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编)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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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违法事项及处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违法事项及处罚依据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
情节严重的 (一般)
情节严重的,处130万元以上170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7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从重)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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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子项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裁量幅度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通过组织虚假交 易等方式,帮助其 23 他经营者进行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 业宣传的行政处罚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 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条第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 (从轻) 款
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 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裁量幅度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以前 24 项手段获取的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的行 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 ppt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 ppt课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造成公平竞争环境的 破坏,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以,实 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把保护正当竞争, 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作为规范市场经济 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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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1900年布鲁 塞尔修订文本首次提出、1967年斯德哥尔 摩文本加以修订的第10条之二中规定: “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 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不正当 竞争的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在同一条款中 特别指出应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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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 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中,明确规定成员应按照巴黎公约第10条之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来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即商业 秘密)(第39条),并把协议许可证中的限制性贸易条 款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加以限制 (第40条),还明确提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第41条第1款),“对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 赔偿”(第48条第1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 请采取临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时,“当局还应有权责令 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 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第50条第3款), “如果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权威 胁,则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应 有关的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 赔偿”(第50条第7款);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申 请边境措施防止侵权行为时,“应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 该主管当局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保证金或与这相当 的担保”(第53条第1款),对予误扣所造成的损失 2020“商年10当 品月1局的6日应所有有权人责支令付申适请当人补向偿该”商(品第的56进条口)人。、收货人及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及立法模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及立法模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0条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10条
1.以盗窃、利诱、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以盗窃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 披露、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商业秘密。 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 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 业秘密。 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 获取、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 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十一、 十一、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 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 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滥用行政权力, 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 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 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五、倾销行为
(一)倾销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二)倾销之例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11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的 1.销售鲜活商品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的 3.季节性降价的 3.季节性降价的 4.因清偿债务 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因清偿债务、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1/4/9
7
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
间恶意通谋、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者 的利益;或者招标者和投标者勾结,共同排挤其它 投标者的行为。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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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 (一)损害赔偿责任 • 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起到损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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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注意,这里的行为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他非经 营者实施的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可构成共同侵权人。如,新闻机构被利用诋毁他人商誉, 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 为。其次,捏造散布行为应当为第三人所知晓,否则不能 认定为损害。同时,散布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如果是真 实的事实,则该行为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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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4 虚假宣传行为的侵权责任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
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 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 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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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八)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 即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
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这种行为强调“违背购买者的意 愿”,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竞争对手的合 法权益。 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主要包括:限定价格、划分销售区域、 划分顾客、独家销售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正式版-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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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谨
7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第5条

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 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 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丑粮液和大白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3、名称混同 4、虚假表示
经济法
梁谨
8
经济法
梁谨
9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同一 种服务或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
经济法
梁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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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注册商标图样 梁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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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商品名称
梁谨 12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经济法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 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 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商品 (1)为知名商品 (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 特有 (3)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 用。 (4)经营者行为能上能引起购买者误认,“造成和 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梁谨 6
经济法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经济法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降价排挤的行为 (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 (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十)商业诋毁行为 (十一)串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关键立法。

该法于1993年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广义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商业贿赂、恶意抢先行为等。

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对他人经营活动实施不正当限制、恶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

该法还通过举例列举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明确禁止的行为范围。

二、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措施: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人施加了行政监管和民事惩罚措施。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而民事惩罚措施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等。

三、监管机构和执法权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构,具有执法权力。

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展开调查,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法律责任:该法明确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合法许可,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对于商业秘密所涉及到的范围、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不正当竞争无疑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扭曲。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可以使经济发展更加有序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PPT课件


[答案与分析]
B商场的这些做法客观上损害了A商场的商业信誉、商 品信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散布虚假事 实,不得捏造, 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 誉。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 冒 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损害A商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 信誉,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场的名誉权
本案中“洁玉”洗涤剂公司以低于成本价1.5元的价格销售洗涤 剂,且不属于该压价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而且其目的是击垮其竞 争对手“君子兰”洗涤剂厂。事实上,“洁玉”洗涤剂公司在具有 雄厚实力的某大型集团支持下进行赔本销售,致使正当的“君子 兰”洗涤剂厂陷入停产境地。“洁玉”洗涤剂公司的压价不正当 竞争行为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 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区分贿赂与折扣、佣金:
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虚假宣传行为
1)经营者做虚假广告 2)广告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
广告 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请看案例:
问题:下述装饰公司的行为属于哪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你认为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 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知 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 ,对邮电 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 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
问题: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3)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请看案例: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就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阐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伤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公平竞争为原则,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明确法律框架,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有效预防、打击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造成误购、欺诈等行为。

这类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企业之间为获取利益而采取的非法手段。

包括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等行为。

商业贿赂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

3. 不正当比较广告: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过程中,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实、不公正的比较,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4. 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企业之间通过恶意传播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声誉。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5. 不正当契约:不正当契约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利用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待遇、欺骗或限制交易条件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性。

6. 商业恶意侵权:商业恶意侵权是指企业明知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存在,但故意仿冒他人商品、排挤、打击竞争对手等行为。

商业恶意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公平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和效力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环境而制定的法律。

它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之一,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定义和目的竞争法是指国家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限制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其目的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竞争法的主要功能包括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假冒他人的商业标识: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企业形象等。

这种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造成市场混乱和不公平竞争。

2. 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这种行为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点,欺骗消费者,对竞争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

3.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买办受贿赂行为,包括行贿、受贿等。

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4. 不正当比较广告:比较广告是指通过与其他商品进行比较来宣传自己商品的广告。

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通过虚假或不准确的比较手法,对竞争对手的商品造成虚假或误导性的负面影响。

5. 不正当限制竞争条件:如操纵市场价格,拒绝交易,串通投标等行为,会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竞争法的作用和意义竞争法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 维护市场秩序: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

2. 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竞争法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通过竞争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对虚假宣传、不正当比较广告等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竞争法倡导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鼓励企业进行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经济的道德水平。

四、竞争法的执行与监督竞争法的执行与监督主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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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胡杨林”与“胡扬琳”之争看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学们好,我是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穆丽霞,本节课我们来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到超市去买东西,往往比较注重商品的所谓“口碑”,也就是
商品的品牌怎么样,因为“知名品牌、值得信赖!”,可是我们经常会买错东西,买
回去仔细一看根本不是自己想买的那个品牌。比如,我们本想去买知名的“大白兔”
奶糖,可当我们买回家仔细一看原来是“太白兔”奶糖,这就是所谓的市场混淆行为,
也就是今天我们要讲解的反不当竞争法中的内容。

反不当竞争法规制的市场竞争行为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下面我们以一
个案例为切入点,为同学们讲解几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香水有毒》,我想同学们大都听过,2005年这首歌一夜爆红,获得了“2006
十大金曲奖”、“2007年最佳无限单曲大奖”、“内地最受欢迎铃声奖”等等一些
列奖项,唱这首歌的人叫胡杨林(图片),并被网友们亲切地称呼为“香水皇后”。

还有一个歌手,也叫“胡扬琳”,同音不同字,香水皇后胡杨林,是杨树的杨,
树林的林。这一位胡扬琳,是飞扬的扬,琳琅满目的琳,她也唱这首歌,且外貌、发
声极其相似。听众略不注意,就会混淆了这两个人。

据了解这个名叫“胡扬琳”的女孩本名叫桂莹莹,这是刻意模仿还是纯属偶然?
2015年5月,胡杨林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桂莹莹和她所属的北京太格印象公司一
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60万元人民币。胡杨林的诉讼理由是,桂莹莹
演唱《香水有毒》,其同音艺名“胡扬琳”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本案件涉及诸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点:
1、何为市场混淆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也常常被称为“商业混同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
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不正
当的利用他人的商业信用或商品声誉,造成自己的商品和他人商品的混淆。

我国《反不当竞争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里的姓名,根据最高法的有关解释,姓名不仅包括自然
人的真实姓名,而且包括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自然人的艺名、
笔名等等。

律师认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引起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明知或应知;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
系。

在本案中,桂莹莹的艺名“胡扬琳”,与《香水有毒》首唱者胡杨林的名字十分
相似,很显然,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属于市场混
淆行为。

// 2016年1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太格印象公司及该公司
旗下签约艺人桂莹莹(艺名胡扬琳)二被告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许使用艺名“胡扬琳”
并赔偿23.3万余元,桂莹莹方不服即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原判,判令桂莹
莹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并判令其在门户网站公开赔礼道歉。//

在现实生活中,“海乙丝”、“治治”牌瓜子、“青鸟啤酒”、“五娘液”........
大家一定多多少少接触过这类“以假乱真”的商品,发生过误购误认的情况。更为严
重的是,这些商品多是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心情,还会危害到消
费者的身体健康。
因此,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五条 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
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
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在生活中,我们还经常接触各种各样的广告,广告宣传大度有夸大之词,这是否违
法呢?

同学们可能会想到,香飘飘奶茶的广告:一年卖出七亿多杯,杯子连起来可绕地
球两圈。广告宣传我们都知道有夸大的成分,但只要不具有误导性,欺骗性,就无可
厚非。

商品宣传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商品宣传对消费者的消费
选择具有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对经营者促销商品,扩大市场份额也具有重大作用。
可是,有些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争取交易机会,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对
商品做真实的介绍,而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就是我们要讲的虚假宣传行为。

//比如,2001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天王电子有限
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介绍中称:天王牌
手表“从1992年起连续4年由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电子工业部、中国
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技术监督局等7个部委评为“金桥奖”。
但事实是:天王牌手表在1992年和1993年获得的“金桥奖”,并不是由上述7个
部委颁发的。//

在本案中,保定市工商局认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
不真实的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规定。

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
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3、还有一个问题是,比较广告是否合法?
如果企业在自己的广告中闪烁其词甚至明确地提及其竞争对手,并且拿自己的竞
争优势与对手的劣势相比,以达到抬高自己的目的,对于这种竞争行为,法律应如何
评价呢?

比如神州热水器(以下简称“神州”)和万家乐热水器(以下简称“万家乐”)
两个品牌的广告大战。“万家乐”宣称自己是“广东省唯一获得国优称号的热水器”,
并针对神州热水器安装开墙洞的工序,贬之为“挖大墙洞太麻烦”,“神州”就立即
以牙还牙,称“万家乐”是“引进国外的初级机器,是简单的直排式热水器”,而神
州是中国唯一获得国优大奖的平衡式热水器。

在电视广告方面,“神州”这边说“神州热水器、安全又省气”,“万家乐”那
边马上就说“万家乐,万家欢乐,岂止安全又省气?”

本案就是利用比较广告贬低竞争对手的典型案例,这种影射性比较广告一语双关,
不但宣传了自己,也贬低竞争对手,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利用广告进行商业宣传的正常
界限。
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
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规范技术人员跳槽行为呢?
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许多企业都会签订技术保密协议,这在法律制度上成为
竞业禁止制度。那么技术人员跳槽后是否就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营业呢?

比如2005年7月,世界上两大最让人瞩目的高科技公司-微软和谷歌,围绕着一
名高层员工的跳槽,不惜对簿公堂。微软认为,微软的高管了解微软的商业秘密,如
果允许跳槽到谷歌,将危及微软的商业秘密。

那么,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十条
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除此之外,在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
单位商业秘密的规定,即竞业禁止制度。在本案中若双方有这方面的规定,就必须履
行相关的规定。但并不是意味着不得从事原来的职业,只不过不能侵犯相关商业秘密。

5、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哪些有奖销售是非法的?
为了吸引顾客,市场经营者常常以有奖销售作为促销手段。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
规定的呢?
比如国庆期间,某商场为了与其对手竞争,增加营业额,决定有奖销售。称,只
要在商场购物满50元,即可参加抽奖一次,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
奖洗衣机一台。消息传出后,大家纷纷都来购物,参加抽奖,但总是抽不到大奖,后
来才发现,该商场采取让内部人员中大奖的方式进行了有奖销售。

本案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这种行为是以有奖销售为名,行不正当
竞争之实。不但欺骗了消费者,还严重的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以上是反不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再来梳理一下,主要包括,市
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
为。本节课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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