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240条与1243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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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前124条)新旧比较与关联法规

2015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前124条)新旧比较与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标注颜色部分为新增或者修订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备注】《解释》共23章,552条,6万余字,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的部门最多、参加起草的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2013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备注】原表述为“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备注】新增“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备注】新增“注册地”、“登记地”为住所地。

删除了原92意见的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 对照表

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 对照表

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对照表(注:本对照表根据民法典总则的相关内容,结合司法解释进行整理,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总则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情况。

下文对照表将以条款号和解释号的形式呈现,方便读者对照查阅。

)第一条:在解释民法典总则相关内容时,应遵循法律的一般解释原则。

解释一:适用法律中的常规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制度解释等。

第二条:法律解释应以保护人的自主意识和行为自由为基本原则。

解释一:解释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体的自主意识和行为自由权利,排除不合理干预和限制。

第三条: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权。

解释一:法律应重视保护个人的尊严,保障个人在民事关系中的自主权利,促进个体的自由发展。

第四条:民事主体平等自愿进行民事活动。

解释一:保持参与民事活动的自愿性和平等性,禁止强制、欺诈、不公平的行为。

第五条:创造适用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解释一:根据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用的民事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六条: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解释一:民法总则是适用于各部分民法的基础,其他法律应与民法总则保持一致,不能与之相抵触。

第七条:民法总则的解释适用范围。

解释一:法律解释应适用于民事争议的解决和民事行为的约束范围。

第八条:公序良俗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

解释一:以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道德要求为基础,确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准。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解释一: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依法保护其权益,维护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十条: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解释一: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和荣誉权,禁止不实报道、诽谤、恶意侵犯等行为。

......(本对照表仅为示范,具体内容和解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和调整。

)。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为我国婚姻家庭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和指导。

其中,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和适用,对于我们理解和遵守婚姻法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将从个人权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规定和家庭暴力防控四个方面,详细解读这四条法律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是关于个人权益保护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解释,配偶可以要求婚姻关系中一方尊重其人身权利,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相关权益。

这意味着夫妻之间应该平等相待,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面临家庭冲突和矛盾时,双方应该通过平等协商解决问题,不得采取暴力、侮辱等伤害对方的行为。

婚姻法解释二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按照这一法律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从婚姻关系成立时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一方无论出资多少,都享有平等份额。

而夫妻个人财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时,夫妻一方单独拥有的财产。

这一法律解释保护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的平等和合法。

婚姻法解释三是关于离婚规定的具体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解释,配偶一方以对方严重违反婚姻义务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些婚姻义务包括共同生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

这意味着当配偶之间出现严重的违反婚姻关系的行为时,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并终止婚姻关系。

同时,这一法律解释也规定了离婚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离婚手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婚姻法解释四是关于家庭暴力防控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解释,夫妻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同时,人民法院也有权发出限制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这一法律解释意味着对于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受害配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找到合适的解决方式。

总结起来,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分别从个人权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规定和家庭暴力防控四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权益保护和指导。

民法典1240条与1243条的关系

民法典1240条与1243条的关系

民法典1240条与1243条的关系民法典1240条与1243条都是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两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物标作为抵押担保债务的一种权利。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条件。

通过抵押权的设立,债权人可以获得更好的债权保障和实现债权的风险控制。

首先,民法典1240条规定了抵押权的范围和设立的条件。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已经拥有的财产或者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债务。

同时,抵押物应当具有价值、可供扣押,并且取得该财产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这一条的规定非常细致,进一步加强了抵押权的保障,也同时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具体的抵押权设立中,债权人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并将抵押权设立的事实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于未经评估的抵押物,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关风险,因为抵押物的价值过低可能无法满足还款要求。

此外,债权人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而下降。

在该基础上,民法典1243条进一步规定了抵押权的效力和抵押权的范围。

根据这一条,抵押权应当具有守护价值和即时效力,在债务人违约或其他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据抵押权取得抵押物的拥有权。

而且,抵押物所有权的变更应当先行通知抵押权人,并经债权人同意后进行,否则该变更无效。

这一条的规定非常重要,因为它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利用抵押物转移财产和逃避债务。

通过1240条和1243条的相关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和该权利行使所需要满足的条件都得到了很好的规范和保护。

作为债权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行使抵押权,不能超过法定范围或滥用该权限。

同时,债务人也需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不因抵押权设立和债权人的要求而损害自身权益。

因此,对于抵押权的设立和行使,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才能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平等和合法权益。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2020年10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现行的最高法律。

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进行解释和适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对作品、发明、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在法律上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原则性保护、平等保护、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享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享有其产权所规定的权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涵盖了文学、艺术、科学及其他知识创作领域的作品。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著作权人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等权益。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差异,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

此外,《民法典》对于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专利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明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发明人对于其发明享有专利权,并可以依法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维权。

民法典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取条件、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专利制度。

四、商标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商标权是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使用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排他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合同编通则部分对于规范各类合同关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进行逐条解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本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同时指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这一条对于明确合同的范畴具有重要作用,将合同界定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协议。

对于身份关系协议,因其具有特殊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优先适用专门的法律,在无专门规定时,可参照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强调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明确合同的约束力通常限于当事人之间,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保障了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难免会出现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本条规定了相应的解释规则,首先依据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来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对于多语言订立的合同,在词句不一致时,综合考虑合同的相关因素进行解释,体现了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243条的解释论

On the Liability of the Manager of the Area for Highly Hazardous Operation——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1243 of Civil Code
作者: 唐超[1]
作者机构: [1]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59-72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10期
主题词: 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管理人;高速公路;额外过错;过度类型化
摘要: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管理人与作业人为同一危险源的共同控制人,对危险实现造成的
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43条的"高度危险活动/物"与高度危险责任章的"高度危险(作业)"内涵及外延一致,故高速公路非属本条"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9号解释第9条第2款的思路应予修正。

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的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但
犯下额外过错的,不得援引受害人过错抗辩而减轻责任。

本条并无特别书写必要,写为专条是中国侵权责任立法过度类型化弊病具体而微的表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1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
责任。
当承担侵权责任。根Biblioteka 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
第1166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最后,有15个法条系《民法典》对 《侵权责任法》的新增(其中5条来 自司法解释),主要是新增了“自 甘 风险”、“自助行为”、“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制度”、“委托监护 情形 下的侵权责任”、“好意同乘”、 “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 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等 。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
定。
第21条
第1167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 可 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 等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 有 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 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变化
02
(一)侵权责任编篇章结构变化
从编章结构上看:
•将《侵权责任法》的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拆分重组; •将《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关于损害赔偿的部 分独 立为第二章“损害赔偿”; •将《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的责任构成部分、第 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合 并为第一 章,称为“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归责原则+数人侵权+抗 辩事由)。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民法典》是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和总章。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典》逐条进行解读,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典。

首先,我们可以从《民法典》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入手。

《民法典》共分为十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合同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每一编都包含了若干条款,共计有1000多条,涵盖了我国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

接下来,我们可以逐条解读《民法典》的一些重要条款。

例如,在总则编中,第一条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法律的平等性、自愿性和公平性等。

第二条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条款为后续各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在物权编中,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要求不动产的转让、变更等必须进行登记,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编中,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明确了合同要素的必要性和合同的自由原则。

这些条款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平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在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中,涉及到了个人的尊严、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财产继承的规定等。

这些编的条款旨在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障合法继承权益。

另外,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合同编、不当得利编和无因管理编中的条款则涉及到了市场经济交易的规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逐条解读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解释进行理解和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实施。

总之,逐条解读《民法典》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和精神,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对《民法典》的全面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遵守法律规范,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15-5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240- 322条)详细版.ppt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
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
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
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
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
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5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
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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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240条与1243条的关系
民法典1240条与1243条是关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设立的一种合同。

1240条规定了担保合同的一般要件,而1243条则规定了担保合同的特殊要件。

根据民法典1240条的规定,担保合同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债权的存在以及债务人的同意。

这意味着担保合同的成立需要有一个愿意为债务人担保的担保人,债务人需要有一个已经存在的债权,而且债务人也需要同意接受担保。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担保合同才能成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特殊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成立可能需要满足其他特殊要件。

这就是民法典1243条的规定。

1243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担保合同要件,例如: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者当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担保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等。

这些特殊要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人明确知悉并同意接受担保的责任。

因此,1240条和1243条是密切相关的。

1240条规定了担保合同的一般要件,而1243条补充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担保合同要件。

两者共同构成了对担保合同的完整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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