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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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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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

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

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

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

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

“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2018年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参考答案答题要求名词解释:70-100 时代、相关的人、制度的意义简答:150-200论述:400+ ①解释含义、概述内容②意义、影响③个人评论、思考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14——28一、名词解释1.墨刑24:又称黥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2.刖刑24:又称剕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即砍去罪人左脚、右脚或者双脚的重刑;奴隶主用以控制奴隶逃亡;限制奴隶自由的一种肉刑..二、简答题无三、论述题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14+15+16+17观点一:教材观点1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可以概括出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代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①人口和地域的划分:“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汉书“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说明禹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开始按照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②政权的设立:即“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礼记记载“夏后氏百官”;已有官员的划分;官员权力的布置;另外;夏还有“圜土”;也即监狱..③税收的出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2从传世文献记载来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起源于黄帝时代说、起源于尧舜时代说、起源于夏代说三种不同观点..3此外;中国法律起源观点中最有影响的是“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这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的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同时;先秦司法官称为“士”、“士师”、“司寇”、“廷尉”等;其本身就是源于军职..这一观念多见于先秦文献中;对秦汉以后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观点二:我的思考内容中国法律起源于“刑”和“礼”:1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①黄帝时代的部落战争带有了政治目的..战争的目的是掠夺与征服:掠夺是为了本部落的经济利益;征服是为了本部落对其他部落具有支配权力②战争中的号令与对被征服者的镇压;是“刑”产生的温床..2具有法律性质的“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①“礼”本是部落祭祀活动的仪式程序..人民确信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接受贡品;否则是对神明的亵渎;违礼者必遭神明的惩罚..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礼;无疑具有法的性质..②礼与风俗习惯的关系..部落的风俗习惯是部落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礼则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它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而且更规范;是维护部落首领权威的工具..从礼的内容看;风俗习惯是礼的直接渊源..影响中国法律的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合残忍与温情为一体;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29——42一、名词解释3.圜土41:圜土是中国奴隶社会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文献记载西周的监狱;最着名的就是所谓的“圜土”之制..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罢民..”即建成圆形的土墙;将犯人囚禁在里面..周礼还记载;圜土除了监禁未决犯之外;还关押已决犯并监督其劳役..不过;周礼记载的“圜土”之制是否属实;还有待于考古发掘的进一步证实..4.吕刑31:周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因由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吕刑..史记·周本纪又称甫刑..吕刑原本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是制定法律后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5.非眚sheng35: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的称呼;尚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6.惟终35:惯犯;非终;偶犯..西周时期对惯犯的称呼;尚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7.质剂37 :西周时期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周礼·地官·质人记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和“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8.七出38:又称”七去”..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不事姑舅、淫佚、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七去”..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之一单方面解除婚约..9.三不去38: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10.五听39: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是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是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理亏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是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二、简答题1.简述西周的五刑制度24+33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据尚书记载;吕刑关于“五刑”的规定有三千多条..“五刑”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刑罚..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额上刻字染墨;劓yi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是死刑;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也是耻辱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2.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29+31①周穆王时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候做吕刑..②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要求“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要求立法、司法、执法过程必须审慎;强调以“中刑”;即不轻不重之刑治理国家..③这部法论述了刑的起源、用刑原则和五刑的种类;恢复了夏的赎刑制度;罪犯可以根据法律交纳赎金以求减免刑罚..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④吕刑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候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但尚书中的吕刑一篇;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3.简述西周婚姻的“六礼”制度38①“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②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五礼”;即吉、凶、军、宾、嘉..其中;“嘉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用意在亲和万民..“六礼”即“嘉礼”中有关婚冠礼的内容;用以对成年男女表示祝贺..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③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三、论述题2.试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30+33观点一:教材总结(1)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作为治理国家的准绳..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统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在西周时期;周礼所确立的所有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长长”即小辈必须尊重长辈;“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尊尊”“亲亲”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2“刑”的产生更早于“礼”;早在商代就有关于“五刑”的说明;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也是耻辱刑;大辟是死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3到了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密切;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①礼刑并用: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二者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②出礼入刑: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③礼有差等:“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了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4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子做出了儒家学派的解读:指不对百姓苛求完备的礼节;对于有“廉耻观”的“君子”犯了错主要以道德礼义使其惭愧改过..春秋时期教育能力底下;通常只有贵族阶级受到过教育懂得廉耻荣辱;对于“小人”犯罪则用刑罚使其害怕从而不敢犯罪..这种差别化的治理方式;对于我国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因人施教”、“分类教育”的理念;也能感受到这种治理方式的深刻影响与启发..我的观点;对于儒家学派后来提出的“因材施教”;也有很大的影响..观点二:我的思考(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目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刑”则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2)但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又不尽相同:①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②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③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行为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治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43——54一、名词解释11.铸刑鼎47: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12.竹刑47: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骊歂chua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是郑国大夫邓析将子产所着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竹刑原是郑析私自编纂;并无法律效力;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原文已失传..13.法经51:是中国传统社会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初期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而编纂;共六篇;即盗、贼、网、捕、杂、具..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原文已经灭失;不可考..二、简答题4.简述春秋时期的成文法的公布46+47+48内容春秋中期以后;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新的成文法的活动在一些诸侯国中开展起来;其中标志性事件有郑、晋的“铸刑鼎”、邓析的“竹刑”事件..(1)铸刑鼎①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②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2竹刑公元前503年;郑国大夫邓析将子产所着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竹刑原是郑析私自编纂;并无法律效力;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原文已失传意义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鼎”以及邓析“竹刑”公布法律事件;当时也引起了争论..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是根据案情的轻重来判罪;虽然有成文的法律;却未公布于众..“铸刑鼎”事件所代表的成文法公布运动;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开启了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历史舞台;为历代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三、论述题3.试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49内容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但是春秋中期以后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革——郑、晋两国的“铸刑书鼎”;以及邓析的“竹刑”事件;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铸刑鼎”事件的出现;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至此;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意义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着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历史舞台..(1)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说当未公布法律;对人的判决是先由王讨论;依照道德和内心的判断;王君因此有威严..(2)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旧的法律体制下;各种社会关系都被限制在狭小的宗法体制范围之内;成文法公布后;新兴地主阶级可以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因此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3)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在旧的法律体制下;法律不公开且不成文;无疑不利于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论的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和严谨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理论、立法技术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为战国及战国以后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我的思考成文法在出现之时;引起了巨大的争论..这表明;成文法的出现不仅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而且映射出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深刻影响..1成文法的公布是正在形成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春秋中叶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所有权关系进一步发展;与此相联系;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和诉讼也相应地增多..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新兴政治势力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并把法规公布于世;使新型地主阶级可以依据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奴隶主贵族特权的侵害..2公布成文法是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一场复杂斗争在宗法制度下;“临事制刑;不设预法”是贯穿中国奴隶社会的法律现象..代表地主阶级的新兴势力登上政治舞台以后;迫切需要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将本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为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他们通过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迫使奴隶主阶级的司法权受到限制;改变“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初步摆脱宗法制度对司法的束缚;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成文法的公布;不仅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而且是整个社会形态变革的缩影..4.试述“法经”的结构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51结构公元前5世纪;魏文候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①法经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②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③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④法经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分开;有利于按客观规律知道法律实践行动;⑤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法经是新式法典的集中体现;是传统成文法的雏形..但遗憾的是;法经早已失传;学界对它持存疑的态度..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55——71一、名词解释14.云梦秦简56: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法律方面的内容;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这云梦秦简的出土;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15.为吏之道56:1975年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之一;此简共有51支;简文分上下五栏书写;是一篇私人杂记;记述了秦代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有的内容类似后世封建国家的“官箴”;宣扬官场的治世格言和处世哲学;有的内容类似供学习做官的人使用的识字课本;有的内容以通俗的韵文宣传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篇末附抄了户律和奔命律各一条..16.髡kun刑64: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剃去罪人的头发和鬓须;耐;只剃去鬓须..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故常人都留须发;因此剃去头发和鬓须被看作对身体的一种伤害和耻辱性惩罚..二、简答题6.简述秦律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69秦朝根据控告者与被控告者间的关系以及侵害行为的性质进行划分;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盗财务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成员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目的是维护家庭内部的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秦律在诉讼制度上的不平等特点..。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恒舞、酣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第一集夏商周1.立法指导思想天命:(p19)在夏商时代,指导统治阶级立法的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的统治者都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天的意志,人世的国王就是上天之子,奉上天之命统治人间,因此天子是至高无上的,“天命”就是王命,其目的和作用在于使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合法化和神圣化。

天罚:(p20)在“天命”观的基础上,夏商统治者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提出了“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天命”就是王命,不遵从王命,就是违背天意,就应受到“天罚”。

这样,不仅为其残酷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披上了宗教神学的外衣,而且大大地加强了法律制度的威慑力。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p33-34)西周统治者在灭商之后,一方面继承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宣称他们是“受天之命”代商实行统治的,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反思“上帝”为何不再保佑商王而“授命于周”。

西周统治者意识到,“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方可配享“天命”;要做到有“德”,必须注重“修德”,而“修德”的基本要求就是“敬天、敬宗、保民”,即是,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先的遗训和教诲,更要体察民情和重视民心的向背。

明德慎罚:(p34)“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礼治:(p35)西周礼治思想主要有三个原则,“出礼入刑”;“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立法活动禹刑、汤刑、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刑:(p38)周穆王时,接受吕侯的建议,对周初的各种法律法令损益详定,制定西周后期的重要法典。

周礼:(p35)周初,周公以周族的习惯法为基础,同时吸收夏商两代的习惯法,特别是对其中的礼仪制度进行整理、补充,厘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礼刑关系:(授课讲义)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1 明德慎罚:就是以德治民,慎用刑罚。

具体来说是注重德礼教化以引导民众向善,慎用刑罚镇压以求仁政。

2 刑罚世轻世重: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

3 亲亲:就是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做到长幼有序和男女有别。

要求人们因该爱戴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

强调亲亲父为首。

4 尊尊:就是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拥戴和服从,严格遵守社会等差关系,严禁违法逾越行为。

强调尊尊君为首。

5 礼不下庶人: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里来调整,不同身份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

6 刑不上大夫:指刑罚的指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

7 六礼: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

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8 七出:指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

包括不孝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严重疾病、多嘴多舌、偷盗。

9 三不去:是对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三个限制。

包括妻子无家可归、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和丈夫婚后由贫贱升为富贵。

10 五听:指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1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廷行事: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

就是将已判决生效的典型案例作为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13 城旦舂:是秦代最重的劳役刑。

男犯为城旦,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罚服舂米等杂役。

14 鬼薪、白粲:是轻于城旦舂的劳役刑。

男犯为鬼薪,罚其为宗庙砍柴采薪供祭祀使用。

女犯为白粲,罚其为宗庙拣择精米供祭祀使用。

15 隶臣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

16 公室告:指控告同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

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禹刑:以禹命名的夏奴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2、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九刑:有两解释: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非、宫、大辟、流、赎、鞭、扑。

《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4、奴隶社会的五刑:即黥(墨)、劓、刖(146)、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刺后涂以墨;劓刑是割劓;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5、《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6、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

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7、杀越人于货: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3抢劫杀人罪。

8、寇壤奸宄:劫夺为寇,窃取为壤,内乱为奸,外乱为宄。

这是西周的罪名,相当于后来的强盗、窃盗、内乱、谋反等罪。

9、孥戮:夏朝的族刑。

《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孥,子也;戮,杀死。

意思是父亲犯罪连及儿子也一起处死。

10、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劓,割也断也;殄,绝也。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11、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入木炭中烧死。

12、醢:商朝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13、脯:商朝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14、剖心: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的心脏挖出。

15、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世间,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0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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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 (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2分) (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 (一)法经是 (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 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 (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2)法、术、势三者结合。(3)重刑主义。(4)重农抑商 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 (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 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 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 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的流刑,等等 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的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 (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 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1)律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是律的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 2

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 1.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是儒家化法律的代表。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的精神和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的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5.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条文。 十二、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刑法原则和立法用意。 (一)内容:1.含义: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刑法原则: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二)用意:把儒家“亲亲尊尊”、“爱有差等”的礼制原则引入到刑事法律之中,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三纲五常”。 十三.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1.性质:《魏律》首创的一种贵族官僚在刑法适用上享有的特权制度;源自汉代的礼法结合;出现于《唐律疏议·名例》。 2.含义:刑法中法定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请皇帝交付大臣集议。 3.范围: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4.特权:犯死罪减为流罪,犯流罪以下减等。 5.例外:如果犯“十恶”等罪,不适用该项制度。 十四、《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 (一)唐代统治者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 (二)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之罪的,不得享有上述特权。 (三)体现: (1)八议。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2)上请;对比“八议之人”低一等级的贵族官僚犯罪,死罪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等。对象有三种: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 (3)减刑;适用“减"的对象有二种: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该类人流刑以下的罪可享受减罪一等的优遇。 (4)赎;凡属应议、请、减范围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5)官当。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 (6)免官。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折抵徒刑。

十五、材料分析题(共1题,10分):汉宣帝地节四年颁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请分析上述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主要有两方面的法律问题:1.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即近亲属之间包庇对方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卑幼包庇尊长一律无罪,尊长包庇卑幼除死罪需“上请”外,其余均无罪;2,“上请”制度。 十六、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用意。 (一)内容是: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 (二)立法用意:《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是为了1.强调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2.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以及3.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 十七、封建时代关于婚姻的“七去三不去”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七出”指七条法定休妻理由: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二)“三不去”是三条例外情形:一经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十八、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3

(一)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是自先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之作。 (二)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就。 (三)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出礼出刑、程序合礼和儒生注礼。 (四)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唐以后各朝刑法典继承唐律体例、内容:《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明初制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清律在内容及原则上也基本上因袭唐律。 (五)唐律对东亚及东南亚国家的封建法有重大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朝鲜刑法,亦采唐律;越南、琉球、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 十九、说明唐宋时代三法司与明清时代三法司的职责分工变化。 (一)唐宋时代,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唐代御史台或宋代审刑院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及复核活动。(二)明清时代,刑部的司法职能加强,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转而为国家慎刑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4分)。 二十、说明中国古代讼师与今日律师的最大不同点。 (一)讼师是宋代出现的,主要为民众提供代写诉状、教人打官司的职业。官府发给“印字”(专门用于开印诉状的纸张),一定程度对其活动予以认可。 (二)最大不同点有:(1)社会职能,当今主要是代理诉状(2)涉及案件范围,律师比讼师广泛;(3)行为规范,当今律师有专门的法律做行为规范,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4)组织形式,当今律师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组织形式。 二十一、解释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一)含义:明朝基于“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对于直接危及君主专制国家政权与统治秩序的行为,处刑较前代为重,而对于违犯礼教的行为,处刑相对放宽。 (二)体现:1.在《大明律》中,“谋反"、“谋大逆"被明律称为“罪大恶极”的行为,与唐律相比惩罚要重得多。2.对违犯礼教的行为的处罚较唐律要轻。 (三)目的:1.这是为了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以更好的发挥;2.达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作用。 二十二、明清朝会审制度有: (1)秋审。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 (2)朝审。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他内容与秋审同。 (3)三司会审。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 (4)九卿会审。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 二十三、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1)结构体例上变化。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纯粹的刑法典;(1分)分总则与分则 (2)罪名变化:取消了一些旧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3)刑罚变化:废除了酷刑;实行主刑、从刑制。 (4)刑法原则变化:废除刑法适用的不平等原则;实行罪行法定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罪刑则相统一原则。 二十三.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双方代表人物及其代表性观点。 (一)法理派代表为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其基本观点是修律应依西方法理。 (二)礼教派代表为有张之洞、劳乃宣等。其基本观点是修律应当保留中国传统礼教道德。 (三)前者认为“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应当被废除,“无夫奸”不构成犯罪,子孙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而后者则主张相反。 二十四、简述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至少列举五项) (1)预备立宪;(2)刑法变革;(3)民法变革;(4)商法变革;(5)司法制度变革。 二十五、清末预备立宪主要有哪些活动?简述各项活动的大致内容和影响 (一)主要活动的内容:(1)预备立宪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即预备立宪或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保证君主专制不受影响。(2)改革官制。1.依“三权分立”原则改革中央官制: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都察院负责纠察行政之官;颁布《内阁官制》成立责任内阁,等。2.地方官制也进行了改革;(3)颁布宪法性文件。1908年公布《钦定宪法大纲》,确立自相矛盾的君主专制与立宪制度;1911年公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建立虚君制,扩大国会和总理的权力,实行责任内阁制。(4)成立准宪政机构,中央设资政院,地方设谘议局,早期纯属咨询民意机关,后期从事立法活动。 (二)实质:(1)目的是缓和矛盾,抵制革命,挽救清廷命运的措施;(2)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或肯定封建君主专制。(3)客观上是中国开始建立宪政制度的有益尝试,对培养人民的权利意识具有积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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