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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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3年9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我省法定培训收费项目进行清理。
清理期间,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相关法定培训项目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需实施法定培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2014年1月1日起,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法定培训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8月8日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备案,对培训收费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价格、财政部门负责下列培训收费行为的管理:(一)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二)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三)省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管理的其他培训。
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由各设区的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洪价办字[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洪价办字[2013]18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教体局(社发局)、财政局: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学前班的收费行为,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及幼儿园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2013年5月8日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全日制幼儿园1.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400元/月/生,县城区为300元/月/生。
2.设区市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300元/月/生,县城区为200元/月/生。
3.城区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200元/月/生,县城区为150元/月/生。
4.农村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为120元/月/生,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为100元/月/生。
(二)寄宿制幼儿园寄宿制幼儿园在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收取其保教费,住宿费不再另外收取。
(三)半日制幼儿园半日制幼儿园按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60%收取。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沪价费[2013]1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13〕15号)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现就加强本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招生考试收费管理(一)研究生教育学费1.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费标准由市教委根据高等学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制定或调整研究生学费标准,须加强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的成本监审,严格审批程序。
2.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生均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档次,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后执行。
3.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学分设计方案和学分收费标准,并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4.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每学分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川教[2005]21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
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
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
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中小学杂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学校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禁止将中小学的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等开支。
各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各市、县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须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职业培训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职业培训
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07.10
•【字号】川价字费[2000]129号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制定我省职业培训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129号二000年七月十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培训学院有关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职业培训学院组建情况,经研究,现对职业培训学院的收费标准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职业培训学院所在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学年50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院,可适当加收50-200元的公寓管理费,具体加收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住宿条件,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三、各职业培训学院必须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批准手续,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并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00年新生入学时试行两年。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宁教财[2006]12号、宁价费[2006]147号、宁财教[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教财[2006]12号、宁价费[2006]147号、宁财教[2006]34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文)、《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5]105号文)和《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政府241号政府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实施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等级收费。
1、日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级中准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60元;市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00元;优质园每生每月300元;标准园每生每月200元;一般园每生每月160元。
以上标准,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需要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个别条件好、办园成本高的幼儿园,确需突破上述标准的,须报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全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
全托夜宿的,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0元。
全托不夜宿的(提供三餐服务),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40元。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1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89edef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2f.png)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15号)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近年来,随着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事业的不断发展,我省普通高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部分普通高中试点开设国际课程,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师资力量,促进了教学改革和课程国际化,为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师资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政策不够完善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审批权限混乱、收费标准过高等问题。
为探索我省普通高中教育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发展模式,规范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明确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是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普通高中学校开设的与国外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模式,其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政策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具体学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省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由省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除收取学费外,可收取服务性费用及代收费,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规定执行。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徐价费[2006]125号、徐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徐价费[2006]125号徐财综[2006]2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营运负担,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
二、认真做好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工作。
对现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一律取消;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权限从严核定收费标准。
各地应将清理情况于8月底前报市物价局、财政局。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文件中涉及到取消和降低的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收费单位要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保证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变相继续收费、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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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价[2012]1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1.19
【实施日期】2012.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穗价〔2012〕17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各种以办培训班为由的乱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 4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和《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1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市直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文〔2002〕21号)的精神,结合广州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培训收费
(一)强制性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或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培训对象参加的法定培训。
报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批准,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也列入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强制培训对象参加并实施收费的培训。
(二)强制性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管理。
(三)强制性培训所需的经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在年度列入部门预算,不足部分可适当向学员收取,其收费按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强制性培训收费包括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
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