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技术转让、技
技术合同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 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技术秘密应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 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 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基本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有明确的合同标的,且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 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包括: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就小试技术成果、 中试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包括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课题, 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就 无技术创新内容的扩大试验或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的项目订立 的合同,不按技术开发合同处理。 (2)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总体技术改造、 成套设备和试验装备的技术改造,确属具有技术进步特征、技 术创新内容和科技产业化目标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就一 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 技术开发合同。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臵的技术改进项目。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方法:
(1)看标的(属于何类技术转让)
——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 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 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标的应该是一项未公开的技术方案 ,不能是一个笼统的项目名称、单纯的信息和若干数据。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科技发计[2012]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3.27【实施日期】2012.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鄂科技发计[201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各县市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与辅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科技部门牵头,财政、税务部门参与,重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辅导、服务工作。
科技部门要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专职的工作人员,保障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各市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要积极发挥主动服务的作用,加强对工作小组的指导与监督,加强认定申请、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及培训服务等工作。
二、积极转变工作方式。
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是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在培育、辅导、服务中开展管理;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一线,调查研究,解决问题;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联系,协同配合。
通过工作方式的转变,确保尽可能多的企业得到培育和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获得认定,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能够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三、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执行委和工作小组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
科技部门重点做好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企业财务制度。
湖北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

第二章 有偿技术服务的范围
第四条职工技协应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其范围主要有:
湖北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关于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工发[2000]1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5.11
【实施日期】2000.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关于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工发〔2000〕19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省直管市、县(市)总工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大型企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总公司)工会:
第一条各级职工技协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组织职工群众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项目承包、技术入股、技术中介、技术培训等群众技术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职工技协贯彻“科教兴鄂”战略方针,在各种技术活动和有偿技术服务中要明确任务,规范制度。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服务的宗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职工技协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加速高新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中的科技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免﹞税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高新技术产品【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国税发﹝2001﹞204号【发文日期】2001-11-16【实施时间】2001-11-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科学技术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565号)精神,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的管理,现就我省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退(免)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出口退(免)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确认问题 (一)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的本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并持有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印发的《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申请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详见附件); 2、《认定书》上注明的产品代码必须与《2000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上注明的海关编码一致,《认定书》认定的有效期限,必须与《目录》规定的年度相一致。
《目录》有变动的,企业必须自变动之日起重新申请办理《认定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必须与《认定书》上认定的产品名称相一致。
(二)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外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省级以上(含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其它条件与本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要求一致。
(三)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一般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程序 (一)本省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程序: 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认定书》(一式三份)和提供产品鉴定书或国家授权单位的检测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报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0.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发文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具体明确。
二、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
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
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
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
(二)具备条件《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诤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鄂发[1999]20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鄂发〔1999〕20号1999年10月15日)为大力实施科教兴鄂战略,加强技术创新,突破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高湖北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特作如下决定:一、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振兴湖北经济的首要战略任务1、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的重大意义。
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的主要途径,是调整和优化我省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性措施。
推进技术创新,就是要促进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在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科技创新将进一步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
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全省上下必须明确,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科技创新,是事关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大事。
既要充分认识新的科技革命带来的严峻挑战,更要珍惜和抓住带来的难得机遇。
把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质的飞跃,摆在经济建设的首要地位,把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实施科教兴鄂战略的突破口来抓,推动湖北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2、明确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
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把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结合起来,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科技发展要求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使高新技术产业在重点区域形成气候、重点产业形成规模、重点产品创出名牌,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实现技术发展的新跨越。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培育和规范化管理,提升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能力,引导其向专业化、高端化方向发展,根据《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省科技厅决定对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价对象湖北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范围是:在湖北省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且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机构。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2. 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项目和成功经验。
3. 独立机构成立2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 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队伍、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5.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
二、评价时间范围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三、绩效评价结果使用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并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省科技厅将择优给予财政经费资助。
支持绩效评价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绩效评价成绩突出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四、绩效评价内容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服务业绩、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信誉等。
五、申报程序(一)网上申报。
请各单位登陆“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网址:),在“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中在线填写绩效考核报告和绩效数据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签章后的电子版(每项大小控制在50M以内),专家评审以上传的材料为准,提交成功将获得受理编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鄂地税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6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减免税的分类第六条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7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9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0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1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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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
类减免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标 签】减免税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发文日期】2013-07-24
【实施时间】2013-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规范全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管理,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制定的《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5]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
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四条 纳税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开具加盖“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以下简称‘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加盖“湖北省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以下简称‘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三联)。
第五条 未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纳税人在首次申请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手续时(今后发生的同类业务不需再次备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二)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四)加盖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二联)。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的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资料齐全、填写完整、相关资料已按规定加盖“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湖北省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即为已获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
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意见”栏签署意见,通知文书受理岗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备案资料填写不完整的,应当场通知纳税人补正;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的,或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未按规定加盖印章的,应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 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合同将以下资料整理装订后留存备查: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二)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三)加盖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三联);
(四)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五)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
(六)发票复印件。
第十条 各县市区国税部门按减免税年度清算的工作要求进行清算,清算重点内容为:
(一)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应税和减免税收入,重点核实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应免税销售额与纳税人申报的免税销售额是否一致;
(二)纳税人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核实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否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纳税人提供的每次开具发票所对应的银行收款回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三联)情况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
(四)纳税人是否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
(五)纳税人留存备查的技术合同是否按本规程第三条规定加盖相关印章。
第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清算结果做好下列工作:
(一)企业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不需另行报备;
(二)清算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需取消免税资格的,税源管理部门制作《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传递至税政科,税政科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在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第52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同时废止。
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全省启用统一的登记专用章和核定专用章(见附件1)。
《武汉市技术合同登记站一览表》(见附件2)中武汉市各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必须统一加盖“湖北省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4200-06”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略):1.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核定专用章印模 一览表
2.武汉市技术合同登记站一览表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