 源部和 本省 ( 市 )国 区、
目录清单 ( 附件 l 包括 纸 质和 电子版 ) 资料 的汇交通 知书 。 ,
报 送 国家级 馆 藏机 构 ,将 其他 实物 地
第十一条
省 ( 区、市 )国土资
部 委托 保 管的 除外 )的实 物地 质 资料 土资 源行 政 主 管部 门 汇交 的实 物地 质 源 行政 主管部 门应在 验收 合格后 9 0日 内 ,将汇 交 人 汇交 的实 物地 质 资料 目 第九 条 实物 地 质资料馆藏 机构 , 录 报 国土 资源部 备案 。
门汇交 。
第十条 汇交人在履行地质资料
机构的汇交清单,确定应向本省 ( 汇交义 务后 , 区、 由负 责接收地 质资料 的 国
第七条 汇交人应在野外地质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的实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或受其委托的馆
作 结束之后 ,汇交成果 地 质资料之 前 , 物 地 质 资料 汇 交清单 ,并 向汇 交人 下 藏 机构 向其 出具 地 质资料汇 交凭证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8]8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8.01.11
【实施日期】2008.0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1月11日国土资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部组织制定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办法》的规定,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未建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的省(区、市),应尽快落实建设计划,在新建库房投入使用前,应采取租借等方式保证有符合保管条件的库房,确保《条例》和《办法》得到全
面贯彻实施。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筛选采集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国家和省级馆藏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

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自行解决。

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