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仲裁法、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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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2024年通用

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2024年通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2024年通用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合同担保的基本规定1.1 第二条保证担保1.1.1 保证人的资格1.1.2 保证人的责任1.1.3 保证的期限1.2 第三条抵押担保1.2.1 抵押物的范围1.2.2 抵押权的设立1.2.3 抵押权的实现1.3 第四条质押担保1.3.1 质押物的范围1.3.2 质权的设立1.3.3 质权的实现1.4 第五条留置担保1.4.1 留置权的范围1.4.2 留置权的设立1.4.3 留置权的实现1.5 第六条定金担保1.5.1 定金的范围1.5.2 定金的交付1.5.3 定金的退还与扣除2. 第七条担保合同的订立2.1 第八条担保合同的形式2.2 第九条担保合同的内容2.3 第十条担保合同的效力3. 第十一条担保的变更和解除3.1 第十二条担保的变更3.2 第十三条担保的解除4. 第十四条担保纠纷的处理4.1 第十五条担保纠纷的解决方式4.2 第十六条担保纠纷的诉讼时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担保的基本规定1.1 第二条保证担保1.1.1 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1.1.2 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履行债务。

1.1.3 保证的期限保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1.2.1 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1.2.2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不得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担保。

1.2.3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第四条质押担保1.3.1 质押物的范围质押物包括动产、权利和知识产权等。

1.3.2 质权的设立质权自质物交付之日起设立。

1.3.3 质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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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_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

3_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

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

它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学理分类: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和法律界有过不同的方案,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三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有的学者提出八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政治法、文化法;有的学者提出十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又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官方分类:2001年3月9日,李鹏同志指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有三个:一是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

二是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

三是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7页)2003年4月26日,吴邦国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准主要有三个,“第一,涵盖各方面的法律部门,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法律部门要齐全。

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比较齐备,做到有法可依。

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相互配套。

”(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三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为七类: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中国所有法律分类汇总

中国所有法律分类汇总

中国所有法律分类汇总一、民法律分类1.婚姻法a.婚姻登记管理法b.婚姻法c.收养法2.家庭法a.婚姻法b.婚姻家庭继承法c.收养法3.继承法a.婚姻家庭继承法b.国家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c.拍卖法4.物权法5.合同法a.合同法c.物权法6.债权法a.合同法b.担保法c.票据法7.劳动法a.劳动合同法b.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c.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知识产权法a.著作权法b.专利法c.商标法9.侵权责任法a.民法总则b.合同法10.合伙企业法a.合同法b.公司法c.合伙企业法二、刑法律分类1.刑事诉讼法a.刑事诉讼法b.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c.刑事强制措施法2.刑法总则a.刑法总则b.刑事责任法定原则c.刑事救济法定原则3.刑事犯罪类别法a.贪污贿赂犯罪法b.渎职犯罪法4.刑事过错法a.刑法总则b.刑事责任法定原则c.侵权责任法5.刑法适用法a.刑法总则b.刑法适用法定原则c.刑法适用法6.刑法强制措施法a.刑事强制措施法b.刑法总则c.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7.刑法执行法a.刑法执行法b.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c.刑事强制措施法三、行政法律分类1.行政法总则a.行政法总则b.行政许可法c.行政复议法2.行政行为法a.行政法总则b.行政行为法c.行政处罚法3.行政组织法a.行政法总则b.行政组织法c.行政机关法4.行政监察法a.行政法总则b.行政监察法c.党政机关纪律处分法5.行政诉讼法a.行政诉讼法b.行政执法法c.行政复议法四、经济法律分类1.经济法总则a.经济法总则b.开发区法c.国际经济法2.公司法a.公司法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c.合伙企业法3.合同法a.合同法b.合伙企业法c.国家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a.金融法b.银行法c.证券法5.知识产权法a.著作权法b.专利法c.商标法6.国际经济法a.国际经济法b.投资促进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五、社会法律分类1.教育法a.教育法b.高校学生管理规定c.义务教育法a.传染病防治法b.国家预防医学研究法c.医疗事故处理办法3.环境保护法a.环境保护法b.大气污染防治法c.水污染防治法4.劳动法a.劳动合同法b.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c.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b.物权法c.产品质量法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律可以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等多个领域。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一定区域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所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状况,决定了不同的法律体系结构,并由此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相关认识和理解。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按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

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

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1、法律: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合同、涉外合同和其他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订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为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确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四十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请求延续履行。

第五十九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因履行合同所付的财产。

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除第六十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一条:合同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同意,即发生效力。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终止等事实确定。

...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条:合同法施行后订立的合同,适用本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一节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效果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仲裁协议的订立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订立的仲裁协议,由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三)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六)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形式表示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三)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以其他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载明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据可以作为仲裁协议的证据。

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提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仲裁协议;(二)特别事由需要人民法院处理的。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不当事人之间达成或者变更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继续审理。

第三章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第一节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内不同类别的仲裁员参与仲裁。

仲裁员独立行使仲裁职权,不受干涉。

担保法 合同法

担保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

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活动中的担保和合同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本文将就担保法和合同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担保法的概念和作用担保法是指用于确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规范,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的出现,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担保法的基本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种类、内容和方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获得足额的债权。

2. 促进经济发展:担保法的完善与健全,有助于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促进经济的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担保法的实施,能够预防和减少因担保风险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法是指规定和保护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的出现,旨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合同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合同法的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 自由意思原则: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平等地位,要求合同是当事人自由订立的,受到法律保护。

2. 平等交换原则: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在交换的过程中具有平等地位,合同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公平合理。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4.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合同法强调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特别是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担保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担保法和合同法在某种意义上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关于担保行为的约束:担保法规定了担保行为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范,而这些规范往往与合同事项有关。

合同法的许多规定也对担保行为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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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日
合同的责任③
2、不适当履行 (1)瑕疵履行 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首先是按合同约定的责 任承担责任,如按约定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合 同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非违约方可 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减价和减少报酬,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加害给付行为: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进而给对方造成了 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侵害对方人身、财产 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 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第一,要约邀请是表意人为唤起他人对其要约的意 思表示,其本身并不发生要约的法律效力。 第二,要约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 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为不特定人(如:广 告、拍卖公告等)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 (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013年4月3日
合同效力(3)--效力待定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终止代理权 三、无财产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 (追认时效:一个月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法定代表人“越权有效”)
2013年4月3日
合同效力(4)--可撤销和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前仍然有效)
2013年4月3日
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 a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b 标的;c 数量;d 质量;e 价款或报酬; f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g 违约责任; h 解决争议的方法。 除上一般条款外,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 具备的特有条款,在签定合同时,也须订入。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授权委托书包括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
2013年4月3日
承诺的有效要件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并到达要约人。 第三,承诺内容必须要与要约内容一致。 第四,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求(通知或实际行为 做出)。
承诺期限: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
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 件的邮戳日期计算。
2013年4月3日
要约的法律效力
第一,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 其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回的效力。 第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经受要约人的 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
2013年4月3日
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撤回是指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 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 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 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 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第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受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013年4月3日
承诺迟到、逾期承诺、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迟到 承诺的迟到:因传达故障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 在承诺迟到的情况下,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原则上不具有承诺的效力,而是一项新要 约,但在要约人及时认可也可以 承诺的撤回 应当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明确表明撤 回承诺而且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 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合同名称;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是否要以特定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 同与从合同 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 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 利益订立的合同
2013年4月3日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
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格式条款不得具有为法律规定所禁止出现的情形。 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无效。 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两种以上
2013年4月3日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2013年4月3日
合同的订立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有效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有具有定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 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 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2013年4月3日
合同的责任③
3、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的违约方,一是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在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在可能履行 和对方要求履行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并对因违约所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对部 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因此没有必要解除 合同,除非债权人证明部分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 致其订约目的不能实现。 4、履行方式不当 履行方式不当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如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非违约方可请求 继续履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013年4月3日
合同效力状态
合同生效; 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的可变更和可撤销; 合同未生效。
2013年4月3日
合同的效力(1)- -生效
合同生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1、成立生效(签字盖章)
2、批准生效(合资合同)
3、登记生效(房产抵押)

可附条件生效(合同约定)
合同的责任②
二、预期违约及其责任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相对于实际违约的 一种违约形态,最早。出现于英国判例法。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 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预期违约两种形态的构成 1、明示毁约(①违约方明确提出②合同义务到期 前提出;③是合同的主要义务、④当事人表示不履 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无正常理由) 2、默示毁约(①违反合同法68条、②确凿证据 3 ③不会或不能提供担保)
2013年4月3日
合同的效力(2)--无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未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免责无效: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013年4月3日
合同的责任④--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行为(要约成立 后合同生效前,违反信用) 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
(缔约费用邮电考察、准备履行费、费用利息)
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在在过错(故意 和过失,过错相抵原则); 因果关系 注:缔约过错责任是属于过错责任!
2013年4月3日
合同的责任①
一、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具有的特征: 1、违约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 2、违约行为具有客观性。 3、违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并且在 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2013年4月3日
(时效:一年)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明显不公平、收益大于应当 3、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如果这种行为损害国家利 益为无效合同)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法定代表人“越权有效”)
2013年4月3日
合同效力(5)--无效后果
①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②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立即 终止履行。 ③无效后,当事人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不能返还的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④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 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取 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⑤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 ⑥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2013年4月3日
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又称为要约消灭,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要约因某种事由的发生其效力归于消灭。
引起要约失效的情形 第一,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加以 修改就是新要约)
2013年4月3日
2013年4月3日
合同的责任
合同义务 实际违约 不履行 不能履行 拒绝履行 给付迟延 完成合同 义务行为 履行不当 交付货物 完成工作 提供劳务 支付价款 ---- 不适当履行 加害给付 部分履行 履行方式 不当 延迟履行 (时间) 受领迟延 瑕疵给付 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价格制裁 按约定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 无约定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和 减少报酬,并要求赔偿损失 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可不必解除合同, 要求继续履行,违约赔偿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非违约方可要求 继续履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 承担责任 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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