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农业税实施【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3﹞756号【发文日期】2003-04-25【实施时间】2003-04-2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农业税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为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我市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国家、集体和农民分配关系,促进首都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共中央、国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 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税税率为5%。
第四条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取得的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一)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收入;(二)园艺收入和水产品养殖收入;(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第五条 农业税计税土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第六条 农业税计税价格,按2001年本市规定的玉米收购价的中等价格确定,为每公斤0.98元。
以后年度,实际收购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10%,计税价格可以保持不变。
第七条 计税收入按照常产量核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京地税地[2004]280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280号)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为了规范耕地占用税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水平,依据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ll0号)文件的精神,市局重新修订了《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及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内容及具体要求填制和使用。
二、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充分认识使用新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学会填写和使用。
三、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自2004年6月1日起使用。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1]327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5号)中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及《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同时废止。
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使用说明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通知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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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578号)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市局对原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种重要文书,其格式内容、填制和具体使用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征收机关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必须依照执行。
二、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保管期暂定五年。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1〕327号)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5号)中关于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和农业特产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使用说明及式样作废。
四、自2003年10月30日停用旧版农业税纳税通知书,自11月1日起启用新版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五、各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传达到农税干部及乡镇农业税收代征人员,做到会填写、会使用。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使用说明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填写与使用(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填写与使用。
《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是征收机关依据《北京市农业税实施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通知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京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京发[2003]14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实际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解决新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
本市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在昌平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了试点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得到了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等9省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3〕41号)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本市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加快郊区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全市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快郊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地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3﹞1277号【发文日期】2003-07-15【实施时间】2003-07-1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其他税费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农业税计税价格,按2001年本市规定的玉米收购价的中等价格确定,为每公斤0.98元。
以后年度,实际收购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可保持不变。
二、《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第六条、《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5号)第四条中关于“原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应大体相当或略高于当地同等地块农业税常年产量”的规定及第五条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03]12号)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3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农业特产税政策,认真扎实地做好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等工作。
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市人民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农业税。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二)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三)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四)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五)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第四条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二)棉花、油料、糖料、酒花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三)蔬菜、烟类、园艺作物的收入;(四)果木、山货、藕池、苇、麻类和其他土特产的收入;(五)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交纳农业税。
第二章农业收入的计算第六条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的常年产量计算;(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三)种植棉花、油料、酒花、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四)种植蔬菜、烟类,按一般菜田的常年产量计算;(五)种植果木和山货的收入,按当地收获季节收购部门的中待牌价减五成计算;(六)种植藕、苇、麻类的收入,参照实际产量计算。
本条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小米,以市斤为单位计算。
折合比例另定。
第七条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
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宜过高。
第八条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变旱田为水田和兴修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施行日期】200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2003年7月25日)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央批准的《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局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税收的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努力建设公平合理的农业税制和法制、规范、文明、高效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市郊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村村减轻,户户受益,并保持长期稳定;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税队伍建设;实行综合配套改革,为调整农业税政策,完成农业税收任务提供必要保障。
(三)工作要求1、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优化郊区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郊区经济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京财综[2003]109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6.30
【实施日期】2003.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京财综[2003]109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农村税费的改革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现将《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6月30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税收附加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关于郊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京发[2000]19号)精神,结合试点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税附加的提取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第三条农业税正税减免后,其附加相应减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农[1992]140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农(1992)1408号1992年8月17日)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国务院〔1989〕28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强化征收管理,调节农林特产生产的收入,平衡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8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
第三条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和税率:1.干鲜果品(包括果用瓜)收入,税率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5%。
2.原木收入,税率为8%。
3.淡水养殖收入(包括水库,池塘,网箱养鱼及其他淡水产品)收入,税率为10%。
4.桑,花卉,苗木,药材及其他未列入的农林特产品收入,税率为5%。
按农林特产税税额征收10%的地方附加。
第四条农林特产税按农林特产品的实际收入计算征收。
农林特产品不易掌握实际收入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亩核定不同品种的年均产量。
按本地中等收购价格及统一税率计算征收。
为保证税收统一性,对大宗农林特产品种按亩核定年均低限产量。
其中:一类地区为朝阳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顺义县、通县、大兴县。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
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农[2003]60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10
【实施日期】2003.1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603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农税改〔2003〕2号)转发给你
们,请根据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农税改[2003]2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针对在本市农村税费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我办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提出了意见,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执行。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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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
案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7.25
【实施日期】200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2003年7月25日)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央批准的《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局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税收的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努力建设公平合理的农业税制和法制、规范、文
明、高效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市郊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村村减轻,户户受益,并保持长期稳定;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税队伍建设;实行综合配套改革,为调整农业税政策,完成农业税收任务提供必要保障。
(三)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优化郊区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郊区经济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关系全局的重大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
这次改革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难度大。
因此各相关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各级地税部门要紧紧围绕农村税费改革中调整农业税政策这一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在各级农村税费改革协调会议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加强对落实农业税政策调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保证调整后的农业税收政策和各项征管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3、要周密部署和精心组织
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地税部门在组织实施
的过程中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协调好各阶段的工作,对改革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
二、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5号)、《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综[2003]1091号),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农业税计税要素,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调整农业税附加政策,调整农业税减免税事项。
(一)调整农业税计税要素
1、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
(1)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具体包括:农村二轮承包的农业用地;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业用地;单位和个人承租的农业用地;新开垦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它农业用地。
(2)凡实行二轮承包的单位和个人,计税土地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土地面积为准,一般不再重新丈量。
没有实行二轮承包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有准确账目的,以账目注明的土地数量为计税土地面积;没有账目的或虽有账目但对记载的土地数量有争议的,要重新丈量和确定计税土地面积。
(3)对因自然灾害、依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
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和农村公益事业占地等减少的计税土地,应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
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
具体办法由我局与市财政局、房地局协商后确定。
2、计税收入的核定
计税收入按照常年产量核定。
常年产量以2001年前五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确定。
本市农业税主粮为玉米。
取得农业税应税收入的,按农业税计税价格折合成常年产量。
3、计税价格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价格,按2001年本市规定的玉米收购价的中等价格确定,为每公斤0.98元。
以后年度,实际收购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可以保持不变。
4、常年产量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核定采取以村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确定办法是:按2001年前5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各种农业税应税品目价格,乘以相应的当年产量,加总后再除以2001年农业税计税价格,折算成主粮后,按5年平均数降低20%核定。
5、税率
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税税率为5%。
(二)原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
1、税目的转换
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