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工业园区(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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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潼南工业园区(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2)

第三章土地使用控制 (3)

第四章“四线”规划控制 (5)

第五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6)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6)

第七章绿化景观控制 (7)

第八章公用工程管线规划控制 (8)

第九章防灾规划 (9)

第十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0)

第十一章城市设计导则 (11)

第十二章奖励与惩罚 (11)

第十三章附则 (12)

附表一土地利用汇总表 (13)

附表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13)

附表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14)

附表四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表 (14)

附表五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深化潼南工业园区建设,打造高起点、高标准的产业园区,合理引导园区的开发与建设,使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区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潼南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潼南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局部修编》(2005年);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价;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凡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均应符合国家、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规划区位于潼南江北新城东北部,东至规划北区工业大道以西自然山体,西北接火车站片区,西南区部分位于现状万利来化工厂区域,南临涪江。规划区面积836.86公顷。

第六条规划区性质为:规划区是以一般化工为主的生产建筑用地,辅以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绿化、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

第七条规划区规模:规划区用地面积836.86公顷。规划职工人口为2.10万人。

第八条执行主体和管理权限:本规划由潼南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潼南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第九条规划原则

1、重视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和谐发展,坚持“三生性”原则,注重以人为本。

2、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是外部交通条件,要求高速、便捷、通畅;二是基础设施条件;三是具有完备的辅助产业和发达的第三产业;四是环境质量条件,适宜的生产、生活环境和宽松优惠的社会政策环境。

3、促进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建设优美的产业开发区。

4、节约、合理利用土地。

5、保持规划的弹性、可操作性。

第十条规划目的:创造一个产城联动、和谐发展的工业园区;创造一个卓越的、可持续发展的示范性工业园区;创造一个生产、营销、休闲、生活为一体的新型综合性工业园区;创造一个生态化、人性化、集约化的特色工业园区。

第十一条规划成果

本规划由文本、说明书、图纸组成,其中文本和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法律性规定

凡在本规划区内从事各项规划编制、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和开展各项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第十三条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性要求

标明“不允许设置”的情况,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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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中设置的项目。标明“允许设置”的情况,为原则上可以在不附加其它条件的情况下设置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中的项目。标明“有条件地允许设置”的情况,为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的项目。

第十四条本规划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图则对每个地块提出具体的控制要求。表和图中明确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限高、配套设施、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和停车泊位为强制性指标是必须执行的。人口、建筑形式、建筑色彩等为指导性指标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中在规划要求外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和公园绿地的应给予奖励,容积率奖励办法按有关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筑高度及间距

指地块内建筑(地面上)最大高度限制,在保证土地合理使用的同时,必须满足城市的总体景观效果和建筑间距、日照、消防等要求。规划区各类建筑日照间应当符合《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中第四章、第五章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

指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根据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使用功能、街道空间及景观来确定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各地块建筑具体退让距离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1)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后退城市支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的距离为5-8米,后退城市支路红线距离为3-5米。

(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层、低层建筑分别不小于5米和不小于3米,大型公共建筑应不小于8米。

第十八条相邻地段建筑后退地块边界规定

1、建筑长宽比小于2:1时,距离S=0.5×1.1×H(S为后退红线距离,H为建筑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

2、建筑长宽比大于2:1时,建筑正面S=0.5×1.1×H;建筑侧面H<24米时,S ≥3~5米;H>24米时,S≥5~8米(S为后退红线距离,H为建筑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

第十九条建筑的形式与色彩应结合不同地段的使用功能和景观要求进行综合设计。

第三章土地使用控制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划结构

本规划区用地功能结构概括为“二轴、五片”布局结构。

“二轴”——规划的南北向32米宽北区工业大道,和东西向32米宽的巴渝大道形成的经济发展轴线。该轴线连接规划区的各生产区,并通往江北新城区,带动园区整体发展。

“五片”——即位于规划区北部物流片区、西部专业市场片区、中部精细化工园片区、南部纸业化工园片区和外围滨江休闲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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