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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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

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

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

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拆管字[2008]第02号)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

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0.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自2015年2月实施起已满五年,鉴于该文件目前对我局相关处室的工作能够予以有效指导,经研究该文件延期使用。

另因机构调整,文件内容中涉及的“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统一修改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5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清理整治市内架空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清理整治市内架空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清理整治市内架空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石政办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清理整治市内架空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6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清理整治市内架空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清理整治市内架空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省会容貌景观,消除架空线私接乱拉、影响景观和安全的现象,根据《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和2008年迈大步实施方案》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清理整治空中横跨街道的电力、通信线、广播电视线路和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按照入地、入管等方式集中敷设,确保管线整齐、美观、安全,市容景观明显改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此次清理整治主要针对我市石环公路以内的以下管线及设施:(一)沿城市道路设置的所有架空通信管线。

(二)沿城市道路架设的10千伏以下电力线。

(三)横跨城市道路的各类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等。

(四)设置于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和城市广场、绿地以及重要公共场所范围内的变台、箱变、环网柜、通信交接箱等设施。

(五)设置于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和城市广场、绿地以及重要公共场所范围内的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六)设置于城市道路红线及城市广场、绿地范围以外,但对市容市貌和城市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线及附属设施。

二、工作任务(一)对已建有地下管道的路段,其架空线直接利用现有管道入地穿线。

(二)对尚未建设地下管道的路段,由规划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采取全程顶管或开挖方式,责成建设单位建设地下管道,同时完成架空线的入地穿线工作。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设计深度及指标要求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设计深度及指标要求

附件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设计深度及指标要求(试行)一、设计深度要求1、总平面规划图正式报建纸图为蓝图,制作总平面图时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图例、图签等;3、图纸比例为1:500、1/1000、1:2000,制图单位为米,坐标与规划部门提供的地形图坐标一致。

4、总平面图应在批准的规划红线范围内设计布臵,用地红线外用地需要按现状或已批规划表达,并应准确的表达规划红线图中控制内容(如道路红线、规划绿线、紫线、蓝线等),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标注清楚或用图例表示清楚);(2)铁路、高压走廊、绿化带、河道、工程管廊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3)图中准确反映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高度)建筑正负零标高、场地设计标高、建筑间距,明确标注建筑物(裙房、主体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道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物间距(项目内部建筑距离及周边建筑物与外部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4)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含小区级道路)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5)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6)总平面图中的地形图应清晰并与新设计的内容在线条深度上应明确区分,图纸比例准确。

总平面图上的用地界线、建筑、道路、环境的各种设计线型应粗细有别、层次分明;(7)地块内须保留的建筑应注明,其规模应计入项目总的建设规模;(8)规划用地统计表、居住用地平衡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公共设施配建一览表、建设规模详细一览表等完备。

5、审核后的电子图纸经加密后,返回建设单位打印出图并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设计师印章。

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公示牌内容的通知-石建办[2005]82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公示牌内容的通知-石建办[2005]82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公示牌内容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公示牌内容的通知(石建办〔2005〕82号2005年6月8日)各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我市于2002年开始实施“建设项目公示牌”制度,三年来,公示牌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通过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的方式,方便了群众监督工程建设,保障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经研究,对建设项目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有关内容和设置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如下:一、公示牌公示的内容:公示内容及公示牌规格见附图。

其中总平面图纸需经规划部门审批并加盖公章,且需标明各栋建筑物的尺寸、间距、高度及绿地、道路的位置、尺寸。

二、公示牌的设立时间及位置: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检验灰线时将公示牌设立在规划部门指定的位置;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止,设置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围墙外的显要位置公示于众。

三、对未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不予放线、验线,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四、公示牌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示牌擅自撤除或移位;公示牌丢失、损坏的,建设单位需要重新设置或修复。

五、市规划局法规监查管理处和各规划分局、市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处和建筑市场稽查大队负责监督公示牌的设置和使用情况。

附件:“建设工程公示牌”内容及尺寸(略)——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土地违法问题集中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土地违法问题集中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土地违法问题集中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土地违法问题集中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开展土地违法问题集中整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开展土地违法问题集中整改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强力整改我市土地违法问题,切实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违法问题集中整改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及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召开的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集体约谈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坚决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同时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的各项机制,强力推进“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管理秩序,推进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

工作目标:一是各级政府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有效提高。

提升各级党政干部对土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和利用土地意识;二是没有处理到位的问题有效解决。

对土地违法问题,依法严厉查处,严格落实“六到位”要求(即:行政处罚到位、移交公安到位、移送纪检监察到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追究党政纪责任到位、拆除复耕到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4•【字号】石政办函[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7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一)压占规划道路的;(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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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3、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

垂直布置时,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八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3、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

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

第九条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第十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

第十一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十二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1、多层建筑应退让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

2、高层建筑应退让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且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3、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54米以下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6.5米;54米及以上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10米。

主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

第十三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五条因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低于正常间距的0.7倍。

第十六条遇有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和退地界由参照相应规范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超过80米;2、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超过60米;3、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4、增加建筑物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2倍加大最小建筑间距,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加大退地界距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表一规定。

注:1、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第四条红线宽度小于等于15米的城市支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五条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六条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退红线距离应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退红线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

第九条建筑退红线距离还应满足项目本身配套管线及其设施布置的要求。

第十条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大于0.5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并按表一执行。

第四条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并按表二执行。

第五条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不同类别用地分别计算;其它性质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按有关规划及规定另行确定。

第六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七条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第九条在建筑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划、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容积率奖励办法,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场地面积和容积率乘积的一半,同时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

第十条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超出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十一条本技术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名词解释:1、容积率: 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总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

其中,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建筑,其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5米,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6米。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地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2、公共开放空间:指广场、绿地等供市民活动、游憩的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沿城市道路或广场设置;(2)在满足规定退距后,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宽度不小于5米;(3)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4)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用途。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插建住宅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限制和规范插建行为,切实优化居住环境,依据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三条旧城改造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原则上以红线宽度2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区域规模为最小开发单元,严格控制插建。

第四条插建住宅是指户数小于500户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目(不包括危险住房改造项目)。

居住小区内部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项目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目,也适用于本规定。

第五条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

第六条居住街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

第七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高层住宅。

第八条插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

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组团。

插建商业办公项目应位于居住小区边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

插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

第九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

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层住宅。

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第十条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列要求:1、土地权属明晰。

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3、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并提供由业主大会按照《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出具的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并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公证或见证。

4、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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