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利息预先扣除的法律后果
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比越来越大,为了更好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比越来越大,为了更好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张素花、冯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素花、冯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辽11民终14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原野周慧君刘雪【审理法官】原野周慧君刘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素花;冯迎春;贾江【当事人】张素花冯迎春贾江【当事人-个人】张素花冯迎春贾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素花【被告】冯迎春;贾江【本院观点】对于案涉借款虽无借条等证据证明,但是被上诉人冯迎春提交了相应的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其向上诉人张素花和原审被告贾江出借款项73500.00元的事实,且张素花和贾江在离婚协议中对欠冯迎春70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应当认定该借款事实属实。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追认撤销代理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案涉借款虽无借条等证据证明,但是被上诉人冯迎春提交了相应的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其向上诉人张素花和原审被告贾江出借款项73500.00元的事实,且张素花和贾江在离婚协议中对欠冯迎春70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应当认定该借款事实属实。
虽张素花称其在签署离婚协议前没有注意协议上书写的金额,因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离婚协议中签字的行为后果应当具有辨识能力和理解能力,故对其主张借款不真实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张素花上诉称对张素红的欠款金额认定错误,不属于本案案涉借款,不予审理。
一审对张素花提交的四张转账凭证(2019年8月14日10000.00元、20000.00元、2019年3月28日5000.00元、2019年5月25日10000.00元,合计45000.00元)均认定为与本案借款无关,不存在张素花主张仅认定其中2019年3月28日还款5000.00元的事实,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一,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当一些人在经济上出现困难的时候,会选择民间贷款来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
然而,对于民间借贷是会收取一定的利息费用的。
那么,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如果超过规定的利息我们又应该怎么做?一起来看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是怎样的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023版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

2023版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利息预扣禁止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
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利息预扣禁止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
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愿接受预扣利息条款的意思表示,给人造成平等交易,两相情愿的错觉。
而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表面假相,实际上是不平等,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时候是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否则无法顺利筹集资金,在签订这样的借款合同时,很难说意思表示完全自由。
利息预扣严重地扰乱经济秩序,我国法律和政策一直禁止借款利息的预先扣除。
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明文规定禁止出借人以预扣利息、收取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等形式提高贷款利率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则预扣的利息或者利息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应当从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而发放的本金金额,并以此重新计算应付利息。
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为强行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排除其适用。
如果合同中有预扣利息的条款,则直接适用本条确认其无效。
当然,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相关依据】贷款通则(96)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十七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借款时先扣除利息可以吗,借款先扣利息本金怎么算

借款时先扣除利息可以吗,借款先扣利息本⾦怎么算
由于银⾏贷款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很多⼈喜欢民间借贷,也就是找亲戚朋友借钱。
有些出借⼈会提出提前扣除利息,借款时先扣除利息可以吗,借款先扣利息本⾦怎么算?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知识,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借款时先扣除利息可以吗,借款先扣利息本⾦怎么算
1、我国《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在订⽴借款合同时⼀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
⼀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22民间借贷利息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8⽉20⽇之前的:应适⽤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到2020年8⽉19⽇的利息,最多⽀持年利率24%。
⾃2020年8⽉20⽇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以2020年12⽉21⽇发布的数据来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便是15.4%。
超过15.4%的利息不合法,不⽤再还。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借款是否可以先扣利息这⽅⾯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提前收取利息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提前收取利息,又称“预扣利息”或“提前计提利息”,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按照约定的利率预先收取利息的行为。
在我国,提前收取利息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提前收取利息的争议和纠纷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对提前收取利息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对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提前收取利息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一)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借款期限支付利息;(二)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可以约定分期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在还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支付利息。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234号)该通知规定:“贷款人不得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收取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贷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收取提前偿还贷款的违约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该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贷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收取提前偿还借款的违约金。
贷款人提前收取利息的,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
”三、提前收取利息的实践运用与争议1. 提前收取利息的实践运用(1)银行贷款:在银行贷款中,部分银行为了吸引客户,会采取提前收取利息的方式,即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一次性收取全部利息。
(2)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中,部分出借人为了确保收益,也会采取提前收取利息的方式。
2. 提前收取利息的争议(1)提前收取利息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前收取利息是不合法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银行和出借人仍然采取这种方式。
(2)提前收取利息的利率:在提前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理的利率成为一大争议。
李战军、马双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战军、马双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6【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57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战军;马双红;秦素霞【当事人】李战军马双红秦素霞【当事人-个人】李战军马双红秦素霞【代理律师/律所】陈琴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陈泽斌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琴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陈泽斌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琴陈泽斌【代理律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战军【被告】马双红;秦素霞【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讼争三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战军上诉主张其提交的借款协议上已写明借款用途为家庭生活需要,且在其与秦素霞的通话录音中,秦素霞称对借款都知道都有记着。
借款协议上虽然载明借款用途为家庭生活需要,但是借款协议上并没有秦素霞的签字确认,秦素霞亦无对借款进行追认的意思表示。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3:22:19李战军、马双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民终579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斌,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双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素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红,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战军因与被上诉人秦素霞、马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借款合同中利息预先扣除的法律后果
借款合同中利息预先扣除的法律后果
如果借款合同中规定了利息预先扣除,通常指的是在借款发放之前,将借款利息提前扣除并支付给借款方。
利息预先扣除是一种常见的利息收取方式,但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具体的法律后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可能的法律后果:
1. 合法性问题:利息预先扣除是否合法取决于所在的法律制度,有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对此有限制或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可能会影响利息预先扣除的合法性。
2. 资金回收问题:如果在借款发放之前就已经将利息预先扣除,那么在发放借款后,借款方实际获得的资金可能比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要少。
这可能会对借款方的资金安排和借款计划产生负面影响。
3. 信息披露问题:在一些法律制度下,借款方可能有义务向借款人提供详细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具体扣除金额的信息。
这有助于确保透明度和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4. 违约责任问题: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预先扣除,但实际上未能履行该约定,借款方可能会被视为违约,并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要了解利息预先扣除的具体法律后果,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法律机构,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是怎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常见的⼀种借贷⾏为,民间借贷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是⾮常多的,民间借贷中双⽅可以约定的利息,但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那么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是怎样进⾏规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贷款合同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例如民间借贷是⾃然⼈之间借贷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九条【⾃然⼈之间借款合同的成⽴时间】⾃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
⼆、借钱给⼈多少利息算⾼利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要是超过这个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就不会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根据上⾯的规定,当事⼈之前约定的利息⾼于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就属于⾼利贷。
要是你找⼈借钱时,对⽅要求的利息明显超过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那么你可以拒绝。
要是你后⾯才知道是超过这个限度的,⾃⼰其实是借了⾼利贷的,对⽅上门讨债时,超过银⾏利率的那部分利息你可以不给。
如果对⽅说要告上法院的话,那你也不⽤太过担⼼,法院是不会⽀持他的。
不过,实际中,很多⼈放⾼利贷,后⾯追不回利息的,会上门进⾏骚扰什么的,如果你遇到这种的话,威胁你⾃⼰和你家⼈⽣活的,可以及时报警处理。
除此之外,你在借钱的时候,利息不能⾼过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还需要注意下⾯⼏种情形: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中扣除。
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禁⽌的,要是利息预先在本⾦中扣除的,就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你在接受对⽅借款的时候,对⽅在拿完利息之后给你多少钱,那么那些钱就算是实际借你的本⾦,⽽不是加上利息之后的。
2021年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篇一:民间借贷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
2、《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反之,当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犯法行为、诈骗、买卖毒品或者贩卖杀人工具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和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即可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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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利息预先扣除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XX年1月28日被告刘某因资金短缺,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10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月28日至XX年4月27日共计三个月,月利息为3%,同时约定由刘某用自有商务综合楼二层的物权进行抵押,该借款由高某作为担保人。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刘某将抵押房产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后,原告公司业务员王某即通过其持有的工行汉中分行借记卡向被告刘某账户上转款
91、85万元。
被告刘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壹百壹拾万元整(小写110万元)。
注:其中
91、85万元为王某银行卡转账,其余为现金收到。
借款人刘某,担保人高某,XX年1月28日。
”借款到期后,原告索款未果,具状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
21、45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其对借款合同无异议,但只收到借款本金
91、85万元,并未收到其余
18、15万元现金,是原告的业务员把
18、15万元作为提前扣除的利息,原告的作法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高某未应诉亦未答辩。
【审判】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从原告提交的银行卡转款凭证反映出来,原告为被告刘某通过银行卡转款
91、85万元,双方对此均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持被告所写借条中承诺“其余为现金收到”这一事实,被告刘某予以否认,且原告方亦未提供其公司资金账面上所反映支付现金的任何凭据,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故认定原、被告所形成的借款数额为
91、85万元,应由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因该借款由被告高某予以担保,原告请求被告高某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遂依法判决:
一、由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
91、85万元,并从XX年1月28日按双方约定月息3%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高某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9至第2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借贷意见》)第6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预先扣除利息”、“计算复利”、“高利贷”、“违法借贷”、“无效债权”、商业银行“借新还旧”,并且规定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时有义务提供其真实情况,出借人有权利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故人民法院对存有以上情形的“问题借贷”依法不予保护。
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指出借人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地提高贷款利率。
《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对“抽头”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抽头”协议条款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依据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银行转款凭证、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及各自陈述,双方实际借款本金是否为110万元?原告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
被告刘某因资金短缺,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
款金额为110万元,并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担保方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且《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已将自有房产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公司业务员王某通过其持有的工行汉中分行借记卡向被告刘某账户上转款
91、85万元的职务行为,证实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
对于被告刘某辩称其虽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小写110万元)。
注:其中
91、85万元为王某银行卡转账,其余为现金收到。
借款人刘某,担保人高某,XX年1月28日。
”,但实际只收到借款本金
91、85万元,并未收到其余
18、15万元现金一节的理由能否成立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当事人对原告是否履行发放余下贷款
18、15万元的义务产生争议,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刘某支付现金
18、15万元的事实,况且其作为专业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人发放大额贷款现金,而无公司财务账面记录,显然与情理不符,故应认定原、被告间的借款本金为
91、85万元的事实。
因原告公司并非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其约定利率不受《合同法》第204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的约束。
按照《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双方约定月利息3%,只要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即合法有效。
故被告刘某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
91、85万元、月息3%偿还借款本息。
逾期付款利息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三大原则个人借款如何约定利息民间借款利息是怎样规定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利息与全部价款附利息借款协议如何计算借款合同的逾期违约金和利息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