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防控规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责任书

动物防疫责任书动物防疫责任书1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良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动物养殖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挂畜禽标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
要求动物强制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均达100%。
对新补栏畜禽应及时上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做好强免疫苗计划供应和补免工作。
三、养殖场应当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厂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五、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等具体工作。
六、自购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正规渠道采购具备相关生物制品生产资质厂家的疫苗,并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
七、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
八、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不得私自散布疫情信息,有责任和义务无条件服从当地政府按程序进行疫情处置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盖章):养殖场(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养殖场各持一份。
动物防疫责任书2为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防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秩序,有效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切实加强对村级防疫人员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宁县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等文件通知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切实做好全镇动物防疫工作,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优势,根据本镇实际,对本镇动物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做出如下工作安排和计划。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度;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属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标准配备官方兽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队伍,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动物防疫体系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建设,动物防疫科学技术研究,动物防疫宣传和社会化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要点(推荐文档)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要点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要点一、动物疫病类别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类动物疫病(17种),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
二类动物疫病(77种),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包括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牛结核病、猪乙型脑炎、魏氏梭菌病、棘球蚴等疫病。
三类动物疫病(63种),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
二、防制方针和原则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实行“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原则。
突出规模养殖场、交通沿线、城乡接合部和新老疫区等重点区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重大疫病,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三、主要指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重点地区全覆盖免疫,散养户采取春秋集中免疫与月月补针相结合,规模养殖场(户)实行程序化免疫,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达到98%以上,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免密度达到100%;动物群体免疫抗体有效保护率常年维持在70%以上。
对羊痘、狂犬病、炭疽、羊梭菌病等实行因病设防,进行区域性免疫。
四、防控措施(一)综合性防控措施1、疫病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和防疫承诺制等一系列综合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2、疫病控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动物疫病。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3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为了保护动物的健康和遏制疫病传播,制定本动物防疫制度,旨在全面提升动物防疫管理水平,确保动物养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2. 原则:a)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c) 核心区管理和边境防控相结合;d) 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公众参与;e) 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公开透明。
三、动物安全防范1. 进出动物检疫:a) 动物进出境应持有相关的动物健康证明;b) 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对进出境动物进行检测和隔离;c) 有关部门对进口动物进行常规抽检,并对疫情动物进行尽快处理和通报。
2. 动物疫情监测:a) 建立疫情监测与上报制度,及时了解情况;b) 建立疫病监测网络,强化动物疫情预警;c) 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疫情调研,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
四、动物场所卫生管理1. 动物场所消毒:a) 对养殖场、市场等动物场所进行定期消毒,有效消除病原菌;b) 使用符合标准的消毒剂,按照规定浓度和方法进行消毒;c) 建立动物场所消毒档案,做到消毒记录清楚、可查、可溯源。
2. 动物场所环境管理:a) 动物场所应保持清洁,保持合理的通风、温湿度;b) 加强动物粪便和废弃物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c) 定期对动物场所进行检查和清理,清除滋生病原菌的隐患。
五、疫苗免疫管理1. 确保疫苗质量:a)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使用疫苗;b) 保持疫苗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变质;c) 定期对疫苗进行质量检验和追溯。
2. 动物疫苗接种:a) 实施动物疫苗接种制度,保证养殖动物全面接种;b) 建立动物疫苗档案,详细记录接种情况;c) 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疫苗接种工作得到落实。
六、动物疫病应急响应1. 快速反应:a) 建立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协作机制;b) 健全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疫情;c) 加强动物疫病应急演练,确保各级部门能够快速响应、统一行动。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考核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动物防疫法 释义

动物防疫法释义动物防疫法是指针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动物疫病是指能够传染给动物并且对其造成严重危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生的安全和稳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畜共生的健康和平稳发展。
动物防疫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和处理程序,要求养殖场、养殖户等动物饲养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定期进行动物疫病的检测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传播。
二、动物疫苗的研发和使用。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苗的注册和使用程序,要求动物疫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过严格的检验和审批程序后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动物疫苗的质量监控和不良反应的处理办法,确保动物疫苗的安全有效。
三、动物检疫和出入境动物的管理。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检疫的程序和标准,要求进出口动物必须进行检疫,确保不携带疫病传播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出入境动物的管理办法,要求出入境动物必须符合相关的健康要求和检疫标准。
四、动物屠宰和肉品检验。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屠宰和肉品检验的程序和标准,要求屠宰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设施,屠宰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肉品检验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肉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因肉品传播疫病。
五、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和灭绝。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和灭绝措施,要求在发生疫情时,动物饲养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隔离、治疗和灭绝,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生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
同时,动物防疫法的实施还可以保障人类的食品安全,防止因肉品传播疫病给人类健康带来威胁。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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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防控规定
概述:
动物疫病是指会对动物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某种疾病。
为了保障动
物的健康和人类的食品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动物疫病防控规定。
本文将针对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包括监测与预警、疫
苗接种、消毒与隔离等方面的规定。
一、监测与预警
在动物疫病的防控中,监测与预警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及时了
解动物疫情,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各国要求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
监测系统应包括动物疫病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等环节。
同时,应
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动物疫情信息,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二、疫苗接种
疫苗接种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规定了动物疫苗的
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标准和程序。
疫苗的研制和生产应符合相
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并通过严格的检验和批准程序。
疫苗的使
用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并应按照规定的接种程序和时间进行。
三、消毒与隔离
消毒与隔离是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各国规定了动物
场所、设施和运输工具的消毒标准和程序。
在发生动物疫情的地区,
应对受感染的动物进行隔离,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控制措施。
同时,
对于疫情防控区域内的人员、物品和运输工具,也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消毒措施,防止疫情的扩散。
四、动物检疫
为了防止疫病通过动物贸易的方式传播,各国规定了动物检疫的标准和程序。
动物检疫应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疫病监测和疫情调查等环节。
检疫机构应配备专业的人员和设备,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以方便检疫工作的跟踪和溯源。
五、动物屠宰和产品检验
为了保障人类的食品安全,各国规定了动物屠宰和产品检验的标准和程序。
在屠宰过程中,应注意动物的福利和卫生,避免感染动物疫病。
对于动物产品,应进行质量检验和病原体检测,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合格性。
同时,应建立相关的追溯体系,对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进行跟踪和管理。
六、国际合作
动物疫病的传播具有跨国性和区域性特点,各国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在动物疫情发生和防控方面,应及时分享信息、经验和技术。
同时,各国还应建立健全的国际疫情预警机制,加强跨境动物贸易的监管与协调,共同应对动物疫病的挑战。
结语:
动物疫病的防控规定对于保障动物的健康和人类的食品安全十分重要。
本文从监测与预警、疫苗接种、消毒与隔离、动物检疫、动物屠
宰和产品检验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对动物疫病防控的规定进行了论述。
通过建立完善的防控制度和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