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财产保险股份

外聘律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使外聘律师高效、经济地服务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及本办法的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就单个案件聘请执业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

第三条案件代理人工作指公司因处理诉讼、仲裁等案件的需要,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事务的代理人,在公司授权围处理案件的相关事务,获取约定报酬的工作。

第四条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指公司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顾问合同关系,由所聘请的律师在一定的期间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公司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律师服务费用。

第五条由公司聘请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并已按期办理年审手续;

(二)律师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期办理年审手续,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律师执业证

记载的律师事务所一致;

(三)在业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第六条总公司法律合规部作为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全公司的外聘律师工作。

第二章案件的代理

第七条外聘律师代理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合作方式。本办法所称案件,分为保险业务类的车险案件、非车险案件以及非保险业务案件。

追偿案件的代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非车险案件代理的规定。

第八条案件代理分为固定收费代理和风险代理两种方式。

固定收费代理,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案件,委托人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费的代理方式。

风险代理指委托人支付的代理费金额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挂钩,使受托人的收益与委托人实现的利益紧密相关的付费方式。

第九条风险代理收费为不定额收费,一般依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在代理工作完成后按照委托人实际减免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

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时可视案件风险及复杂情况在约定的风险比例收费之外支付一定前期费用。前期费用为定额收费,

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风险代理方式中实际减免损失的金额按照案件诉讼标的额或争议所涉险种的保险金额(以较低者为准)减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委托人承担责任的金额的差额计算。

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可以原审判决确定的责任金额减去二审、再审判决、调解确定的金额计算实际减免损失。

风险代理案件为追偿案件时,按照最终执行到账的金额确定实际减免损失的金额。执行财产为非货币资产的,减免损失金额按资产处置后的实际到帐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如该资产短期无法处置或委托人对该资产暂不做处置的,按资产评估价或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对该资产的协商价作为实际减免损失的金额。

各机构也可设定其他合理的实际减免损失的计算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对于机构发生的具体案件,总公司可以指定案件代理律师并决定案件代理收费方案。

第十二条车险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额的大小采取固定收费代理或风险代理的方式。

第十三条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清晰、争议不大的车险案件,分支机构出于人员、技术等原因须外聘律师代理的,应采取单个案件固定收费的方式委托。

第十四条车险案件固定收费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行业一般

标准协商确定。如约定异地办案的差旅交通费的,该费用标准不得高于公司规定的一般员工的标准。

第十五条下列车险案件,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委托方式:(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车险案件;

(二)一审为公司自行应诉或者由律师固定收费代理,上诉阶段改由律师代理或者换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二审车险案件;

(三)再审案件。

第十六条车险类风险代理案件前期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风险收费比例在20%以协商确定,特殊案件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可适当提高。

第十七条非车险案件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委托律师代理。

第十八条采取风险代理的非车险案件,前期费用最高不超过诉讼标的额的0.8%。风险收费比例按照如下标准分段计算:(一)实际减免损失金额在100万元(等值人民币,下同)以的,收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减免损失金额的25%;

(二)实际减免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的收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减免损失金额的15%;

(三)实际减免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减免损失金额的10% 。

追偿案件的风险收费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

机构所确定的风险收费比例方案不同于或者高于本条所规定的标准的,应上报总公司审批。

实际减免损失计算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非保险业务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代理方式。

非保险业务案件,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的,风险收费标准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采用风险代理收费的车险、非车险案件、非保险业务案件调解或和解结案的,风险收费比例应相对应判决结案适当下调。

第二十一条外聘律师代理案件,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收费方式和标准,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代理合同的格式文本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下发,各分支机应采用总公司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辖的案件,确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外聘律师代理的,统一由分公司签订。三级、四级机构不得对外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起诉金额在20万以下的车险案件,如采取固定收费代理方式,分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聘请律师,案件固定收费标准按照经总公司审批同意的框架委托代理合同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