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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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安全生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1. 简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是指国家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审查和许可,使其具备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资格。

这项许可是保障机动车安全性的重要措施,旨在确保机动车在上路行驶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许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备相关检验设备和仪器,并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技术人员,能够胜任相关检验工作;•具备相应的检验场地和设施,能够满足安全检验的需要;•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拥有必要的财务和管理制度,并尽职履责;•遵守国家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能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才能申请获得检验资格许可。

3. 许可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向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一般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技术能力、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等信息。

2.审查: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机构的资质、技术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3.检查:相关部门对机构的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和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申请机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许可:经过审查和检查合格后,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许可,并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5.监督检查:许可后,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定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机构持续保持符合要求的状态。

4. 许可效力与期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具有一定的效力和期限:•许可效力:许可发生法律效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以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许可期限:一般情况下,许可期限为3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续期。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是机动车平安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对提高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平安技术状况、减少伤亡人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的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的监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平安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平安技术检验。

本方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视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视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那么,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视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那么。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3•【文号】国质检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年3月23日国质检监[2007]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有序发展,使安检机构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工作的需要,防止恶性竞争,逐步提高安检机构的管理水平,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合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分为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和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

每种设置规划分为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两种检验类别。

二、设置规划的一般工作程序为制定、审核、批复、公布、实施等。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了标准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与标准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那么、?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监视管理方法?〔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与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

三、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及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及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第43 页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安检业务;〔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及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构造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3〕了解机动车平安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工程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5〕引车员应当持有及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6〕外观检查员与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常规检验资格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可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以下简称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为:“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二). 申请人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 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 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 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本条第(二)至(七)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正确性后归还申请人。

申请常规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

第二条申请人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所辖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三条对符合规划设置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得受理安检机构提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五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同时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渝文审[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文审〔2007〕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获证机动车安检机构提高安全技术检验水平,有效遏制无证开展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范围第三条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第四条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主要包括: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擅自从事安检活动的查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第七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行政审批人员实施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知应会知识培训

•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 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 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 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计量认证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 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主要的作用是(机构的运作与记录)
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9第121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
• ·附件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国质检 监(2009)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计量认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国计量认证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
第一节 安检机构建立依据的法律法规
•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据法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构依令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的作用是(机构的建立条件与监督)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 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9〕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制定的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6]378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6]380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7]12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或者检验资格许可变更、延续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及复印件;(五)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以通过检验。
➢质检部门规定了3种:
(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 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
(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
基本框架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中中中中中中
华华华华华华
人人人人人人
民民民民民民
共共共共共共
2.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3.规章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1号令)
4.规范性文件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和7座以上车辆;
3.2010年8月31日以前
注册登记的车辆。
• 强调了9种违法违规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6种:
• 1.无中生有型:为未经检验的机构车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2.偷梁换柱型:为检验不合格的车出具合格报告。 • 3.张冠李戴型:用其他车辆代替检验。 • 4.颠倒黑白型:利用计算机软件篡改检验数据。 • 5.偷工减料型: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 • 6.明在故犯型: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 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 用章管理规范
➢ 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收费标 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68号)
➢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 [201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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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常规检验资格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可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以下简称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为:“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二). 申请人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四). 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 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 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 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本条第(二)至(七)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正确性后归还申请人。

申请常规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

第二条申请人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所辖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三条对符合规划设置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得受理安检机构提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五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同时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1份。

第六条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章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受理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对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2至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

对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

第九条从事现场审查的审查员,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现场审查前,应送达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告知书》,《现场审查告知书》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必须在正式审查前将《现场审查告知书》原件送交受审查安检机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审查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受审查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现场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合格”的,直接报委派部门。

第十五条《现场审查报告》结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填写《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审查组和受审查安检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1份,审查组将《现场审查报告》和《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委派部门。

第十六条“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纠正,纠正后应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受审查安检机构可以通过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纠正后状态的相关佐证资料及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再发生的相关资料)。

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对不需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审核合格的,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对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场再确认的方式,现场再确认人员(一般应为审查员)填写《现场审查补充报告》。

现场再确认合格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

第十八条对整改纠正后仍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并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送达《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现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章许可的批准第二十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在做出“同意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

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后的15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2术监督部门应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的整改纠正时限自现场审查“不合格”结论做出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进行纠正或未能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以上工作时限的要求,不包含法定的节假日、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需要的时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

国家质检总局为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

对获得检验资格证书的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安检机构信息的变更第二十五条安检机构在获得了检验资格许可后,需要变更有关信息的,安检机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住所”、“检验车型范围减少”等的变更,安检机构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1份。

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上述的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2份。

第二十七条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核查、批准;特殊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变更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给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对检测场所搬迁(迁址)、增加检测线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纳入规划管理。

第五章其他第三十条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场所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分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检测场所是指具有完整的可单独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一个检测场(站),通常在同一地点,可以有一条检测线,也可以有多条检测线。

第三十一条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有关文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文书格式见附件1至16。

第三十二条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定制。

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专用章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17),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作。

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专用章由国家质检总局制作。

第三十四条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见附件18。

3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4.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审查告知书》;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审查报告》;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补充报告》;1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11.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分组计划表》;1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计划表》;16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会议签到表》;17. 专用章样式;18. 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19. 首次会议程序和组长发言要点;20. 末次会议程序和组长发言要点;2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

4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检验类别:机构名称:(公章)联系电话:联系人:申请类别:资格证号:(仅申请换证时填写)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5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6二、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7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8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9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10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11五、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12六、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13六、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附页)14七、受理、审查、批准意见15八、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16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1 适用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增项包括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

2 封面2.1 检验类别:检验类别分为“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两类,一份申请书不得同时申请两类检验类别资格。

两类都要申请时,应分别申请。

2.2 机构名称:填写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机构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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