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基础资产买卖协议
基于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理论分析地铁企业物资移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无锡地铁为例

独立办公、核算。资产移交涉及资产的移交方
(建设公司) 和接交方 (运营公司),只有双方管
理思路统一、信息交流通畅、组织协调一致才能
取得良好的效果。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加强沟
通、打通管理链条上的各个环节、从后续资产管
第1期
叶 倪,等:基于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理论分析地铁企业物资移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20卷 第1期
2 0 2 1 年 03 月
广 东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OURNAL OF GUANG DONG COMMUNICATION
POLYTECHNIC
Vol.20 No.1
March 2021
文章编号:1671-8496-(2021)-01-0047-04
基于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理论分析地铁企业物资移交
移动、监控的自动化,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
收稿日期:2020-06-07
作者简介:叶倪,助理经济师,硕士
研究方向:交通行政管理
作效率,实现账、卡、物高度一致,从而保证地
铁物资管理的安全、可靠、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1 相关理论基础
1.1 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ALM (Asset Lifecycle Management) 是资产
他学科的资产概念。在传统的重资产型企业中,
资产更多是指创造直接价值的设备资产 (Equipment Asset),强调对资产的物理属性而非财务属
性。例如,水电企业的水轮机、机电设备、大坝
等,也是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对象。
L:Lifecycle 全 生 命 周 期 通 常 包 括 规 划 、 设
计、采购、建设、运行、检修、技改、报废的全
终于把PPP、BOT、BT、TBT融资模式搞清楚了!!!

终于把PPP、BOT、BT、TBT融资模式搞清楚了名词解释:1BOT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式2BT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3TOT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4TBT模式政府将⼀个已建项⽬和⼀个待建项⽬打包处理,获得⼀个逐年增加的协议收⼊(来⾃待建项⽬),最终收回待建项⽬的所有权益5PPP由政府特许企业进⾏项⽬的开发和运营,⽽贷款⼈除了可以获得项⽬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ZF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较:轨道交通公共私营合作制股权融资或股权融资+委托运营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城市道路建设—移交(BT)综合交通枢纽交通枢纽和经营性开发项⽬⼀体化捆绑建设污⽔处理建设—经营—移交(BOT)模式委托运营或移交—经营—移交(TOT)委托运营或移交—经营—移交(TOT)固废处置公共私营合作制(PPP)、股权合作等移交—经营—移交(TOT)模式移交—经营—移交(TOT)模式镇域供热建设—经营—移交(BO T)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式这种⽅式最⼤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先由项⽬发起⼈通过投标从委托⼈⼿中获取对某个项⽬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公司并负责进⾏项⽬的融资,组织项⽬的建设,管理项⽬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旦在特许期内⽆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建设领域中采⽤的⼀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发起⼈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后的项⽬移交项⽬发起⼈,项⽬发起⼈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付项⽬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小产权房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5篇

小产权房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5篇小产权房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5篇大家知道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书范本怎么写吗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
大、小产权房的争议是土地使用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有关于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书范本,希望你喜欢。
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书范本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1、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2、地块四至:东齐:______,西齐:______,南齐:______,北齐:______.3、面积:__________________.二、转让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止。
三、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______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以甲方收据为证。
五、双方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
违约者,按该地块转让费的三倍价付给对方。
3、乙方在使用该地块的过程中,如出现与该地块的争端问题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碍等事端,甲方应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纠纷,排除障碍为止,为乙方顺利使用该地创造有利条件。
若因甲方化解无效导致乙方不能顺利使用该地或因贻误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六、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资产支持票据(ABN)介绍及要点分析

资产支持票据(ABN)第一章资产支持票据介绍第二章资产支持票据要点分析第一章 资产支持票据介绍资产支持票据(ABN)1.1 产品简介 1.2 产品特点与其他融资工具比较 注册流程1.31.4定义产品要素1.1 产品简介➢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属清晰、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注册 ➢ 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注册周期:注册时间在中期票据2-3个月左右基础上进一步缩短 发行规模 ➢不受企业净资产规模40%的限制;受制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 发行期限 ➢1-5年发行利率 ➢交易商协会不作利率指导,发行利率由主承销商、发行人和投资者商定 募集资金用途 ➢未做严格限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变更用途需提前披露 发行方式 ➢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信用评级➢ 公开发行须进行双评级;非公开发行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是否进行信用评级投资者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 债项评级(如有)下降的应对措施;(2)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3)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4)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必须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还款支持1.2 产品特点资产要求➢发行人拥有的已建成的、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或者项目收益权,只要其现金流能够覆盖资产支持票据的本息支付要求,均可进入遴选范围➢基础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而非根据建造成本估算的资产价值➢基础资产既可由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人直接拥有,也可由发行人间接控制(即基础资产在其下属子公司名下)还款来源➢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票据偿债资金第一还款来源;在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由发行人以自身经营收入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增信措施➢主要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不强制要求外部担保➢设立基础资产现金流资金监管专户,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基础资产保护性隔离,明确进场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直接进入资金监管专户,优先用于偿还资产支持票据规模和期限➢规模和期限取决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状况1.3与其他融资工具比较CP MTN ABN PPN SCP产品期限1年及以内1年以上无限制要求无限制要求270天及以内募集资金用途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偿还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等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投资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如投资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如偿还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等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信用评级需评级需评级公开发行需评级,非公开定向发行由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有效评级则无需重复披露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资产支持票据主要注册流程(与中期票据相同)1.4 注册流程董事会通过发行议案交易商协会对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主承销商将材料报送至交易商协会选聘主承销商交易商协会通过主承销商告知发行人予以补正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产品发行交易商协会办理注册手续资产支持票据(ABN)第二章资产支持票据要点分析2.1 基础资产选择标准2.2 交易结构2.1 基础资产选择标准基础资产选择标准基础资产主要类型⏹法律标准:➢基础资产为发行人合法拥有或控制;➢资产边界清晰且权利完整;➢基础资产本身或所附着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诉讼等法律限制情况⏹现金流标准:➢能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资产存续已有一定期限,且现金流历史记录良好,数据容易获得⏹既有债权类,如:➢已完工BT项目的回收款;➢企业已形成的应收账款等⏹未来收益权类,如:➢交通行业:高速公路收费收入;桥梁、隧道收费收入;地铁收入;港口、机场跑道收费收入;➢市政公用事业:垃圾处理费收入;城市水费收入;城市供气收入;城市供热收入等➢电力事业:水电厂、火电厂上网电量收入募集资金 ② 承销③财产或财产权 资产运营管理承销协议⑥票据还本付息未来现金流 ④⑤ 剩余现金流资金监 管银行⑤本息转付债券登记 结算机构基础资产主承销商投资者发行人2.2 交易结构① 发行ABN现金流 交易关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评级机构 律师事务所2.2 交易结构(续)交易流程说明① 发行人以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发行需与特定投资者签订《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② 主承销商受发行人委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票据③ 发行人负责管理基础资产,并负责保障其正常运营,以产生预期的现金流④ 发行人与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在资金监管银行处开立专户,并将该专户指定为资金监管账户,归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⑤ 资金监管银行按照《发行协议》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划转相应的现金流以用于资产资产票据的本息兑付⑥ 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收到的资金用于向投资者支付本息2.2 交易结构(续)参与机构主要职责发行人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负责管理并运营基础资产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准备发行文件,与交易商协会直接沟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资产支持票据,为发行人募集资金资金监管银行为发行人特定资产的现金流入开立专用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监督、保管和转付评级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主体评级,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债项评级,负责跟踪评级律师事务所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属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对信用增级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资产支持票据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评估,并出具现金流评估报告书(也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这一职能)登记结算机构为资产支持票据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代理支付服务(指上海清算所)11。
2024年某市地铁线路建设bot项目融资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某市地铁线路建设bot项目融资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合同双方主体1.2 合同相关术语定义第二条项目概述2.1 项目背景及目标2.2 项目规模及内容2.3 项目实施地点及期限第三条融资方式及金额3.1 融资方式3.2 融资金额3.3 融资期限第四条投资回报及支付方式4.1 投资回报方式4.2 投资回报支付时间及金额4.3 投资回报支付方式第五条项目实施及管理5.1 项目实施主体5.2 项目实施进度及要求5.3 项目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风险管理及责任分配6.1 风险识别与评估6.2 风险应对措施6.3 责任分配原则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7.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八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8.1 违约行为及责任8.2 争议解决方式及程序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延续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延续条件第十条合同的保管和保密10.1 合同文件的保管10.2 合同信息的保密第十一条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1.1 适用法律11.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2.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效力13.2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13.3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合同签署时间14.2 合同签署地点14.3 合同签署主体代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合同双方主体1.2 合同相关术语定义BOT项目: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由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运营获取收益,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模式。
第二条项目概述2.1 项目背景及目标本项目背景为实现某市地铁线路的建设和运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水平,缓解交通拥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方案研究以北京地铁四号线为例

01 引言
目录
02 资产证券化方案
03
不同类型资产证券化 方案的优缺点
04
北京地铁四号线案例 分析
05 结论与展望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加。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作为一种公私合作、共同出资建设基 础设施的方式,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质量。然而, PPP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何有效筹措这些资 金成为关键问题。
3、北京地铁四号线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和优势,通过实施资产证券化方案, 可以为其提供新的融资途径,缓解资金压力,提高运营效率。
展望未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 市场的不断成熟,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和规模将不断扩大,为PPP项目提供更多 的融资选择。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应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和监管也将更加便捷 和透明,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不同类型资产证券化方案的优缺 点
1、租赁资产证券化:优点在于能够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缺点是租赁 收入不稳定,信用评级难度较大。
2、收费公路资产证券化:优点是现金流稳定,可进行滚动开发;缺点是受政 策影响较大,如收费标准调整等。
3、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优点在于能够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项目效 率;缺点是基础设施项目周期长,现金流不稳定。
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方案的研究和北京地铁四号线的案例分析,我们可 以得出以下结论:
1、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可为PPP项目提供新的资金来源,缓解 政府财政压力,提高项目效率。
北京地铁四号线PPP模式案例分析

北京地铁四号线PPP模式案例分析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第一个正式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也是国内第一个运用PPP模式、引入市场部门运作的地铁项目。
4号线项目运用PPP模式进行融资,有效缓解了当时北京市政府的资金压力,实现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投资、运营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引入市场部门的参与,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的提升。
北京4号线项目在研究PPP模式上具有典型意义,集中体现了PPP模式在打破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难困境的创新价值,使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对于在现有预算框架下缓解地方债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乃至推进新型城镇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项目概况北京地铁4号线是北京轨道交通路网中的主干道之一,南起丰台区公益西桥,北至海淀区安河桥北,全长28.2公里。
4号线工程概算总投资153亿元,于2004年8月正式开工,2009年9月28日通车并开始试运营,目前日均客流量达到70万人次。
根据北京地铁4号线的项目设计概算,工程投资建设总体划分为A、B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其中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部分,投资额约为107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70%。
A部分由已成立的4号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投资额约为46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30%,由通过市场化方法组建的特许经营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实施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公司是在PPP项目中通过审批取得特许经营权、实施特许经营的公司。
在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中的PPP特许经营公司是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京投公司、香港地铁公司和首创集团公司按照2:49:49的出资比例组建。
京投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和项目的实际运作人,负责项目方案的设计、招商、谈判等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在特许经营公司的组建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案的要求。
如果特许公司是内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5%,而北京市的标准是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总投资的40%,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的要求一般都要高一些。
南京地铁5号线资本金融资方案

南京地铁5号线资本金方案一、投资概况南京地铁5号线工程总投资估算316.03亿元,根据最新情况,纳入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实际总投资额约219亿左右,其中征拆迁及部分前期费用不包含在内。
项目拟以PPP方式招标,招标人为南京市发改委和南京地铁集团。
项目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招标范围内投资额的30%,共约65.7亿元。
其中,政府方出资约6.57亿元,社会资本总出资额度约59.13亿元,银行项目贷款资金约153.3亿元。
二、出资组成根据我司与联合体成员单位约定,上海隧道负责总承包施工及管理仅象征性注资500万元至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总出资额59.13亿中其余59.08亿元出资由绿地方负责筹措,故我司拟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筹集资金。
由于目前南京政府方反馈要求社会资本的出资均需为自有资金,故产业基金筹集资金后计划通过绿地新设区域投资公司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分为三个步骤:1)中标后,绿地方与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南京地铁5号线基金,同时绿地方在南京设立区域投资公司。
2)按招标要求,联合体总承包单位出资0.05亿元、绿地南京区域投资公司出资0.05亿元、绿地方直接出资1亿元(暂定)到项目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首笔出资义务。
3)南京地铁5号线基金增资控股区域公司,募集资金后,通过股东借款或资本公积方式将募集资金通过区域公司投入到项目公司作为绿地方资本金出资。
出资结构图如下:三、资本金筹集方案1、资本金融资前提条件:1)招标方同意绿地集团及其子公司可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方,且绿地集团子公司出资额(区域公司)不受限制。
2)区域公司由绿地牵头组建的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增资控股。
3)资本金退出是以股权回购方式完成,股权回购的主体能够满足金融机构对其资信要求,且有明确的回购协议或承诺。
2、融资方案:中标后,绿地与金融机构共同组建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或借用金融机构成熟的资金通道、GP公司;绿地与金融机构按1:3的出资比例对58.08亿的出资额募集资金;金融机构认购优先级部分,出资43.56亿元;绿地集团作为劣后级部分,出资14.5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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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地铁基础资产买卖协议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地铁基础资产买卖协议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
第 1 页 共 19 页 各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签署。 甲方(或“原始权益人”): 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北 2、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3、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4、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或“计划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均是按中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具有充分的能力和权利签订并履 行本协议。
2、乙方是按中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号为 。并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是中国的证券公司,具有
本《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 充分的能力和权利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3、各方同意,由乙方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向甲方购买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 有鉴于上,各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就专项计划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 资产事宜,依法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约定的含义: 1.1差额补足承诺人:系指 有限公司。 1.2计划管理人:系指 证券,或根据《计划说明书》任命的继任机构。 1.3托管人:系指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据《托管协议》任命的继任机 构。 1.4监管银行:系指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分行。 1.5登记托管机构: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1.6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合法取得资产支持证券的人,包括首次认购和受让资产 支持证券的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收 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 1.7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和《风险揭示书》构成专项计划的资 产管理合同。 1.8《计划说明书》:系指《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9《认购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 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0《风险揭示书》:系指认购人签署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 示书》。 1.11《托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 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2《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本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签署的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 补充。 1.13《监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监管银行签署的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14《差额补足通知书》:系指计划管理人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差额补 足承诺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同时抄送托管人。 1.15《差额补足承诺函》:系指差额补足承诺人向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出具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差额补足承诺函》及对该承诺函的 任何修改或补充。 1.16专项计划文件: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风险揭示书》、《托管协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 《监管协议》、《差额补足承诺函》等。 1.17专项计划:系指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资产证 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由计划管理人设立的 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 1.18基础资产:系指原始权益人基于政府文件享有的 地铁5号线、13号线和 八通线票款收费权而获得的自 年月日起(含该日)至 年 月 日止(含该日)的相应收益的权利,原始权益人承诺其转让给 地铁5号线、13号线和八通线票款收益权每年实现的收益金额
如下表所示: 计划管理人的 时间 目标收益金额(亿元) 1.19专项计划资产:在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前,系指专项计划募集资 金。在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后,系指基础资产以及基础资产产生的现 金收益以及该现金收益进行合格投资产生的收益等孳息、 公司履行差额补足 义务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的现金及其孳息(如有) 、其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或专项计 划文件的约定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20专项计划收益:系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享有的部分。 1.21专项计划费用:系指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发生的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的税费、托 管费、跟踪评级费、资金汇划费、执行费用等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1.22执行费用:系指与专项计划资产的诉讼或仲裁相关的税收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 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1.23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系指计划管理人通过推广资产支持证券而募集的认购资金总 和。 1.24资产支持证券:系指在登记托管机构登记的用以表征对专项计划资产享有权益的 份额凭证,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1.25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优先获得专项计划收益的资产 支持证券。 1.26权利完善事件:系指下列事件之一: (1) 公司长期主体信用评级被调降至低于 AA-级。 (2) 任一划款日,任一原始权益人未能按时、足额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益划付至 专项计划账户且差额补足承诺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 1.27收款账户:系指原始权益人指定的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接收基础资产产生的现 金收益的账户,该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 账号: 1.28专项计划账户:系指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 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支付基础 资产购买价款、存放专项计划资产中的现金部分、支付专项计划收益及专项计划费 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该账户信息为: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1.29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系指自专项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 该日)止的期间。 1.30专项计划成立日:系指根据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 《计划说明书》规定的目标募集金额,且已全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日。 1.31划款日:系指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益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的日期。发生权利完 善事件前,为R-7日。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后,为 R-7日前数第9个月的对应日、R-7日 前数第 6个月的对应日、 R-7 日前数第 3个月的对应日,以及 R-7 日 1.32 初始核算日:系指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按 照相关格式要求向计划管理人提交报告的日期,即 R-6 日。 1.33 差额补足通知日:系指计划管理人按照《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约定向差额补足承 诺人发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通知并提交相关证明的日期,即 R-5 日。 1.34 差额补足划款日:系指差额补足承诺人根据《差额补足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应款 项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的日期,即 R-4 日。 1.35 分配资金划拨日:系指托管人按照分配指令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划拨至相关 机构的指定账户以支付专项计划费用,并将当期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划拨至 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的日期,即 R-1 日。 1.36 权益登记日:系指计划管理人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分派信息的通知中所 确定的在登记托管机构登记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日期,即 R 日。 1.37 兑付日:系指登记托管机构将专项计划分配资金划付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金 账户的日期,为专项计划成立后五年内每年与专项计划成立日相对应之日,如该日不 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 R+1日。 1.38 专项计划终止日:系指以下任一事件发生之日: ( 1 )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裁决终止。 (2)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完毕。 (3)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兑付完毕。 (4) 法定到期日届至。 (5) 《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专项计划不能存续。 (6)专项计划的目的无法实现。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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