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湘财行〔2015〕82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行〔2015〕82号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和《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认真组织2016年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工作,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名单及协议价格情况报我厅备案。
附件: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2015年12月15日附件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和《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1.25印发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4〕4号2014.1.25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名3523)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同名352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5日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控制。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日期:1996-4-12执行日期:1996-4-12生效日期:1900-1-1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和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有人及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颁发对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五条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分级负责审核颁发,个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实施。
已经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统一式样颁发了行政执法证的,不再按本办法重新发证,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在单位是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二)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行使执法权的职责;(三)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政勤政;(四)受过本办法规定的持证培训,并取得持证培训合格证书。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9.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第六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市(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考核内容。
包括: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模与效益、信息统计、宣传和调研以及工作特色和亮点六个方面,其中前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点为综合加分因素,合并计入综合考核评分。
(一)基础工作(20分)1、机构和队伍建设。
是否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与采购职能是否彻底分离;是否配备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监管机构人员是否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2、专家库建设。
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库;是否制定了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的相关制度;对申报的专家材料审核、登记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反馈机制,反馈信息记录是否完整,评审专家库门类设置和人数是否适应工作需要。
《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更多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出1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第三条奖励包括给予奖励资金、授予“爱心单位”、“最具爱心单位”称号。
用人单位新开发岗位供残疾人就业,新吸纳就业的残疾人在5人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8%;或一次性新开发岗位吸纳就业的残疾人在50人以上,可以授予“爱心单位”称号。
用人单位残疾职工达到10名以上、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0%、且50%以上的残疾职工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可以授予“最具爱心单位”称号。
第四条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在岗工作,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月工资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奖励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奖励标准奖励人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奖励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50%。
第六条用人单位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奖励申请表》;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3.《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汇总表》及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4.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5.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凭证及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株政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务员收入分配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存在的津贴补贴发放秩序混乱和津贴补贴差距较大等问题,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各级各部门要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引导全体公务员充分认识规范津贴补贴的目的和意义,确保社会稳定。
三、城市四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市直机关标准执行;各县市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按年人均1.6-1.8万元确定。
各县市区具体方案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在启动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待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启动后,再按中央和省统一部署进行规范。
五、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由市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根据《湖南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及《株洲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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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21
【实施日期】199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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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奖励,发挥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先进事迹、褒奖先进人物的作
用,维护行政机关奖励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四)省人事厅确定的其他奖励。
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奖励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当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当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当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奖励工作,各有关
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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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先进集体的奖励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奖旗或者
奖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劳动
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其他名称的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先进个人可以由批准机关给予
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受嘉奖及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可以发给奖品或者奖
金;
(二)对记一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发给奖金;
(三)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
者发给奖金,同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