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外部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外资审计
【发文字号】银发[1996]15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4.30
【实施日期】1996.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
(1996年4月30日银发〔1996〕1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
外资金融机构每年在签署委托合同前应将其拟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名单及简历书面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随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简介。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委托合同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审计范围
(一)外资金融机构应委托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般审计规则程序,对外资金融机构年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近年来,金融行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随着金融体系的日益完善,金融化管理的不断推进,金融监管的趋严和金融治理的逐步完善,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就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运营安全和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应运而生。
一、外部审计监管的定义与必要性外部审计监管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审计时,由审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管,以保证该金融机构业务的合规性和财务的真实性。
外部审计监管的实施,对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打造透明的金融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财务数据都很复杂。
这些数据需要有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进行监督和核查。
而外部审计监管的实施,则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更为专业和全面的监督和服务。
通过外部审计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规避金融风险,进而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要点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中,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 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领域审计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财务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领域。
审计项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领域包括系统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性等。
2. 编制审计计划和程序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领域和审计项目,编制相应的审计计划和程序。
对于前期工作,需要了解该金融机构的许多重要信息,包括业务流程、系统、组织架构、风险防范等等,来为审计计划和程序的制定提供依据。
3. 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机构应通过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及根据审计计划,获取与其审计项目相关的证据,同时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进一步发现异常情况,如财务舞弊、金融风险和合规性问题等。
4.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该详细记录审计的过程、方法、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对问题的后续处理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业监管的补充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审计委托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整保存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上述档案进行检查。
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制度

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维护委托方、受托方与审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审计工作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委托审计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了解某一特定事项的真实情况,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活动。
第四条受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如实提供审计事项相关情况。
第五条本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独立、客观、专业。
第二章委托审计业务的申请和接受第六条委托方应当明确委托审计的目的、范围、时间等相关事项,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认真选择合适的审计机构,具有资质、信誉良好及专业能力的审计机构。
第八条受托方应当在接到委托后,认真审核委托合同,了解委托的具体要求和范围。
第九条受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根据审计机构要求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条受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如实提供审计事项相关情况。
第三章委托审计业务的实施第十一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和审计标准,组织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制定审计计划和调查方案,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当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专业的态度,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第十四条受托方应当在审计工作中,及时报告审计进展情况和可能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委托方沟通。
第十五条受托方应当在审计结束后,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并提供审计意见。
第四章委托审计业务的监督和评价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计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对审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提出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或相关监管机构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最新银行业外部审计指引[1]
![最新银行业外部审计指引[1]](https://img.taocdn.com/s3/m/fefa230b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1.png)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银行信息科技外部审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信息科技外部审计管理办法xx总发〔xx〕254号,xx年11月2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信息科技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规范各项信息科技审计工作,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xx〕19号)、《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监管达标路线图》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息科技外部审计工作主要是对信息科技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内容分为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管理方面的审计侧重检查管理流程、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技术方面的审计侧重检查各信息系统符合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配置要求以及其它技术规范的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科技外部审计的管理,保密和控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稽核监察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外部审计管理小组,由具备信息科技审计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构成。
由其负责外部审计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稽核监察部为信息科技审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主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并批准信息科技年度外部审计计划;(二)获取外部审计结果并提出改进要求;(三)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源。
第六条外部审计管理小组负责协调信息科技外部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外部审计机构的选择;(二)外部审计过程中我行资源的协调和安排;(三)外部审计工作的安全管理;(四)整理外部审计不符合项;(五)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跟踪。
第三章外部审计管理第七条为了更加客观地对信息科技管理的符合性进行验证,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稽核监察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信息科技外部审计。
第八条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外部审计业务前,应当由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监管的要求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符合条件的报请行领导批准实施。
第九条监管机构委派的外部审计机构对我行进行审计前,应出示委托授权书,并依照委托授权书上规定的范围进行审计。
第十条必须与外部审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我行的商业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5.06•【文号】银发[1999]157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999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总行制定了《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中心支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
附件: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附件: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外部审计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
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原则一家外国银行一般应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其在华全部业务的审计。
此项原则体现了外资银行本身的要求,从监管目的出发,一可以较好地保证对一家银行多家分行审计标准一致、审计内容衔接,有利于全面反映一家银行在华业务的整体情况。
二可以引导外资银行聘请审计程序比较规范、工作质量比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避免因地方保护行为聘用专业水准较低,运作不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提高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各级人民银行应鼓励和帮助外国银行统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外资金融机构每年在签署委托合同前应将其拟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名单及简历书面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随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简介。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委托合同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审计范围(一)外资金融机构应委托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般审计规则程序,对外资金融机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查。
(二)外资金融机构须按下列审计内容,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查:1.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
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科目进行审核并做出详细说明。
此外,还应对资产质量,特别是贷款质量及其他风险资产质量、呆帐准备金的提取等进行审查并做出评价。
2.外资金融机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主要财务报表的质量、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有关的调整科目做出较详细的说明。
3.外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系统。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金融机构是否按法规要求设立了财务及其他方面的整个控制系统(包括信贷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操作指引及其他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等),审查这一控制系统是否足以使外资金融机构正确编订报表或资料,审查外资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已设立的控制系统进行日常营运管理。
4.外资金融机构的电脑系统。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金融机构电脑系统的使用情况,包括系统使用范围、是否足以满足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报表处理的需要以及通过电脑处理产生的会计分类帐、总帐等是否能正确反映外资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
5.外资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情况。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金融机构对《条例》中第四章中有关条款的执行情况。
6.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审计或说明的其他问题。
此外,除上述年度审计外,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某项特定的事件(活动)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交书面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X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参与我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促进我行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XXXXXX银行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外部审计业务的委托、协调与评估,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三条我行执行董事对外部审计结果负最终责任。
审计内容
第四条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
1.资产负债表审查。
审查重点:金融企业信贷资金的风险大小、负债情况、资金的流动性,特别注意有关项目的编制是否正确。
2.利润表审查。
审查重点: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是否真实反映所有者投资的盈利水平。
3.所有者权益审查。
审查重点:企业资金的变动情况,分析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原因,判断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及财务核算、管理上是否稳健运作。
第五条对损益真实、合规性进行审计
具体内容包括:营业利润的审计、投资收益的审计、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审计,利润分配的审计等方面。
1.审计重点
(1)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入等)。
(2)营业成本,审计时注意资金的利率、期限和还息方式合规性及入账真实、及时性。
(3)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正确。
(4)债券投资业务授权审批的合规性、投资收益确认的及时性,正确性。
(5)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
(6)关注营业外支出规范性。
审计委托
第六条我行选择审计机构时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七条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的档案,应交由我行档案管理部门完整保存。
第八条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
(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
业务协调
第九条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在受托审计中介机构为我行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工作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外部审计单位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告知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的控制薄弱环节;
2.错误和违规事项;
3.违法行为;
4.开展审计工作时遇到的困难。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工作的正确性,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可以协助查阅外部审计的工作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向内控风险管理部提交管理建议书,内控风险管理部参考管理建议书中提及的内容计划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
在我行采纳管理建议书并提出整改行动之后,内控风险管理部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各部门、支行采取了适当的后续措施及纠正行动。
第十三条跟踪中介机构的审计进度,及时向我行反馈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中介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业务评估
第十四条审计业务完成后,对委托外部审计的业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审计及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
2.中介机构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协调情况;
3.业务约定书承诺条款的实现;
4.专业知识和经验;
5.独立性;
6.保持恰当的工作关系;
7.审计质量。
第十五条受托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应遵守其执业准则及行业规定,对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对我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涉嫌欺诈行为的,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受托进行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按照其执业准则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严重错误及舞弊事项,如对我行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外审业务评估结果是中介机构的执业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其投标我行委托外部审计业务的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的审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我行年报审计、信息系统外包审计、工程决算审计、所得税汇算审计、司法鉴定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我行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