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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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处置、调查处理与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回顾,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主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强化生产安全事件事故警示教育,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GB/6443-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处置、调查处理与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回顾,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主体责任,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对矿山及所属工程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已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到“四不放过”,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项目部各矿属单位和各工程公司(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3、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定义

3.1、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称为事件。

3.2、事故:可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事故。

3.3、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

3.4、一般(小)事故:指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小的其他事故(含未遂事故:指没有造成实际上的伤害后果、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事故)。

3.5、设备事故凡正式投入生产运行的设备(含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各类管道等),在生产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造成设备损坏,设备不能运行着,或由于单位设备原因直接造成动力中断,造成生产突然中断者,皆称为设备事故。

3.6、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3.6.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3.6.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6.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3.6.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3.6.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3.6.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7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3.8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的事故。

3.9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有死亡人的事故。

注: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3.9.1一般事故:这里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9.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9.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9.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1一般(小)事故:一般(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员,分管安全负责人,并报被矿安全管理处。

5.2设备事故:设备事故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5.3轻伤事故: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电话报告总调度室、安全管理处、各单位负责人、矿领导;

5.4重伤、较大涉险事故、死亡(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重伤、较大涉险事故、死亡(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电话报告总调度室、安全管理处、各单位负责人、矿领导,各单位及矿领导

接到重伤、较大涉险事故、死亡(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5.5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情况、简要原因、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及受伤害人员情况(姓名、年龄、性别、工种、工龄、文化程度、伤害情况、伤害程度等)

6、事故现场处理

6.1救护受伤害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

6.2保护现场实物、痕迹及状态不受破坏。

6.3为抢救伤者确需移动某些实物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6.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不要破坏现场,除非还有危险存在。

7、总调度室、安全管理处、各厂(室、处)负责事故信息处置,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7.1一般(小)事故(指未遂事故: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小的事故)由各厂(室、处)处置。

7.2安全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7.3核实为重伤、较大涉险事故、死亡(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立即采取措施救护伤害人员,制止事故蔓延;保护现场实物、痕迹及状态不受破坏。

7.4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启动相应等级应急救援预案,按《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7.5安全管理处、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8、事故事件查处

8.1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1.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8.1.2“四不放过”的原则。

8.2事故调查机构及人员

事故(事件)调查机构由矿安委会,安全管理处(安委会办公室),各厂、室、处分管领导和专职安全管理员组成。

8.2.1发生在本部门的一般(小)事故(指未遂事故: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事故;轻伤的损失工作日在7日以下的或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所在部门组织处理,若认为部门处理有不妥之处,安全管理处可重新调查处理。

8.2.2轻伤(指轻伤且损失工作日在七日以上是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重伤事故由安全管理处、各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3较大涉险事故、死亡事故(含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8.3事故调查内容、方法、证据资料的收集、处理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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