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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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宣传材料

质量管理办公室

2009年1月

目录

一、STCW78/95公约简介 (2)

1.STCW78/95公约概况 (2)

2.1995 STCW修正案在培训方面新增加内容 (2)

3.STCW78/95公约对船员教育和培训的影响 (2)

4.STCW78/95公约对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2)

二、我国履行STCW78/95公约对建立船员教育和培

训质量体系的要求 (3)

1.交通部对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要求 (3)

2.国家海事局对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要求 (3)

3.质量体系的基本要素 (3)

4.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管理规则主要用语 (3)

三、质量体系的主要术语 (4)

1.质量管理 (4)

2.质量体系 (4)

3.质量体系文件 (5)

4.质量审核 (5)

四、ISO9000系列标准的基本知识 (6)

五、我校的质量体系 (7)

1.建立和运行质量体系的意义 (7)

2.建立质量体系的依据 (8)

3.我院质量体系的要素和文件.......................... .8

4.我院地教职工在工作中应遵循5个W1个H (8)

5.我院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 (8)

6.我院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及内涵 (8)

7.我院质量体系试运行的日期和内、外审的日期 (9)

8.我院员工参与质量活动的要求 (9)

一、STCW78/95公约简介

1.STCW78/95公约概况

STCW78/95公约是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as amended in 1995的英文缩写。

其中: S-标准 T-培训 C-发证 W-值班

中文翻译是:经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STCW公约是唯一对海员素质提出要求的国际性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目前已有121个缔约国,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随着海运事业的不断发展,船舶高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人的因素日益重视,原先于1978年7月7日通过的STCW公约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国际海事组织对STCW公约进行了全面修改,并于1995年7月7日召开的缔约国大会通过了修正案。

1995年STCW修正案已于1997年2月1日生效,同时要求各缔约国最迟于1998年8月1日实施;对于1998年8月1日前已进入海员队伍的人员及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最迟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面符合公约规定。

2.1995年STCW修正案在培训方面的新增内容

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定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加强海员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进自动化船舶的“功能发证”体系,即三个级别、七个功能适任标准。

3.STCW78/95公约对船员教育和培训的影响

STCW78/95公约对海员的适任标准予以更全面的细化,是各缔约国船教育和培训机构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和大纲的根本依据,给我国船员教育和培训内容及方式带来结构性的改革。

通过加强船员教育和培训来提高船员素质,减少人为失误,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

4.STCW78/95公约对船员教育和培训要求

1)提出了强制性规定及最低标准和建议性指导。(标准+指南)

2)要求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项目评估。(考试+指南)

3)对船员实施应有的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一般技能+特殊技能)

4)要求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完成陆地船员教育培训和相应的船上培训或见习。(陆上培训+船上培训)

其机构应建立质量体系。(资格要求+质量体系)

二、我国履行STCW78/95公约对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

要求

1.交通部对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要求

1)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其开展的各项培训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地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2)交通部1997年第14号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五十九条:“从事海员教育和培训的航海院校或其他机构应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质量体系证书。”

2.国家海事局对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要求

1)港监字(1997)348号文:“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院校、培训中心等有关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并于1998年8月1日前通过由被授权的港务监督组织的审核,取得海事局颁发的质量体系证书。”

2)港监字(1998)001 号文附件《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实施指南》,专门对各类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并保持质量体系,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基本要求。

3)港监字(1998)143 号文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规范了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行为,保障审核工作公正、有序、有效地进行。

3.质量体系的基本要素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1)质量方针、2)职责和权限、3)教学计划、4)学员录取与管理、5)教学与管理人员、6)教学和培训设备、 7) 教学和培训的实施、8)质量记录控制、9)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10) 纠正和预防措施、11)文件与资料控制、12)内部审核等基本要素。

其中:1)、2)及3)体现为质量体系总体管理标准;

8)、10)、11)和12)体现为质量体系职能管理标准;

4)、5)、6)、7)、9)体现为质量体系业务管理标准。

4.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管理规则主要用于

1)“船员教育和培训”──系指船员为取得适任证书和特殊、专业培训合格证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

2)“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系指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院校、培训中心及其它具有相同功能的机构。

3)“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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