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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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201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201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2013年凭证式国
债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3.03.04
•【文号】财政部公告2013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3.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财政部公告
(2013年第10号)
201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1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可以挂失,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二、凭证式国债在发行期内通过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按面值面向个人发行,发行面值以100元为单位。

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三、投资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各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含)以后发行的当期凭证式国债利率按同期限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的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四、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可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

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按当期国债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同时需按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特此公告。

附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4日附件:。

国债知识宣传资料之一

国债知识宣传资料之一

“关心国库发展服务社会民生”宣传资料三 ----国债知识宣传资料国债是以各国中央政府(或代表中央政府的财政部)为债务人,以国家财政承担还本付息为前提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一种信用行为。

反映了国家与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我国居民个人可以购买的国债有哪几种?我国居民个人可以购买的国债有: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 电子记账品种 )、交易所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记账式国债。

依据不同的标准,国债可分为:按偿还期限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按流通与否可分为可转让国债和不可转让国债;按举债方式可分为强制国债、爱国国债和自由国债;按发行区域可分为国内国债和国外国债;按国债形态可分为实物国债和记账国债等。

一是筹集建设资金。

通过发行国债可以有效地集中数额较大的建设资金,加快经济发展速度;二是弥补财政赤字。

通过发行国债弥补财政赤字,不增加需求总量,有利于供求平衡,比较稳妥可靠;三是执行经济政策。

通过发行国债,可以灵活、有效地执行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促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四是调节季节性资金余缺。

国家利用短期国债发行,可灵活地调剂政府收支过程中季节性资金余缺,使收入与支出相对均衡。

国债管理政策的目标分为直接目标和最终目标。

直接目标一般指: ( 1 ) 弥补财政赤字;( 2 ) 降低利息成本,调节金融市场,减少债券价格波动; ( 3 )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保证国债顺利发行。

最终目标一般指:( 1 )筹集经济建设资金,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 2 )调节经济结构,协调经济比例;( 3 )实现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目的。

世界各国国债发行方式多种多样,每个国家又有自己的特色。

但主要发行方式包括:直接发行方式、公募招标方式、连续发行方式、行政摊派方式和组合发行方式等。

连续发行方式也称随买,它是发行人委托发行机构利用其营业网点,长年经销国债的一种发行方式。

其主要特点是发行条件可以根据销售情况随时调整、发行期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采用这种办法可以灵活地确定发行条件和推销期限,从而保证国债筹资任务的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银传[1997]18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银传[1997]18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银传〔1997〕18号1997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根据财政部1997年第3号公告,现就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1997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法发行。

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8.64%;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9.18%;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0.17%。

三种凭证式国债均不计复利,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该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

(二)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投资者购买时以百元为起点,购买金额超过百元的应按百元的整数倍发售,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

凭证式国债发行后,如持券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兑现时,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本息。

提前兑取本息时,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即三种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一律不付息;持有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以下规定计付利息:二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9.27%计付利息,满五年的按年利率10.17%计付利息(详见附件2)。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6.30•【文号】财库〔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24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24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5,国债代码:241705,以下称第五期)和2024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6,国债代码:241706,以下称第六期),现就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

第五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2.38%,最大发行额为250亿元;第六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2.5%,最大发行额为250亿元。

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4年7月10日至7月19日,2024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

第五期和第六期分别于2027年7月10日和2029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

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两期国债由40家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台代销。

中国工商银行等32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称网银成员)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2•【文号】银发〔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6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现就2019年第一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9年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二期)发行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一)第一期和第二期国债(以下统称两期国债)计划最大发行总额为300亿元。

其中:第一期为180亿元,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4.0%;第二期为120亿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为4.27%。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27号)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含)以后发行的两期国债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二)两期国债发行从2019年3月10日开始,3月19日结束。

投资人购买的两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承销团成员承销的两期国债,从3月10日开始计息,发行期内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各承销团成员利率调整前后实际发行数量分段计息。

(三)两期国债按照面值向个人发行,销售面值须为百元的整数倍。

两期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具体办法参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两期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

(四)两期国债由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1)承销。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银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银办发[2011]2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债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管理工作,提高国债服务水平,防范国债资金风险,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债,主要包括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无记名国债和国债收款单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债管理工作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依法参与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与管理、组织国债发行与兑付、开展国债统计调研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债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国库开展国债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国债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国库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国债管理工作,为国债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第七条国库应根据工作需要,就国债管理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国债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国库主任(含副主任)应加强国债管理工作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债业务人员具体办理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022年储蓄国债发行最新公告

2022年储蓄国债发行最新公告篇一:2022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附件:2022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促进储蓄国债顺利发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指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分配管理。

国债发行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2022-2022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

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按照计划分配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分别指,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配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时,使用的各承销团成员占比。

第六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半年为周期,分别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

调整结果分别在2022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首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通知中公布。

第七条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分别以前半年(即2022年下半年或2022年上半年,下同)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销售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销售数据,分别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统计报表数据和中国人民银行汇总整理的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发售数据为准。

第二章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管理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方式为:(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发行通知规定,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照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其余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在发行期内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正>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
【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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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贸委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J], 无
3.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1〕
20号) [J],
5.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储蓄国债 凭证式 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规
定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工作各项规定及管理事项。

1.储蓄国债凭证发行。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国债票据,并按照国家规
定的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及投资期限等,经过招标程序分配给合格投
资者。

2.储蓄国债凭证的管理。

凭证式国债发行之后,财政部门、中国人民
银行等部门对其开展全程管理,包括收益分配情况、风险控制及保障投资
者权益等,并负责履行与凭证有关的管理事项,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3.储蓄国债凭证的转让。

凭证式国债发行完成后,投资者可以按照国
家规定的转让方式将凭证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促进资源的分配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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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1.20•【文号】银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1〕2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为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工作,保障储蓄国债投资者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21年1月20日附件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保障储蓄国债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债权确认依据,是确认投资者债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其印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对承销团成员的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

第五条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起点,以100元的整数倍发行。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可以设置储蓄国债(凭证式)个人单笔(或者单期)购买限额,具体限额由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文件规定。

第八条储蓄国债(凭证式)是附息式国债,自购买之日开始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第九条储蓄国债(凭证式)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记名办法参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储蓄国债(凭证式)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挂失、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销售,其他销售渠道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后,债权债务关系由承销团成员负责记录。

第十三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票面金额办理全额提前兑取或者到期还本付息,不得部分提前兑取或者部分到期还本付息。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可以在发行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其他销售渠道办理认购,投资者可以采取转账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认购。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当为投资者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加盖业务印章(或者打印电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凭证。

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

代办认购时,代办人除须提供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6岁以下投资者应当由监护人代理认购,监护人应当出具监护人和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前(发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提前兑取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如果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发生撤并或者该承销团成员已开办国债通兑业务,投资者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业务时,只能按照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投资者按照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承销团成员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后,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到期还本付息业务,如果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发生撤并或者该承销团成员已开办国债通兑业务,投资者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承销团成员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代办人除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投资者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在发现遗失后,及时办理挂失。

各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为投资者办理挂失,并为投资者补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因人民法院判决将储蓄国债(凭证式)资金扣划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的,承销团成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票面金额一次性全部办理提前兑取或者到期还本付息后,依据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划转资金,划转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按规定返还原投资者。

第十八条承销团成员可以按照《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银发〔2016〕206号文印发)的有关要求,为投资者办理约定转存业务。

第四章发行兑付管理第十九条承销团成员按规定履行以下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相关职责: 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等业务,并根据本单位情况开展约定转存业务。

制定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三)开展储蓄国债(凭证式)政策宣传,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认购、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开展信息咨询等服务。

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期间,承销团成员要在营业网点准确公示当期国债发行品种、时间、期限、利率等信息;销售现场应当配备专职咨询人员;额度售罄后和发行结束时应当及时对外张贴售罄公告或发行结束公告。

(四)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核算手续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销售业务。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数据信息。

(六)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储蓄国债巡查工作。

第二十条投资者在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储蓄国债(凭证式)变动情况,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电子渠道查询业务办理结果,也可以根据投资者需要提供纸质业务单据确认业务办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承销团成员应当做好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额度管理,避免出现实际销售额超出自身获得额度的情况。

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当期国债产生的额度可以继续销售。

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当期国债产生的额度自行持有至到期,不得再行销售;未售出的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不得自行持有或者继续销售。

第二十二条承销团成员应当合理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账户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销售、兑付等业务进行记录和核算。

第二十三条承销团成员应当按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收款账户及缴纳方式,及时、准确、足额缴纳发行款。

第二十四条承销团成员在非工作日期间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和提前兑取业务。

非工作日期间,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部分营业网点营业,并做好相关告知宣传工作,不营业的网点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告中明示附近可以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网点的地址、电话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正常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普惠原则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统筹规划销售网点,合理分配额度,方便投资者购买。

第二十六条承销团成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可以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其中,提前兑取手续费率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销团成员不得占压、挪用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兑付款项,必须确保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正常兑付。

承销团成员不得违规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不含邮政代办机构)代理销售,不得违规向特定用户提前销售,不得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与其他银行产品“捆绑”销售。

第二十九条承销团成员若发现有伪造、涂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和冒名办理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的,应当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发行期,是指对于具体期次的储蓄国债(凭证式),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销售当期国债的时间。

(二)提前兑取,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购买后至到期前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承销团成员相关网点办理兑取未到期国债的行为。

(三)到期还本付息,是指投资者从购买国债的日期算起,在到国债期限届满之日后,一次性全部兑取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四)约定转存,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承销团成员签订相关协议,委托承销团成员办理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还本付息手续,并将相应本金利息款转存为个人储蓄存款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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