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奖金举证规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工资的情况举证。
(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5)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6)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7)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9)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10)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读】此案中的竞业限制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应遵守。
老东家公司在去年11月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向胡先生支付相关补偿金,并无不当。
需指出的是,即使老东家公司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是胡先生当即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理由。
奖金争议司法审查标准及疑难分析

奖金争议司法审查标准及疑难分析文/陈 伟■劳动人事争议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者提供超额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实现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形式。
奖金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包括奖金、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年度奖金、绩效工资等,其本质上均为奖金。
奖金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除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以外,在部分地方性法规中,对奖金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关于奖金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奖金的法律渊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还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
因此,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亦成为奖金的渊源。
“离职员工不予发放年终奖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关于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CASE案例■劳动人事争议然相反的裁判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奖金是否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且上述规定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既然用人单位依法作出上述规定,故有权不予发放。
另一种观点认为,奖金属于劳动报酬,上述规定属于侵犯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报酬,故上述规定限制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属于无效规定,故尽管员工离职,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发放劳动者的年终奖。
劳动仲裁举证陈述

劳动仲裁举证陈述尊敬的仲裁员: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现就我与被申请人姓名之间的劳动争议,向您提交我的举证陈述。
一、案件背景我于入职时间与被申请人姓名建立劳动关系,在工作岗位工作。
然而,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姓名存在一系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二、举证内容1、劳动合同我提供了与被申请人姓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我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重要条款。
这份合同可以证明我与被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双方对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2、工资发放记录通过银行流水账单,我展示了被申请人姓名向我发放工资的情况。
从这些记录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姓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支付的约定。
3、加班记录我保存了加班申请单、工作邮件、工作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我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情况下为被申请人姓名提供了劳动。
但被申请人姓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4、工作安排与任务分配我提供了上级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邮件、工作群中的任务分配记录等,用以证明我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超出了正常合理的范围,而被申请人姓名未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调整。
5、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被申请人姓名在解除时间以解除理由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
我认为该解除行为不合法,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我,也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我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与本次劳动争议案件密切相关。
劳动合同直接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工资发放记录反映了工资支付情况;加班记录体现了加班事实;工作安排与任务分配说明了工作强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则是争议的关键所在。
四、对案件的影响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姓名在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存在诸多违约和违法行为。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年终奖争议详解

年终奖争议详解文/陈 伟CASE案例■劳动人事争议春节前后,年终奖的发放问题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心的话题。
在实务中,年终奖引发的劳动争议非常普遍。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情况于每个财务年度(一般为自然年)结束自行决定发放的奖励,其支付形式既可以为货币形式,也可以是物质奖励或者股权奖励。
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年底前离职能否获得年终奖?发放年终奖是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经过大量案例检索和法律研读,撰写此文,希望能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一些有益的思考。
案例背景李某系某市外来从业人员。
2008年3月3日,李某进入甲公司工作,担任全球品类采购经理。
2010年1月1日,双方签订自201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李某)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甲方(甲公司)安排的工作;不得从事与甲方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亦不得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公司或其他组织。
乙方如发生前述情形属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6年9月10日,李某将其妻子王某的电话号码(微信号码)告知甲公司供应商赵某,要求赵某的妻子购买王某微店出售的化妆品,之后,王某与赵某妻子之间发生多次商业交易,每次货款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付款方式转账至王某或王某闺蜜的账户中。
2017年4月,甲公司对供应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调查。
2017年5月22日,甲公司通知取消了赵某的供应商资格。
2017年7月18日,甲公司以李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公司利益冲突政策的行为,未向公司如实申报其妻与公司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并在公司内部调查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等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1627元。
2017年7月25日,李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0728元、2017年年终奖61952元。
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法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家进⾏阅读。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立案申请及受理1.1 申请受理(1)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1.2 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已经依法进行了劳动仲裁协商,但仍不能达成协议。
1.3 不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未经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协商。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组成2.1 仲裁员资格(1) 仲裁员应当具备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工作者之一。
(2) 仲裁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擅长争议解决,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仲裁员应当在职财务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2.2 仲裁员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将具有资格的仲裁员列入名册,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2.3 仲裁庭组成(1)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单人仲裁庭由主任仲裁员担任,三人仲裁庭由庭长担任。
(2) 仲裁庭组成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组成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异议。
第三条证据交换和举证责任3.1 证据交换(1)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单等。
(2)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并在庭审前三日内将证据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2 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其否认事实主张的责任。
(2) 当事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做出调解仲裁决定。
第四条仲裁程序4.1 举行听证(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指定日期和地点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
劳动争议 考勤 举证

劳动争议考勤举证摘要:一、劳动争议的概念与类型二、考勤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性三、举证责任及举证内容四、应对劳动争议的方法和建议正文:一、劳动争议的概念与类型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因劳动权益发生纠纷的现象。
劳动争议的类型繁多,常见的有工资争议、工时争议、福利待遇争议、劳动安全卫生争议等。
在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二、考勤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性考勤,是记录员工工作时间、工作时长和工作出勤情况的管理手段。
在劳动争议中,考勤往往成为判断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如工资、加班费、请假、旷工等。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重视考勤管理,确保考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举证责任及举证内容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福利待遇发放记录等。
2.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如工资单、加班记录、请假记录、工伤认定等。
四、应对劳动争议的方法和建议为了避免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和应对:1.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加强考勤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确保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定期与劳动者确认考勤情况,避免因考勤问题引发争议。
3.依法及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
4.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劳动者遇到问题要及时反映,用人单位要积极回应,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5.增强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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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奖金举证规则
一、背景介绍
劳动仲裁奖金是指在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由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裁定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劳动纠纷中,举证是一项非常关键的步骤,决定着劳动者能否获得应有的奖金。
本文将就劳动仲裁奖金举证规则进行探讨。
二、举证责任
在劳动仲裁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劳动者应当提供与劳动纠纷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用人单位则需要提供与劳动者工作情况、工资支付等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三、证据形式
劳动仲裁奖金举证可以采用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物证等形式。
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可用于证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情况。
口头证据主要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陈述和证言。
物证可以是劳动者的劳动工具、劳动成果等,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和工资支付情况。
四、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在劳动仲裁中,举证方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合法的,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形式。
同时,证据的可信度也是劳动仲裁机构考虑的重要因
素。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可靠,并经过充分的核实和验证。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是相对的。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具有更多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部分。
用人单位则需要提供与劳动者工作情况和工资支付相关的证据,以便劳动仲裁机构做出公正的裁决。
六、举证期限
劳动仲裁奖金的举证期限一般为劳动纠纷解决程序的一部分,具体根据不同的劳动仲裁机构的规定而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供的,劳动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做出裁决。
七、举证规则的公正性
劳动仲裁奖金举证规则应当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举证规则应当明确、具体,避免规定过于苛刻或模糊不清,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八、结论
劳动仲裁奖金举证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于劳动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
在劳动仲裁中,双方应当遵守相应的举证规则,提供充分、真实、可靠的证据,以便劳动仲裁机构做出公正的裁决,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