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经济学的未来与展望.docx
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的现在和未来

保密级别:内部 学位级别:硕士 提交日期:2002年4月 答辩日期: 2002年5月 21日 论文中文题目: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的现在和未来 论文英文题目: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Present and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作 者:赵红梅 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指导教师:韦经建 教授 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分类标识:D996 中文主题标识:经济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 英文主题标识: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中文文摘论文摘要 关于全球化的讨论一直是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点,其范围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
在法学界也掀起了“法律全球化”的研究热潮。
本文立足于国际经济法这一特定领域,研究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具体言之,即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领域所正在经历的变革。
在研究过程中作者试图将经济学与法学结合起来,综合考察。
经济全球化的真正面目是什么,它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这就是本文所要探索的问题。
并依此将文章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经济全球化基本理论的阐述 界定,试图给经济全球化一个概念。
然后归纳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征,通过对经济全球化的现状的分析,探讨其对社会领域的广泛影响。
第二部分: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本部分主要阐述三个问题 一、经济与法律的互动关系 经济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发展变化必将导致法律领域的变革,同时,法律对经济也存在反作用。
先进的法律通过为经济活动设定条件和规则,促进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而滞后的法律将阻碍经济发展的步伐。
二、法律全球化理论 作者认为在现阶段,法律的全球化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
主权国家依然是立法的主要力量,但是在特定的法律领域——如国际经济法领域——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下)

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下)中编中国经济法的构成一、经济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渐成法学界之公论今日中国之法学界,对经济法地位之认识,有赖于经济法学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对经济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性质,逐渐形成共识。
在法理学界,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部门的观点,已成通说。
缺陷在于法理学论著中所描述的经济法,已多为今日经济法学人所扬弃,如认为“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主要指那些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这显然是在复述十年前的纵横经济法说;又如,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组织内部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肖扬主编:《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则显然是在“管理—协作经济法说”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不成功的拼接。
在民法学界,教材和专著多能承认经济法,研讨经济法与民法之关系。
(注: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0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2页,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3页。
)在科技法学界,经济法与科技法之间的独立关系亦构成科技法学的一般理论问题。
(注: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46页。
)民法学界和科技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认识,多以民事立法文件为基调。
(注: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认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
)在国际经济法学界,经济法被认为是国际经济法对应的国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注:参见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52页。
法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

法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不断演变和发展。
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的学科,也经历了长期的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法学的起源开始,分析其历史演变过程,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法学的起源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开始形成的时候。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根据生活经验和传统制定一些规则来进行社会管理,虽然还没有形成司法制度和法律文书,但这些规则实质上就是早期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并赋予了专门的人去研究和应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了法学。
二、法学的演变1. 古代法学在人类文明的初期,法学主要以宗教法为基础,宗教神职人员担任法官的角色,制定和解释法律规范。
古代埃及、巴比伦和古希腊的法律体系就是在宗教法的指导下发展起来的。
古代法学强调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并注重法律的公共性和普遍适用性。
2. 罗马法学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被认为是古代法学的一个巅峰时期。
在罗马法学家的努力下,形成了一套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在内的全面法律体系。
罗马法学强调法律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并且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现代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
3. 中世纪法学中世纪法学主要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教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体系得到了发展和推广。
教会法学强调信仰和道德的原则,并且教会法成为政治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
此时期的法学也开始注重法律的文字和形式,形成了法学的论证和解释方法。
4. 近代法学近代法学的发展与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兴起有密切关系。
在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法学学派,如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国家法学派等。
这些学派在法学研究方法、法律解释和法律效力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三、法学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变得更加紧密。
国际法学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涉及国际关系、国际经济和国际法律规范等多个方面。
未来的法学发展趋势将更加注重国际化和全球化的视角。
法学专业就业市场现状与未来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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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重要就业渠 道之一,主要从事法律咨询、代 理诉讼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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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市场特点
区域性特点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市场存在明 显的区域性特点,不同地区的市 场需求和就业机会存在较大差异
。
行业性特点
不同行业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需求 也有所不同,例如金融、房地产等 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较大。
层次性特点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市场存在明显 的层次性特点,高端职位和优质岗 位竞争尤为激烈,而一些基层岗位 则相对容易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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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
毕业生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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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就业率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通常较高,但具体就业率因学校、地区和年份
等因素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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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地区分布
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地区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一线城市和沿海地 区通常是毕业生的首选,但近年来中西部地区对法学人才的需响因素
影响法学专业毕业生工作满意度的因 素主要包括工作内容、工作环境、薪 资福利、职业发展机会等。为了提高 工作满意度,毕业生需要积极适应工 作环境,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 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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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就业市场需求与趋势
就业市场需求
律师
律师是法学专业毕业生最常见的职业 选择,需求广泛。他们需要为客户提 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多元化就业方向
除了传统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外,法学专业毕业生还可以 在政府机构、企业、金融机构等领域找到多元化的就业方向。
高薪职业前景
法学专业毕业生在职业发展方面通常具有较高的薪资水平和良好的职 业前景。
浅析法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研究路径与发展趋势

浅析法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研究路径与发展趋势一、法经济学的研究路径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经济学研究一定制度下资源的利用及其配置,法经济学以法律与经济的内在关系为研究对象,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即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现象;二是经济的法律分析,即运用法学的方法分析经济现象。
如果将法经济学比做一枚硬币,那么,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便是这枚硬币的两面。
法的经济学理论是个开放性的系统。
法经济学涵盖了一切对社会中法律和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不仅要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而且要对经济进行法律分析;不仅要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而且要注重分析经济系统的运作对法律的影响。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谈及法经济学,人们大都习惯性的想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也就是经常提及的新古典主义的法经济学,该学派以波斯纳为代表,常被奉为主流的法经济学。
法律的经济分析,顾名思义,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
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基本信条建立在三大定理之上:(一) 斯密定理:自愿交换对个人是互利的;(二)科斯定理: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法律对资源配置不发生影响,而在一个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里能够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才是最适当的法律; (三)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交易,财产权利应赋予对它净值评价最高的人。
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以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为代表人物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法、以道格拉斯拜尔(Douglas G.Baird)为代表人物的博弈分析法、以阿莫斯(Amos Tversky)为代表人物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法。
新古典分析法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以完全理性、信息充分、竞争完全为假设前提,从供给和需求入手,分析实现均衡的条件,实现效率最大化之路径;博弈分析方法是时下比较热门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它从价格走向等行为,研究人们的行为如何在既定的规则下走向均衡,实现人们之间对策行为的互动,并且开始研究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人们的合作问题;行为经济学的方法打破了前两种分析方法的研究范式,认为人是有限意志与有限理性的,人的自利又使其会考虑经济之外的因素,甚至会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做出重大决策,它关注人们的认知问题。
法学与经济学比较研究论文

法学与经济学比较研究论文本文主要探讨法学与经济学的比较研究。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学科之一,是研究社会规范和制度的学科,而经济学则是研究资源配置和经济现象规律的学科。
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比较研究已经成为了一个新兴的领域,这两个学科的交叉研究可以改变传统的学科边界,并为社会发展带来更多的创新和发展。
首先,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可以在法律规则和经济规则之间建立联系。
法律规则和经济规则是相互关联的,法律规则对经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经济规则也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和实践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比如,在市场环境下,公司法律和反垄断法律规定了经济主体的行为标准和限制,这些法律规则有助于防止市场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合理的资源配置。
其次,经济学可以为法学提供更具体的实践指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规则实际上是对市场经济运作一种特定的限制和约束。
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法学提供更多的实践指导,例如在特定的法律问题中,经济学可以提供合理的经济模型和分析方法,而这些模型和方法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法律制度对于经济运作的稳定和健康至关重要,比如,在股权与董事治理等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法学和经济学可以在其中形成合理的准则和政策,并且为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规范和保障。
最后,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可以为国际合作提供更多的支持。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合作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重要的一个方向。
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可以为国际交流提供一个更好的平台和框架。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经济体制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形成国际上的统一规则和准则,为全球化的实践提供重要的支持。
总之,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以跨学科的方法进行研究。
它不仅有助于法律规则和经济规则之间的联系建立,也为经济学和法学的实践提供了更好的支持。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挑战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挑战国际经济法是指涉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挑战也日益凸显。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挑战。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而言,全球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重要的趋势。
自20世纪末以来,国际贸易逐渐摆脱了国家之间的限制,形成了一个开放、自由的多边贸易体系。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一个稳定、可预测的规则框架,促进了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然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给国际经济法带来了压力。
一些国家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例如加征关税、采取贸易限制等,以保护本国产业。
这种做法违背了多边贸易规则,使得国际经济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第二个挑战是国际经济法与数字经济的碰撞。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的主要驱动力正在从传统制造业转向数字化服务和数据流动。
然而,现有的国际经济法在数字经济领域的规制还相对薄弱。
跨境数据流动、网络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这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国际投资法也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关键领域之一。
随着全球跨境投资的增加,国际投资法的确立和完善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命题。
然而,现有的国际投资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投资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一些投资条约过于倾向于投资者的权益,导致国家主权受到削弱。
此外,如何解决跨国投资争端的问题也是一个挑战。
此外,全球经济不平衡也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构成挑战。
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更多地服务于发达国家的利益,导致全球经济不平等加剧。
这需要国际经济法更加注重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推动全球经济的更加平衡和包容发展。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机制。
首先,需要加强国际经济法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各国对多边贸易规则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其次,应加强多边贸易组织等机构的作用,维护和完善国际经济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法学与经济关系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法学与经济关系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法学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它规范了经济活动,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法学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并分析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法学与经济的关系法学与经济密不可分。
经济活动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规范,而法学也需要经济的支持和发展。
法学和经济学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法律界通常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而经济学中也需要借鉴法律知识来评估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法学与经济的关系既是合作关系,也是制约关系。
二、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1. 经济规范化法律为经济提供了基本的规则和制度,使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在有序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法律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投资和创新。
这些法律规定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 经济稳定性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有效地维护了经济的稳定。
法律规范了各种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保护各方的权益,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提高了经济运行的效率。
此外,法律还规范了经济秩序,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3. 投资环境改善法律对于投资环境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律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对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
这种法律保护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4. 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律的健全和有效实施,鼓励了创新和科技进步。
企业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更加愿意进行科研和创新,加强技术的引进和创造。
这样的创新和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5. 建立信任机制法律是建立信任机制的基础。
法律的存在可以保证各方在经济活动中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提供一种信任的机制。
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能够依靠法律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这种信任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促进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三、法学与经济的互动法学和经济学在实践中需要不断互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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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道格拉斯·G·贝尔德(吴晓露译) 法律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 道格拉斯·G·贝尔德 吴晓露(译)初稿
目前,美国法经济学会的成员已逾千人,所从事的研究已遍及法学的各个不同领域。回顾历史,法经济学的许多研究都可以追溯至阿伦·迪雷达克托和莱维·爱德华当年在芝加哥大学令人称道的合作。阿伦·迪雷达克托和莱维·爱德华共同开设了反托拉斯课程,试图将传统法律研究与经济学原理相结合,开启了法经济学研究之先河。他们的学术思想借口述的方式得以传承,并体现在他们的学生(如罗伯特·伯克、约翰·麦克齐、伍德·包曼)及众多追随者的著述之中。在这些后继的研究者中,有4位与芝加哥大学关系密切的学者在法经济学领域做了大量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从本期杂志所发表的有关圆桌会议讨论的内容可以看出,这几位学者的观点对把握法经济学学科的发展趋势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研究思路。 当谈到法经济学的学科使命时,罗纳德·科斯经常会提到欧内斯特·卢瑟福的观点:科学既像是物理学又像是集邮。物理学家的研究经常是肇始于对人们日常所看到的再明显不过的事提出疑问。例如,牛顿观察自由落体;爱因斯坦思考在光速旅行时其之所见。同样,在法经济学领域,我们也能从简单的问题中学到很多东西。尽管加里·贝克尔、罗纳德·科斯、默顿·米勒和理查德·波斯纳的观点有所分歧,但他们试图了解影响法律与经济系统运行的基本动因这一点上,却抱有相同的看法。 加里·贝克尔的研究已突破了经济学领域,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经济学研究工具的引入,使他对这些领域的研究具有以往所缺乏的精确性与洞察力。贝克尔对利他主义、人力资本构成及种族歧视的研究已成为了家庭法与雇佣法研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学院的的教授常常引以为豪的是,自己能用最简单的问题向学生揭示法律与生活中所蕴藏的丰富而有趣的道理,但相较于加里·贝克尔,却仍望尘莫及。例如,目前学术界有关刑法威慑力的看法大概是源于1960年代的某天,贝克尔进行的一次研究生口试。虽然贝克尔迟到了,但他却受灵感的启迪而抛开常规试题,授意研究生用经济术语解释所有的刑法规则。这一时刻对研究生而言,也许不过是一次普通的测试;但法经济学而言,却意义非凡。 罗纳德·科斯在二十一岁,即在伦敦经济学院就读本科三年级时,获得了卡塞尔旅行奖学金,出国研究美国经济。通过对芝加哥的股票交易所和中西部的大量工厂(其中包括亨利·福特设立在罗杰河畔的汽车制造厂),科斯亲眼目睹,市场与企业都在效率地运行。这促使他去思考一个不为人注意的简单问题:为何市场与企业同时存在?如果市场是组织经济活动的有效手段,那么,大企业似乎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有生产都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但反之也相当合理,如果企业是组织生产的有效方式,那么市场似乎就没有必要存在。因为,每个国家都可以变成一个巨大的工厂。为何经济社会中企业数目既不限于一家,也不会有无穷多个。而这些简单的问题导致了交易费用经济学这一研究领域的诞生。这使科斯的《企业的性质》成为了极少数的具有深远影响的经典文献之一。 多年以来,法经济学一直为有兴趣研究有关公司资本结构的法律规范的学者提供分析工具。有关资本结构最简单的问题是:公司为何会不只拥有单一类型的投资者?公司为何既有股东也有各种类型的债权人?股票与债务为何总同时存在?难道仅仅是因为一个作为债权有的投资者较之普通股的股东更容易得到清偿支付吗?默顿·米勒和弗兰克·莫迪利安尼共同揭开了公司资本结构的神密面纱。目前,现代证券市场在依照他们的见解在运行,期权与衍生品交易也牢固地建立在有关看涨方理论及M-M定理的基础之上。米勒的研究已造就了数亿万美元的经济活动。如果米勒能从将其理论证券市场的应用中收取即使是极小比例的专利费,他也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超级富翁。律师对于经济学中有关假设前提的运用可能知之甚少。经济学家总是试图借助尽可能少的假设前提来更好地把握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在经济学家看来,问题不在于所做的假设前提是否现实的,而是在于能否借此弄清在复杂的现实经济活动发挥作用的基本因素。现代价格理论的精妙之处在于,只要几个如此简单的定理就能推导众多的观点。例如,人们一旦了解,在一般情况下,价格上升将导致需求下降的需求定理,就能此解释许多问题。经济学研究生毕业生有时将所有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归纳为两条:个人最大化和市场出清。 理查德·波斯纳的贡献在于运用经济学原理阐明了影响英美法系发展的重要因素。他通过对许多普通法规则都能从经济学公理中推导出来的证明,清楚地展示出普通法的结构。更为重要的是,他声明,即使在人们仅凭直觉了解法律之前,法律原本就有其自身的逻辑性与一致性。继《法律的经济分析》问世之后,再也没有有关用经济学原理研究普通法的著作能出其右。 法经济学现已进入第70个年头,它一直在不断地创新、开辟前沿新的领域,并坚定地恪守初始的研究宗旨。在它的研究者身上更多地体现出物理学家而非集邮者的风格。加里·贝克尔、罗纳德·科斯、默顿·米勒和理查德·波斯纳正是本着这种精神来探讨法经济学的发展前景。当然,也离不开理查德·爱波斯坦的大力支持,他本人就是一位富有这种精神的、令人敬佩的学者。
圆桌研讨会 理查德·爱波斯坦:身处这种场合,常会使人产生一种追溯往事的冲动。非常凑巧,有一天斯蒂芬·斯蒂格勒交给我的一札书信文件中有弗里德利奇·冯·哈耶克与亨利·西蒙斯的通信。内容是建议在芝加哥大学创办有关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机构。我们的朋友亨利·西蒙斯在给哈耶克的信中是这样描述这个项目的:近年来以奈特和维纳为代表的芝加哥经济学是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特征的,其强调经济势力的分散化、自由市场及对于大国和跨国组织的政治地方分权、真正联邦制的优越性。但随着奥地利学派的式微和在剑桥、哈佛经济学观念的巨大变化,斯密、李嘉图、米勒、门格尔、维赛尔、西奇渥克、马歇尔、庇古、陶西格、洛克、休谟、边泌、托克维克、洪堡等到人的学术传统在芝加哥外的著名大学中几乎已丧失贻尽,甚至即使在芝加哥大学也难以为继。 因而,我们看到在五十多年中不断重复的情形。芝加哥大学一直由于其相当独特的观点而将自己视为一所极具特色的学校。尽管持有这种看法的个人常常在观点上有所分歧,但这种看法在致上仍可作为一种共识。事实上,今天为各位提供了一个反省、评论和评价在过去的五十多年中法学、经济学及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领域所所发生的变化的机会。其中,有一点我们可以非常肯定,西蒙斯关于上述学术传统在芝加哥大学难以为继的预言是错误的。法经济学的辉煌历史用事实否认了“即使在芝加哥恐怕也难以为继”的看法。实际上,今天举办的这场高水平的研计会也证实了这一点,当然,将来我们还会取得更卓越的成就。可以说,,如果米尔顿·弗里德曼和乔治·斯蒂格勒今天也在座的话,一定会使这场研讨会或任何一场研讨会增色不少。 现在我们将来探讨一下法经济学的过去与未来。我们将利用一个简单的围绕某个问题发表意见的模式来组织这场特殊的讨论。芝加哥大学是以对社会排序所做的贡献而闻名的,我们以字母顺序为原则,给每个按字母顺序入座小组成员八到十分钟概述他对法律经济学过去与未来的看法(这虽然不是严格的界限,但却要大致以此为界)。然后,我们对这些主题进行小组讨论,接着将进行提问。 我已经从《法律评论》那收到了非常精确的主持会议的指示。我想要感谢罗斯·戴维斯、伯·鲁斯利奇、克里斯·波利、霍华德·希尔森及所有组织这场研讨会的其他工作人员。 而且,编辑部明确要求将以下问题作为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展开讨论: (1)在法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已取得了哪些最重要的成就?所面临的最大的失望或失败又是什么?答案是:没有。(笑) (2)法经济学还有哪些前景看出好的值得研究的主要问题?应该选择何种适当的研究方法——数理模型或经验实证、演绎法或是归纳法、抑或是将这些方法综合在一起——来进行研究? 好了,我不再多说了,就先从加里开始,再由每个小组成员轮流发言,一旦有涉及对我刚刚所提问题的权威性回答,我将会进一步提问。 加里·。贝克尔:谢谢!首先,我很荣幸能够参加这个研讨会,虽然我并不是法经济学领域的专家。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并没有对这个领域进行过系统的研究,但我仍对它有所关注。(笑)与在座的各位一样,我先对法经济学已取得的成就和失败或者说局限性谈谈我个人的看法。我想说的是我认为法经济学已取得成功的和未取得成功的方面,而不是要预测它的未来。 毫无疑问,在我看来,法经济学在许多不同领域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对此我将用几分钟做个简单的总结。 我认为,法经济学能获得如此成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它运用了三个而不是两个原则。其中的两个原则是迪恩·贝尔德提过的:(1)个人最大化和(2)市场出清。显而易见,它们是法经济学不必可少要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假设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尽力提高利润、降低成本——无论是在决定污染、非法入侵或是犯罪方面——这是贯穿所有分析的共同宗旨。这些原则虽然非常简单、基础,但很重要。如果失去这些原则,大部分的经济学研究都将迷失方向。 其次,经济学家强调市场。市场也许并不总能有效运行,但市场永远存在。事实上,有些活动可能没有价格,但却有市场,例如,犯罪就存在犯罪市场。对犯罪市场、婚姻市场或政府市场的讨论并不是荒谬的。而且这些概念非常重要。市场的主要功能是,配置现有的有限资源,从而尽可能地满足个体的无限欲望。它们在法律的每个方面也会像其在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等其它方面一样发挥作用。因而,法经济学完全是建立在市场重要性的基础之上。 效率的重要性是迪恩·贝尔德虽然没有提到,但已作出假定的第三个原则。经济学家强调效率,并不是因为私人经济总是有效率的,或是因为政府总是无效率的,而是因为只有每个人都偏好更有效率的产出时,市场才有可能使每个人的处境得以改善。即人们是通过在法律系统、政治系统或任何市场中选择更有效率的组织来改善其经济状况的。而且,在我看来,从科斯定理到波斯纳强调普通法的法庭解释的法经济学许多成就都源于此,也正是它推动了许多经济学领域的发展。既然市场能使经济效率得以改善只是潜在的,那么就有可能不能转化为现实,甚至一些人的经济状况可能变得更糟。因此效率并不是唯一的标准。但任何一次理性的关于法律系统、经济或政治行为的讨论都必然要对效率原则给予很大的关注,并考虑新法或新政治纲要的实施是否会使经济变得更有效率。因而,回到我的主要观点,法经济学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原因是其经济学原理实际上是非常基础和简单。我的一位老师,弗兰克·奈特曾说过,经济学是如此的简单,以致于他非常奇怪为何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一名伟大的经济学家。当然,要将它们运用自如的通常是相当困难,但基本原理简单、易学,不仅经济学家,而且许多律师和其他人都能学会。 在我看来,法经济学能如此成功的第二个原因在于,在它出现之前,并不存在能与之比美的领域及影响,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有更多的争议。如果你将一种理论运用一个之前并不存在系统分析的学说体,那么即使它有许多局限性,这个理论也很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下面我还会进一步提到这种情况的一些的局限性。但就我个人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其它经济学的应用之所以能在社会学、人口统计学等领域取得巨大成功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经济学为这些原来并不存在在先理论或可比性分析的领域提供了一种系统的观察现象的方法。这也是法经济学虽然有很多局限性,但仍能取得成功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我想在座的各位应该也会认同我的观点。 法经济学在法学的许多领域都有获得了成功,我对其中的很多领域都不精通,如环境法或证券法。刑法,我曾做过一些研究的领域,虽然,这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领域,但近十至十五年大量的研究表明,经济原则的运用在刑法领域中已越来越得到重视。因而,我认为,刑法也是法经济学取得成功的领域之一。 然而,法经济学在一些法学领域并没有取得成功。我曾做过大量研究的家庭法领域就是其中之一,当然,法律问题并非我所要关注主要方面。在我看来,法经济学可能会成为解释家庭问题的主要理论,而且就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