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证据展示制度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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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戴长林刘静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

《法庭调查规程》分为五个部分,共计56条,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举措。

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法庭调查规程》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有助于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一、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1.宣布开庭程序宣布开庭是整个庭审程序的开端。

由于庭前会议通常不公开进行,并且初步处理的事项最终有待法庭当庭确认,因此,要处理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法庭宣布开庭后,无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都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当庭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庭审必经程序,不能因庭前会议告知诉讼权利就在庭审时省略这一程序。

同时,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涉及诉讼权利方面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初步处理,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

法考知识—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法考知识—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法考知识—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一、起诉与答辩简便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口头答辩。

二、受理方式简便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三、审理前准备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传唤、送达方式简便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2.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且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未经受送达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不能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3.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1)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2)可以没有举证、答辩期间: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4.实行独任制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但是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

简易程序一律采用独任制审理,没有例外。

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是独任制的例外,但不是简易程序的例外。

5.开庭方式的选择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四、开庭审理1.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再次开庭为例外。

2.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法庭调查和辩论一般原则: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

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

无论如何简化程序,均需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4.审限较短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全面深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

《法庭调查规程》分为五个部分,共计56条,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举措。

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法庭调查规程》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有助于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一、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1.宣布开庭程序。

宣布开庭是整个庭审程序的开端。

由于庭前会议通常不公开进行,并且初步处理的事项最终有待法庭当庭确认,因此,要处理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法庭宣布开庭后,无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都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当庭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庭审必经程序,不能因庭前会议告知诉讼权利就在庭审时省略这一程序。

同时,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涉及诉讼权利方面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初步处理,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

为明确法庭审理的焦点事项,让控辩双方和旁听人员了解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首先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法庭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法考—一审普通程序

法考—一审普通程序

法考一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阶段1 .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

法院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保证回避权的行使(合议庭确定后的3日内)。

3.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指定(原则上不少于15 0);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同意。

4.开庭审理前的其他任务(1)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2)追加当事人:共同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3)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5 .开庭审理前的分流机制(1)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转换:转督促程序对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果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督促程序审理。

【区分】督促转诉讼的条件:支付令失效+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未拒绝转入诉讼。

(2)庭前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开庭前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使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审理前的准备(注意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以前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护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二、开庭审理概述1.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及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阶段。

简易审判有哪些程序

简易审判有哪些程序

简易审判有哪些程序
适⽤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同普通程序之法庭审判相⽐,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庭审程序的简化。

(⼀)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75条,第176条,和第17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法庭审判具有以下特点:(1)审判员⼀⼈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关于讯问被告⼈,询问证⼈、鉴定⼈、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节或第⼆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适⽤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程序适⽤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再严格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5个阶段;⽽是遵照简便、灵活的原则进⾏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175条、176条、177条的规定:在公诉⼈出庭的公诉案件中,被告⼈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陈述和辩护,在⾃诉案件中,⾃诉⼈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长许可,原被告双⽅就可以互相辩论,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调查可以省略,经双⽅陈述后,即时转⼊双⽅辩论,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辩论后,法庭应当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

简易审理之后,作出判决。

(三)适⽤简易程序的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对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在受理后20⽇内审结,这⽐适⽤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要短⼀些,⽐较符合审判特点,同时,对于及时化解公民之间的⽭盾,提⾼办案效率,节省⼈⼒、物⼒、财⼒都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202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1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录 ⼀、管辖 ⼆、回避 三、诉讼参加⼈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 ⼗、第⼀审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中的⼩额诉讼 ⼗三、公益诉讼 ⼗四、第三⼈撤销之诉 ⼗五、执⾏异议之诉 ⼗六、第⼆审程序 ⼗七、特别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九、督促程序 ⼆⼗、公⽰催告程序 ⼆⼗⼀、执⾏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附则 20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管辖 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当事⼈⼈数众多等具有重⼤影响的案件。

第⼆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民法院管辖。

浅析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浅析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或技巧来决定审判 的命 运。 刑事诉讼是一个 查明案件真相的过程 , 审 前通过证据展示制度各方可以更好的知道案件事实本身。 ( ) 四 有利于节约诉讼 资源 证据展示制度是侦查机关利用国家侦查设施取得的证据, 既可 以 为控诉方使用也可 以为辩护方使用, 相对于抗辩双方各 自独立地开展 调查工作减少了社会总耗费, 提高 了资源 的利用效率, 就单个诉讼而 言, 通过证据展示制度明确双方争执的焦 点, 有利于控制双方做好审 判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 证 诉 讼 的 顺 利 高 效进 行 , 且对 于双 方 无 争 议 的 保 而 证据和事实不必在庭审时纠缠提高了庭 审效率 。 三、 目前 我 国 证 据 展 示 制 度在 尝 试 中所 遇 到 的 主要 问题 ( ) 据展 示 主体 的 片 面 性 引发 新 的 不平 衡 一 证 我国现行 《 刑事诉讼法》 和有关司法解释, 只规定了公诉方对辩护 方 的证据的展示的义务, 但对辩护 方则没有要求和具体 的规定, 国 我 新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 的阅卷权, 而律师的调查取证也无需得到对方 的同意, 也不必得到检察院机关和 法院的批准, 这样 以来就造成 了新 的不平衡 。更容易造成辩护方在法庭上 的证据袭击 。 ( ) 二 证据展 示主体展 示的证据具有 片面性 在司法实践 中, 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对控制犯罪事实的均是有利 的, 而能够证明无罪的或最轻的证据 根本不会提供 , 律师在法院所看 不到案件 的全部事 实材料和指控犯罪事实的所有证据, 更看不到有利 于辩护方的证据 。这样 一来使得 本已处于弱势的辩护一方根本无法 或很难与公诉方对抗 , 只能就公诉方 的指控 临时应辩 , 因此, 也无法实 现正真的公平与平等 。 四、 完善我 国证据展示制度 的配套制度 ( 坚持和完善律师 的证据 的调查制度 一) 新的律师法中建立律师的证据调查权, 这在扩大辩护方 的权利增 强辩护能力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 以期使其足以形成与侦查机关相比 横的证据对抗制度 , 为双 向证据展示创造了前提条件。 这对于平衡主 体的地位增强诉讼 的平等性是个 良好的开端, 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得同 时解 决实践 中上述 的两个不平衡 。 ( ) 全 证 人保 护 制 度 二 健 我 国长期 以来 , 都把证人作证最为公民的一项义务, 向来 不谈给 予何种权利, 因此, 造成了长期 以来证人 出庭难的这一现状 , 而要建立 证据展示制度就不可避免的要实现双方证人的对峙, 就必须要完善证 人出庭 的顾虑 , 建立证人保护制度, 这也是为了避免对证人进行威胁 利诱等扰乱司法程序现 象发生的需要 。 ( ) 善 我 国的 法 律援 助 制度 三 完 证据展示制度应该是双 向的展示 , 没有律师的参与是不完整 的, 甚至几乎是不可能实现 的, 他们所拥有 的调查权是辩护 方对抗公诉方 强有力的武器 , 律师参与几乎是必须 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被告人 法律意识不强或 经济原因, 不请律师 , 这种情况对于证据 展示制度 的 发挥不利 。基于如此, 应当扩 大法律援助 的范 围, 将所有因经济困难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论辩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论辩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论辩刘广林摘要庭前审查程序是审前准备的关键阶段,事关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只有科学设计才能有效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庭前形成预断、庭审走“过场”。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规定及其特点、考察了国外庭前审查程序的内容是科学构建庭前审查程序的基础。

做到排除庭审法官预断、切实保障辩方了解控方证据,实现控辩平衡、突现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是完善庭前审查程序的“底限正义”要求。

关键词庭前审查程序预断证据展示争点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6-02一、庭前审查程序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其特点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目的是将1979年《刑事诉讼法》起诉案卷全部移送的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防止审判法官先入为主,庭前形成预断,庭审走“过场”的弊端。

综合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六单位做出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庭前审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移送材料和审查内容简易除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公诉案件移送全部案卷之外,其余公诉案件只移送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主要证据”的范围存在分歧。

庭前审查法官也只进行这些内容审查,不询问证人和进行相关证据的调查和保全等工作。

(二)决定是否开启审判程序为目的的程序审查就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和相关证据目录审查后,符合开庭审理条件,决定予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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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展示制度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方法
[提要]
本文借鉴英美法系证据展示制度及法学界关于建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构想,立足于司法实践,在不突破现行法律的前提下,探讨证据展示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意义、可行性及具体操作规程,以求推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健康发展,并为证据展示制度的理论研究提供实证机会,证据展示制度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运用。

1998年以来,我国法学界有人主张引进证据展示制度,初衷在于解决刑诉法修订后辩护人因原有的阅卷权萎缩,难以在庭审中与检控方充分、有效对抗的问题,继而对证据展示制度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发现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量及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积极意义进行研讨,主张引进建立中国化的证据展示制度。

法学界是把证据展示制度作为一项全局性的、 ___的诉讼制度___来研究的,主张控辩双方证据全面展示,这与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辩护人只有对检控方部分证据享有庭前知情权的规定相冲突,其主张的证据展示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案件难易、被告人是否认罪)又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可预见的弊端,因而,法学界的主张虽基本形成共识,但目前仍尚处于理论探索层面。

当前,对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的实践探索正在司法界尝试展开。

简化审方式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巨大的积极意义已充分显露。

值得重视的是,公正与效率常常既相联又互斥,简化审方式本身也隐含有引发不公正的因素。

简化审方式的通行做法是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庭审中在查明诉讼参与人身份、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示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诸环节予以简化。

其中,由于简化庭审中示证环节,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控方证据尤其是证据中包含的具体细节缺乏全面的了解,难以开展有效的`质证,不利于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权利的行使,也使法官当庭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失之粗疏,法学论文《证据展示制度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运用》。

如果当庭宣判(实务界多主张采简化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力求当庭宣判),则裁判的公正性、尤其是量刑的适当性会受到影响,设若不当庭宣判,而由法官在阅卷后定期宣判,则又与简化审方式提高效率的目的不符。

兴利与除弊是一项成功的 ___不可或缺的两翼,故而,有必要为简化审方式设定一个相应的能够防止以上弊端的配套措施。

切实可行的做法就是借鉴英美法系证据展示制度的成熟,吸收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成果,在不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包含有证据展示意蕴的规定加以扩展和具体化,构建一套适用于简化审方式的狭义的证据展示制
度。

狭义的证据展示制度的构建既关系到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的成败,也为广义的证据展示制度研究提供了一个实证机会。

(一)证据展示的责任主体在英美两国都经历了一个由单向展示(检控方向辩护方展示证据)到双向展示(控辩双方相互向对方展示证据)的演化过程。

采用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 ___和意大利在证据展示上亦坚持对等互惠的原则,实行控辩双方双向证据展示。

(二)在我国,依照刑诉法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 ___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 ___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 ___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据此,可以认为检控方是当然的证据展示主体。

(三)关于辩方(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负有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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