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贷和诈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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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类电信诈骗的表现形式

贷款类电信诈骗的表现形式

贷款类电信诈骗的表现形式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11期高利贷高利贷是指索取高额利息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贷款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套路贷诈骗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犯罪主要有三种类型:房屋类、车贷类和现金类。

套路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发广告招揽借款人;二是设置套路合同,产生虚高债权额;三是制造障碍令其违约;四是帮忙平账,实则债务越滚越多;五是软硬皆施、疯狂索债。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實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

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借贷型诈骗犯罪数额认定之思考

借贷型诈骗犯罪数额认定之思考
基 于理 论 观 点对 本 案 诈骗 数 额 认定 的分 析
的能力 。 即使借贷抵押物存在虚假 , 对该 民间借贷我们
也很 难 作 为诈 骗 案件 来处 理 。
( ) 所得 说 的 解析 二 按 犯 罪 所 得数 额 是 行 为 人 通 过 实施 诈 骗 行 为 而 实 际
目前 刑法 理论 和实务 界 亟需 厘清 的一个 问题 。
借 贷 型诈 骗 犯 罪案 件 中行 为人 归还 的 高额 利 息 , 能作 为犯 罪成 本 对待 。 不
【 本 案 情】 告人 杜 某为 偿 还赌 博 债 务 , 基 被 经预 谋 , 以办 理 的假 房 产 证做 抵 押 . 取 靳 某 6万元 , 骗 当时约 定 了 1%的 月利 率 , 月还 款 60 0 每 00元 , 款期 限 为一 年 。 借
于 犯 罪行 为 人 的一 方 行 为 。则 诈 骗数 额 应 以损 失数 额
物 的 价 值 。而 非 行 为 人 最 终 实 际 获 取 的经 济 利 益 价
值 。” [- 是 行 为人 实 际获 利 数额 . ; ]- 7 由于 行 为人 出于 某 种 目的 , 实 施 诈 骗 过 程 中可 能有 部分 的还 款 行 为 , 在 根 据 19 9 6年 《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 理诈 骗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最
在本案的认定 中也存在 一定分歧 。诈 骗所得额可以归
纳 为 两 种 情 形 。一 是 行 为 人 从 被 害 人 处 得 到 的 数 额 ,
2 1 年第 2期 ( 02 经典案例 ) 总第 1 2 , 4 期
“ 骗 所 得 额 指 的是 行 为人 实 施 诈 骗 行 为 后 骗 取 的 财 诈
文◎ 侯 毅

《刑法》第224条及相关规定浅析

《刑法》第224条及相关规定浅析

《刑法》第224条及相关规定浅析作者:翁帅帅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摘要:自1997年《刑法》新设合同诈骗罪以来,合同诈骗罪就因在司法实践中常与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难以区分而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本文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类别,犯罪主体,与民事欺诈的区别谈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主体;民事欺诈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物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关于此条规定的(五),在实践中常被称为“兜底条款”,又称“堵截条件”。

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有所特指?其范围又究竟如何界定?是否利用任何形式、任何性质、约定任何内容的“合同”或“协议”进行诈骗的,都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应指且仅指“经济合同”。

因为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第2条曾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了“利用经济合同”一语。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再次提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风险与防控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

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

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

夏霖律师庭审记录

夏霖律师庭审记录

夏霖律师庭审记录尊敬的合议庭:夏霖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第一部分这是一起被告人无罪却被强行起诉的案件一.控方逻辑构建失败,用以指控夏霖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称:“2020年间,被告人夏霖以法院拍卖楼房、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及某某投资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赌债等支出。

”侦、控机关拣选与推测夏霖生活片段:夏霖赌博、夏霖借债、夏霖还款情况、夏霖家庭财产情况……试图构建出这样一套逻辑:夏霖欠下巨额赌债——夏霖虚构用途借款——夏霖将借款用于归还赌债和其它支出——夏霖没有能力还款。

但是,自2020年11月8日立案侦查、2020年5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日提起公诉,直到2020年6月17日开庭审理,漫长的十七个月后,控方呈到庭上的证据材料唯一可以证实的是:“夏霖借钱了”。

的确,夏霖借钱了。

但除此之外,控方逻辑结构中的其它环节没有任何一项可以落实:关于“赌债”——夏霖欠了什么样的赌债?欠了谁、欠了多少赌债?不清楚。

关于“归还赌债”——夏霖用借来的钱还赌债了么?还给了谁、还了多少赌债?不清楚。

关于“等支出”——“等”包括什么?“支出多少”?不清楚……甚至,连指控的“犯罪数额”都不明确——夏霖一共骗取了多少财物?骗取了每个“被害人”多少财物?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基本“犯罪事实”仍然没能查清——或者这样表述会更加准确:已经查清夏霖没有犯罪事实。

显然,这是一起不符合起诉条件,但被人民检察院强行提起公诉的案件。

二.夏霖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入罪反而会造成社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青岛泽雨事件始末追踪及深度解析

青岛泽雨事件始末追踪及深度解析

青岛泽雨事件始末追踪及深度解析青岛泽雨集团自出道以来,其发展势头锐不可当,短短几年的时间就发展成为集投资、超市、餐饮、旅游、食品加工等具有很大活力的民营公司。

然而,网上不断有不同的声音,対泽雨的一些事情不断挖掘出来对泽雨集团进行攻击,泽雨集团也发帖严正声明要对造谣者诉诸法律。

可是,泽雨集团的努力显得苍白无力。

8月14日,网友发现泽雨超市门前立牌子,存1000元,每月返利1.5%。

这分明就是放高利贷的节奏啊!不会是泽雨超市经营不下去了,没有资金周转,才想出这么一招吧?9月18日19日20日前往泽雨集团撤资的蜂拥潮致,21日泽雨宣布只能提取百分之十,过几天又宣布只能提取百分之五,10月初不能再提取本金,11月4日后停息。

8000多户投资人因到帐利息时间不同,但是,在到息日没见到账户上有泽雨的利息既打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停息。

人们本来悬着心再也按耐不住了,纷纷前往泽雨集团。

11月16日,网友透露南口路泽雨超市发生绑架案,有投资人携带汽油等物前去超市现场索要投资本金。

11月16日中午,有网友探访了市南区的四家相对集中的泽雨超市。

泉州路泽雨,人去楼空,但配送车多辆依然在此停放。

门店一侧的墙壁上,贴着搬迁的告示,请顾客到其他三家周边门店消费。

不过,该店门前,还是整齐的停放着数量配送车。

江西路泽雨,此店与利群的一家社区超市比邻,超市内的顾客不少,蔬菜区的供给丰富,但在鲜奶区,则明显感觉缺货。

店门口收银台处,张贴着充值返利的告示,有老顾客对我说,充值100元,可得105元,但店员低声对我表示,现在最好不要充值,至于其他,店员并未多说。

大尧三路泽雨,情况似乎更糟糕,部分货物在货架上只剩少量,只能勉强撑起台面,肉柜中剩下少量肉,奶柜的情况与江西路门店类似。

有顾客正在扫货,有顾客在将好几袋的商品被装上车后,又返回继续选购。

工作人员则百无聊赖的摆弄着本就不多的牛奶。

逍遥二路泽雨,情况稍好,但喜旺熟食冷柜已经空了,有老人对我说,他们充值500元,得了25元返利,但听说最近泽雨的负面消息传出,他们便前来购物,希望把充值卡里的钱花掉,我看了他们的篮子,已经拿了十瓶左右的酱油,我又帮他们拿下四袋位于高处的酵母。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其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即是其中的具体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中,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适用范围。

其中,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者其他标的物为借贷对象,按照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所进行的借贷行为。

二、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借贷的具体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

此外,合同中还应当规定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以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借贷利率的规定根据《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借贷双方应当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的协商,自由确定借贷利率,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四、借贷违约的处理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逾期还款应当支付罚息等。

出借人不得以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催收债务,借款人也不得采取逃避、拖延等手段逃避还款责任。

五、借贷纠纷的解决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等。

在协商解决方面,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在仲裁解决方面,可以选择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诉讼解决方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督管理,《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强调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与规范。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民间借贷是指个人、组织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为抵押或担保,从事向他人提供贷款或借款服务的行为。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该解释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一共包括25条释义。

下面将对这25条释义进行详细的解读。

第一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这一条规定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基础,即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这一条明确了当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法院应该给予保护。

这是因为在借贷活动中,双方在自愿、平等和等价的原则下进行交易,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第三条:借款合同利率未约定或约定的利率明显不合理的,适用利率不低于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同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这一条规定了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或约定的利率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利率标准。

根据解释规定,利率不低于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同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将利率约定为“日利率”。

这一条规定了借款合同中利率的约定方式。

根据解释规定,借款人不得将利率约定为“日利率”,这是为了避免高利贷和剥削行为。

第五条:出借人催收借款,应当依法文明合理催收。

这一条规定了出借人在催收借款时应遵守的原则。

出借人在催收借款时应依法进行,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

同时,催收行为应当合乎社会道德,遵循合理、文明的原则。

第六条: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建立。

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

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作者:宋巍涂俊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集资诈骗罪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危害严重。

通过对其构成要件以及与民间借贷纠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较分析,进一步认识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提出对集资诈骗罪死刑存废的观点。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民间借贷纠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死刑存废作者简介:宋巍,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经济法;涂俊波,武警贵州省总队训练基地训练处。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81-022012年5月21日吴英集资诈骗案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但通过此案应加深对集资诈骗罪的罪与罚的认识。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一)犯罪客体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特殊诈骗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我国《刑法》将其规定为金融诈骗罪的范畴。

(二)犯罪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次,本罪只限于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集资。

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

如吴英案中,吴英虚构投资商铺、炒期货、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非法集资并且采用短时间虚假注册公司,并通过虚假广告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面对资金大户,吴英提供大量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使得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

最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杨临萍XXX 于蒙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又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

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司法解释的脉络介绍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1.如何看待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尚付阙如,而是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会议纪要等,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对有关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批复、指导意见及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而这些司法依据又都是在不同时期为应对当时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不仅在稳定性、延续性、确定性和系统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而且在有关民间借贷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属性等问题及其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区分等诸多方面仍显模糊,欠缺一套明确、稳定、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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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虚构事实向对方提出所谓借款,即使出具了借条或者在借款后有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只要没有归还财物的真实意愿,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能以借贷论,而应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缩录]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妻子离婚多年。2004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互联网上结识了离异妇女陈某某,多次邀陈某某去云南玩耍。2005年元旦,陈某某应邀去云南西双版纳,被告人刘某某陪同其到他人所开的红木家具厂参观,并称其在福建也开办了红木家具厂,陈某某对刘某某产生了好感和信任。2005年1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谎称其价值100多万元的红木被海关查扣,需补交关税,向陈某某提出借款8万元,二个月内归还。陈某某向其银行卡汇款8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又打电话给陈某某,称被查扣的红木已取回,但运至福建自已所开的家具厂还差一些运费,再次向陈某某提出借款18万元。2005年1月28日,陈某某从银行汇款10万元。之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被告人刘某某又向陈某某借款2万元。在陈某某的要求下,被告人刘某某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交陈某某收执。同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称其要买车,再次向陈某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在短期内连同以前所借的款一并还清。尔后,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要在云南开矿需要起动资金,要求陈某某继续借钱给他。于是,陈某某于2005年6-11月先后四次汇给刘天学11.5万元。在陈某某的多次催还下,被告人刘某某于2005年11月13日偿还了8万元。2005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继续向陈某某借款5万元。同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变换其QQ和手机号码,致使陈某某与之不能联系并向其催还借款。视此,陈某某方知受骗上当,遂于2006年1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陈某某,谎称其贩毒被国外判刑半年,主动提出向陈某还款,要求陈某某不要报案。随后,刘某某偿还了陈某某4万元,次年8月又偿还了1.5万元。之后,与陈某某断绝了联系。截至2007年8月18日 止,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八次向陈某某借款共计36.5万元,除中途偿还13.5万元外,尚有23万元未归还。2009年5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向陈某某发去电子邮件,承诺其在2009年内一定偿还下欠借款的一半,但未还款。此外,被告人刘某某以类似方式骗取了其他四位离异妇女巨额借款、投资款,除中途偿还部分外,下欠张某某借款25万元、满某某借款89950元、钟某某借款19万元、刘某某入股投资款20万元(案发后在公安机关退还)。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称其出具了借条、有偿还借款行为,出借双方系借贷关系,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 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撕开虚伪的面纱,什么也没有。本案就是如此,被告人刘天学利用网上QQ聊天和电话联系,罔顾其福建家具厂早已停业倒闭的事实,冒用他人的厂家、展厅展示自己的实力和财富,塑造成功人士的形象,邀请被害人去云南参观考察,以此取得对方好感与信任,尔后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这些“恋爱”之类的友好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建立在欺骗之上,背后目的显而易见。 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被告人刘天学就是如此,采取了严重的欺诈行为,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出借、投资。

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 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 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 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一审法院在刘某某诈骗案的定性讨论中,有二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也持此观点,其基本理由是,被告人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并有承诺偿还借款和现实还款行为,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笔者持此观点,理由于次。 首先,被告人刘某某并没有生产、生活的客观困难,而是编造种种事由提出巨额借款,明显异于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客观困难A换言客观困难B的轻微谎言,也异于民间借贷 的金额较少,具有严重的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借款的客观要素。其次,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是明确的:第一,他择定离异妇女展才露富,博取好感和信任,然后确定“恋人”关系,并同时与多人保持这种恋人关系而借款,应当可以说,骗色不是惟一目的,也不是第一目的,骗财才是其首选,是隐藏很深的背后目的,只是痴情的女人难以发现而已;第二,他有诈骗前科,有一不怕二;第三,当被害人对他深信不疑时,他频繁提出借款,尽管有出具借条、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其一是出借人强烈要求,为了敷衍出借人,为日后行骗作铺垫,其二是有被害人报过案,出于掩饰犯罪、逃避打击,没有偿还借款的真实意愿。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一、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定性是正确的。 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案,是一种新型的、高智能的诈骗犯罪。之所以行骗得逞,是其选择离异妇女为作案对象,利用了离异妇女感情缺失、精神空虚和对物质利益追求的弱点。从表面上看,恋人之间发生借贷无可厚非,但揭开虚伪的面纱,诈骗目的可见一斑。衡阳两级法院用大量的事实、证据,透过现象看本质,论证了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还款的真实意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其定性为诈骗犯罪,有根有据,令人信服。而且,在论证的同时,又很好地诠释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有很好的借鉴、指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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