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河湖生态流量是指为了维系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湖内符合水质要求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保障河湖生态流量,事关江河湖泊健康,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事关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不断加强,水生态状况得到初步改善。
但也要看到,受自然禀赋条件限制、不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影响,部分流域区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矛盾仍然突出,河湖生态流量难以保障,河流断流、湖泊萎缩、生物多样性受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等问题依然严峻。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依法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现就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功能为目标,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严格生态流量管理,强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加快建立目标合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监管有效的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水生态损害突出问题,不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人水和谐绿色发展。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严格控制河湖开发强度,维系河湖生态系统功能,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合理统筹三生用水。
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和生态保护需求,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配置,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生态流量目标。
——分区分类分步推进。
针对河湖自然状况、生态功能、保护需求和开发现状,以问题为导向,统筹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期,分类施策,有序推进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
——落实责任严格监管。
建立健全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体系,严格实施监管、强化监督考核,做到目标明确、监管到位,确保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重要河湖生态流量目标基本确定,生态流量监管体系初步建立,推进过度开发的重要河湖分阶段生态流量目标研究确定工作。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负责的意见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负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青水[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负责的意见(青水[2007]38号)各州(地、市)水务局、厅属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青海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的,是“十一五”时期全省水利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全省水利各部门的共同行动纲领。
为了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在广泛征求各州(地、市)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厅研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分解到各州(地、市)水务局和厅属各单位。
一、目标责任制(一)重大工程和项目实现“十一五”水利发展目标,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抓好以下重大项目的建设。
1、水资源工程建设“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
(引大济湟办公室、水电集团公司)争取开工建设扎毛、卡加、恰让、小南川二期、蓄集峡等5座水库工程,拟建成4座水库。
(规计处、前期中心、西宁市水务局、海南州水务局、黄南州水务局、海西州水务局)全面建设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一期工程。
(引大局)争取盘道水库灌区、大南川灌区扩建、公伯峡水库灌区3项灌区工程的立项工作。
(规计处、前期中心、西宁市水务局、海东地区水务局)力争解决128万农牧民的饮水安全问题。
(农水处、规计处、西宁市等六州一地一市水务局)“十一五”期间继续抓紧抓好湟水流域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工程,改善灌溉面积25万亩。
并争取开工建设柴达木绿洲灌区、海南州大型灌区、黄河谷地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工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
集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22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7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青政办〔2012〕2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7日
青海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由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州(地、市)、县(区)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收好、用好、管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青政办〔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青政办〔2018〕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治水管水责任,建立健全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促进全省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肩负起治水管水兴水的主体责任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把水利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确立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着力推进水资源、水供给、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
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立足省情水情,明确提出了“治青理政、水为大政”的水利战略定位,把水利作为富民强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抓手,着力构建以水促发展、以水惠民生、以水保生态的水利发展格局,水利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影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
但由于我省干旱缺水、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利设施不足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明显短板,水利管理薄弱仍然是高质量发展的突出弱项。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扛起治水管水兴水的主体责任,切实把水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作为现代农牧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作为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严格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建设管理并重,加快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青政[1993]6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青政[1993]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139f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49.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青政[1993]6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从根本上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强化农业基础,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我省水土流失的严重性,大力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我省生态脆弱,水土流失面广量大,水力侵蚀面积达40060平方公里,风力侵蚀面积达142647平方公里,并有大范围的冻融侵蚀。
主要工农业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面积就有2.68万平方公里,强度侵蚀面积达5390平方公里。
水土流失毁坏农田草原,降低耕地肥力,加重旱涝灾害,淤塞河道水库,加剧生态环境恶性循环,是制约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1949年至1992年底,我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500平方公里,仅占东部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面积的17%。
九十年代,我省防治水土流失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
因此,全省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
西宁市和民和、乐都、化隆、循化、互助、湟中、平安、贵德、尖扎等水土流失重点市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级水利厅(局)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政府任期目标应明确包括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水利(水电、农牧)局向地、县政府签订水土保持责任状,按时考核,兑现奖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13]2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13]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eee7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05.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
事项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办〔2013〕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5377-2007)的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省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管理的园区管委会提出《通告》发布申请,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布《通告》。
二、同一工程跨两个以上州(地、市)行政区域、园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由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同一时间分别发布《通告》。
《通告》发布时间由各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商确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8日——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强化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强化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青政办〔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强化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强化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4日青海省强化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切实强化全省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防范化解水库安全运行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对象此次强化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涉及全省现有203座水库(水电站),总库容342亿m 。
按库容大小分,大型13座,中型22座,小(1)型87座,小(2)型81座。
按归口管理部门分,水利部门水库(水电站)182座,能源部门水库(水电站)16座,农业农村部门水库3座,移民管理部门水库1座,村委水库1座。
按功能属性分,公益性水库141座,非公益性水库(水电站)62座。
二、目标任务2021年底前,将水库(水电站)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全面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
完成2021年底已到安全鉴定期限和玛多地震后应专门鉴定水库(水电站)的安全鉴定任务。
实施2020年已鉴定为“三类坝”病险水库和震损水库(水电站)的除险加固,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全省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标准,完善运行管护奖补机制。
2022年底前,完成2025年底前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水电站)的安全鉴定。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河大河家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河大河家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青环发〔2015〕361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河大河家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青环发〔2015〕361号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黄河大河家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江字〔2015〕19号)及海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黄河大河家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东环函〔2015〕46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大河家水电站位于青海省民和县官亭镇与甘肃省积石山县大河家镇交界的黄河干流上,为坝式水电站,正常蓄水位1783米,正常蓄水位以下库容390万立方米,装机容量为142兆瓦,设计枯水年枯水期平均出力56.7兆瓦,多年平均发电量5.591亿千瓦˙时,年利用小时数3937小时。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挡水坝、排沙孔、泄洪闸、发电厂房等,并配套建设通讯、采暖、通风、给水、道路、生活办公等设施。
项目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鼓励类,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年~2030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黄河上游龙羊峡至刘家峡河段水电梯级开发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环函〔2009〕52号)。
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缓解和控制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2014年5月,由于你公司在未取得水电站环评批复情况下开工建设主体工程,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进行了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我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了处罚。
2015年3月,环保部将总装机50万千瓦以下水电站环评审批权限下放省级,经请示环保部后,我厅受理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治理、调配、保护、开发利用,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及其观测、监测、供电、通信、防护等附属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渠道(管道)、机井、泵站等工程。
国家对大中型水电站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管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除省管水利工程外,受益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模较大、功能较为重要的水利工程也可以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益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主要受益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
)
,
围 建立 范 围 明 确 、 权属 清 晰 、 责 任 落实 的 管 理 ,
与 保 护 体 系 确 保 河 湖 及 水 利 工 程 规 范 安 全 运 ,
行 推动 流域 生态 保护 和 经 济高 质 量 发展 结 合
,
,
我省 实际 ,
制 定 如 下 工作 方案 。
一
、
重 要 意 义
项审 批文 件为 依据 依法 科学 划 定 河 湖 管理 范 围 ,
和 水 利 工 程管 理与 保护 范 围 。
—坚 持分步推 进。
以 管 理保 护任 务 重 、
涉
水事 务多 、 ±也 位和 作用 重要 的 河 湖 及水 利工 程 为
重点 积 极稳 妥 梯级推 进 。 优先 划 定 流域 面 积
,
,
1 000 平方 公 里 以 上 、 常 年 水 面 面 积 1 平 方 公 里
以 上 湖 泊 和 大 中 型 水 库 等 骨 干 水 利 工 程 管 护
范 围 。 —坚 持先易后 难。 对河 湖 先 开展 图上 管 理
范 围 划 定 工作 后 开展 实地管 理 范 围 划 定 和 界 址 ,
推进 河湖 及水 利工程 管 护 范 围 划 定 工作 是 ,
全 面 推行 河 长 制 湖 长 制 的 任 务 要 求 是 “ 水 利 ,
发展 谋 长 远 、 水 利 工 程 补 短 板 、 水 利 行 业 强 监
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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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 的 重要 保 障 是 强 化 河 湖 管 理 保 护 确 保
湖管 理范 围 划 定 工作 的 通 知 》
水 河 湖 2〇 1 8
(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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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水力发电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和能源革命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实施“四个转变”战略,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水利部《关于推进新建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印发的《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有效解决我省部分水电站下泄生态基流不足,枯水期河道断流现象频发,影响河道生态功能等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重要性
水电站生态基流是为维持区域河道的基本生态功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及其他用水需求,在水电站建设运行中确保下泄流量的最低标准。
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尤其在大通河、湟水河、隆务河和格尔木河上开发建设的水电站落实生态基流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部分河段断流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流域生态环境。
对此,各地要从维护水环境安全和水环境质量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水电站生态基流监督管理工作,最大程度降低水电站对流域水环境安全和生态系统安全的影响,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体。
二、切实加强水电站生态基流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水利、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已建、在建和拟建水电站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完善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是对已建水电站,要督促企业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
对已按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的企业要切实加强监管,确保按标准泄放生态流量。
对设置的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达不到最小生态流量下泄标准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对泄放水设施抓紧进行改造,确保满足最小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对未设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已造成河段减水、脱水甚至干涸的,要责令水电站限期完成泄放水设施建设,保证下泄最小生态流量。
二是对在建水电站,要督促企业必须按要求建设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
对未设计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的,必须督促其补充设计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对未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建水电站,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通过验收和生态流量泄放水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各级水利、环保部门不予验收,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三是对拟建水电站,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未通过或未按要求设计、布设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的,水利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三、全力落实水电开发生态基流保障措施
各水力发电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保障生态基流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生态基流保障措施,确保河流水生态安全和水环境质量。
一是扎实开展自查工作。
各企业按照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对生态基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详细的自查情况报告,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于4月底前分别报省、市(州)、县水利、环保部门。
二是认真完成整改任务。
各企
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抓紧整改,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
大通河、湟水河和格尔木河等存在问题的企业务于2017年底前完成整改,其他企业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切实保障河道的生态基流。
对因建成时间较早,未对生态基流做出明确要求的水电站,要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改造方案,增设生态基流泄放水设施,并于2018年底前向原审批单位申请验收。
三是强化设施运行管理。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于2017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并委托第三方运营。
同时,要建立完善生态基流下泄记录台账,确保生态基流下泄情况的调阅核查,实现生态基流管理工作的常态化、有效化。
四、强化管理措施,确保河流生态环境健康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电站生态基流的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统筹协调,合力推进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市(州)水利、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水电站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要对保障生态基流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监管制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切实保障河道稳定的生态基流。
(三)注重联合执法。
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水电企业的联合执法力度,重点对可能引起河流脱水的水电站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水力发电企业要限期整改,对生态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整改措施不力的水电站要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营造舆论氛围。
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保护日”等大型宣传活动,加大对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对保障生态基流重要性的认识。
同时,逐步公开水电企业生态基流保障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全面推动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措施的落
实,努力实现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五、本《意见》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