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终稿)要点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终稿)要点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终稿)要点

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终稿)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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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参与度鉴定司法审查及法律适用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黄祝祯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直接影响到各道路交通事故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交强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补偿,充分发挥了强制保险的公共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分散其承保风险,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因受害人因自身特殊体质、原有疾病等情形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受害人损害案件中往往申请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并据此认为应当按照参与度比例计算其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亦缺乏统一可操作性的裁判标准,有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比例直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有法院则不区分损伤与疾病的参与度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有法院则是区

1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王本志诉周小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采纳参与度鉴定意见,计算了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对其他费用则未按照参与度比例进行计算。

2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参与度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审法院改判,没有支

持保险公司关于按参与度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抗辩意见。

分赔偿项目在诸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参与度比例,但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3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攸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预期不明确,影响了裁判结果的公信力,由此引发争议,有必要予以厘清。上述三种处理方式区别在于对损伤参与度鉴定对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大小的确定的认识不同,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损伤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其核心在于在“多因一果”4即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的伤情损失的分担。由于认识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客观存在,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损害了法律的威信,理论和实务界对该问题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笔者在本文将着重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损伤参与度鉴定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以其能够抛砖引玉,力求为今后处理人身损害类案件5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通识性意见,以求教于大家。

二、损伤参与度鉴定之一般分析

(一)概念检视

所谓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

3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萧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顾某某诉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采纳了参与度鉴定意见,但认为参与度鉴定意见只应适用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赔偿项目因是直接损失,则不应按参与度鉴定比例计算。

4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多因一果”概念与侵权责任法上的“多因一果”应有所区分,通常侵权责任法是“多因一果”中的“多因”侧重于过错的共同性,其建立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定及责任认定的基础在于“过错”,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损伤与受害人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多因”侧重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此将在下文做进一步阐述。

5本文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损伤参与度问题予以重点探讨,实则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等案件亦具有参考价值。

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损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6因此,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是指同时存在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残疾等众多致害因素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判断交通事故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后果上的参与度,也即原因力比例。只有同时存在几个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后果的原因时才需要判断参与度,即判断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二者的关联程度。关联程度的大小是对交通事故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进行的定量因果分析,通过可量化、可视的、具体的方式对受害人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作出的具体化和直观化表述,从而便于司法人员作出判断,确定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对伤者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大小。需要注意的是,参与度鉴定是法医学上的概念,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与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所作出的判定,依据是法医学标准,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后果做的病理原因的量化分析,是病理上的因果关系,属于事实判断范畴,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因果关系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简单的将损伤参与度鉴定的比例直接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确定交通事故侵权人及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在于当事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及过错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伤与病关系研究组:《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草案)》,《法律与医学杂志》1994年第2期。

大小,因此关于对于交通事故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受害人原有疾病、残疾、特殊体质等多种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多因一果”比例的判断与侵权责任法上的“多因一果”具有本质区别,前者是病理上的损害后果成因,后者则从责任归属的角度依据个人过错程度大小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大小,两种“多因一果”法律意义大相径庭,而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经常陷入的误区,如何在二者之间搭建一个桥梁,运用病理上定量比例的因果关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侵权责任法意义上各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较好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则是审判实践需要回答的现实问题,也是本文力求解决的问题。

(二)参与度概念的演变及其司法运用

法学家对损伤相关伤/病在人身伤害事件结果中的相关程度判断早已认为不能单纯地以“有或无”的二者择一的思考方法去判断,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已经抛弃了是和否的二分法因果关系,而是已经采用比例因果关系,这为因果关系的定量划分提供了基础。1968日本的加藤一郎、野村好弘就提出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引起损害时,必然涉及如何采用分割的方法将损害结果归结各自不同原因的判断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判断外因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引入定量比例因果关系。71980年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教授在采用了定量比例的方法对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死亡、后遗障碍)进行研究,提出“事故寄予度”的概念,并以该概念来确定事故在损害结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国内方面,1986年“事故寄与度”的概念被引入我国法医学界,

7参见何颂跃:《损伤参与度的评定标准》,载《法律与医学杂志》1998年第1期。

受到学者的高度重视,我国法医学界将该词改称为“损伤参与度”。8其后,有学者提出因果关系赔偿比率的构想,在有直接关系时,视损伤对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比率分别为100%、75%、50%、25%;无因果关系时,比率则为0%共五等,此后法医学界对损伤参与度标准的制定开始趋向于五等级划分,并提出了损伤与疾病所致后果之间的5等级比例关系表。而在司法适用方面,则应首推199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伤与病关系研究组制定出5等级10段的《损伤在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草案)》,从因果关系参与度、损伤程度评定、赔偿三个方面探讨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伤病因果关系评定标准内容,是符合侵权法基本赔偿原则的参与度评定方法,因而具有深远的影响意义。9由于引入参与度概念,通过因果关系的量化,对损伤、疾病等多种原因在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比例进行了科学界定,能够较为合理的区分各因素的作用力,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误用,将法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比例简单的套用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比例,从而确定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其症结在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未能准确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不同法律意义,由此引发争议,有必要予以澄清。

(三)损伤参与度鉴定之法律效果检视

1、理论回顾: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

无论是法学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践,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无法回避

8转引自陈燕娜:《关于医疗事故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的研究》,载台江法院网闽都法学栏:

https://www.360docs.net/doc/b89470056.html,/public/detail.php?id=1303,访问日期2014年7月11日。

9参见刘鑫:《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载《证据法学》2013年第21卷(第3期)。

的问题。从刑事法律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到民事法律中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都离不开因果关系。在法律层面上,一般把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类,即因果关系两分法。10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一般是为了揭示在涉及法律争诉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中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具体关联情况。事实因果关系是指从纯粹的客观科学规律和事实的角度出发,观察和分析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受到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客观联系,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这与一般的科学探索活动相同。11事实上因果关系属因果律之问题,判断事实上因果律,与法律政策无关,纯属客观事实之判断,不应加入法官个人之主观价值判断。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更多的出于政策考量。反之,法律上因果关系非属事实上因果律之判断,而系在事实上因果关系成立后,探求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损害负责,亦即基于法律政策或其他考虑,被告责任应如何限制之问题。12从而要避免使加害人因社会生活中的因果关系链条无限延伸而承担过重的责任。在民事侵权领域,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其重点在于注重行为人之不法行为介入社会之既存状态,并对现存之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或改变。亦即行为人增加受害人既存状态之危险,或行为人使受害人暴露于与原本危险不相同之危险状态,行为人之行为即构成结果发生之相当性原因。13我国侵权

10王卫国:《现代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外国法学研究》1986 年第4 期。

11参见刘鑫:《医疗损害鉴定之因果关系研究》,《证据科学》2013年第21卷(第3期)。

12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141页。

13同上第8页。

责任法亦采用这一基本立场来判断行为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的因关系,从而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困境:直接引用or辅助参考

与损伤参与度这一法医学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原因力”。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基本原则在于行为人仅需对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受到的同一损害后果,应找出造成这一损害后果的数个原因,具体分析各原因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具有的作用力,此处的原因力是建立在各参与方过错程度基础上的,是对过错程度及大小的判断。而损伤参与度鉴定系行为人行为与损害后果的事实上因果关系之判断,不能以损伤参与度系数直接作为判定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对过错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系数仅仅是即经过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后得出病理上原因力的量化比例,其仅仅解决了当事人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与过错无涉,而这给参与度鉴定意见的司法适用带来了不可逾越的鸿沟。无论是

14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页。

《人损解释》关于原因力比例规定还是侵权责任法的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其前提都是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或第三人有共同过错,除非能够将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与过错搭建合适的桥梁,否则按照参与度鉴定系数确定的比例减轻行为人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目前并未对参与度鉴定的法律意义进行厘清,大多是直接适用参与度鉴定系数进行裁判,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性的处理方式,缺乏法理基础。

3、出路——拟制“过错”

(1)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拟制过错”。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类案件,其责任归结的基础在于过错,通常情况下,对于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只要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备相当因果关系且没有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事由介入的情况下,行为人就应对损害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而不应考虑受害人自身存在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因素,从而减轻行为人责任承担份额。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特殊体质共同作用导致受害人损失的加重或扩大也是客观存在的,受害人损害造成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在受害人损害后果发生中的作用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有的则是诱发因素,各种原因的作用力及作用机理也不完全相同,实际情况相当复杂,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伤与病关系研究组在《损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草案)》中已做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探索,在此情况下如

果一味机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客观上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也制约了行为人的行动自由,容易陷入实质不公平,而这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初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必要予以调整,使得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的运用取得法律上的正当性,从而较好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加科学的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在不改变我国现行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框架下,可以考虑在一些案件中对参与度鉴定意见中受害人原有疾病、残疾、特殊体质等情形予通过法律拟制为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从而以一种“拟制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过失相抵原则,对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因素与损伤共同作用造成行为人损害加重或扩大部分损失予以适当剔除,从而合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在保证我国侵权责任法基本立法框架的基础上,使得对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的采用更加妥当。

(2)“拟制过错”的适用范围

将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拟制为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能够较好的解决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情形与行为人侵权行为共同作用造成受害人损害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但为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科学合理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对其适用范围应进行严格限定。前文已提到,对于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适用范围究竟是包括受害人因损伤行为导致的全部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还是仅仅适用如残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部分

项目,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对于因行为人过错行为导致的受害人已确定发生的直接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因如果没有行为人过错行为的发生,一般不会发生损害后果,应不宜适用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的比例进行相应扣减,但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预期损失,因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导致的预期扩大的损失则可适用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进行必要的扣减,从而较好的平衡各方利益。需要说明的是受害人因行为人过错行为发生的医疗费,如确系为治疗受害人原有疾病的,与行为人过错行为无关的,则应当考虑予以扣减,除非是为治疗因行为人过错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治疗所必须的辅助治疗无法分割的,否则不应当按照损伤参与度鉴定比例予以扣减。

此外,虽然在法律适用上可以考虑将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司法适用通过法律“拟制过错”的形式取得法律上的正当性,但是关于行为人赔偿责任的确定,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应当是作为一个参考系数,法官在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行为人在损害中的责任大小等因素,在参与度鉴定系数的一定范围内酌定相应比例,而非直接采用损伤参与度鉴定的比例加以计算。

四、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制度下损伤参与度鉴定之审视

(一)交强险制度能否考虑损伤参与度

关于交强险制度下,保险公司能否以当事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原因抗辩要求进行参与度鉴定,从而减轻其赔偿责任。笔者认为,

在交强险制度下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问题,理由如下:

1、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通过设立法定赔偿责任,尽可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分担风险,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

2、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标准及免责事由等均由法律赋予强制性规定,无论是交强险条例或是还是交强险条款中均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参与度因素。

3、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法律性质及功能均具有特殊性,与通常的侵权赔偿责任有差异,适用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只要确认交通事故中行为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即具有事实上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责任范围的问题,也就没有适用损伤参与度鉴定的余地。而一般侵权赔偿责任,则首先应考虑责任成立,然后还要考虑责任范围的问题,也即需同时满足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即同时考虑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后,还应根据司法政策,责任限制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及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大小。15

(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否考虑损伤参与度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能否考虑损伤参与度一方面取决于因果关系的确定,另一方面还应看保险合同对此是否有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作为平等主体签订的合同,侧重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明显的商事合同性质。一方面在责任成立方面应确定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损害之间具有事实上因果关系,同时在赔偿责

15参见苏家成、韩涛:《交强险责任的确定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0期。

任范围上,则如受害人存在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情形导致受害人损失加重或扩大,则可考虑引入损伤参与度,从而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当然由于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的复杂性及多样性,司法实践中是否一律考虑损伤参与度,由于个案的差异,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结合个案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对于受害人特殊体质引起的损害,在能够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学界一般认可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也有体现。从保险合同角度,如果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中对损伤参与度问题未做约定,保险公司抗辩进行参与度鉴定并要求按照参与度鉴定意见确定其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提出损伤参与度鉴定抗辩,因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非道路交通事故参与人,不应支持其提出的损伤参与度抗辩,而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因素的参与度抗辩时,则应根据受害人伤情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启动参与度鉴定,进而确定保险公司及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三)审理建议

鉴于损伤参与度鉴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制度下的不同裁判规则,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要求合并审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此情形下如何有效衔接两种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予关注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着手:

一要转变思路,注意区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种险种的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在同一个案件中要合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既要兼顾交强险制度强制保险的法定责任性质,在充分发挥交强险政策功能和公益属性的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商业三者险的商事合同性质,对保险公司抗辩的免赔、拒赔等事由如损伤参与度、非医保用药扣减、超载、酒驾、罪驾等情形按照《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侧重审查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抗辩事由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及明确说明义务,并加大保险公司举证责任,从而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通过裁判最大限度发挥商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

二在涉及损伤参与度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损伤参与度鉴定比例,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确定保险公司和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大小,对受害人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损失则再考虑是否适用损伤参与鉴定,并确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以实现交强险制度和商业三者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客户满意度管理制度

客户满意度管理制度 一、目的 了解客户的满意程度,并针对客户的意见,持续改进产品和服务,确保 客户对企业的充分信任。 二、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客户满意度的调查、分析和改进。 三、职责 1、售后服务部为本文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客户满意度的调查、调查结果汇总、分析及处理,组织客户满意度调查分析会。售后服务部将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定期上报公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2、公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满意度和满意率指标,并将客户满意度情况纳入公司各部门绩效管理体系中。针对客户满意度“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确定责任人,并监控和提供资源。指标责任人组织制定纠正措施并验证。 3、各相关部门负责对“不满意”和“很不满意”项实施纠正措施。 四、客户满意度调查分类 1、客户满意度根据调查方式分为:常规调查和特殊调查两种。常规调查根据客户类型不同分为普通客户、重点客户两类,常规调查由售后服务部制定调研方案进行调查分析;而特殊调查可采用外委方式进行, 也可制定专门的调研方案进行调查、分析。 2、售后服务部根据计划安排及营销需要,每季度组织一次重点客户满意度调查,每半年组织一次普通客户满意度调查。特殊调查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安排。 3、常规客户满意度调查 (1)采用《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进行信函或其它形式的调研,调研的范围包括业务员、客户、经销商等,回收的调查表在100份以上。 (2)每次用同样的调查方法,请客户填写“竞争对手”的满意度调查表。每次不得少于10个。 (3)客户满意度调查内容,售后服务部应组织研发部、质量保证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每次调查内容可有所不同,每次调查应有针对性和侧重点,调查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功能(主要性能)、可靠性、外观、包装质量、交货期、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等,客户有需要反映的问题可增加反馈内容栏。 (4)当售后服务部对发出的调查表回收后,进行满意度分析与处理,提出客户

360度考评制度

360度考评制度 一、目的 1、对公司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业绩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员工奖惩、薪资调整、职位升降、员工的潜力培训开发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以提高员工能力,保证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 2、通过考核反馈结果的合理有效应用,来激励员工自觉进步,提高员工工作士气,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增强员工责任感。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三、考评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客观原则。 2、多元主体考评原则,每位员工都要接受来自直接上级、相关同事、直接下级和自我考评。 四、考评内容 对主管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1、工作业绩:对员工职务工作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工作成绩及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 2、工作态度:员工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性、创新性和团队协作性。 3、工作能力:通过员工职务工作行为,评价员工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管理能力:对管理人员的组织能力、系统能力和教练能力进行评价。 5、综合素质:通过学习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和价值观认同等方面评价发展潜力。 对一般员工: 1、工作业绩:对员工职务工作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工作成绩及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 2、工作态度:员工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性、创新性和团队协作性。 3、工作能力:通过员工职务工作行为,评价员工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综合素质:通过学习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和价值观认同等方面评价发展潜力。 五、考评权限:

(1)经理级人员:由主管副总、总经理、其他部门经理、本部门员工对部门经理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分; (2)部门员工:由部门经理、部门同事根据员工当年工作成绩及表现进行考核评分。 (3)本考核的考核主体是公司每位员工。 六、考评程序 1、本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自考核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期,次年1月份进行综合评定。 2、自我评价:员工于次年元月10日前对各自本职工作目标、工作计划以及工作成绩和表现情况做自我评价,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外部考核:员工自评完毕,由其他相关考核主体根据被考核人年度内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平时观察的明确事实对被考核员工进行评价,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4、各考核主体将考核结果在次年元月15日之前送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反馈给被考核者。 5、被考核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需在考核结果反馈两日内向考核者或更高一级的领导予以申请调整并经复评后最终确定其考核分,如超出两日的规定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6、综合管理部于次年元月25日前将所有考核的评分结果及考核登记汇总呈总经理批准。 7、综合管理部将考评结果于次年元月30日公告。 七、评分标准及考核结果应用 1、每位管理人员(主管级以上)的考核基准分为120分,由上级、同事、本人、下级按照30%、30%、10%、30%的比例进行360度考核评分。 2、本考核每位员工的考核基准分为100分;由上级、同事、本人按照40%、50%、10%的比例进行360度考核评分。 3、考核最终得分: 管理人员(满分120): 上级考核分×30%+同事考核分×30%+本人自评分×10%+下级考核分×30% 一般员工(满分100): 上级考核分×40%+同事考核分×50%+本人自评分×10%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

员工满意度管理制度word版本

员工满意度管理规范 1目的 为了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员工忠诚度,及时调查员工满意度和分析改进,制定本员工满意度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权责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满意信息的收集、分析、检讨、改进;相关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 4定义 4.1员工满意(ES):是指一个员工通过对企业可感知的效果与他的期望值相比较后所形成的感觉状态。 4.2员工满意度(ESB):员工接受企业的实际感受与其期望值比较的程度(员工满意度=实际感受/期望 值)。 5工作程序 5.1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员工满意信息资料收集的计划,按计划每年最少做一次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必须 实事求是,所有问卷信息必须保密,对收集到的员工满意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分类存放作为档案保存; 5.2设计员工满意度调查表; 5.3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设计《员工满意度调查表》中每个因素即 为一道问题。员工满意度调查问卷设计的六个维度: a)组织认同满意度; b)管理水平满意度; c)工作回报满意度; d)工作内容满意度; e)工作关系满意度; f)工作环境满意度;

g)培训、职业发展满意度。 5.3.1调查表由总裁审核无误后予以进行,正式的调查表依文件的方式纳入体系中。 5.3.2调查表的内容设计要适用于公司各个方面。 5.4进行满意度调查 5.4.1调查时机: a)员工满意度调查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安排在每年六月,十一月进行。 b)列情况发生时可适当安排员工满意度调查: c)组织结构发生变化时; d)员工变动频繁、流动率大时; e)员工不停地抱怨企业和管理人员,工作效率降低时; f)其它认为有调查需要的情况发生时。 g)其他重大事件出现时或者总裁提议进行时。 5.4.2员工满意度调查是全体员工的普查而不是少数的抽查;员工满意度调查结果的好与坏是衡量企 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5.4.3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员工满意度调查通知和流程,经总裁审核、批准后正式发出,通知中需明 确调查时间等内容。 5.4.4员工满意度调查基本时间流程为: a)每年11月第一周内由总裁召集人力资源部、行政部、信息管理部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员 工满意度调查项目组,启动员工满意度调查工作; b)每年11月第2-3周由人力资源部主导设计员工满意度调查问卷,并提交总裁审核批准; c)每年11月第4周,由人力资源部主导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说明和动员工作,说明和动员至部 门经理级,并由BUHR协助部门经理在全体员工内进行说明和动员; d)每年12月第一周的周1开始员工满意度调查; e)每年12月第2周进行问卷的回收; f)每年12月第3周进行调查问卷的分析; g)每年12月第4周形成员工满意度分析报告,并提交总裁; 5.5进行员工满意度分析 5.5.1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员工满意度分析报告》(附件一),编制人员负责对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各种 信息进行归类、统计、分析、判断和讨论,形成具有集体意见的《员工满意度分析报告》(附件 一)。 5.5.2员工满意度分析报告中的数据计算方式为: a)满意度调查问卷的五级选项题,各个调查要项平均满意度=各项总分/参与调查人数; b)满意度调查问卷的认同/反对题,各调查要项平均满意度=选择认同比例得出分值; c)满意度调查问卷的是/否,各调查要项平均满意度=选择是比例得出分值; d)满意度调查问卷的打分题,各调查要项平均满意度=该题得分总分/打分人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

关于提升满意度的实施办法讲解

于提升满意度的实施办法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两个满意度,经2015年3月9日召开的医院党政联席会决定:成立提高满意度检查小组。检查内容以医院现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科室岗位职责为依据进行检查。 一、成立满意度检查小组, 检查记录人员由办公室及纪检、党办组成。 第一组组长: 组员:由分管科室人员组成记录: 第二组组长: 组员:由分管科室人员组成记录: 第三组组长:

组员:由分管科室人员组成记录: 第四组组长: 组员:由党群工作部及分管科室人员组成 记录: 第五组组员:由社会招聘的第三方人员组成 二、检查时间及方式 检查从2015年3月23开始,检查组每周不定期检查一次,院长、书记随机跟组检查。 三、检查内容 以“提高两个满意度”工作为牵引,分为全院科室共同考核内容和各科室分别考核内容(见附件)。 四、检查结果与奖惩 1、每月对满意度检查结果进行小结,在本月没有受到处罚的科室、窗口和职工中评选优秀科室、优秀窗口、优秀员工。对优秀单位每次奖励元,对优秀个人每次奖励元。 2、检查发现对当事人,每违规一次扣除当月奖金元,第二次扣元,第三次扣元,第四次离岗学习,离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晋升晋职将延迟年。 3、遇有处罚的科室及个人,追究连带责任:护士受罚,按照护士—护士长—护理部—分管院领导顺序追究责任;医生受罚,按照医生—科室主任—医务科长—分管院领导(5%)顺序追究责任;其他职工受罚,按照职工—科长(主任)—分管院领导顺序追究责任。 4、全院职工有权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有权针对检查中存有异议的问题向纪检监察室进行申诉。 附件:双向考核内容

附件: 双向考核内容(共同考核内容)

公司各个岗位360度考核表

360度绩效考核表 一、目的: 1、为了更好的引导员工行为,加强员工的自我管理,提高工作绩效,发掘员工潜能, 同时实现员工与上级更好的沟通,创建一个具有潜力和创造力的优秀团队,推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2、为了更确切的了解员工队伍的工作态度、个性,能力状况、工作绩效等基本状况。 为公司的人员选拔,岗位调动、奖惩、培训及职业生涯规划等提供信息依据。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人员包括: 等级体系表 档数名称范围 一档高层管理总(副)经理、事业部经理;总监、技术总(副)工; 部门负责人经理级部门正(副)经理、项目经理、高级专业人员,总经理助理、主管级某组负责人、中级专业人员 主办部门助理、初级专业人员、会计、人事助理 一般员工出纳、销售内勤、档案管理员、仓管员、司机、前台; 工程师、职员、 技术员、 操作人员。 三、考评内容及考评分数计算: 一)、根据考评岗位不同,分为六类:管理人员、职员、工程师、销售工程师、技术员、组长/操作人员六类。不同岗位类型,考核范围、内容和侧重点不同。 1.管理人员包括:计划控制能力、分析决策能力、授权与激励能力、沟通协作能力、 工作责任与态度; 2.职员:专业知识、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团队协作、工作责任; 3.工程师:专业技术知识、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团队协作、工作责任;

4.销售及应用工程师:专业技术知识、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团队协作、工作责任; 5.技术员:专业技术知识、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团队协作、工作责任; 6.班、组长/操作人员: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工作技能、产品质量意识、发展潜力。 二)、分数计算 360度考核针对不同的岗位类别设置不同的考核表格。每份表格共有20道题,每题最高分为5分,即每份满分为100分,打分人可根据对于被评价人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打分。如打分人对于个别大项目下的打分子项目情况不清楚,可选择对于该子项目放弃打分权。如果出现未打分子项目,则按照其他项目平均得分计算该项目得分(每个大项目下至少需要给一个子项目进行评分)。每个人的考核表由5名考核者共同打分,最终得分由不同考核者的打分乘以权重获得。 四、考核人员组成: 各岗位类型的考核人员组成不同,但总人数限制在5名,不同考核者权重不同。每位考核者评分共计100分,最终考核结果,根据各自权重进行加权计分。 考评岗位考核人数 共计 考核者构成 上级 同级同事 下级自评 本部门其他部门 管理层 5 1 0 2 1 1 权重100% 30% 20%*2 15% 15% 职员 5 1 2 1 1 权重100% 30% 20%*2 15% 15% 工程师 5 1 1 1 1 1 权重100% 30% 20% 20% 15% 15% 销售工程师 5 1 2 1 1 权重100% 30% 20%*2 15% 15% 技术员 5 1 2 1 1 权重100% 30% 20%*2 15% 15% 班、组长 5 1 1 1 1 1 权重100% 30% 20% 20% 15% 15% 操作人员 5 1 2 1 1 权重100% 30% 20%*2 15% 15% 备注:1、研发工程师下级为辅助工程师的技术员或者操作人员,没有下级的则按照销售工程师考核者组成进行选择。 2、经理主管:总经理上级为董事长,一级部门经理上级为公司总经理,二级部门 经理主管上级为一级部门负责人。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五) (课题终极稿) 发布时间: 2004-03-01 09:49:19 附录A (标准的附录)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A1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损伤在导致现存损伤后果中的作用: A1.1 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 0%-4%; A1.2 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 5%-15%; A1.3 次要作用(一般,…) 16%-44%; A1.4 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A1.5 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56%-95%; A1.6 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A2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A2.1 外伤性晚期癫痫 A2.1.1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外伤性晚期癫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头部外伤后3个月以上初次被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者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b.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脑电图。 c.神经影像学检查,首选核磁共振(MRI)显示脑部有结构性病变。其他可根据需要,条件许可,进行MRI脑功能定位检查,或者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 A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分级:依据司法实践和鉴定的可操作性分成 a.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癫痫发作; b.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癫痫发作。 A2.2 运动障碍 A2.2.1 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的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以肌力测定作为判定肢体瘫痪范围及程度。通常将肌力以百分率表示,分成6级。 0%;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0%;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5%;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50%;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7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满意度调查制度

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满意度调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认真听取患者及群众对我院诊疗服务过程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全院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满意度调查管理制度: 一、满意度调查目的 1、通过服务对象的监督,提高全院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提升客户的满意度。 2、虚心接受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持续改进,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树立医院良好形象。 3、为全院干部职工服务质量的评估提供科学的事实依据。 二、被测评对象 临床、医技、药房、机关后勤服务窗口、相关职能科室及科室工作人员。 三、测评对象 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社区居民。 四、满意度调查的工作要求 (一)满意度调查工作由事业发展部工作人员完成,门急诊患者和住院患者满意度测评则由事业发展部工作人员和随机抽取的医务科、纪检监察员(内、外科交叉)完成。 (二)工作要求:

1、两人一组进行满意度调查。 2、穿工作服(白大褂)、戴工作牌。 3、做满意度测评时向服务对象介绍身份及测评意义,取得其理解与支持。 (三)门急诊病人的满意度调查每周2次,每次不少于20人。 (四)住院病人的床旁满意度调查每周2次,每次调查每个护理单元住院人数的50%。 (五)出院病人的电话回访满意度调查,以科室为单位每月回访率要达到当月出院病人总人数的30%。 (六)《健康大讲堂》社区居民的满意度调查讲座现场完成,调查表回收率不低于听课总人数的90%。 (七)临床定点指导医院医务人员的满意度调查每月四次,乡村医师的满意度调查每季度1次。 五、具体测评内容 (一)门急诊患者 建立《门急诊患者满意度调查表》见附表一,测评内容: 1、导诊护士服务水平及服务态度 2、挂号、取药、检查等候时间 3、挂号收费室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及服务态度 4、门(急)诊医师服务水平及服务态度 5、门(急)诊护士服务水平及服务态度 6、检查科室(放射科、B超室、心电图、脑电图、检验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360度考核制度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态度和业绩进行评价,为工资、晋升、培训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中层管理干部。 第二章考核原则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原则 第四条多元主体考核原则,对每一个管理人员都要接受来自直接上级、相关同级、直接下属的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公司人事考核制度主要对中层管理者的德、能、勤、技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六条德包括:民主性、品德修养。 第七条绩包括:办事效率、工作质量等。 第八条能包括:业务知识水平、分析决策能力、创新能力、自我学习能力、指导能力等。 第九条勤包括:协作性、责任心、进取性、纪律性、出勤等。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于年中6月初开始考核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考核表,完成360度考核。 第十一条年终的考核工作在12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与次年一月的第二个星期之内完成。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考核表,完成360度考核。 第五章考核表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使用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印制的考核表。 第十三条考核表原则上由人力资源部发放表格,由员工自己独立完成填写,应在规定的日期内上交。 第十四条考核表的计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确定与被考核人相关的人员参与考评。每名参与者填写一份考核表,按不同权重计算得到一个分数,将得分先按上级、同事、下级、自我考核分类算出平均值,然后按上面的不同层次人员比例计算出最后得分。按照最终得分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五条每次考核时,中层管理干部由上级、同事、本人、下级按照30%、30%、10%、30%的比例进行360度打分。 第六章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与浮动工资、奖金、激励制度挂钩。 第十七条被考核者如果对考核结果不满,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一周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 第七章考核责任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

5.1颅脑、脊髓损伤 5.1.2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重伤二级)。 5.1.3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轻伤二级)。【理解与适用】 头皮是覆盖于颅骨之外的软组织,在解剖学上可分为五层。皮层:较身体其他部位厚而致密,含有大量毛囊、皮脂腺和汗腺。含有丰富的血管和淋巴管,外伤时出血多,但愈后较快。皮下层:由脂肪和粗大而垂直的纤维束构成,是结合成头皮的关键组织,并富含血管、神经。帽状腱膜层:帽状腱膜层为覆盖于颅顶上部的大片腱膜结构,前连于额肌,后连于枕肌,且坚韧有张力。腱膜下层:由纤细而疏松的结缔组织构成。腱膜下间隙:是位于帽状腱膜与颅骨外膜之间的薄层疏松结缔组织。此间隙范围较广,前置眶上缘,后达上项线。头皮借此层与颅骨外膜疏松连接,故移动性大,头皮撕裂多沿此层。腱膜下间隙出血或化脓时,血液可沿此间隙蔓延。此间隙内的静脉可经若干导静脉与颅骨的板障静脉及颅内的硬脑膜窦相通,因此,此间隙内的感染可经上述途径继发颅骨骨髓炎或向颅内扩散。所以该间隙被称为颅顶部的“危险区”。骨膜层:紧贴颅骨外板,可自颅骨表面剥离。 【鉴定要点】 (1)头皮缺损是指外伤造成皮层、皮下层和帽状腱膜层连续性中断并伴有部分缺损,须手术治疗或者永久性缺损。(2)条文中所指的头皮缺损,既包括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性缺损,也包括损伤后因缺血坏死或者感染坏死所形成的头皮缺损。 5.1.3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轻伤二级)。【理解与适用】 头皮撕脱伤多指毛发在强力的牵扯下,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有时连同部分骨膜也被撕脱,使颅骨裸露。当大量的毛发受到暴力撕扯时可将整个头皮甚至连同额肌、颞肌或骨膜一并撕脱。根据撕脱的程度,又分为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前者被撕脱的头皮完全离体,而后者撕脱的皮瓣尚有部分蒂部与正常组织连接。 还有一种较为少见的撕脱伤,即毛发受到强力牵拉后造成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但头皮外观并无撕裂伤,此种撕脱伤称之为内撕脱。内撕脱严重时可致头皮毛囊血供破坏,毛发不能生长。 【鉴定要点】 (1)条文中所指的头皮撕脱伤包括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2)头皮完全撕脱时可视为头皮缺损并依据头皮缺损面积大小鉴定损伤程度;(3)对于头皮内撕脱,可根据伤后临床表现及伤后毛发是否丧失生存能力来加以确认。 5.1.3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轻伤一级)。 5.1.4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轻伤二级)。 5.1.5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轻微伤)。 【理解与适用】 头皮解剖学结构同上所述。本条头皮创是指因致伤物的作用,致头皮大部或全层裂开。根据致伤物的不同,头皮创可分为钝器创和锐器创两大类。前者包括挫裂创、裂创和撕脱创,后者包括切创、砍创、刺创、剪创和枪弹创等。《标准》强调“头皮创”,而不再强调钝器创和锐器创,旨在避免因创口形态特征不明显所带来的困难和争议。 《标准》将头皮创口与瘢痕并列,在同一损伤等级创口长度与瘢痕长度等同,其本意在于鉴定时依据客观检验结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即鉴定人检验所见是创口则以创口长度确定损伤等级,是瘢痕则以瘢痕长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 —头皮与颅骨损伤 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关键词:司法鉴定;创伤和损伤;标准 中图分类号:DF795.4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004-5619.2014.02.013 文章编号:1004-5619(2014)02-0131-04 作者简介:朱广友(1953—),男,安徽肥东人,研究员,硕士研究 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研究与鉴定工作;E-mail:zhugy@ https://www.360docs.net/doc/b89470056.html,

伤情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2014.1.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术语和定义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

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损伤程度分级 5.1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O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360度考核制度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360度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态度和业绩进行评价,为工资、晋升、培训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内所有中层管理干部。 第二章考核原则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原则 第四条多元主体考核原则,对每一个管理人员都要接受来自直接上级、相关同级、直接下属和自我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公司人事考核制度主要对中层管理者的德、能、勤、技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六条德包括:民主性、品德修养。 第七条绩包括:办事效率、工作质量等。 第八条能包括:业务知识水平、分析决策能力、创新能力、自我学习能力、指导能力等。 第九条勤包括:协作性、责任心、进取性、纪律性、出勤等。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月度与季度的考核工作,在下一考核期间开始的第一个星期之内完成。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考核表,完成360度考核。 第十一条年终的考核工作在12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与次年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之内完成。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考核表,完成360度考核。 第五章考核表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使用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印制的考核表。 第十三条考核表原则上由人力资源部发放表格,由员工自己独立完成填写,应在规定的日期内上交。 第十四条考核表的计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确定与被考核人相关的人员参与考评。每名参与者填写一分考核表,按不同权重计算得到一个分数,将得分先按上级、同事、下级、自我考核分类算出平均值,然后按上面的不同层次人员比例计算出最后得分。按照最终得分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五条每次考核时,中层管理干部由上级、同事、本人、下级按照30%、30%、10%、30%的比例进行360度打分。 第六章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与浮动工资、奖金、激励制度挂钩。 第十七条被考核者如果对考核结果不满,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一周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 第七章考核责任 第十八条上级在给下级打分时,必须按不低于10%的比例打出“不及格”,所有打分人员对于“优秀”的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对于“良好”的比例应控制在50%以内,“一般”的比例约为20%。 第十九条在每次考核中,对得分最低及被评为不及格的员工,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给予转岗、待岗、下岗的处分。 第八章考核者的培训 第二十条考核工作是人力资源部各项工作的基础,考核的结果对与员工的薪酬调整、奖惩、晋升、培训等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必须对考核者进行培训,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掌握考核的理论、方法、工具,并真正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者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人事制度的讲解,考核基本知识的介绍,考核中应注意避免的问题等。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文件.doc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出台背景及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 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 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分级》的编制基于与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 [1] 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 年1 月1 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 [2] 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 年4 月18 日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2]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 [2] 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 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制度

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制度 2016年1月

变更履历

目录 1 文档介绍 (4) 1.1 文档简介 (4) 1.2 引用文件 (4) 2 调查目的 (5) 3 客户满意度调查所遵守的原则 (6) 4 调查方式 (7) 4.1 项目经理调查问卷 (7) 4.2 质量部电话回访 (7) 4.3 销售问询走访 (8) 5 服务改进 (9) 6 调查结果汇总 (9) 7 附表 (9) 7.1 项目经理调查问卷模板 (9) 7.2 电话回访汇总表 (11) 7.3销售走访问询调查表模板 (11)

1 文档介绍 1.1 文档简介 本文档是项目部制定的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制度,是公司对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的总体要求和执行指导。 本文档的编制依据是《公司运维服务质量管理制度V1.0》和《运维服务指标体系V3.0》 客户满意度调查是公司运维服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档描述了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的整体框架和流程,通过本文档,可以帮助公司明确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的总体方针政策,确定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实施的必需步骤及产生的文件,指导客户满意度调查相关的计划、报告的编制或生成。 通过本制度,能够有效监控运维服务的整体质量,有助于公司运维服务的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使公司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运维服务,保障公司运维服务业务的快速发展。 1.2 引用文件 【1】《公司运维服务质量管理制度V1.0》 【2】《运维服务指标体系V3.0》

2 调查目的 1、通过客户的监督,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增加客户满意度。 2、通过客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弊端,以便更好的服务客户。 3、了解为客户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持续增加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以便保持并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 4、为员工服务质量的评估提供科学的事实依据。 5、作为持续改进网络运维服务质量的参考和依据。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篇一:法医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重伤、轻伤、轻微伤标准全部废止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详见: http:///download/zzb2tss.pdf) 目录 1范围 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术语和定义 2.1 重伤 2.2 轻伤

2.3 轻微伤 3总则 4损伤程度分级 4.1 颅脑、脊髓损伤 4.2 面部、耳廓损伤 4.3 听器听力损伤 4.4 视器视力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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