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屠宰和肉类企业卫生管理》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

GB/T 20094-2006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类卫生的基本原则、初级生产的要求、屠宰加工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车间及设备设施、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人员卫生、卫生质量体系及其运行和特殊条款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类及其制品的冷库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1252--2003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肉类屠宰加工注册企业Registered Abattoir & Meat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以下简称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类及其制品的冷库等。
3.2动物Animal就本标准而言,是指供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的哺乳动物和禽类。
例如,猪、牛、马、羊、鹿、兔、鸡、鸭、鹅、鸽、鸵鸟、火鸡等。
3.3胴体Carcass放血、去毛、去皮或未去皮、去头蹄(爪)、去内脏后的动物躯干。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 Disposal将经检验检疫确定为不适合人类食用或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动物、胴体、内脏或动物的其他部分进行高温、焚烧或深埋等处理的方法或过程。
3.5急宰Emergency Slaughtering在动物发生物理性损伤或严重的生理性和功能性问题后,由兽医下令进行的宰杀。
3.6肉类Meat是指适合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哺乳动物和禽类肉、肉制品以及可食用的副产品。
20799-2016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的主要内容(2)

4-2.2 供 宰 南禽应 按 国家 相 关法 律法 规 、标 准 和规 程进 行 窜前 检 查 。应按 照 有 关程 序 ,对 入场 畜禽
进 行 临床 健 康 检 查 ,观 察 活 畜 禽 的 外表 ,如 畜 禽 的 行为 、体 态 、身 体 状 况 、体 表 、排 泄 物 及 气味
等 。对 有异 常情 况 的 畜禽 应隔 离观 察 ,测 量 体温 , 并做 进 一步 检 查 。必要 时 ,按照 要求 抽 样进 行 实
4.3.1 宰 后 对畜 禽头 部 、蹄 (爪 )、胴 体和 内脏 (体腔 )的检 查 应按 照 国 家相 关法 律 法规 、 标准 和
规程 执 行 。
4.3.2 在 畜类 屠 宰车 间 的遁 当位 置应 发有 专 门的可 疑病 害 胴体 的留置 轨道 ,用 于对 可 疑病 害胴 体 的
进 一步检 验 和判 断 。应设 立独 立 低温 空问 或 区域 ,用 于暂 存可 疑病 害胴 体 或组 织 。
验 室检测 。
4.2_3 对判 定为 不适 宜正 常屠 宰 的畜 禽 ,应按 照有 关 规定 处理 。
4.2.4 畜禽 临宰 前应 停食 静养 。
4-2.5 应 将 卓前 检查 的信 息 及时反 馈给 饲 养场 和宰 后检 查 人 员,并 做好 宰 前检 查记 录 。
4-3 窜后检 查
织 , 应使 用专 门的封 闭 不漏 水 的 容 器 并用 专 用 车 辆 及 时运 送 ,并 在 官 方 兽 医 监 督 下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对于 患 有可 疑疫 病 的应按 照有 关检 疫 检验 规程 操 作 ,确认 后应 进 行无 害化 处理 。
4.4。2 其 他 经判 定 需无害 化 处理 的 畜禽及 其组 织应 在 官方 兽 医的 监督 下 ,进 行无 害化 处理 。
猪屠宰卫生管理制度

猪屠宰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猪屠宰过程中卫生管理的监督,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猪屠宰卫生管理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
其职责是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猪屠宰过程中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卫生安全。
三、管理人员猪屠宰卫生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包括卫生监督员、卫生检查员等。
这些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卫生管理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四、猪屠宰场所1. 猪屠宰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确保环境卫生安全和通风良好。
2. 猪屠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杀猪台、消毒设备、冷库等,确保卫生管理顺利进行。
3. 猪屠宰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五、猪屠宰过程1. 猪屠宰过程中应当遵守卫生操作规程,禁止私屠滥宰和非法加工活动。
2. 猪屠宰过程中应当加强卫生监督,确保猪肉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3. 猪屠宰后,应当对残留物进行及时清理,防止细菌滋生。
六、猪肉检验1. 猪肉经过屠宰后,应当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卫生。
检验结果应当记录并保存。
2. 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猪肉,应当立即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七、猪肉包装1. 猪肉包装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确保不受污染。
2. 包装后的猪肉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选择。
八、不合格猪肉处理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猪肉,应当进行处理,包括销毁、退货等方式。
九、监督检查1. 猪屠宰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进行记录。
十、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猪屠宰卫生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以上为猪屠宰卫生管理制度,希望广大猪肉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确保猪肉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屠宰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屠宰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006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凡进入屠宰车间,急宰、高温、化制车间的生产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H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H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生猪仓库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H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地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十三、植树种花、绿化厂区、创建园林化工厂;。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一、卫生管理部门设立1.1 为了加强屠宰场的卫生管理工作,必须设立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屠宰场的卫生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1.2 卫生管理部门必须配备专业的卫生管理人员,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卫生管理工作。
1.3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屠宰场的卫生设施、环境和员工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卫生不合格的情况进行处理和整改。
二、卫生设施的建设2.1 屠宰场必须建设完善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消毒间、污水处理设施等,以保障屠宰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2.2 卫生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必须经过卫生管理部门的审查和验收后方可使用。
2.3 屠宰场必须定期进行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卫生要求的落实。
三、员工卫生管理3.1 屠宰场必须对员工的卫生状况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以保障屠宰过程的卫生要求。
3.2 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符合从业健康要求,未经健康检查合格的员工不得从事屠宰工作。
3.3 员工必须进行必要的卫生培训和教育,掌握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以确保屠宰过程的卫生要求的落实。
四、卫生监督4.1 卫生管理部门必须进行全面的卫生监督,对屠宰场的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4.2 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对卫生不合格的情况进行处理和整改,直至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为止。
4.3 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对卫生合格的屠宰场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其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做好卫生监督工作。
五、问题整改5.1 屠宰场如发现卫生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和设备,进行整改处理。
5.2 屠宰场必须对卫生问题进行彻底的整改工作,直至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为止。
5.3 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对屠宰场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确保整改工作的全面落实。
六、卫生档案管理6.1 屠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档案,包括卫生设施建设、员工健康状况、卫生检查记录等。
6.2 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对屠宰场的卫生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归档,确保卫生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屠宰场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屠宰场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屠宰场卫生安全,提高畜禽产品品质,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畜禽屠宰的机构和企业。
第三条屠宰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卫生管理的重视,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四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屠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六条屠宰场应当定期对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改进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屠宰场负责人应当对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屠宰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发现健康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屠宰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可溯。
第十条屠宰场应当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屠宰场的卫生安全。
第二章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屠宰场负责人是屠宰场的卫生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实施、随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卫生管理人员是屠宰场的卫生管理执行人员,负责日常的卫生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员工是屠宰场的主要执行力量,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规定,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屠宰场的卫生管理责任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屠宰场的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是对屠宰场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督力度,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卫生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卫生管理的重视。
第十七条屠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屠宰场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屠宰场应当加强员工的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发现健康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屠宰场应当定期开展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技能。
[新版]肉类加工厂卫生标准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本规范参照采用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CAC/RCP1-1969.Rev.1 (1979)《国际推荐实践规范食品卫生基本原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肉类加工厂的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的卫生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屠宰猪、牛、羊和生产分割肉与肉制品的工厂。
本规范中“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暂以猪为主,牛、羊部分将另行制定国家标准。
2 引用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2722 鲜猪肉卫生标准GB2723 鲜牛肉、鲜羊肉、鲜兔肉卫生标准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3 术语3.1 屠体:指肉畜经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胴体:指肉畜经屠宰、放血后除去鬃毛、内脏、头、尾及四肢下部(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3.3 分割肉: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带肥膘或不带肥膘各部位的净肉。
3.4 肉制品:指以猪、牛、羊肉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而制成的生或熟肉制品。
3.5 有条件可食肉:指必须经过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处理,达到卫生要求,人食无害的肉。
3.6 化制:指将不符合卫生要求(不可食用)的屠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内脏等,经过干法或湿法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处理过程。
4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4.1 选址4.1.1 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肉制品厂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砂及其他污染源,便于排放污水的地区。
4.1 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肉制品加工厂(车间)经当地城市规划、卫生部门批准,可建在城镇适当地点。
4.2 厂区和道路4.2.1 厂区应绿化,厂区主要道路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包括车库或车棚)应辅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路面应平坦,无积水,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
4.2.2 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国标屠宰和肉类企业卫生管理
5)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动物的 识别系统,确保供宰动物的可追溯性;
农场应有适当的动物识别体系(耳标、烙印),肉 类能可靠地从屠宰场或加工厂追溯到动物的产地。
发生以下情况时,不应装载动物运至屠宰场:
动物体表的污染程度可能危及屠宰和加工的卫生, 而诸如清洗或剪毛的适当干预处理也不可行。
与CAC肉类卫生规范(RCP 58-2005)内容相对 应的我国标准有30余个;
我国肉类卫生相关的操作规程
GB 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SN/T 1551-2005供港澳活猪产地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GB 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20094-2006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GB/T 17237-1998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50317-2000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18078-2000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SB/T10352-2003《畜禽屠宰加工厂实验室检验基本要求》 GB 13457-19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20575-2006《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GB/T 19477-2004牛屠宰操作规程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了三个GB标准,即本规范提到标准名 称的。
参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不引 用。
引用对这些标准的条款时,必须是最新版 本。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由GB 5749—2006代替GB 5749-85
三、术语和定义
动物 animal : 供人类食用的 不包括水生动物 不包括爬行动物 主管当局另外指定的动物。(CAC)
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释义
《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释义 第一章国内外肉类屠宰和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第一节我国肉类食品生产现状的分析据中国肉类协会资料显示,我国已是世界肉类禽蛋生产和消费大国,2003年肉类产量占世界总产量25,750万吨的28.1%,其中猪肉、羊肉、禽蛋分别占世界10,039万吨、1,210万吨、6,277万吨的46.8%、32.9%和43.4%均居第一位;禽肉占世界7,822万吨的17.3%,居第二位;牛肉占世界6,187万吨的10.9%,居第三位。
2004年畜肉禽蛋类产品产值约9,436亿元,占GDP6.94%。
其中肉类(猪、牛、羊、禽及杂畜肉)总产量为7,244.8万吨,比上年增量311.8万吨,增长4.5%。
其中,猪肉产量4,701.6万吨,占肉类总产量64.9%,比上年增量183万吨,增长4.0%;牛肉产量675.8万吨,占肉类总产量9.3%,比上年增量45. 4万吨,增长7.2%;羊肉产量399.2万吨,占肉类总产量5.5%,比上年增量42.0万吨,增长 11.8%;禽肉产量1,351.4万吨,占肉类总产量18.7%,比上年增量39.3万吨,增长3.0%。
禽蛋产量2,723.6万吨,比上年增量116.9万吨,增长4.5%。
2005年虽然畜禽业受到动物疫病冲击,但是由于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增强了农牧养殖业的信心,据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肉类总产量达到7743万吨,比上年增加498万吨,增长6.9%。
其中猪肉为5010万吨,增加309万吨,增长6.6%;牛肉为711万吨,增加35.6万吨,增长5.3%;羊肉435万吨,增加36万吨,增长9.1%;禽肉1464万吨,增加112.8万吨,增长8.3%。
禽蛋产量2879万吨,增加155.8万吨,增长5.7%。
畜牧业的发展,肉类资源稳定扩大,给肉类加工业发展提供了原料基础和可支配货源,给肉类市场提供了可支配的商品量。
2006年,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肉类企业共有2686家,其中畜禽屠宰加工企业1613家,肉制品企业1073家,肉罐头企业8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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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兽药及疫苗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10) 饲养场应建立饲养日志,记录动物健康 状况、饲养情况、兽药及疫苗的使用情况和 消毒情况等内容; 11) 动物装运前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检疫 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2) 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运输过程 应避免动物应激反应或伤害;
当动物在屠宰场卸下后,运输车辆和装禽 条板笼应清洗消毒。 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 载和运输动物。
我国肉类卫生相关的操作规程
GB 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SN/T 1551-2005供港澳活猪产地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GB 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20094-2006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GB/T 17237-1998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50317-2000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18078-2000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SB/T10352-2003《畜禽屠宰加工厂实验室检验基本要求》 GB 13457-19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20575-2006《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GB/T 19477-2004牛屠宰操作规程
5.2的13个方面的安全卫生要求
1) 建立肉类卫生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 系统; 2) 按规定实施疫病预防控制; 3) 按照计划实施残留物质监控; 4) 建立包括动物饲养、饲料加工和环境卫 生的良好卫生规范,积极建立和应用HACCP 体系;
5)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动物的 识别系统,确保供宰动物的可追溯性;
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移动证)
品种、数重量、日期、兽医签名、有效期、 来自非疫区未发现传染病外,
还应包括:猪场及编号、屠宰场名称及代 号、是否符合中国规定的检疫程序包括农 场监管、临床观察情况、免疫接种情况、 曾经接受过的治疗或处理、临床健康状况、 实施动物疾病控制计划和残留监控的情况
13)初级生产、运输、屠宰应遵 守动物福利规定
农场应有适当的动物识别体系 (耳标、烙印),肉 类能可靠地从屠宰场或加工厂追溯到动物的产地。 发生以下情况时,不应装载动物运至屠宰场: 动物体表的污染程度可能危及屠宰和加工的卫生, 而诸如清洗或剪毛的适当干预处理也不可行。 获得的信息表明动物可能危及肉类生产安全性, 如特殊疾病的存在或最近使用了兽药。
以肉类为主要原料 美国农业部指肉类含量超过3%以上 不包括肉类罐头 Manufactured Meat :对生肉进行加工或进一 步深加工所得的产品,当切割该产品时, 切面已经不具备鲜肉的特征。 (CAC)
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
检验 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并适合人类食用
主管当局 (Competent authority):由政 府授权承担肉品卫生管理的官方机构,包 括制定和执行所规定的肉类卫生要求。
GB/T 19478-2004肉鸡屠宰操作规程 GB/T 19479-2004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协会) GB/T 17236-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商务部) GB/T 20551-2006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 NY/T 5338-2006无公害食品 家禽屠宰加工生产管理规范 NY 5028-2001无公害食品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NY/T 473-2001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GB 18393-2001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NY 467-2001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T 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SB/T 10352-2003畜禽屠宰加工厂实验室检验基本要求 GB/T 20799-2006鲜、冻肉运输条件 SB/T 10395-2005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 GB 19303-20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鲜肉卫生操作规程; 野味卫生操作规程; 屠宰动物宰前宰后的检验检疫及屠宰动物和肉 类宰前宰后的评定规范; 加工肉和禽肉的卫生操作规程; 家禽加工卫生操作推荐规程; 深加工机械分割肉的生产、储存和构成的操作 规程;
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把《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SN/T1346-2004)转化为国家标准 翻译参考 了国内外20多个法规 引入初级生产的内容,强调了“从农场到餐 桌”的食品安全控制理念 参照CAC规范,增加企业卫生规范的基本 原则, 删除了CAC原则中对官方的要求
制定本规范的背景情况和意义
建立我国标准化肉类卫生管理体系 ——国内企业 、出口企业 实施肉类进口注册制度
我国现有肉类标准的分析
我国同类标准重复、雷同的现象尚比较严 重。猪肉规定铅指标:<0.2 mg/kg, <0.5 mg/kg;车
间和结冻间温度、照度等要求不一致;
养殖、屠宰、加工、包装、冷藏、运输、流通、 消费各环节,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与CAC肉类卫生规范(RCP 58-2005)内容相对 应的我国标准有30余个;
CAC的基本原则还包括
主管当局应有法律权力制定和执行肉类卫生要求, 并最终负责查证肉类卫生要求被履行与否。
主管当局应根据基于风险的方法规划食品安全目标, 以客观地表述符合公众健康目标所要求的危害控制 水平。 主管当局应明确涉及肉类卫生的相关人员的职责, 兽医检查员的特殊职责。 主管当局应承认可选择卫生措施的等效性,公布可 实现肉类安全性、适宜性的卫生措施,以促进肉类 的公平贸易。
屠宰加工企业不应该包括初级生产,初级生 产的要求达不到。
标准审定的意见
建议定名为《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注 册管理规范》 建议初级生产中增加动物福利的规定 增加“绿化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把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独立出来放在后面不 合适,体系是最大的。体系运行应该在总 要求中提出。
一、范围
避免对动物造成可能对肉的安全性造成负 面影响应激(如应激引发的病原体的扩 散)。 CAC
运输车辆的设计和保养
动物容易装卸,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害风险。 容易引起对方伤害的同类和不同类动物在运 输途中要用物理方式隔开。 使用地板格栅、条板笼等可减少粪便的交叉 污染。 多层结构的车辆,层与层之间要用不透水的 隔层,以保护下层动物。 通风良好。 容易清洗和消毒。
归纳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框架
适用于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肉类企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了三个GB标准,即本规范提到标准名 称的。
参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不引 用。 引用对这些标准的条款时,必须是最新版 本。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由GB 5749—2006代替GB 5749-85
8) 饲养场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在兽 医的监督下生产;保证死亡动物和废弃物 的处理不对人类和动物健康造成危害;
没有危及肉类安全的动植物的危害和环境 污染物。 处理死亡动物和废物的系统,不应对人类 和动物健康构成危害。 保证水和肥料等传媒不会传播危害。 饲养环境保持良好卫生状态。畜舍、饲喂 台和其他区域保持清洁卫生。
规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增加“企业应建立实施HACCP计划的要求” 修订了加工间的温度控制标准 增加了对光照度的要求 增加了“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部分。 重点是增加了宰前、宰后的要求。
标准审定的意见
本标准与国际接轨,太超前,不符合中国国 情。如果该标准一下子变成全国性安全质量 管理规范,实施起来可能有困难。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也是很好 的标准,包括了屠宰和肉类加工,而且是 1990年引用CAC的标准制定的。没有必要搞 那么多标准 。
我国现有肉类标准的分析
生猪屠宰加工方面的良好操作规范标准有6个:
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20575-2006《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GB/T17237-1998《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19479-2004《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 GB/T17236-1998《生猪屠宰初级生产
初级生产是关乎肉的危害的重要来源。 待宰动物群中存在诸多危害: 动物疫病 大肠杆菌 沙门氏菌 化学残留
5.1有三个含义
初级生产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 门的规定; 对初级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这是初级 生产管理的手段(见5.2) 通过管理,使所饲养的动物符合食品安全 卫生要求,这是初级生产管理的目的和目 标。
主管机构(Competent body):由主管当局 认可和监督的机构,承担具体的肉类卫生 工作。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文件系统。 保证人员、设备、设施和器具干净,并保 证必要时在操作前或操作过程中卫生处理 达到指定的水平的文件系统。(CAC)
第四章
基本原则
引导性的要求,不作为强制性的判定依据 肉类卫生应在整个食物链中最大程度地控 制危害 企业卫生措施的设计和实施要应用 HACCP原 则 企业要建立自身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病 原微生物监控计划 应承担法定义务,提供主管当局所要求的 信息和援助。
我国肉类进出口情况
据中国海关资料, 2006年全年活畜禽肉类产品出口37.3亿美元 其中活畜禽3.3亿美元; 畜肉类5.8亿美元; 禽肉类1.67亿美元,同比下降14.06%; 肉类制品12.66亿美元。 2006年我国进口45.5亿美元。 因动物疫病原因欧美等限制我国肉类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