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

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以下是我们整理相关建筑楼梯设计规范相关内容: 最新一次修订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呢? 整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 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 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的设计(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1372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的设计(正式版)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的设计(正式 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室外消火栓数量的确定 《高规》第7.3.6规定:“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 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 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但是 《高规》的《条文说明》是这样解释:“室外消火栓 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 括室内、室外两部分”,笔者认为《条文说明》的解 释超越了《高规》的规定。室外消火栓是室外消防用 水取水口,理应按室外管网来考虑。可以想象得到, 室外管网供水流量一旦确定,即使设置再多的室外消

火栓,其室外消火栓所能取到的水量的总和也就是室外管供水总量。当设计把室消防用水储存在室内消防水池时,室外管网一般就按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因此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来确定,但是《高规》第7.4.5.3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水泵接合器的15-40米范围内在一般情况下要设置室外消火栓。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在布置水泵接合器时,要考虑其相对集中,以利于与经计算的室外消火栓数量对应,一旦设计中有较多的室内消防系统需要较多水尖接合器,且分散布置时,则需要适当增设“额外”的室外消火栓。 二、水泵接合器数量的确定 众所周知,水泵接合器的主要用途是当室内消防

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中应用到的电气也越来越多,这给建筑防火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筑防火在建筑工程中占据着 重要的位置,不仅关系着人身财产问题,而且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安 全问题,因此,在建筑设计中防火技术是尤为重要的,要对其进行 格外的重视。建筑防火技术应该随着建筑业的发展而逐渐更新,满 足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本文将对建筑工程中防火技术的几个关键 点进行分析。 关键词:建筑防火技术;民用建筑;应用 在我国的早期民用建筑中,由于建筑技术、建筑工艺等的限制,防 火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并不广泛,即使是有建筑防火的设计,也仅 仅停留在表面,这使得建筑火灾时常发生,给人民的财产以及生命 安全造成威胁。如今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建筑水平也有了很大 的提高,对建筑防火技术的应用也逐渐重视,防火技术也有了突飞 猛进的提高,给我国的民用建筑提供了进一层的保护。本文将对建

筑工程中防火技术的主要应用部分进行探讨,对民用住宅进行设计时,该如何设计才能够起到防火的作用。 一、民用建筑中防火建筑材料的选择 根据多年的民用建筑火灾引发原因调查表明,很多住宅的火灾发生 都是因为建筑材料选择不当所引起的,很多建筑材料的燃点都非常高,一旦遇到高温或者是明火便会造成大面积的燃烧,可见建筑材 料在民用建筑中的重要作用,是提高建筑防火能力的有效措施之一。在民用建筑中,因材料引起的火灾总结出有两个方面,一是工程设 计师在对建筑进行设计时,只考虑工程建筑的经济效益,忽略了对 材料防火性能的考虑,通常选择的材料燃点都较高,从而使得建筑 投入使用时火灾的发生率较高;二是很多建筑材料燃烧后会释放出 大量的有毒气体,这些燃烧后的气体对人体产生很大的影响,阻碍 了居民的正常撤离,也妨碍了救援人员的正常工作。因此,在对民 用建筑的材料进行选择时,设计人员不仅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 更要将防火能力考虑在前,选择燃点低、质量优的防火材料。 二、防火技术在建筑结构中的应用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 >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建筑防火常用间距

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加1.5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 倍计算。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 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 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5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6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高层建筑防水盒防烟分区 1、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南宁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ICS 91.120.01 P 16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 973—2014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第1部分: 南宁市民用建筑 (内部翻印) 2014-1 -30发布 2014-2- 28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部分为DB45/T 973-2014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远杰、常万森、张要阵、邓剑华、刘浏、农旭政、膝江镇、庞波、潭方彬、黎承、熊国晓、杨德、章萍。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DB45/T 973-2014的本部分规定了南宁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和安全疏散设施、消防给水、防烟与排烟、消防配电、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等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南宁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消防设计,除执行本部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A 533-2005 挡烟垂壁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 发表时间:2017-05-18T15:10:57.5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4期作者:王进 [导读] 本文主要概述了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内容和现状,并就如何进行有效的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提出了一些对策。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10000 摘要:我国对于建筑设计中防火设计的研究起步比较晚,致使许多建筑物存在着些许安全隐患,甚至有些已经酿成了灾害,所以当前建筑防火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主要概述了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内容和现状,并就如何进行有效的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国内的建筑行业规模越来越大,但是建筑在设计和工程技术方面还很落后。在建筑设计过程中的防火技术设计不过关。而防火设计又直接关系到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必须重视。 1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现阶段,国内建筑行业规模持续扩张,不过整体来讲建筑设计及工程施工技术等方面仍是较为滞后,建筑施工中也就存在操作欠规范的情况,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设计中的发展非常不理想,诸多建筑物体往往出现多次火灾,这对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根据有关调查显示,诸多民用建筑火灾往往都是因为所使用的相关建筑材料不达标或者是不符合要求导致的,通常这些材料的燃点过低且极易引起火灾。因此建筑设计师们在设计民用建筑时务必保障材料选用是高质量、符合标准,最重要的就是要确保材料燃点是偏低的。 2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2.1建筑材料的选择与应用 建筑材料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仅如此,优质的建筑材料也是建筑防火技术在建筑设计上运用的关键。就当前我国以往民用建筑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来看,很多建筑出现火灾现象究其原因是建筑材料燃点过高,且非常容易被温度或者明火种影响而出现燃烧的现象。建筑材料引发火灾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建筑材料的选择过程中就没有考虑到其防火性能,而单单把建筑材料的价格放在首位,这也符合当前大多数建筑企业利润为先的发展理念,正是因为这种仅仅考虑经济利益的行为使得当前很多没有达到防火标准的材料在民用建筑中被使用,而这种不考虑建筑材料防火性能的选择方式在民用建筑一开始就隐藏着火灾危机; 建筑材料内部包含物质复杂,一旦发生燃烧现象会产生大量烟雾和有毒气体,这些有毒气体不仅对人们的呼吸存在很大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火灾发生时人员的逃离和抢险救灾工作的进行。由此可见,在民用建筑施工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到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不能仅仅把价格放在第一位,只有综合考虑了建筑材料的性能和价格之后进行了合理的选择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火灾问题,从而保证建筑物在施工和投入使用后的防火安全。 2.2房屋的平面和结构设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防火规定,为了降低民用建筑火灾发生的频率,需要科学的规范房屋的相关平面设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考虑到期针对的人群,一般不设在高层建筑内部。而如果设在高层建筑内时,所以一般设在较低的楼层之中,确保火灾发生时对小孩子的安全疏散,也可以避免因混乱情况对小孩子造成的人为伤害。在高层建筑中,一般商场设置在地下一层或者平层等较低的楼层,火灾发生时可以及时疏散人群,也可以避免因火灾过大造成楼层倒塌时,对人员的伤害。游戏等场所最好靠外墙进行建设和布置,避免将其安置在袋形走廊的两边火灾末端,因为此类场所的人员较为复杂,装修色彩和光线较为复杂,避免发生火灾时人员发生暴乱。如果此区域发生火灾,为人员的疏散提供较为宽阔的出口,避免拥挤等现象的出现。相关人员也能及时将火扑灭,减少火灾对建筑的损坏。 针对建筑的防火结构设计,在火灾发生时为了避免人员的拥挤,避免火势的过快蔓延,应避免将防火墙设计在U型和L型建筑的内部转角处。防火墙如若设计在转角附近区域,两个墙面的门窗洞口的最短距离不能低于4米。紧挨着防火墙两端的门窗疯狂的距离需要超过2米,如若不能,就必须设计固定的乙级防火窗。再则,在楼板处需要每隔两三层使用类似楼板耐火度最高的不燃体作为防火的分隔板。如若民用建筑的总体高度大于100米时,则需要对每层进行防火分隔。同时,针对防烟楼梯的前室与封闭楼梯间的内墙,只能在同层设计通向公共走廊的安全出口。而消防电梯必须在建筑的每层都停靠,而且其必须考建筑的外墙进行修剪,在平层需设计有疏散和逃生的直通出口。 2.3防排烟设计问题 高层建筑较普通建筑更高,层数相对较多,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烟气很难排出。大部分火灾事故证明吸入过多烟气的致死率最高,因此我们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方面尤其要重视排烟设计。防排烟设计包括两种方式,首先是自然排烟方式,即利用建筑内部竖井、外窗以及阳台来排除烟气;其次是机械的方式,包括加压防烟以及减压排烟。其中自然方式由于容易受到外部因素影响(如地区因素、风向因素等等),难以确保排烟效果,所以国家管理部门对于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做出了禁止自然方式排烟的规定。另外在高层建筑内部设置天井,确保内部消防电梯前室以及防烟楼梯间向其开窗自动排烟,这也是高层建筑排烟的优秀设计方案。 2.4安全疏散设计 当火灾发生时,最为重要的是组织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有序的疏散,避免火宅造成的人员伤亡。在对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进行设计时,需要考虑和计算安全疏散的距离、宽度、楼道三个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疏散的距离。依据相关部门的防火规定,对疏散距离进行科学的设计。 首先,大型空间内的安全疏散,这主要以高层建筑中的餐厅、阅览室、展览厅等人流量较多的公共活动空间。该区域的内部空间与疏散口的距离最好小于30米,最远点到疏散口的距离必须不能超过14米。在相关的具体规定之中对房间内部到房门的距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二者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袋形过道两端或者末端的最大范围。如果在建筑内部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设备,那么二者之间的距离可以适当的扩大约24.9%。 其次,类似于丁字形内过道的长度,应该依据安全出口之间的实际距离进行合理计算,例如袋形过道的长度需要加倍计算。针对地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 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 总平面布局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民用建筑设计中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建筑设计中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一、甲级防火门的设置 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5.0.1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民用通则》 8.3.1.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2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②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 ①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②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 ①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②剧场、电影院、礼堂宜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中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④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⑤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⑥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⑦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⑧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3.4.1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 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0 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 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 3.4.3规定的限制。 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厂房——厂房 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 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 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 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 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 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 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 ★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 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 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 库房——厂房(库房) 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 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 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 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 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 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民用建筑设计中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建筑设计中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甲级防火门的设置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5.0.1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民用通则》 8.3.1.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 ① 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3.2 ②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③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中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④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⑤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⑥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⑦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4.13 ⑧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汇总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距离(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 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累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与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专篇(简洁)90555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专篇 工程名称融景花园住宅小区4#楼 设计单位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2年 10月 18 日

消防设计自审表 注:备注中填写需要进一步商讨的问题,如规范中不明确的、超越规范要

求的、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等。 一、编制说明及填写表格注意事项 1、本表为民用建筑工程在施工图阶段完成设计时由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填写,供设计单位内部消防设计自审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时使用。 2、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3、表格中填写内容应完整、具体,并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 4、填写时应采用规范性专业用语及法定计量单位。 5、填表内容必须与施工图纸完全一致,其目的是提高消防设计自审及消防设计审核的效率,便于抓住要点,一目了然,表中内容是对图纸的提炼与完整的反映,不是对设计图纸的补充。 6、本表编制的主要依据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7、消防设计自审小组应严格审核图纸,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图纸不应当签发。 8、表中“[]”处为选择填写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形式填写。其余应按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文字形式填写。 9、表中主体指单、多层民用建筑及高层民用建筑的主楼,裙楼指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 10、本表所附各系统“计算书”应有详细的设计计算过程(包括运用的公式、参数含义、计算步骤、计算结果等)。 11、本表中未涵盖的设计内容可参照本表自行编制。

二、工程基本概况

三、总平面设计 1、设计建筑与四周建筑情况和间距 2、消防车道 3、消防车的登高立面及操作场地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 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 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 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 1.0.3.0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 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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