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审批与监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他县(市)、矿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一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开展各类专题研究,作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基础。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三)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在报请进行技术审查前、规划成果报送省政府审查及市人大审议之前,均应经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应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专题研究、市规委会审议等程序。
第二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以及鹿泉、栾城、藁城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组织编制;正定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五大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基地管委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综述城乡规划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省、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石家庄市城乡规划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规划的过程。
为了适应石家庄市未来的城市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了本技术规定,以指导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二、城市功能区划石家庄市将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划分为功能区。
功能区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功能区的划定将根据市区的需求和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
同时,根据不同的功能区类型,还会有相应的规划标准和规划要求。
三、城市人口规模与布局根据未来的城市发展预测和人口需求,制定石家庄市的人口规模与布局。
根据人口规模的情况,合理划定城市的人口密度,合理配置人口资源。
同时,还要根据人口布局的要求,将城市分为多个居住区,合理规划住宅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
四、城市道路网络规划城市道路网络规划是石家庄市城市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交通流量预测,合理规划城市的道路网络。
道路网络的规划要综合考虑交通需求、交通流量、交通工具等因素,使得道路布局合理,交通畅通。
同时,还要规划步行系统、自行车道等非机动车交通网络,提倡低碳出行。
五、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地系统是石家庄市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地系统的规划要考虑到城市空气质量、生态环境、居民休闲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城市的绿地面积和布局。
绿地系统要包括公园、广场、河流、湖泊等各类绿地空间,以及相应的绿化植被。
同时,还要规划绿道系统,提供良好的步行和骑行环境。
六、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城市市容市貌规划是指对城市的建筑风貌、外观形象进行规划和管理。
根据石家庄市的文化特色和历史遗迹,合理规划城市建筑的风格和外观。
要求城市建筑的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
同时,还要规范城市道路的建筑、亮化、标识等方面,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位。
七、农村规划管理除了城市规划管理,对石家庄市农村地区也有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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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加强与其他规划和专业技术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交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增加参与度。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加强对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城乡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注重创新和实践,不断提高规划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乡规划的内容、范围、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括调研、方案设计、评估、公示等环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数量规模,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划标准和指标。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考虑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形成城乡一体化规划体系。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结合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按照编制的规划内容和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严密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控和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集约化使用。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2014年3月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9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
市区发展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都市区发展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县(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都市区以外县(市)发展应促进城乡协调,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产业、人口、土地适当集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乡村建设水平。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术语B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前言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发展与农村建设相协调,推动石家庄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本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城市建设、农村建设的相关规程,以期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二、城市规划管理1.城市总体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城市空间结构,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2)城市总体规划区划分为功能区,明确不同功能区域的用途和规模,合理配置城市资源。
(3)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生态建设,提高城市品质。
2.土地利用规划(1)土地利用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土地的高效利用。
(2)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位置。
(3)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
3.建设项目规划(1)建设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空间结构相协调。
(2)建设项目规划要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3)建设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规划管理1.村庄总体规划(1)村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农业发展和农民创收的需要,合理布局村落空间结构。
(2)村庄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农业生产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
(3)村庄总体规划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促进农民增收。
2.集体经济项目规划(1)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符合村庄总体规划的要求,与村庄空间结构相协调。
(2)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
(3)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注重可持续发展。
四、城乡规划管理机构1.城乡规划管理部门(1)石家庄市设立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0731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鹿泉、藁城、栾城四个组团县(市),以及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特定地区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规划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4条特定区域、旧城改造区范围界定(待定)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表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表1续表1第6条土地使用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2进行分类管理。
各类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兼容和混合使用。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用地兼容性和混合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兼容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单一性质的用地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用地正向兼容,被兼容的用地面积在总用地面积中的比例不超过20%:生活居住区:A1>A2>B12>B2>B30>B31>B32>B34;工业生产区:A1>A2>B30>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区:A1>A21>A22>A23>B2>B12>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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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的有关技术规定的制定、施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范围和要求第三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农村规划以及其他特定规划。
在规划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要求:1. 开展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原则,注重可行性、可持续性和适应性;2. 遵循合理发展的原则,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3. 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规划协调衔接;4. 加强规划管理的公信力和透明性,提高民众参与度。
第三章规划编制和审核第四条规划编制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清晰的规划目标和任务;2. 全面的规划基础和调查研究;3. 合理的规划布局和空间组织;4. 具体的规划措施和对策。
第四章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强化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2. 加强规划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3. 健全规划实施考核和奖惩机制;4.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规划调整和修编第九条规划调整和修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决策,明确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2. 系统评估,确保调整和修编的合理性;3. 合理安排时间,确保调整和修编的及时性;4. 充分征求意见,确保调整和修编的参与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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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 术语B 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二)土地兼容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单一性质用地,在其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兼容使用符合控规或表5-1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三)混合或兼容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用地面积比例对用地进行划分,并在出具规划条件前明确具体用地性质和用地划分比例,按照相应的规范确定有关规划指标及配套设施要求。
确需按照竖向混合使用方式进行用地划分的,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技术论证确定。
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时,不宜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用地划分。
(四)土地兼容和土地混合使用不得同时采用。
第6条利用现状多层居住片区内部零散用地进行建设的,应优先用于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内现状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当统筹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不得进行住宅或商业开发。
第7条各类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进行确定。
涉及城市规划控制线的,还应符合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8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控制及计算规则按照《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和补充各类建设用地的用地标准。
第9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5%,同时还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要求;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50%,用地局促或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经交评论证后确定;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建筑系数不低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60%;行政办公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40%;中高等教育设施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25%;医疗卫生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5%;其他用地根据功能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10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职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第11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执行。
本标准户均居住人口按3.0人计,人均建筑面积按35㎡计,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及户均人口按实际建设情况计算。
第12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满足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各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要与居住区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投入使用。
需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应优先实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各期分摊公建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目中配套设施建设比例。
第13条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在保证建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总用地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相应指标的70%。
各类设施混合按《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执行。
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14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公建配套、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依据;(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三)棚户区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为房管部门认定的D级危房,与其毗连的同一街区内现状多层且建筑年代满30年的建筑可一并改造;(四)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严格限定在宅基地范围内,宅基地周边的零散用地、边角用地经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或国土部门认定后,可纳入项目用地范围;(五)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应将零星用地纳入统一规划用地范围以内;(六)项目用地范围还应当考虑需代征的相邻城市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第15条核定项目周边需代征的公共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需代征的公共用地应包括除快速路主路及与其相连接的立交用地以外与项目相邻的城市道路、绿化带、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设施、河渠等;(二)需代征的道路、绿化带宽度总计不超过80米;(三)需代征用地两侧均为可开发项目,由两侧项目分别代征一半用地;若仅一侧为可开发项目,则由项目代征全部用地;(四)自行改建项目不需重新划拨或出让土地的,无需代征相邻公共用地;(五)项目用地与规划道路、绿化带之间的剩余用地不足以单独实施改造的,该公共用地需由该建设项目代征。
第16条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有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线路、绿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市政等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上述公共用地应全部预留。
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第17条生态协调区是指在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位于中心城区与组团城区之间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生态区。
具体范围为自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围至滹沱河—京港澳高速—衡井公路—青银高速—京昆高速围合区域内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的区域。
第18条生态协调区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
生态协调区内重点发展生态农业、生产性绿地、近郊风景林地等具有生态补偿、调节、休闲功能的绿色产业。
生态协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
对污染较重、占地规模较大、不宜在生态协调区发展的企业,应逐步向工业园区搬迁。
第19条生态协调区内的乡村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乡村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涵养等用地,并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城市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等设施用地。
鼓励对符合迁并条件的村庄进行迁并建设,村庄发展已融为一体的多个村庄宜进行统一规划。
第20条生态协调区内村庄的用地分类按住建部建村〔2014〕98号文中《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执行;村民宅基地标准按《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一)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二)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10平方米的村庄,经过整合利用后,总规模应缩减到人均110平方米以内;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10平方米的村庄,经过整合利用后,不得突破原有建设用地规模。
(三)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等城市或区域基础设施占用村庄建设用地的,剩余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能够完成安置的,不再新增建设用地;剩余村庄规划建设用地不能完成安置,且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10平方米的,可以酌情增加建设用地。
第21条生态协调区内村庄的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多个邻近的村庄可按服务半径统筹配套公建。
具体配建标准参照冀建村〔2011〕151号文中《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
生态协调区内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后,在节余的村庄建设用地和污染企业腾退土地上,鼓励建设养老设施、文化设施、体育康体设施等公共设施,并按照乡村建设许可实施管理。
第22条经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村庄方可实施集中村庄改造。
村庄改造原则限定在原有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以村庄为单位,按户籍人口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
产业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原有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改造后的节余的宅基地范围之内。
用地规模小于0.3公顷的零星村集体建设用地一般不再单独实施改造。
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一般以多层为主,容积率不高于1.1,建筑密度不高于30%,绿地率不低于30%,住宅面宽不得超过50米。
在基础设施条件允许且经90%以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建设小高层,容积率不高于1.5,高度不超过36米,绿地率不低于35%。
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宜按照《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配建公共设施。
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3条建筑间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还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24条遇有超出本规定所列情形的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参照相应规定具体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