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闽民事〔2021〕15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的通知闽民事〔2021〕154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和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要求,现就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事项按照省政府和民政部部署,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权下放至各设区市民政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结果报省厅备案。
二、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作出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管职能。
三、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公墓拟选址行政区域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民政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三)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审查。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准予建设的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具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规划设计图、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以及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涉及林地的须有林业部门的用林审查意见。
(四)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30天内将审批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送省厅备案。
陕西公墓建设标准

陕西公墓建设标准山西公墓建设标准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公墓建设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山西公墓为例,探讨了公墓建设的标准,包括地理位置和环境要求、规划与设计原则、墓地选择及价格影响因素、质量管理与服务体系、绿化及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评估和建议、法规遵守与知识产权保护事项以及山西地区特色文化在公墓建设中的应用。
本文旨在为山西公墓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以促进公墓建设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关键词:公墓建设;地理位置;设计原则;质量管理;绿化及环保措施;法规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山西特色文化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公墓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设施,其建设和管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公墓不仅是一个为逝者提供安息之地的场所,也是一个展示社会文明和尊重生命的重要标志。
因此,制定合理的公墓建设标准对于提高公墓建设质量、提升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山西公墓为例,探讨了公墓建设的标准,以期为山西公墓建设提供理论指导。
二、地理位置和环境要求1. 地理位置山西公墓应选择在城市边缘或郊区,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避免影响居民生活和城市规划。
同时,应考虑交通便捷性和服务范围,以便于市民前来祭扫和悼念。
2. 环境要求山西公墓应选择在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区域,避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环境污染严重区建设。
同时,应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和融合,营造宁静、庄重、和谐的氛围。
三、公墓规划与设计原则1. 规模与布局山西公墓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范围,合理规划公墓的规模和布局。
应考虑用地效率和服务半径,以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2. 景观设计公墓的景观设计应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和融合,营造宁静、庄重、和谐的氛围。
应合理配置植物、小品、雕塑等元素,使公墓成为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3. 设施配套公墓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如停车场、休息区、卫生间等,以便于市民前来祭扫和悼念。
同时,应注重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为市民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
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准解读

(五)骨灰安放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通讯、广播和安全 防范系统等设备。
(六)骨灰安放设施应配置清晰、醒目、规范的标识系统。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第十四条(定价) 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 设施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向 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示范引 领
防范风 险
示范点建设;公益 性公墓节地生态安 葬率100%
邻 避 问 题
债 务
3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
殡葬改革的重点、难点在农村。 加快农村殡葬基 础设施建设。2018年每个县要至少新建1个乡镇集中治 丧点和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示范项目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印发《湖南省乡村 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湘民发 [2018]24号)提出:推动实施农村绿色殡葬。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 知》(国发[2017]9号)
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基本殡葬服务: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
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 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第十3九工条程项(目监管督理规管划理)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公益性
参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 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严格公墓审批程序,规范公墓营销行为,切实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一、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公墓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城乡规划,预留公墓建设用地,优化公墓建设布局。
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公墓建设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区域内选址,选址要科学、合理,宜选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选址。
对未经批准及不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进行取缔、拆除并没收非法所得。
二、严格公墓审批程序。
对申请新建的经营性公墓,要按照公墓审批流程,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人民政府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省厅不予受理。
申请文件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当地政府、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要求,对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经营性公墓,根据公墓用地情况,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土地征用手续。
土地部分征用的公墓,要按照公墓批复面积,抓紧完成剩余部分土地的征用手续;租用土地的公墓,要积极与出租单位协商,尽快办妥土地征用手续,解除租用合同;与有关村委会合作,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公墓,其土地必须征用为国有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用土地为政府划拨或虽无划拨手续确为接管原城市公共墓地的公墓,要与所在地的民政、国土等部门协商,完善相关手续,确定公墓用地性质和管理方式。
墓地的建设标准(一)

墓地的建设标准(一)墓地的建设标准墓地是人们处理亲人或朋友遗体的场所,因此其建设必须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
以下是墓地建设需要遵守的标准:墓地选址标准•墓地选址要避开城市废气、噪声、污水、垃圾处理等影响墓地环境的地段。
•墓地选址要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上。
•墓地选址要保证路面通达,离生活区、公路、铁路等设施不能太远。
墓地布局标准•墓地布局要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安排道路、墓穴、绿化带、非合葬墓、骨灰堆盘区等。
•墓地应留有足够的运营空间,保证发展前景也要兼顾空间和财务管理。
墓地设计标准•墓地设计要注重环保、生态,杜绝水土流失、土地沉降、排水不畅等负面效应。
•墓地设计要注重文化、艺术性,突出文物价值。
其中,生态公墓和文化式墓地已经成为一种新时尚。
墓地管理标准•墓地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和业务能力,遵循正规运营模式。
•墓地管理要严格按照政府法规,保证经营合法规范,符合消费者利益和权益。
墓地建设标准的重要性墓地建设标准的落实与维护,是保障公共卫生、促进城市美好文化、推进低碳环保及丧葬文化与社会管理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明确建设标准,既是墓地管理人员职责所在,同时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负责体现。
墓地建设标准的实施困难尽管墓地建设标准的制定是必要和重要的,但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墓地建设标准制定不完善。
各地尚未建立相关标准制度,或者标准制定不够完善。
•墓地建设标准执行不到位。
墓地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标准执行情况不够严格。
•墓地建设标准落地难度大。
墓地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等资源,难以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也需要获得社会及政府部门的支持。
改进墓地建设标准的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标准制度。
统一规范墓地选址、布局、设计和管理标准,加强墓地建设行业的管理和监管。
•墓地管理人员素质提升。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升其行业水平和专业知识。
•指导墓地的合理规划和设计。
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合理布局和设计墓地,降低土地占用,减少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江苏省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江苏省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一、前言公墓是指由政府或社会机构负责管理、运营的用于安置逝者遗体或骨灰的场所。
公墓建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以提供良好的墓地环境和服务。
二、用地要求1.经营性公墓应选择位于城市周边或乡村地区的适宜用地,与居民区和交通要道等敏感区域保持一定距离,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划法规。
2.占地面积不得小于200亩,具体面积可根据不同墓区规模和功能设置进行调整。
3.公墓用地的土地性质应为永久基本农田外的耕地、荒地或未发展的宅基地。
不得占用环境敏感地区、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受保护的自然生态区。
三、墓区规划1.公墓应划分为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墓区,包括普通单人墓区、家族墓区、纪念碑墓区等,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灵活设置。
2.墓区排布要合理,道路布局要通畅,便于人员进出和维护。
3.墓区内应设置清洁喷洒、绿化、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确保墓地环境整洁和基本功能正常运行。
4.墓区内应设立导览牌、服务中心、公共厕所等设施,方便游客和家属的出行和停留。
四、建墓要求1.公墓应设置标准化的墓穴,每个墓穴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深度不得小于2米。
墓穴间距不得小于1米,保持适当间隔和通风距离。
2.墓穴的建设和维护要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采取防渗透、防渗漏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墓碑和墓地围墙要符合规范,不得设置过高或过大的纪念物,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4.墓地内应合理设置花坛、绿化带、景观灯等装饰和景观设施,提升墓地环境美观度。
五、管理要求1.公墓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墓地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服务规范,加强对墓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2.公墓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墓地信息和逝者信息,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3.公墓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和价格,依法收取费用,并及时公示。
4.公墓应配备足够的维护和保洁人员,保障墓地环境的清洁和整洁。
六、环境保护1.公墓要加强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土地开采和水资源消耗的程度。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民发[2008]20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建设厅(委)、工商局、林业厅(局),新获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工商局、林业局:公墓建设和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公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公墓规划、建设和经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非法建设公墓,违规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以及超标准建设墓穴等现象,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土地资源,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经营公墓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2009年2月至7月底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现有各类公墓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重点解决在公墓建设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一)取缔非法公墓。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取缔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善后问题。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对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的公墓,省级民政部门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
《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海南民政时间:202x-09-1308: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墓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用于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用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海南省统一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公益性公墓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公墓建设规划。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公益性公墓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所在市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土地供应审批手续。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规范化。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遗体(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使用应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
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设骨灰寄存设施,建设生态墓园,努力实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用于遗体(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
经营性公墓管理规章制度
经营性公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墓管理,保障公墓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墓管理规章制度是公墓管理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墓从业人员的工作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墓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墓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墓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第四条公墓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公墓建设管理、墓区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公墓管理规章制度由公墓管理单位依法制定,并向从业人员宣传、培训、执行。
第六条公墓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公墓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不得私自改变、违背规定执行。
第二章公墓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墓建设应当遵循规划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确保公墓建设质量。
第八条公墓建设管理应当注重环保理念,采取节能、环保措施,促进公墓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第九条公墓建设管理应当加强文明施工,杜绝乱堆乱放现象,确保建设过程中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条公墓建设管理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许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建设,不得私自施工,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公墓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促进公墓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墓区管理第十二条公墓墓区管理应当按照公墓功能定位,规范管理,提供优质、规范的墓位服务。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管理应当遵守墓区管理规划,合理设置墓位,保证公墓墓区的整齐、有序、美观。
第十四条公墓墓区管理应当依法收费,按规定价格收取墓位费用,不得擅自加价或乱收费。
第十五条公墓墓区管理应当维护墓地秩序,严禁乱埋乱葬、私自改变墓地结构,侵犯他人墓地权益。
第十六条公墓墓区管理应当加强墓地保护,定期检查、维护、修复墓地,保障墓地环境整洁、安全。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公墓服务管理应当重视服务质量,提供周到、细致、高效的服务,满足墓主家属需求。
第十八条公墓服务管理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确保服务水平,维护企业形象。
关于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方案(精简篇)
关于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方案关于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方案我县自2004年推行殡葬改革以来,殡葬工作已步入正常运作,每年死亡人员约有5000人,死亡人员的遗体均在XX县殡仪馆(位于县域偏东部的城厢镇涝港村)火化,骨灰大部分安放于殡仪馆骨灰楼和 XX县南山宫陵园,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 XX县南山宫陵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设经营性公墓势在必行。
根据我县的实际,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拟在XX废弃果场建立一个经营性公墓(陵园)。
经研究,提出如下经营方案:一、设立地点和服务区域设立在XX废弃果场,服务XX县北部金谷、蓬莱、湖头、白濑、湖上等5个乡镇,总人口约为24万人。
二、经营方式实行股份制合作经营,由 XX县殡仪馆与 XX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兴办 XX县XX陵园(拟名称),陵园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殡仪馆负责人担任。
资金原则上由 XX 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出资,XX县殡仪馆以公墓经营权参与经营。
三、经营期限建议经营期限为40年。
四、投建项目和成本概算 1、首期征地300亩,按山地每亩11000元估算(含苗木赔偿),需330万元; 2、征地报批费用:土地管理部门非耕地每亩1.2万元、征地社保押金每亩1万元,每亩小计2.2万元,需660万元;林业部门林地平均每亩3500元,需105万元;合计共需765万元; 3、陵园围墙、大门、停车场,约投资200万元; 4、交通道路、首期墓穴开发、梯级挡土工程,约投资500万元(根据陵园的立地条件等实际情况、墓穴开发数量和成本等,投资额不一); 5、建设一幢办公楼,包括接待室(供送殡及扫墓人员休息)管理人员办公室、车库、仓库等约80万元; 6、建设一幢悼念堂,约50万元; 7、建设厨房餐厅、公用洗手间约25万元; 8、供电、供水、通讯系统,约30万元; 9、根据整体布局规划的庭院、陵园绿化建设,约50万元。
10、购置业务用车5部,约50万元(不含上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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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operational cemetery(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目次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错误!未定义书签。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7 规划布局·······················错误!未定义书签。
8 建筑与装修······················错误!未定义书签。
9 设施设备配置·····················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环境保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墓区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A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确保经营性公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经营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殡葬需求并适度提高殡葬活动质量,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是经营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北京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经营性公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19053 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23287 殡葬术语GB/T 19632 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GB/T503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JGJ124-99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GDJl5-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JJ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83-99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15-87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8-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6-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术语和定义GB/T 232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公墓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墓园园林化的公共墓地。
独立墓地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
集中安葬公墓内以骨灰墙、塔、廊、楼、地宫等竖向形式安葬的墓葬形式。
通常多穴合用一定土地面积,土地正投影面积上可重复使用。
墓穴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墓穴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构筑物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地上标志物公墓内露出地表面的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
4 基本要求经营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经营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应以生态型骨灰安葬设施和骨灰安放设施为基本安置形式,鼓励设置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等不同建筑形式的少占土地的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实行植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散撒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形式。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设规模5.1.1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各类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北京市经营性公墓建设规模5.1.2 经营性公墓的布局应以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并综合考虑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并确定经营性公墓的用地规模,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的发展。
5.1.3 经营性公墓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
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独立墓地的墓穴总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65%,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75%以上。
5.1.4 经营性公墓用于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殡葬用地的原则,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
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
5.1.5 经营性公墓内独立墓地的墓碑、墓志铭、地铺等地上标志物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m并且不应高出地上墓碑等标志物周围的灌木植物。
建设项目构成5.2.1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安置区、办公生活区、集散广场,一类经营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还可包括墓前区、展示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