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意见】天津市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鄂安监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6年11月3日印发施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行政执法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政法函〔2017〕5号)要求,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以《手册》中新版文书样式为准,具体文书样式的电子文档,请到总局政府网站“下载服务”(网站主页下方左侧)中的相关栏目下载使用。
同时,为做好《手册》的贯彻实施,督促指导监管执法人员落实《手册》各项规定,加强监管执法队伍业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水平,省安监局将于近期就《手册》内容分期进行专项学习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也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手册〉》说明(见附件2),对《手册》进行学习解读,确保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准确掌握,规范运用,推进全省安全监管执法科学化、规范化。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2.《〈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说明》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0日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监总政法〔2016〕113号,以下简称《手册》)已于2016年11月3日印发施行。
为认真抓好《手册》学习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手册》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手册》依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管全部执法活动,细化明确了执法的内容、程序及方式等具体要求,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基本规范和指引。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津安监管急[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津安监管急〔2009〕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控股)公司,中央驻津企业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案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2008〕28号),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应用性;落实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
按照《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管理的规定,提出我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论证、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督查工作;同时按照国家总局编制的十个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和《防范灾害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天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燃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市级专项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7•【文号】安监总党字[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
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
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指导思想。
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黑应急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应急规〔2022〕6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6月23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结合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严格精准、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健全执法体系、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完善执法手段、建强执法队伍为着力点,加快建立完善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守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健全执法体系,落实执法责任(一)明确层级执法职责。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职责由内设机构承担,主要负责全省执法体系建设和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组织开展跨市(地)执法、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市级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县级依法承担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刻汲取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真正把化工产业的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
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是解决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需要。
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但是,部分企业设备简陋,自动化控制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低,责任制不落实,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4•【文号】安监总管一〔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闭环执法、公开执法和文明执法(以下简称“五项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加强规范执法(一)规范执法职责。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要坚持属地监管原则,下移监管重心,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范围,制定分级监管办法,实施风险分级监管;要确保每一座非煤矿山都纳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范围。
(二)规范执法内容。
对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落实,非煤矿山法规标准执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整顿关闭工作,制定执法计划、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整治、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事故查处、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对于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技术、设备设施及安全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规范执法程序。
要制定安全许可、行政处罚、事故查处等执法行为工作流程图。
在行政许可方面,要严格落实受理、审查、批复、告知、送达、变更、撤销、暂扣、吊销等具体步骤;在行政处罚方面,要严格落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陈述申辩、说明理由、审裁分离、集体决定、文书送达和立卷归档、跟踪督办等具体程序;在事故查处方面,要严格落实调查前准备、现场勘查、材料收集、原因分析、对责任人处理建议、事故预防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跟踪落实整改措施等具体程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2•【文号】安监总政法[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总局制定了《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新形势下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
该项工作的开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从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责任、执法过错追究等多个环节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失职渎职和权力的滥用,确保执法不缺位、不越位,努力做到依法治安、依法兴安。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津安监管三〔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业经总局40号令公布,并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见附件1)等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暂行规定》为依据,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手,不断完善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平台建设;力争2012年6月底以前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部完成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及备案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19•【文号】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有效应对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事故灾难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方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但是事故伤亡总量大、重特大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社会生产活动和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矛盾突出,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体制、机制、法制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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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
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
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
年)》,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地方法规。做好《天津市安
全生产条例》修改有关工作,积极推动制定或修订建筑施工、城
镇燃气等相关法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
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的立法调研。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结合
我市千项标准行动计划,着重针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
施工、公共场所、油气运营、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冶金等重点
行业领域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制定一批科学严谨、实用有效的安
全生产相关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作。各区县人民政
府、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
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各项规定,及时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根据新修改的YYY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现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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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进行集中清理,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法制统一、安全监管
不放松。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我市和国内外重大事故,深
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
相关制度。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或缺陷的,要
在事故结案后适时启动相关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党
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在全
市进一步建立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针对安全生产监管中出现的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职责交叉以及个
别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缺失等问题,市和区县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
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
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
意见》(津政发〔2016〕6号),建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日常照
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市安全监
管局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并向区县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
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
票否决”制度。
(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和区县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
查,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责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