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与责任追究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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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及商业道德管理制度

反腐败及商业道德管理制度

反腐败及商业道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企业的声誉,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内部的反腐败和商业道品性为,适用于全部本企业员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合作伙伴。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中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反腐败:指包含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利益输送、贿赂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规定的行为。

2. 商业道德: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包含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反腐败管理第三条识别风险1.企业应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定期评估和识别可能导致腐败行为的风险因素。

2.风险评估应包含但不限于企业业务环节、雇员层级、合作伙伴关系等。

第四条建立内部掌控制度1.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完善的内部掌控制度,包含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等,以防止和发现腐败行为。

2.内部掌控制度应包含明确的权限调配、审批程序以及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五条供应培训与教育1.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反腐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反腐败的认得和风险防范本领。

2.培训内容应包含反腐败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反腐败规定以及案例分析等。

第六条奖惩措施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员工的反腐败行为进行嘉奖和惩罚,确保员工遵守反腐败规定。

2.对于发现腐败行为的员工,企业应予以保护,并鼓舞其举报行为。

第三章商业道德管理第七条建立道德准则1.企业应订立和发布明确的商业道德准则,要求员工在工作中遵守道德规范。

2.道德准则应包含但不限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公司利益等内容。

第八条声明冲突利益1.员工应避开利用职务或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如与企业利益存在冲突,应立刻向上级汇报和申报冲突利益。

2.企业应建立冲突利益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冲突利益问题。

第九条公正竞争1.企业员工应遵守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参加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2.企业应加强市场监督,防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制度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制度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严防和打击腐败行为,提高企业管理质量和效益,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全体员工,包含党员、干部以及非党员员工。

第三条建设目标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目标是: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合规要求全部员工在工作中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党风建设第五条党组织建设1.公司将建立健全党组织,确保党的领导有效发挥作用,并依据需要设立党支部、党员活动室等机构。

2.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和集体学习。

第六条大党委制度1.公司设立党委,由党组织书记担负党委书记,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党风建设工作计划。

2.党委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讨论公司党风建设工作,并对党员的表现进行评议。

第七条党员管理1.党员应维护党的形象,遵守党的纪律,并履行为党员应尽的义务。

2.公司将定期进行党员考核,请假未履行党员义务的,将依据党的纪律处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党员教育1.公司将组织党员定期进行党性教育和廉政教育,加强党员的道德修养和党纪党规的学习。

2.党员应当自发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进行自我管束和自我教育。

第三章廉政建设第九条廉洁自律1.全体员工应自发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全体员工应诚实守信,严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不得有贪污受贿等行为。

第十条重点岗位防腐倡廉1.公司将对涉及资金、合同、采购、人事、审计等紧要岗位的员工进行廉政教育和防腐倡廉工作培训,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相关岗位员工应依照规定进行资产申报和财务报告,对可能的利益冲突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履职、廉洁奉公,我国建立了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加强监督,推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贡献。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合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军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等。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1. 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行为,领导干部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

例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和纪律的严惩。

2.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对于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失职、溺职、不作为等行为,将被追究工作责任。

例如,对重大决策失误、对下级单位监督不力、对群众诉求不予受理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问责。

3. 廉洁奉公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奉公的要求,任何违反廉洁原则的行为都将受到追究。

例如,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规经商等行为都将受到纪律和法律的制裁。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立案调查:一旦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相关机关将即将启动调查程序,采集相关证据,进行初步核实。

2. 提出指控:在调查确认领导干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后,相关机关将向党纪政纪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指控,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进行审理:党纪政纪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将对涉案领导干部进行审理,听取其辩解和申辩意见,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 追究责任:一旦责任被确认,相关机关将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涉案领导干部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法律制裁。

五、责任追究的机制1. 预防机制:通过加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和廉洁意识,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公司反腐败合规制度

公司反腐败合规制度

公司反腐败合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内部掌控,遵守法律法规,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外部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1.腐败行为:指非法取得、占有公司或他人资产,或滥用职权、职务影响,以谋取私利或给他人谋取私利的各种行为。

2.合规要求:指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理合规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反腐败管理机构第四条建立与组织架构公司设立反腐败管理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直接负责。

设立特地的反腐败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和监督实施公司的反腐败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职责1.订立公司反腐败合规制度,明确公司的反腐败政策。

2.监督公司相关人员的反腐败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及腐败行为的风险。

3.引导和培训公司员工,提高其反腐败意识,帮忙员工了解公司反腐败合规制度并有效执行。

4.跟踪国内外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变动,及时更新和完善公司的反腐败合规制度。

第六条协调与沟通反腐败管理机构负责与公司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确保公司各部门有效落实反腐败合规制度。

第三章反腐败合规制度第七条反腐败政策公司坚决反对一切腐败行为,推行以诚信为基础的经营文化,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透亮、规范,保护员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反腐败风险评估公司应定期进行反腐败风险评估,将风险评估结果纳入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或除去腐败风险。

第九条反腐败培训公司应订立员工反腐败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反腐败意识和认得,使员工熟识公司的反腐败合规制度并能够合理运用。

第十条风险防控措施1.员工准入: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准入审查,严格核实员工的身份、资质和背景,防止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的人员加入公司。

2.业务合作:公司在与外部机构和个人进行业务合作时,应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合规情况,并与之签订合规协议,确保合作方不参加腐败行为。

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以本制度:2.使用范围:党委、各支部3.定义:无4.内容:4.1 责任追究范围4.1.1 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1.2 党委书记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责任。

医院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主管的科室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2 责任追究对象: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干部。

4.3 责任追究的内容4.3.1 对市委、市纪检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按照“一岗双责”制度组织实施的。

4.3.2 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改革管理制度机制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4.3.3 对医院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4.3.4 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4.3.5 不严格按照规定录取职工或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4.3.6 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4.3.7 有下列行为的:违反规定收授“红包”授受宴请,分解收费项目乱收费,服务态度恶劣等,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4.4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属于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的责任的,追究其他成员的责任。

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

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

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的全部内容。

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为了加强市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保障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全面履行职责,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和党内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机制反腐败协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是:1、定期研究、分析全市反腐败工作形势,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向市委及时提出抓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反腐败工作的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指导全市反腐败工作有序开展;3、定期听取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关于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抓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4、排查、研究全市的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5、讨论疑难案件,解决成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6、协调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关系;7、制定与反腐败工作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8、听取成员单位查处重点案件和重点案件线索情况的汇报;9、组织查处市委常委会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的重点案件;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制度(一)例会制度1、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时间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反腐败工作条例

反腐败工作条例1.引言反腐败工作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展繁荣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提高反腐败效果,制定并实施本条例,以规范反腐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2.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条例旨在加强和完善反腐败制度,构建清廉政治环境,打击腐败行为,提高反腐能力和国家治理水平,确保党和政府的领导核心地位,保障党的事业长期发展。

2.2原则反腐败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实现零容忍,维护反腐败斗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基本要求3.1构建制度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网络,确保工作的系统性、全面性和针对性。

3.2加强反腐败宣传教育加强反腐败思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增强社会各界对反腐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3.3加强反腐败监督加强反腐败监察体系建设,完善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工作法规,严肃查处腐败行为,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3.4创新反腐败工作方法推动法治与智能科技的融合,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4.反腐败行为的追究4.1官员权力的监督建立健全官员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严格制定领导干部廉政从政从职的规定,严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对权力滥用的打击力度。

4.2公款的严格管理对公款使用实行严格审查制度,强调用好每一笔公款,禁止公款滥用或用于个人消费等不正当领域,建立公款使用不正之风的屏障。

4.3贪污受贿的追究制定严格的贪污受贿行为惩戒措施,加大对贪污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行一案双查、一案双办,保证追究到位。

5.参与反腐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反腐败工作要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参与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阳光度。

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媒体、企事业单位等都有责任参与反腐败工作,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6.法律责任与惩戒措施6.1法律责任对违反反腐败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或纪律责任,实行零容忍原则,让腐败分子付出应有的惩罚。

反腐败和贿赂措施文件

反腐败和贿赂措施文件反腐败和贿赂措施文件,旨在建立一个透明、公正、廉洁的社会环境,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打击腐败现象,并促进政府和企业的诚信经营。

本文件将对反腐败和贿赂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并提供实施细则。

一、反腐败和贿赂的定义与范围1. 反腐败的定义:反腐败是指反对权力滥用和贪污行为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2. 贿赂的定义:贿赂是指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向他人或组织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3. 反腐败和贿赂的范围:本文件的措施适用于所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个人等。

二、反腐败和贿赂的措施为了有效打击腐败和贿赂行为,建立廉洁的社会环境,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1. 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清晰的职责分工,明确履职要求,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 审计和反腐败机构的设立: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反腐败机构,依法进行监督和调查,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

3. 依法追究责任:对于涉嫌受贿的公职人员和企业职工,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回贿赂所得。

4. 加强教育和宣传:通过开展反腐败和贿赂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腐败和贿赂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形成全社会的抵制腐败和贿赂的共识。

5.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和贿赂行为,追回外逃人员和资金。

三、贿赂措施的实施细则在执行反贿赂措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实施细则:1. 建立报告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贿赂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2. 保护举报人权益:对于举报贿赂行为的人员,应给予保护,并保证其个人安全和合法权益。

3. 严格审查程序:对涉嫌贿赂的案件,要依法进行调查和审查,确保公正、透明。

4. 惩罚措施:一经查实,对于参与贿赂的个人和组织,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5. 资产追缴:对于贿赂所得的财物,要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涉案者的刑事责任。

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制度

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三条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要涵盖各级党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要实行全党全社会共同负责制,各级党委(党组)要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监督责任,各级部门要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腐败制度第五条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廉洁自律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第六条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防止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买官卖官等现象发生。

第七条规范权力运行,明确权力清单,实行权力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

第八条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防止财务违规、挥霍浪费、贪污腐败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第十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治理腐败制度第十一条对腐败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加强对腐败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追究腐败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将腐败治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深化反腐败体制改革,完善权力运行机制,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第十五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国际合作,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犯罪。

四、监督保障制度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和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公司反腐败管理制度

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反腐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贯彻控股集团及各子集团反腐败原则,净化经营环境与社会风气,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子集团。

第二章腐败行为第三条腐败行为分类(一)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腐败行为主要有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及其他违法行为,具体定义如下:1、行贿:是指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或有关机构财物及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纳入个人所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4、挪用资金: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组织)进行赢利的行为。

5、其他违法行为:如盗窃财物、破坏生产经营、诈骗行为。

(二)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1、企业内部不正当男女关系;2、关联交易行为;3、“三缘”(亲戚、朋友、同学)关系;4、岗位渎职;5、赌博;6、不正当吃请;7、不正当送礼、收礼;8、偷盗行为;9、前后台违规;10、其他。

第三章腐败处理规定第四条腐败处理原则:(一)腐败一票否决:集团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相关行为,必须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责。

(二)领导连带责任:对于下属的腐败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管理失职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损失追回原则:对于各类腐败行为,必须追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并对间接损失索赔。

第五条腐败涉案金额不足500元的,按腐败金额的2-10倍进行索赔。

第六条对于腐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法律规定如下:第四章腐败检查机构及处理流程第七条控股集团监察中心及各总经办为控股集团反腐败的归口管理机构,其反腐工作职责是:(一)梳理集团公司各领域工作流程、找出腐败点,拟订具体措施预防各种腐败行为;(二)负责调查一切涉嫌腐败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董事会汇报;(三)对于腐败行为,------触犯法律的腐败行为,将当事人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负责督促各部门进行腐败自查,并开展反腐、防腐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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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责任追究制度(1)
关于政治现代化的思考之二
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
大的政治任务。现实的情况表明,权力部门和官员队伍中的
腐败现象尚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而且有更严重的趋向,以
至于执政党为自己敲响了警钟: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
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
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实事求是地说,多年来,
对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出现的腐败现象,高度重视
的执政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不仅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修
正了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党内,也制定颁布了为数不少
的党规,包括地方党组织的众多的“红头文件”。然而,尽
管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反腐并收到了相当的了成
效,但仍未能更为刚性地阻止腐败的蔓延。其主要的原因,
就是民主监督的不充分,在体制上缺少严密、刚性的制度链。
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由权力所产生的腐败,其
有效的防范,只能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只能是公开的、程
序化规范化的制度安排而不能寄希望个人的道德自律。依法
治国,包括执政党依照法定程序治理国家,不仅是中国政治
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唯一路径。美
国的一位专家经过多年的观察得出结论说:中国的转型完全
是可以内生的,因为中国已经有了基本的制度储备(200
2.11《南风窗》P20)。包括宪法、刑法、公司法等
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问题在于,
“基本的制度储备”还仅仅是一种粗略的框架,在很多的方
面存在着空白、模糊和混乱。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富勒教授指出:“空白、模糊、混乱的法律是不道德的法律。”
(2003.1.9《南方周末》第五版)因为它给权利的
滥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不少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并不
少见的借企业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现象、包括一些“政绩
工程”的产生过程等等,太多的现实状况都很好的说明了这
一点。就反腐而言,党内通常采用的“双规”也是受到法律
界普遍质疑的一种方式,它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对人权
的一种侵犯?为什么不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各地众多的
“红头文件”规定的这“不准”那“不准”,至于违反之后
怎么办,大都没有后续之文。这种法律上的欠缺、以党组织
的行动替代或“填充”司法作为的范式,是无法成功阻击腐
败的根本原因之一。 不可否认,中国的反腐之路是一个
渐进的、长远的过程,不可能指望竟一役之功。但是,走政
治现代化之路,在现有的“基本制度储备”下,有针对性地
进行充实、完善和链接,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反腐制度体
系,将会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收到明显的成效。当前,既可
行又有现实可能的,应是在反腐的领域里理顺党政关系,清
理并补充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政府规章等),强化执
法的制度要求,以法治的精神展开并推进这一工作。
理顺党政关系,就是在防范和惩治腐败过程中,严格区分党
内党外党纪国法的范畴,以国家的意志实现执政党的反腐主
张。 相当多的案例显示了一个常见的程式:查处腐败先
由党的纪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或进行“双规”取得突
破后再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虽然这样的方式也取得了
相当的成功,但其弊端也不容轻视。其一,这样做并不符合
法治的精神,任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从一开始就应当由司法
部门办理;其二,纪委的办案结果,往往会对随后的司法程
序产生明显的影响,不利于司法部门独立办案;其三,官官
相护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纪委的办案更容易受到权力
的干扰,在这一程序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再移交司
法部门的情况也曾出现,客观上形成了一道“保护”与否的
“关卡”;其四,对同一案件的重复办理,加大了反腐的成
本。此外,还出现过纪委在处理举报时,将举报信退回被举
报人所在机构办理(往往落入手握重权的被举报人手中),
导致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等等情况。所有这些,都是不利于
按照依法治国的精神构建反腐制度体系的。在这里,本文绝
没有低估纪委作用的意思。党的各级纪委在中国的反腐工作
中的显著成绩是有目共睹的。笔者的建议是:理顺党政关系,
就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反腐工作的领导,就是要作出进一步
凸显纪委作用的制度安排,并依照党纪治党、国法治国的法
治要求,作出治理范围的明确区分及程序、制度的刚性规范。
严格地说,党的纪委只应管辖党员和党的组织集体违犯党纪
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按照党的“宪法”——党章清理及补
充制定较为完整的纪律规章,并将之与国家的法律加以区别。
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执政党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因此,党组织的规章不仅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而且不
应涵盖法律的范畴或与之交叉。凡由法律规定的,党的纪律
规章除可作链接性的规定外,不应再有其他的规定。以避免
出现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先由党内审查再交司法处理等情况
而越过法定的程序。治理范围明确区分后,党的纪律处分应
该而且只能够是党章所规定的,凡有违法嫌疑的,就应当直
接由司法机关介入查处。那么,在现体制下,党的纪委除了
管辖党纪监察和处治外,如何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而凸显其
作用呢? 笔者曾在“合二为一”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实验
型的制度设计,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与检察院合署。众
所周知,中国反腐的主要力量是党的纪委、检察院和政府的
监察部门。现实的状况表明,纪委和检察院在中国的反腐工
作中发挥了最主要的作用。其机构的主要功能也在于此。而
纪委目前与之合署的监察部(厅、局),由于种种原因,包
括在执法功能存在诸多的局限,导致其在反腐过程中尚未能
建构重大的权威。一般民众甚至都不知道它的存在。为进一
步发挥纪委的作用并在反腐领域里依法行政,将其与检察院
合署是为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合署之后,纪委除分出少数的
人员专司党纪监察外,其主要力量,应具有检察官的双重身
份,对于以身试法的腐败官员或其他人,直接进入司法程序
进行查处。很显然,这是以法定程序治理国家的的一种尝试,
除了有效地加强党对反腐的领导之外,还能避免过去曾出现
的纪委办案时可能无法面对法律的尴尬。更重要的是,这是
以国家意志实现执政党主张的一种制度衔接。
建立反腐制度体系,需要清理充实有关的法律法规,实
现制度的链接。目前最迫切的是建立权力制衡监督制度和责
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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