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诊断-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 精品
CFDA: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

CFDA: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第一篇:CFDA: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CFDA: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食药监械监便函〔2015〕37号附件.doc体外诊断试剂抽验工作方案为查找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监管隐患,全面了解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相关产品监管,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55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验方式和品种本次抽验工作包括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共涉及16种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和2种原材料(见附件1)。
(一)监督抽验1.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等10种产品(附件1中1—10)同时开展国家级监督抽验(以下简称国抽)和省级监督抽验(以下简称省抽)。
其中,总局选取上述品种的部分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国内代理商开展国抽(见附件2),各省对本行政区域内上述各品种的其他生产企业开展省抽。
2.对总蛋白测定试剂等6种产品(附件1中11—16)开展省抽。
各省对本行政区域内上述品种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抽验(见附件2、3)。
(二)风险监测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环节、使用环节以及国内外同类产品和近效期产品开展质量风险监测。
1.生产环节质量风险监测:对部分省(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水和还原型辅酶I两种原材料(附件1中17—18)进行风险监测。
其中,北京市局在本行政区域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抽取生产用纯化水和还原型辅酶I各20批次,浙江省局在本行政区域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抽取生产用纯化水20批次(见附件4)。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和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院承担样品的检验工作(见附件5)。
抽样同时,上述两省(市)局还应开展相关调研工作(见附件6、7)。
2.使用环节质量风险监测:对部分省(市)的总蛋白测定试剂等6种产品(附件1中11—16)在使用环节的质量进行风险监测(见附件3)。
其中,天津、河北、黑龙江、辽宁、江西、福建、云南、重庆、广西、海南等省(区、市)局负责上述产品在使用环节的抽样工作(见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一、设备
案例分析:
GZ350-1-铝箔封口灌装机操作规程(SOP-PT-109021)应明确清洁内容和维护保养周期;水系统验证中应 增加总回水的检测;空调系统初、中、高效的维护保养 内容应重新细化。(规范第二十条) 关键生产工序所用的分装设备[编号为DRYL-SB062(SB)、DRYL-SB-064(SB)、DRYL-SB-086(SB)、 DRYL-SB-116(ZJ)]未列入生产设备台账;(规范第二十 条) 设备使用记录中应增加使用内容,便于追溯;C反应蛋 白检测试剂盒批号HH201701001生产记录清场合格证未 体现清场有效期(规范第二十条)
内校,人员有内校资质,需要内校的规程、接收准则,内校 的原始记录、内校报告。强检设备不得内校。
一、设备
附录2.3.1 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经过 确认并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 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
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 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对应检查指导原则:3.6.1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 当经过确认并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 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 查看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的确认和再确认记录。
18
一、设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 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 情况。
对应的检查指导原则:3.4.1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 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要点:
要有使用记录,包含设备使用人、使用时间、检测项目、被检样品 批号、使用前状态、使用后状态; 要有校准记录(如适用) 要有维护和维修记录。维护和维修人、时间、项目。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正文培训讲义-PPT精品文档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关于注册管理的定义 。
本办法对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明 确注册审批部门的审批依据是申请人对产品进行的研究及 对研究结果进行的系统性评价。其目的是强调生产企业必 须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产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系统性的 评价,强调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注册申请 人应对批准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负全责。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监管的历史沿革
2019年9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 布了《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 公告》(国药监办〔2019〕324号),对 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管理,将体外生物 诊断试剂按药品进行管理,体外化学及生 化诊断试剂等其他类别的诊断试剂均按医 疗器械进行管理,并列举了具体类别。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监管的历史沿革
关于324公告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产品 上市前审批、批准后进入市场和企业管理 三个方面的问题。 2019年、2019年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 司也分别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起草了《体外 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的起草过程
时间:2019.9-2019.4; 其中2019年10月、2019年6月两次上网征 求意见; 本办法在2019年4月3日局务会上审议通 过。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的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关于本办法涉及的产品 范围是个核心问题。曾考虑将所有体外诊 断试剂产品划归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实现 统一归口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的起草过程
实现体外诊断试剂统一归口管理面临着有月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 规定:“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 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 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此 规定把“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纳入了药品 管理的范畴。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管理规范培训ppt课件

❖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 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对应5.1*、5.2、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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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 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
(对应23.1*、2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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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 第二十四条: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进行
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
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
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对应6.1、6.2、6.3)
“最高管理者”决定质量承诺、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
策划、内部沟通、管理评审、资源保证;管理者代表是有企
(对应21.1*、21.2*、21.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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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 第二十二条: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
生产和检验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 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 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 和消毒。
❖ 第十三条: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 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 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
❖ 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 标识必须明确。
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和指导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现场检查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评估,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现场核查、生产许可(含延续或变更)现场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
在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生产许可(含变更)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目且不能当场完成整改的,对其申请不予批准,企业应全部符合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后,再对其申请予以批准;在生产许可延续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应当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
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停产整改;仅发现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1检查项目章条款内容节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备组织机构图。
1.1.1 查看提供的质量手册,是否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是否明确各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是否对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做出了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1.1.2 能独立行使职能, 查看质量管理部门的授权文件,是否明确规定对产品质量的相关事宜负有最终决策的权利。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查看公司的任职文件或授权文件并对照相关生产、检验等履行职责的记录,核实是否与授 1.1.3 权一致。
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1.2.1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标准品.质控品-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标准品.质控品-体外诊断试剂⽣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附件5:体外诊断试剂⽣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包括真实度控制品)、质控品(物)(简称校准品、质控品)是实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测及监督检验结果准确⼀致的主要⼯具,也是保证量值有效传递的计量实物标准。
校准品、质控品研究技术资料应包括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法等重要信息,是指导注册申请⼈(简称申请⼈)单独申请注册校准品、质控品的重要技术性⽂件之⼀。
本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基于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临床化学国际联合会(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的指南,对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要求进⾏了详细的说明。
其⽬的是为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单独注册申报进⾏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提供参考。
由于校准品、质控品种类多、范围⼴、临床使⽤重要性强且使⽤⽬的差别⼤,因此,申请⼈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的编写技术资料,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申请⼈应该提供校准品、质控品产品标准和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要求参见《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
产品标准格式和具体内容如下(不限于):⼀、范围应明确陈述本标准规范的对象和所涉及的⽅⾯,指明使⽤的界限。
⼆、规范性引⽤⽂件应包括引导语和规范性引⽤⽂件的⼀览表。
⼀览表中引⽤⽂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业标准、国际标准及规范性⽂件等。
例如: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芯片类试剂生产教程文件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芯片类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报批稿)本指导原则所定义的生物芯片诊断试剂是指将多个生物探针(包括DNA片段,寡核苷酸、抗原、抗体,组织,细胞等)按预先设计的排列方式固定在特制的基质(包括玻璃片,尼龙膜,硝酸纤维素膜等)上,用特定的方法提取生物靶分子并进行标记,然后与固定在基质上的生物探针特异性的结合,再用相应的检测设备(如激光扫描仪、CCD检测仪等)和分析方法(包括软件)进行检测、记录、分析,实现对生物靶分子的定性或定量检测的试剂。
根据芯片制作的主要原料和方法,生物芯片可分为核酸芯片、蛋白芯片、细胞芯片、组织芯片等。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核酸和蛋白为检测靶分子生物芯片的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其它类型靶分子检测的芯片诊断试剂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修订。
一、基本原则(一)试剂研制、生产用各种原料、辅料等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并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二)试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以及适宜的生产环境,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同时,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还应通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考核。
(三)生物芯片类试剂在研制时,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组织研发,各反应条件的选择和确定应符合基本的科学原理。
(四)试剂研制、生产过程中所用的物料及工艺,应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的安全性方面的事宜。
(五)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保证试剂使用安全、质量稳定、工艺可控、检测有效。
二、原材料质量控制(一)核酸检测芯片核酸芯片检测时,从生物样本中提取的核酸可用荧光标记、金标记和酶标记;检测方法包括光谱学方法和化学显色。
下面为荧光标记芯片技术指导原则,采用金标记和酶联显色等的生物芯片诊断试剂可参照核酸芯片和蛋白芯片相关部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与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是指在酶标板上包被相关的抗原(或者抗体) 后,利用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与待测样品中的相关抗体(或者抗原)反应,形成的抗原抗体复合物再与相应的酶标记的抗体和/或者抗原进一步反应,经过酶催化底物发生显色反应,由形成的颜色的强弱来判断样本中相应的抗体或者抗原的存在。
为了规范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合用于应用酶联免疫法的第三类诊断试剂(病原微生物) 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其他类酶联免疫诊断试剂 (如第二类等) 参考本指导原则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修订。
(一)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用的各种原料、辅料等应制定其相应的质量标准,并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二)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以及适宜的生产环境,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同时,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还应通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 (试行)》的考核。
企业应对试剂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并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
(三)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在研制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各反应条件的选择和确定应符合基本的科学原理。
(四)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工艺,应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的安全性方面的事宜。
(五)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保证试剂使用安全、质量稳定、工艺可控、检测有效。
(一)主要生物原料与诊断试剂的质量最密切相关的生物原料主要包括各种生物活性抗原、重组抗原、单克隆杭体、多克隆抗体以及多肽类、激素类等生物原科。
这种原料可用于包被酶标反应板、标记相关酶(辣根过氧化物酶、碱性磷酸酶等)、中和反应用抗原或者抗体、制备校准品(标准品) 等。
使用前应按照工艺要求对这种生物原料进行质量检验,以保证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主要生物原料若为企业自己生产,其工艺必须相对稳定;若购买,其供应商要求相对固定,不能随意变更供应商,如果主要原料(包括工艺)或者其供应商有变更,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变更申请。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DOC 21页)
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
定标准
项。
第十一部分: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三、评定方法及标准
现场考核时,考核员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按照检查方法进行全面考核,并对不符合事
实做出描述。
“不适用”: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合理缺项。
企业应当说明缺项理由,考
核组予以确认。
严重缺陷:是指重点项目有不符合现象。
一般缺陷:是指一般项目有不符合现象。
一般缺陷比例= 一般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评定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合
理缺项数)Ⅹ100%
2、考核时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申报资料不符,企业负责人应当说明原因或举证,考核员如实
记录。
(四)综合评定
考核员对所负责考核的项目进行情况汇总,提出评定意见。
考核组长组织考核员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报告表》,考核组全体成员通过并签字。
综合评定期间,被考核企业应当回避。
(五)末次会议
考核组长组织召开由考核组成员和被考核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
通报考核情况,被考核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六、产品抽样
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对考核企业进行产品抽样。
七、异常情况处理
(一)考核组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时,经确认情节严重的,考核组长有权决定停止检查,
并将结果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产品的值,止于所使用的计量上最高参考标准。 定值质控品和非定值质控品无溯源性要求, 定值质控品应有 赋值准确度要求。 应至少提供一批校准品靶值的赋值程序及测量不确定度资 料,并应提供校准品互换性验证时对其赋值进行统计学处理、修 订的研究资料。 应至少提供一批定值质控品靶值的赋值程序及测量不确定 度资料, 并应提供定值质控品通过多个实验室测量后进行统计学 处理、修订的研究资料。 上述资料可放入产品标准的规范性附录中。 (七)生物安全性 生物源性基质(如血清、血浆、羊水等)的校准品、质控品 需提供生物安全性资料。 生物安全性检测应采用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机构认可的、 不低于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体外诊断试剂灵敏 度的检测试剂,对校准品、质控品的 HBsAg、HIV 抗体、HCV 抗 体等进行检测。该资料可放入产品标准的规范性附录中。 (八)校准品、质控品主要原材料、工艺及半成品等质量控 制 对于按第三类产品申请注册的校准品、质控品,其主要原材 料、工艺及半成品等质量控制研究资料应参照《生物制品规程》 (2000 版)编制。 校准品、质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相适
应给出选择高一级别同类量标准物质或参考测量程序校准 测量程序后测量该校准品的试验方法。 其中采用多中心合作赋值的校准品, 可选择其中 1-2 种方法 对校准品进行测量。 2、定值质控品测量准确度 应给出校准品校准测量程序后测量该定值质控品的试验方 法。 (四)均一性 取同批号的一定数量最小包装单元的校准品、质控品,每包 装单元测试 1 次,按下面的公式计算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X 1 )和 标准差 S1;另用上述校准品、质控品中的 1 个最小包装单元连续 测试相同次数,计算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X 2 )和标准差 S2;按 下列各公式计算瓶间重复性 CV%,所有参数的瓶间重复性结果均 应符合要求。 最小装量不够完成瓶间差检测的只进行批内精密度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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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 现场检查内容
一、检查内容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评分表》(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检查内容分为 5部分,其中否决项8项,总分为 300 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分别为: 1.人员资质 60分 2.场地设施 100分 3.法规资料 30分 4.生产设备 50分 5.检验设备 60分 二、评定方法 1.按《现场检查评分表》中检查方法进行评分时,最多将该条目规定的分数全部扣除。 2.对于《现场检查评分表》中未明确评分方法时,应按评分通则评分,即该条目实得分等于该条目标准分乘以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及含义分别为: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6 基本达到要求; 0.5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 0 未开展工作。 3.缺项的处理: 缺项是指由于具体产品和生产的特点而出现的合理缺项。缺项不进行评分,计算该部分得分率时,从该部分总分中减去该缺项的分数,即: 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分-缺项分)×100% 4.现场检查记录中的“合计”应包括总实得分及总得分率。总实得分为各部分实得分之和,总得分率=总实得分/(总分-缺项分)×100% 三、判定标准 1.“否决项”均合格且各部分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的,则检查结果判定为合格; 2.“否决项”均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60%以上,但至少其中一部分的得分率不足80%的,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则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3.至少1项“否决项”不合格的,则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4.“否决项”均合格,但至少其中一部分得分率不足60%的, 则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四、检查结论 1.现场检查后,应及时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记录)。 2.按照检查判定标准,检查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检查人员应在《现场检查记录》的“检查结论”栏中填写相应的检查意见,并对否决项和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描述。 3.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均应在《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五、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检查工作纪律。 六、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 检查事项类型: 开办□ 变更□ 换证□ 日常监督□ 生产产品名称: 被检查企业: 检查场地: 序号 检查组成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证件编号 1 组长 2 组员 3 组员
检查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总 分 实得分 得分率 复查实得分 复查得分率 1 人员资质 60 2 场地设施 100 3 法规资料 30 4 生产设备 50 5 检验设备 60 6 合 计 300 检 查 结 论 生产环境类别:□净化生产、 □清洁生产 净化等级:□局部百级 □一万级 □十万级 □配备单独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 是否具有设施:□生物安全实验室 □阳性隔离室 □细菌室 □细胞室 □微生物室 □实验动物室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在方框内打√
人 员 情 况 职 位 姓 名 学 历 专 业 从业年限 法人代表 企业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 管理者代表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专职成品检验员1 专职成品检验员2 主要存在的问题(可加页):
检查人员: 、 、 年 月 日 企业对检验结论的意见:
(企业公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评分表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方法 标准分 实得分
人 员 资 质 ︵ 60 分 ︶
1.企业应具有合理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结构,具有充分的人力资源。
(1)查企业组织机构图; 5
(2)查各相关部门质量职责。 5 2.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0%,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查花名册及职称、学历证书,计算比例。 (每少1%扣2分,专职技术人员少一名扣10分。) 10
3.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询问至少2名负责人,其中应包括企业负责人。 10
4.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有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查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历证书和劳动用工合同。 否决项
5.生产管理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查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书、岗位资质和工作记录。 否决项
6.企业应有持证的质量体系内审员。
(1)不少于2人,查劳动用工合同; 否决项
(2)查具有IS013485或YY/T0287内容的内审员证书。 7.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从业经验,应经过岗前专门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检验员均应能够独立、正确地完成操作。 (1)查学历证书或简历; (2)查法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记录和上岗证; (3)询问检验员,必要时可要求其现场操作; (4)不少于2人,查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 (无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从业经验扣15分,未进行专门培训上岗扣10分,少1人扣15分。)
15
8.应配备专职成品检验员 查看成品检验员任命书和劳动用工合同。 5 9.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进行登记。 要进行卫生、安全防护的培训,查人员登记记录。 (缺一项培训扣5分)。 10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方法 标准分 实得分 场 地 设 施 ︵ 100 分 ︶ 1.企业的生产场地性质;各区域的独立性;设施的齐全性。 (1)查是否与其它企业共用场地。房屋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用。 否决项 (2)核查生产场地与生产场地证明文件的一致性。 (3)查行政、生产、研发、检验、仓储等区域是否相互独立分开; (4)如需生物安全柜的,是否已配备相应设施; (5)如需隔离室的,是否配备相应设施; 2.厂区内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周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影响;行政、生产、研发、检验、仓储等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生产环境和条件应满足产品生产需要。 (1)查生产环境和周边环境情况; (2)行政、生产、研发、检验、仓储等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3)查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是否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20 (4)查部分或全部工艺是否应在洁净环境下生产。 否决项 (5)洁净环境的要求和控制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 如在清洁环境下生产,其要求和控制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清洁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件3)的规定。 (不符合附件2或附件3的扣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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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质量检验部门是否设立独立的检验室,并设置待检、检验、留样、不合格品等区域。 (如无独立检验室的扣10分,无留样区的扣5分) 10
(7)查是否具有在受控条件下处理污染传染性物料的设施;
否决项 (8)查高风险生物活性物料(如强毒微生物、芽胞菌制品、激素类试剂组分、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是否使用单独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是否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是否不循环使用; (9)查进行危险度二级以上的病原体操作是否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是否进行除菌过滤后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是否有防护措施;
(10)查涉及特殊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是否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 (11)查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验是否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是否混用,用后是否严格清洗和消毒;
(12)查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是否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是否与生产、质检区分开;
(13)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查是否配置空气干燥设备,是否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进行记录。 20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方法 标准分 实得分 3.企业的仓储场地应满足采购物资、半成品及成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求。 (1)查仓储区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包装物、成品以及留样等),各个区域是否划分清楚; (2)查仓库是否封闭; (3)查仓储区域是否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是否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 (4)查是否对各类物料的仓储环境定期监测;冷藏条件应符合生产要求并定期检测; (5)查物料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是否明确; (6)查台帐是否清晰明确,帐、卡、物是否一致。 (无留样区的扣10分,无仓储环境监测设施的扣10分) 20
4. 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的存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查是否专区存放; 否决项 (2)查有无识别标识;
(3)查是否专人管理; (4)查有无清单。
法 规 资 料 ︵ 30 分 ︶
1.企业应保存与生产产品有关的技术标准。
查企业注册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标准,标准应为有效版
本。 (每少1份标准或版本失效扣5分) 5
2.企业应保存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查企业是否收集、保存了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
3.企业应保存与生产产品有关的质量管理文件。
查企业是否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了以下基本规程和记录: (1) 厂房、设施、设备的验证、使用、维护、保养、计量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2) 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3) 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4) 安全防护规定和记录; (5) 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和记录; (6) 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和记录; (7) 工艺标准操作规程; (8) 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9) 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记录; (10) 试样及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1) 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 (12) 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 (13) 标识管理制度。 (每少1份文件或记录扣5分)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