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分析
宪法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宪法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以期提高对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A县政府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决定征收B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工业园区。
B村村民认为征收土地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审理后,维持了A县政府的征收决定。
B村村民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宪法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1. 宪法案例(1)案例事实:B村村民认为A县政府征收土地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审理后,维持了A县政府的征收决定。
B村村民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1)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
”(4)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B村村民认为A县政府征收土地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审理后,维持了A县政府的征收决定。
B村村民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2019年3月,被告李四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拒绝履行。
无奈之下,原告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恢复围墙原状,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住宅权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
2.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破坏了原告住宅的完整性,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三)被告李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 恢复原状。
被告李四应当恢复原告住宅围墙原状,确保原告住宅不受侵犯。
2. 赔偿损失。
被告李四应当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围墙的费用、维修费用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案例分析法律宪法法规(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公民权利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众多案例中,宪法法规在维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宪法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宪法法规在维护公民权利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
在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商以张某未履行合同约定为由,主张自己无过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判决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2. 开发商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一)宪法法规在维护公民权利中的重要作用1. 宪法法规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提起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说明了宪法法规在维护公民权利中的基础性作用。
2. 宪法法规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法法规明确了公民的权利范围,为公民提供了实现权利的法律依据。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宪法法规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中的重要作用。
3. 宪法法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宪法法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宪法法规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分析1. 张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某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成立。
2. 开发商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宪法教育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宪法教育是指通过教育手段,对公民进行宪法知识的普及、宪法精神的培养和宪法意识的强化。
在我国,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法治素养的基础。
本案例以某中学宪法教育实践活动为背景,分析宪法教育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
二、案例介绍某中学为提高学生的宪法意识,组织了一次宪法教育实践活动。
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宪法知识讲座:邀请法学专家为学生讲解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的历史、宪法的基本原则等知识。
2. 宪法知识竞赛:组织学生参加宪法知识竞赛,以竞赛形式激发学生学习宪法的兴趣。
3. 宪法演讲比赛:鼓励学生结合自身实际,撰写宪法演讲稿,并在比赛中展示。
4. 宪法主题班会:各班级围绕宪法主题开展班会,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宪法在生活中的应用。
5. 宪法宣传周:在学校内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通过展板、海报等形式,向全校师生普及宪法知识。
三、案例分析1. 宪法知识讲座宪法知识讲座是宪法教育实践活动的基础环节。
通过邀请法学专家为学生讲解宪法知识,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宪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和原则。
在本案例中,法学专家的讲解深入浅出,使得学生对宪法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然而,讲座形式较为单一,部分学生可能因为对宪法知识缺乏兴趣而感到枯燥。
2. 宪法知识竞赛宪法知识竞赛是一种富有趣味性的教育形式,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本案例中,宪法知识竞赛的举办,使得学生在竞赛过程中巩固了宪法知识。
然而,竞赛形式可能过于注重结果,忽视了对宪法精神的理解和传承。
3. 宪法演讲比赛宪法演讲比赛是宪法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通过撰写宪法演讲稿,学生可以深入思考宪法在生活中的应用,提高宪法意识。
在本案例中,部分学生的演讲稿内容丰富,表达流畅,展现了他们对宪法的理解和热爱。
然而,部分学生的演讲稿内容较为空洞,缺乏实际案例支撑。
4. 宪法主题班会宪法主题班会是一种互动性较强的教育形式,可以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宪法在生活中的应用。
在本案例中,各班级围绕宪法主题开展班会,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提高了宪法意识。
宪法法律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宪法法律的典型案例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一:宪法解释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 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此案涉及宪法解释问题,即国会是否拥有对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2. 案件过程本案中,美国国会通过《司法条例》赋予司法部长马伯里任命联邦巡回法官的权力。
然而,新任总统杰斐逊上台后,其内阁成员麦迪逊拒绝任命马伯里。
马伯里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履行任命职责。
3. 案件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出了“宪法解释原则”,即国会不能通过立法来剥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因此,法院判决麦迪逊败诉,并宣布《司法条例》违宪。
4. 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宪法解释原则,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该案对世界各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典型案例二:法律适用案例——辛普森案1. 案件背景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杀害。
警方怀疑辛普森涉嫌谋杀,并将其逮捕。
2. 案件过程本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辛普森聘请了强大的律师团队,通过辩护使陪审团相信辛普森无罪。
3. 案件判决经过陪审团审议,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争议。
4. 案件影响辛普森案暴露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该案对美国司法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典型案例三:宪法修正案案例——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1. 案件背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有权保持和携带武器,以维持一个健全的民兵,这一权利不应被侵犯。
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2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双方原系邻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矛盾。
2018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租赁张三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四擅自将房屋内的部分设施损坏,并擅自将房屋内的部分空间改造成仓库,严重影响了张三的正常居住。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恢复房屋原状,但李四置之不理。
2018年12月,张三将李四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2.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三、法院审理1. 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本案中,李四擅自损坏房屋设施、改变房屋用途,侵犯了张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
2. 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擅自损坏房屋设施、改变房屋用途,给张三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恢复房屋原状。
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1.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李四擅自损坏房屋设施、改变房屋用途,侵犯了张三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宪法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案例是指涉及宪法解释、宪法适用以及宪法诉讼等方面的案例。
本文将以“宪法诉讼第一案”——“杨振宁诉中国科技大学案”为例,对其进行分析,探讨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二、案例背景1982年,中国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科大”)教授杨振宁因其女儿在科大就读期间遭遇不公平待遇,向科大提起申诉。
申诉无果后,杨振宁向中国教育部投诉。
教育部调查后认为,科大的处理并无不当。
杨振宁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
三、案例分析1. 宪法适用本案中,杨振宁诉科大案涉及宪法法律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司法公正。
2. 宪法解释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进行阐释,明确其含义、适用范围和效力。
本案中,法院需要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条款。
3. 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宪法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杨振宁以宪法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
这体现了宪法诉讼的特点。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科大在处理杨振宁女儿退学一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并赔偿杨振宁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宪法为依据,对宪法条款进行解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宪法诉讼的意义宪法诉讼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本案中,杨振宁通过宪法诉讼,成功维护了其女儿的权益,也促使科大改进了内部管理制度。
宪法案例分析题法律审查(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乙公司认为原告甲公司侵犯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公司提出,原告甲公司所使用的涉案作品与被告乙公司所创作的作品在内容上存在高度相似性,且被告乙公司已经对涉案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因此,被告乙公司要求法院依法保护其著作权,判令原告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市某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法律审查。
经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案涉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宪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存在冲突。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据宪法的规定,对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以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法律审查的意义法律审查,又称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审查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审查可以确保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宪法的规定,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2. 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法律审查可以防止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3.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审查可以确保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审查可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依据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三、法律审查的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律审查的程序如下:1. 审查主体:法律审查由人民法院负责。
2. 审查对象:法律审查的对象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3. 审查内容:审查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是否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内容。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据此进行了房地产开发。
2010年,甲公司完成了一期工程的建设,并开始销售住宅。
2012年,乙市某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乙小区业委会”)成立,业主们开始关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物业管理问题。
在2013年的一次业主大会上,乙小区业委会向甲公司提出,要求甲公司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小区内配套的商业设施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甲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建设,移交商业设施属于无理要求,拒绝移交。
乙小区业委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移交义务。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小区内配套的商业设施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关于移交商业设施的法律依据本案中,甲公司所开发的住宅小区内配套的商业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有权要求甲公司将商业设施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
(三)关于甲公司拒绝移交的理由甲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建设,移交商业设施属于无理要求。
然而,甲公司的这一观点并不成立。
首先,合同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虽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建设,但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物权法》规定的义务。
其次,甲公司移交商业设施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
事实上,移交商业设施后,甲公司仍可从商业设施的经营中获得收益。
宪法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德克萨斯州奥斯汀市一位名叫罗莎·帕克斯的黑人女孩,因拒绝在公交车上的“种族隔离”座位上让座,被白人司机逮捕。
这一事件引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
同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二、案件事实本案原告为非洲裔美国儿童,他们因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原告的家长代表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被告为德克萨斯州教育委员会,代表全州公立学校。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5月17日作出判决,以9比0的投票结果,推翻了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制度违宪。
法院认为,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是非法的。
四、判决理由1. 最高法院首先回顾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即“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剥夺任何人在州管辖范围内的人权或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这一条款。
2. 法院进一步指出,种族隔离制度不仅侵犯了非洲裔美国人的平等权,也损害了美国社会的整体利益。
种族隔离导致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加剧了种族间的矛盾和冲突。
3.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背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由和民主。
种族隔离制度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是对人权的侵犯。
五、案件影响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该案的判决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为非洲裔美国人争取平等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
2. 该案判决对美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后,美国最高法院陆续作出一系列判决,进一步推动种族平等和民权事业的发展。
3.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世界其他国家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许多国家借鉴美国经验,推动本国民权事业的发展。
六、案例分析1. 宪法性法律案例分析应关注宪法性条款的适用。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将平等保护条款应用于种族隔离问题,为非洲裔美国人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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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
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
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
”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标准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
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
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大学生旷课,有权力??请评析
一、大学生旷课是一种越轨行为
所谓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标准的行为。
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
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不适当行为类型。
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
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
也就是说,对于越轨,是几乎所有人都会有的经历,虽然这种经历有故意和无意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分。
大学生旷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这种行为违反了学生守则和课堂秩序,因此属于越轨行为。
在学校,作为一名学生所希望的是,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得到发展,老师激励学生追求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批判的思考方式,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这里,进步的教育工作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开放的、多样化的教学环境。
它鼓励创造力、好奇心和求知欲,学习进度和课程结构也富有个性。
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学校的环境都能向着这些方向改造好,那学生旷课的几率也会大大减少。
相信每一位有理性的大学生都会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对于逃课,当然不被提倡,但本人也不反对,关键是逃的是什么课,什么课该逃什么课不该逃,有应该的理性的认识。
所以我觉得,对于大学的旷课现象,分析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旷课。
齐玉岺师案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上她
受到侵犯的主要受教育权,侵犯权只是侵犯受教育权的手段,对劳动就业权的侵犯也只是侵犯教育权的后果。
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权不能获得直接的宪法救济,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予以实现。
〔1〕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受到国家公权力保护的宪法权利。
同时,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具有私法意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明确规定,而只能将其视为对传统民法中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隐含权。
然而,我国现行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旦遭受侵犯是可以获得民事法律方面的救济的。
〔2〕至于受教育权遭受侵犯如何救济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运用民法理论,将公民受教育权理解为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身自由权,用保护人格利益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并通过司法解释性的批复,明确指出了以侵犯权的手段来侵犯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提供了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确认侵权者的行为不合法,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终审判决,使这一具有宪法性争议的权利纠纷案件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
当然,如果权利的其他救济途径没有被用尽,此类权利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申诉或民间调解和和解的诉讼与非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乙肝就业歧视案
就本案而言,涉及到乙肝人群的三项宪法权利。
一是平等权,每个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
按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根据张某隶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是根据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个人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资格。
这就是歧视,是对整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在报考公务员时的歧视。
歧视一个人的后果是什么
,就是你从今后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
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无关的。
而歧视的意思,就是否认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
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力量。
二是政治权利,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
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
冯天浩21:31:13
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
三是人格和隐私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但凡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
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
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
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
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
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
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
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
“河南种子条例”案
身高就业歧视案
近代宪法将平等、自由和财产作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人权予以确认。
1776年,作为美国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揭开了基本人员保护的宪法原则,而其中的“平等权”即被视为一切基本人权之基础。
《独立宣言》宣布,所有国民不管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后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之保障,始得普遍与彻底。
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亦确认平等权为基本人权的第一项内容,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异。
”法国宪法第6条规定:实质上是指“任何人不分种族、哲学或宗教信仰、政治信念,皆不能被排斥在某一职业之外,或被剥夺某一权利,任何说明具有这种排斥性的法律都将违背《人权宣言》中的原则
”在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以后,欧洲大陆各国制定的宪法,都明确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近代宪法基本原则,将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予以保障。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这说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表达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上的具体
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权要求国家权力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在法律上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