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合同法部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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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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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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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
• 英美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 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间都可以撤销要约或 变更约内容。
•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货物买卖中,在一定条件 下可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即要约人在要约确定 的期限内不得撤销的要约。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3条规定:要约于送达受 要约人时生效。
•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生效。”
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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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 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 间,视为到达时间;
•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 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
承诺
第24页/共179页
一、要约(offer)
(一)要约的概念 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做出的一种
订约提议。
要约人 (offeror) 受要约人(offeree)
书面 口头
第25页/共179页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广告 悬赏广告 )
第7页/共179页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 目的
第8页/共179页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四)明示合同与默示合同
第9页/共179页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进行分类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国际条款以及国家法律等。

这些法律规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契约双方的行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形成、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在合同的形成方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充分披露信息,确保契约的自由和平等。

在履行方面,应当按照契约条款履行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履行情况,同时遵守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

在变更和解除方面,应当根据契约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尽量避免对对方造成不良影响。

在争议解决方面,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无法协商,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商法合同法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国际商法合同法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并可获得更好的商业合作机会。

- 1 -。

国际商法课件:合同法之三

国际商法课件:合同法之三
❖ 合同订立后,磁带厂准备开始购买原材料,并安排了相应的 生产计划。3月底,磁带厂告知商贸公司,因生产任务繁重, 希望能改变或解除合同,商贸公司拒绝解除合同。
❖ 磁带厂迫不得已,便与某音像制品公司联系,经过协商,双 方签订了合同,由音像制品公司为商贸公司提供5000盒与原 订合同相同质量、规格的录像带,事后,磁带厂向商贸公司 告知了有关情况,但商贸公司不予同意。
❖ 法国:民法上允许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债务
❖ 我国:债务人转移义务时应征得债权人同意 ❖ 英国法:债的转移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 美国法:债务转移只能通过合同更新实现,即合同
当事人的一方与另一方的受让人发生了直接的合同 关系。也就是合同债务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转移, 但也允许他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原债务人不 能因此而解除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变更、转让、保全、终止
❖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 在合同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由新债务人
代替原债务人履行义务 ❖ 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债务转让协
议,一般都要求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 ❖ 德国:承担人与原债务人签订转让合同,在
得到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由承担人向债权 人履行义务
合同的变更、转让、保全、终止
❖ 1997年3月,某商贸集团与某磁带厂签订了录像带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磁带厂分两批向商贸集团提供磁带5000盒,单价 25元。合同规定分期付款,每批货物交付后付一半货款。交 货日起分别为4月25日和6月10日。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 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10%的 违约金。
变更、转让、保全、终止
❖ 3、债权人的撤销权 ❖ 1)概念: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
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 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 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财产的 行为(转让、抛弃、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减少 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2)该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 该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若实施该处分后债务人仍 然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无权干涉

国际商法 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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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约
束力;要约一经生效便不能再撤销。
第 三 章
国 际
③公约的规定

法 兼采两大法系的制度。
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原则上可以撤
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第 三 章
国 际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法 ①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
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 三 章
国 际
二、合同的分类

法 (四)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
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
同;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按法定或约定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
殊要求所进行的分类。商事交易合同以
不要式为常态,要式为例外。
第 三 章
国 际
法律行为。
(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
律行为。
(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效力特征: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第 三
的协议。

国 际
二、合同的分类
商 法
(一)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分为明
示合同和暗示合同;
(三)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
意思;
(2)内容必须确定、具体;
确定:必须明确,足以使受要约人能
够正确理解;
具体:应包含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第 三 章
国 (3)要约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相对人
际 商
作出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特殊的书面形式: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
2、以确认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法》
第33条)
33
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
甲公司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售货确认书为准。 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 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7年12 月20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 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 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思考4-1
迈克尔即将去读大学。他的邻居、农场主约翰 与迈克尔签订了一个协议,每年资助迈克尔2000美 元的学费,直到迈克尔读完大学为止,作为对迈克 尔的一种奖励,因为以前迈克尔经常无偿地帮助他 做许多农活。你认为,该协议签订后,在迈克尔与 约翰之间,是否形成了一个合同?
36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订立合同的当 事人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
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 型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要约、承诺。
(二)合同有对价或约因
1.对价
对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一方当事人所得到
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而付出的具有法 律价值的代价。

国际商事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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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
的经济目的,或者为满足生活需要,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 义务的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 为 (5)合同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国民法典: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 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将合同视为一种 合意
美国的合同法:合同是一个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 给予救济,或者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 务——强调了许诺作为合同的要素
中国的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强调 了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
免除一国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如免除债务人造成人身伤亡责仸戒敀意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害在和多国家被讣为时是无有些免责条款因为是合理的很少涉及公共利益对方当亊人应自行小心保管等原因在法律上被承讣是有敁的45事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明示和默示义务原则2合作原则获得特定结果戒尽最大努力义务的合同履行规则合同的发更广义上包含主体和内容的发化一合同内容的发更条件
• 合同的暗示条款有三种: 1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2 民商事惯例 3 法定的暗示条款(1)强制性的暗示条款:eg. 产品的卖 方不得在合同中排除其产品导致人身死亡责任;(2)任 意暗示性条款:《美国同一商法典》的对一手交钱一手交 货的规定
(2)要约中明示或暗示承诺手段的,承诺于受要约人采用 该承诺手段时生效
(3)对面对面要约和其他类型的要约,承诺自到达要约人 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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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意思表示人的约束力不同,要约人 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人不受要 约邀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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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货物、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 方法即构成明确。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 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常见的要约邀请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实盘(firm offer)和虚盘(invitation to treat)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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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一:两者概念的不同。前者是以订立合同
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后者是希望他人向自 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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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价的价值性,一种行为或诺言必须具有 某些价值。 英美法上的格言:一分钱或一粒胡椒籽也 可以作为对价。
纽约上诉院1891年审理的哈默诉西德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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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损害(legal detriment)是指履行或 约定履行某种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履行的行为, 或约定不履行或实际不履行某种在法律上有权 履行的行为。
例如,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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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到达时生效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
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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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问题 交错要约
钢铁公司发信给房产公司说要出售某规格钢 材,房产公司在信件未到时发出同意的表示, 合同成立? 广告 标价商品
第二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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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 公约的不同规定,包括合同的含义、合同的 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同时结合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相关立法的比较。

国际商法中文版:3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法中文版:3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合同
• 概念
– 国际商事合同,是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商人为设立、变更、 终止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 组成要素
– 当事人 – 缔约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 一定的缔约形式与必要程序
• 实务流程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
• 1.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四、缔约过失责任
•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 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 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 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将成立且生效 而遭受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要件:
• (1)过错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 (2)过错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法定义务; • (3)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 律拘束力
– 要件:
• :(1)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4)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 (5)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一、合同有效性概述
•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
• 3.无效合同的后果
– 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 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
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过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 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 协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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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23 页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引论 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 英美法系 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英美法受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影响,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称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才成为合同。因此,赠与性协议不是合同。 大陆法系 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意思的一致。 现代商法的倾向 在商事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 我国合同法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 对价和原因 对价(consideration) 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这意味着:①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②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了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③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可以是诺言,也可以是一种行为或不行为。 亦可称之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如果对价由诺言构成,称为“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如果对价由行为构成,称为“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

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enforceable)。诺言人不兑现诺言,受诺人可以起诉,但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

充分的(sufficient)或完好的(good)对价构成包括: ①对价须发生于诺言的同时或之后; 对价先于诺言的,称为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不能得到强制执行,因此英美法系不承认无因管理为债的发生原因。 ②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对价是诺言的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才作出承诺; ③诺言须是对价的诱因,对价必须是对价的提供者,为了得到诺言包含的利益而提供; ④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⑤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 ⑥空洞的诺言(illusory consideration)不能构成对价; 即一项诺言包含的条件使该诺言的履行,完全取决于诺言人的选择。如某案中,卖方对买方承担了再任何时候提供某品牌铁门的义务,但买方没有承担对应的在任何时候都购买该铁门的义务。 需求合同(requirements contract),买方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把供货量增大或减少 第 2 页 共 23 页

至零,故卖方从买方得到的是空洞的许诺。该合同缺乏对价的互惠(mutuality of consideration)指双方提供的对价应互为交易对象;如果一方依约定享有一种特权,另一方没有同等的与之对应的权利,合同就可能因为缺乏对价的互惠而被撤销。 ⑦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⑧既存的义务(pre-existing duty)不能作为对价。

对传统对价制度的变通 1、蜡封文书,契据(deed) 在英国,包含在契据中的诺言,是不需要对价的。契据通常由一方制作交付给另一方。英国法规定,一种文据(instrument)要具有契据的效力,必须在其表面上显示,制作者将它制作成契据的意思,同时要按照法律签署,交付受诺人。具有契据效力的文据应当蜡封(to be under seal)。但如今,蜡封的作用已经大打折扣。 2、允诺不得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 如果诺言人应当合理的预见,其诺言会诱使受诺人作为或不作为,该作为或不作为就性质而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同时,该诺言事实上导致了该作为或不作为的发生,那么,在强制执行该诺言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情况下,该诺言是有约束力的。 允诺不得反言的作用在于使本没有约束力的诺言产生约束力,其适用条件如下: ①诺言人作出了许诺,且诺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②诺言人有理由预见到该许诺会使受诺人相信,该诺言会实现;③受诺人事实上发生了这样的信赖;④受诺人基于信赖进行了作为或不作为;⑤如果不强制诺言人兑现诺言,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如果诺言人已经实施了承诺的行为,则不能反悔。

法国法上的原因(causa) 传统原因理论 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 原因与动机的区别: ①直接性,原因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近因,即通过订立合同试图得到的东西;动机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想要达到的长远目的,是远因。 ②客观性。合同的原因决定于合同的种类,同一种类的合同具有相同的原因;而不同合同当事人订立同类合同的动机不一定相同。如对买卖合同而言,买方付款的原因是为了获得货物,卖方交货的原因是为了得到货款。 ③一般性。客观性决定了原因的一般性,即同类合同的原因相同。

传统原因理论的分类:①信用原因,通过订立合同获取对待给付利益;②赠与原因,通过无偿赠与,获得精神上的利益;③清偿原因,履行返还义务,清偿债务。 传统原因理论的缺陷 ①排斥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研究;②在一个单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付款,另一方只需接受,可能是基于赠与原因,也可能是基于清偿原因,因此原因跟跟个案的特殊性存在关系;③涉及不法原因时,如果合同涉及财产转让,只有标的物违法,才会导致买房义务的原因违法。

现代原因理论的观点 ①原因不仅指近因,也包括原因,即当事人的动机;②提出具体原因论,主张对个案中的原因进行考察;③原因并不限于债务的原因,还指法律行为和合同的原因,即曾经实际地 第 3 页 共 23 页

促使当事人成立法律行为的理由的总和。 现代理论的缺陷在于操作上的困难,动机属于主观心理范畴,难以考察。

原因的应用 1、无原因的合同 (1)标的不存在或实际上无价值 如法国一方获得驾校经营权后转让给另一方,但该授权只要满足法定的资格要求即可申请获得,因此标的无价值,法院认为该协议因受让的义务没有原因而无效。 (2)标的价值过低 如承租人付费过低,一年只付10法郎,应认为无原因。 2、基于错误的合同 当事人错误地相信其义务的原因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如一个剧院的所有人许诺赔给一个音乐家一笔钱,因为音乐家的乐器在一场火种烧毁了。所有人错误的相信自己在法律上有义务赔偿,但实际上,依照法律他无需赔偿。法院判决,这是基于错误原因作出的承诺,该许诺可以不履行。 3、原因不法的合同 如一方租一间商业店面,并通过合同要求获得该区域的水果销售排他经营权。但后来法律规定,出租发无法让承租方实现这种权益,法院判决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德国法上的相关制度 德国法中不存在对价概念,而原因也仅存在于不当得利范畴内。而关于赠与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当事人意思的郑重与否,该类合同须经公证始生效力。 德国法与英美法和法国法的相似之处在于,不轻易让无偿的诺言发生法律上的强制力。

中国法中的相关规定 赠与合同从原则上来说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赠与已经实施,当事人不得反悔,但未实施的,受赠人不得向法院主张。

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 要约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建议是要约邀请) (2)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certainty),一般要求含有标的、数量和价格。 (3)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它给了受要约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权利。英美法院确立的关于,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判断规则有: ①建议的语言是否表明“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 ②建议是否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向公众发出的,比如广告,一般不是要约 在英国,判例法将合同分为双诺合同(bilateral contract),即通过双方互换诺言成立的合同,如普通广告,和单诺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即诺言与行为互换,如悬赏广告被视为要约。 ③建议包含的条件是否全面、具体、明确 因为这种建议通常具有确定性;且建议越具体,接收人越能明白对方的意思。

要约的撤销 第 4 页 共 23 页

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1、英美法 普通法认为,要约作为一种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没有对价,因而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当代,英美法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变通,英国公司法规定,撤销认购股票和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限制;美国法认为,如果要约是有期限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2、大陆法 大陆法大部分国家认为,要约一旦生效便不能撤销,但要约规定了期限的,规定期限内不得撤销,超过期限后,可以撤销。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要约在合同订立前可以撤销,但要约内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能撤销的,或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已经行事的,不能撤销。 4、中国 与商事合同通则相同,但将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改成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要约的有效时间 一般而言,各国普遍承认以下要约失效事由:①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②要约被拒绝;③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④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已经知道这种情况。 当没有上述情况时: 1、英国法 要约于合理的时间过后失效。要约失效的合理期间取决于个案具体情况,比如通讯工具、交易性质等决定。 2、法国法 要约中未说明期限,如果向不特定人发出,则随时可撤销;如果向特定人发出,则要考察个案情况。 3、德国法 以对话或电话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应当立即承诺。以其他方式发出要约的,在合理期限内要约失效。 4、中国合同法 要约没有规定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承诺;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要件: 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回复,如果当事人不清楚要约而作出了行为,则不能成立合同,如没有看到悬赏广告,而帮忙寻回悬赏物; ③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附加条款的构成反要约; ④承诺必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承诺人的方式比限定方式对要约人更为有利。

承诺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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