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

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

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

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

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

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

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

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8.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

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

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

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为限.

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

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

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14.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

提单.

15.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

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16.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

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17.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

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18.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

种付款方式.

19.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判例,学说.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A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完整永久主权,有权自由开发、利用、保护.2.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永久主权,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对外国资本收归国有或征收.

B公平互利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平等成员充分有效参与经济活动、分享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歧视,发达国家还应该给发展中国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即非互惠的特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

C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发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4.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首先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其次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

5.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

6.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时的豁免问题:1.国家豁免指“平等者间无管辖权”,一国不受另一国家管辖,包括司法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和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应该给予豁免.限制豁免是只对一国的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商业交易”等行为不能够援引国家豁免.

7.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1.整体责任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责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以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如果子

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支配而被剥夺,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子公司实际上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另外,如果把一行为看作是子公司的行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并且该行为受母公司控制,则应该由母公司承担责任.

8.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1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后自然置于该国的领域管辖之下,发生冲突时,东道国的管辖优先.2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母公司所在国不得滥用或过度行使管辖权,而侵犯他国主权.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

9.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货币、股票、票据、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b.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c.电力的买卖d.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e.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G.根据一国司法部门和行政机构决定进行的买卖.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10.要约的有效:1向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1.承诺的生效:1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4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

12.要约的消灭:即要约失效.1要约有效期已过,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2要约被要约人拒绝而撤销3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

13.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应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14.倾销成立条件:1.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2.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形成了损害的威胁,或阻碍

了某项新建工业的建立3.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15.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确实遭遇了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4.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牺牲和费用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6.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16.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托运人责任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毁、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预期违约先期违约: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

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定期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调整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的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适当谨慎管货2.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有17项免责事由.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卸离船舶为止.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6.托运人的义务.

7.诉讼时效为一年.

维斯比规则 1.明确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同意可延长.3.提高赔偿限额.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5.将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适用扩展到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诉.6.规定了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适用责任限制.7.扩大公约适用范围.

汉堡规则 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接至交”期间.2.取消承运人对

航行管船过失的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6.规定了保函的效力.7.货物的范围扩展到舱面货和活动物.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8.增加了管辖和仲裁.9.更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

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有意合理的行为,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措施有效果.

委付: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代位: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的索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

2、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部分海损不赔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单独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国际许可协议: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度给受让方,由受让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许可协议的特征.主体处不同国家,客体是技术使用权,时间性和地域性,有偿合同,内容复杂.

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交叉许可: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适用,可以是独占也可以是排他,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专有技术: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技术知识.

限制性商业条款: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如:限制受让人取得与转让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或竞争性技术的自由;对研发和改进的限制;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限制生产;限制使用范围的扩大,搭买搭卖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等,限制价格等等.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开出的支票金额不能多于支票账户上的金额.

汇票的流通手续.出票→提示→背书→承诺付款

出票: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名,交给受款人.效力:1.出票人成为票据第二债务人,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付时,出票人需支付汇票金额.2.受款人可以享受汇票上的权利3.当事人之间的原始义务暂停,由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替.4.受票人不受约束

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间进行

背书:持票人在汇票上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或受让人姓名,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其效力在于,背书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

人.受让人可以在遭遇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承兑:在提示时,付款人将同意按出票人指示的到期付款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承兑的效力:承兑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承兑后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其起诉.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追索.

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以银行信用担保付款

信用证的程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2.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3.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4.买方发货,取得有关单据,并以单据向议付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付款,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6.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信用证的特点:1.银行信用2.独立性,独立于买卖合同3.单据交易,银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的绝对付款责任.

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收益人,在议付行议付前,随时有权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国际投资: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直接投资: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间接投资: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控制权,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特征:合资方至少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投资,所投资本构成合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或独立财产,成为合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我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份应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公司资本分等额股份.

2.合作经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形式.

特征:依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一般

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可以组成法人式合作企业也可以组成非法人合作企业,并根据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利息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与亏损.分配方式更为灵活.依企业性质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线责任.

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依出资额承担权利义务.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权利义务依合同确定.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东道国对外资企业有地域管辖权也有国籍管辖权.

4.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合作方式.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而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的制度.

特征: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对象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目的是防止本国投资者受损.

包括,征收险东道国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外汇险东道国限制货币转换,战乱险东道国发生军事行动或内乱

国际贷款:借款人以融资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特征

1、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到期清偿性;

3、以借贷协议为基础,具有到期清偿性.

国际银团贷款: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一个银行团,向另一国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形式.

直接银团贷款是由银团内各个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协议规定的同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贷款事务由经理银行统一办理,各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独立,相互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间接银团贷款: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两份独立的合同,成员要承担牵头银行破产的风险.定义,间接银团贷款

是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必经过借款人同意,

国际债券的定义,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为筹集资金在国外或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

特点:1、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

2、证券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

3、证券以发行所住地国家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

4、国际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涉及发行地和交易所住国法律,较为复杂.

发行方式:公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买卖,其发行必须经过国际上认可的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并将自己的各项情况公布于众.

私募,指私下向限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其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能上市公开买卖,不需要公开呈报,手续简便.

直接发行,发行人自己出面发行债券,自己办理发行的全部手续,做好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并直接向投资人出售债券,剩余的债券也自己处理.

间接发行,发行人委托中间人代理发行债券,推销不完的债券由中间人处理或退回发行人处理.

汇率: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一国货币

单元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金融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

国际税收的原则

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一国政府有权通过制定法律,确定自己行使征税权的对象、范围、程度和方式,并对一切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和物进行征税.

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各国政府有义务通过单方立法和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对彼此冲突的税收管辖权加以协调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各自的财产利益,以保证跨国纳税人能获得合理的利润份额.

3、非歧视原则,即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5.税收法定原则.

转移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

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利

1.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

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居民身份的确认通常是从一国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国内税收立法加以规定1住所标准,看其是否拥有永久性、固定性的住所2居所标准,看其经常居住的场所3居住时间标准,看一个人在

境内居留是否达到和超过一定期限.

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2.国籍税收管辖权.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

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3.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

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纳税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和财产向征税国缴纳税款.

国际重复征税:税收管辖权冲突

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广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应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免税方法2 抵免方法3税收饶让抵免

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行为.

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与避税的区别:跨国纳税人的逃税行为是法律上的明确禁止行为.从主观要件上讲,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错误陈述、谎报或藏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等违法手段,达到少交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国际避税情形下,避税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但还不构成直接的违法行为.国际避税行为是公开地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漏洞和含糊,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减轻或解除纳税责任的效果.

逃税的手段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3、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避税的方式: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1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

2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

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ADR通过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各种程序的总称

ADR的特征: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2.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3.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于诉讼与仲裁中.

ADR的主要表现形式:A、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 B、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调解 C、模拟法庭

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相同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原告在内国和外国法院就同一争议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其二是相反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诉讼标的,内国法院的原告在外国法院又成为被告.

专属管辖:各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争议只能由本国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特定国家法院管辖.

确定准据法:

1、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特征履行原则

仲裁的特点:1.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2.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自主性3.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4.仲裁协议与法院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

力.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或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特征:

第一、它是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共同意思.

第二、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抗辩理由.

第三、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合同其他内容.

有效的仲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内容合法不得违背强制性规定和公共政策.形式合法.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了解: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 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 异②渊源(国际公约) 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 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 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 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 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 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 4.WTO 《建立WTO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 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另外三个附件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 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 a)区域经济安排 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 边境贸易 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 a) 政府采购 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 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无形性 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 ③多样性 ④复杂性(法律、政策) 6.服务的提供方式 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 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 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主要内容: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之后货物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 2.CFR:成本+运费,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即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运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 4.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和部分损失,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5.水渍险:承保所有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6.一切险:该险别除了包括水渍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7.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托承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8.海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收货凭证、合同证明)【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9.托收:是指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10.信用证: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国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12.见索即付保函指由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以及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即行付款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跨国公司: 概念: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管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有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 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3、由不同实体(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 4、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基本结构: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受东道国的法律管辖。 分支机构,一般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 ◆设置关系:三观点。有限责任原则、整体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原则。 法律来源于社会,由服务于社会。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跨国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当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付能力或履行义务的能力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有时会允许“揭开公司面纱”,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理论,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 ◆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发达国家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待遇)2.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3.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法贸易术语: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应注意的问题:当双方未就保险条款和投保险别加以约定时,贸易术语规定,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平安险)。 FOB、CIF买卖双方责任。P31-32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P49 风险分担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提单:定义: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迟延交付: 迟延交货赔偿:(汉堡规则规定了其他没有) 概念:所谓迟延交货是指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者未能在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交货。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大全

国际经济法 一.课程性质 ~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主干基础课。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1.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 2.掌握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技术转让以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等领域的基本理论原则和法律制度。 3.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去解释、分析和判断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各种问题。 三.先修课程 法学基础理论、民法、经济法等 第一章绪论 ?教学重点、难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理解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关学科的区别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念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全球化的特征 1.生产的全球化。 2.市场的全球化。 3.金融全球化。 4.科技的全球化。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概念 1.狭义说(英国施瓦曾伯格、日本金泽良雄等)。 2.广义说(美国杰克逊、日本樱井雅夫等) 3.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运输、保险等; 2.国际投资、国际金融业务; 3.国际技术贸易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4.国际税收以及国际争议解决,等。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 ?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 ?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 ?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括: ?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P13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 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2.P13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 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P30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4.P6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CIF等 FOB: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5.P72承诺的概念: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 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接受:受要约人声明或者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6.P94《汉堡规则》中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 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7.P95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 明显良好”没有作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 提单,属于清洁提单。 9.P95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 不写的提单。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 10.P95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11.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已装船提 单。 12.海运提单:海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单据。 13.P118票汇的概念: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 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给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14.P118托收的概念:是指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的一种结算方式。 15.P121信用证(L/C)的概念:是指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 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6.P123跟单信用证概念:是指受益人在取款时,除提交汇票外,还需提供规定的单据的 信用证。单据是信用证上列明的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单据,如海运提单、保险单等。 17.P123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 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 18.P124承兑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一家承兑银行,受益人提交单据及以该行为付款人的 远期汇票,如果单据和各,该行将承兑远期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19.P124议付信用证:对信用证有权议付的银行支付价款以交换受益人的汇票。 20.P126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或其他基础交易是相脱离的和独立的。 21.P130国际保理概念:是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供应商将其买卖 合同项下的应收款项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通融、财务管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各国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法是兼具国际法特点和国内法特点的特殊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推行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和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 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经济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是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根本准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 1、经济主权原则 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独立地处理其国内国际经济关系,不受别国干涉和控制;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其活动享有管辖和监督权;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决定征收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 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对当事各方均有利,不得在交往中以损害对方利益而使本方受益。 3、有约必守原则 就条约而言,要求当事国依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其国际义务;就合同而言,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履行合同条约往往受“情势变更”的制约。 4、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普遍繁荣和提高所有民族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应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应使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所有国家对世界经济问题享有参与权、决策权,并公平地分享由此得来的各种利益;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对话)。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国内渊源主要指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国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活动。 五、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的国内立法。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有形动产的合同。其主要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的国家;买卖的客位为有形动产;合同为现货交易合同;合同为双务、有偿和诺成合同。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成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复习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的永久主权。国家的经济主体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2.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3.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生产资本的输出。其重要特点是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标准是是否有效控制作为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5.国民待遇:指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产品或服务不低于本国人、产品或服务的待遇。 6.普遍优惠待遇(GSP):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同时这种待遇不必给予其他发达国家。 7.最惠国待遇(MFN):指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进行歧视。根据协定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可分为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8.国家豁免: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9.简述跨国公司的特征: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特征: (1)跨国性。跨国公司的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一般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而在国外经营采用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①跨国公司在制定战略时,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等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和长远的高额利润②跨国公司由母公司制定全球战略,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是由分布在各国的诸实体所组成的企业,其内部各实体之间特别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及分担责任 10.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①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或者总公司在其母国与其他商业公司一样,是根据母国的法律成立的,其法律能力也是由母国的法律规定的。无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这些实体是本国还是外国公司,它们与其他商业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差别; ②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内法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是具有总公司的国籍,由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3)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在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跨国公司缺少作为国际法上的法律能力,因此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产物,也不是国际法主体。无论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本国或者东道国的法律设立,所以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同时根据国际法的管辖原则,跨国公司必须应当服从国家的管辖。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 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 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 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 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 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 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 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8.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 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 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 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为限. 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 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 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14.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 提单.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与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 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与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与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 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与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与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与服务的合同。 (3)公约应不适用于以下几种货物销售:A.供私人或家庭用而购买的货物。B.经由拍卖销售的货物。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货物。D. 货币、债券销售。E. 船舶、飞机与气垫船销售。F. 电力销售。G.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法律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①合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受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③所受货物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责任。 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1、风险划分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三)提单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①已装船提单,②收货待运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①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②不清洁提单,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包装不固”、“破包”、“沾有油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各国间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它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本文将介绍国际经济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领域之一。它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框架、贸易协议、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等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它确立了自由贸易、公平竞争和非歧视原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础规则。 二、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行为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国家对外投资的监管、投资者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国际投资法的核心文件为《国际投资协定》(IIA),它规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制定了国家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法规。 三、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运作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国际金融市场法、国际支付结算法、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 规定。目前,国际金融法的重点领域之一是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国际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 四、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包括专利、商标、 版权等方面的规定。在国际经济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国 际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文件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它确立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国际合作机制。 五、国际货币法 国际货币法是指规范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货币政策的法律体系。国际货币法的核心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它制定了全 球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原则和规则。国际货币法的一个重要议题 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和稳定。 总结起来,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涉 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定。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法、

国际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 1.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因货物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是平安险。 3.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贸易术语中由卖方购买保险的是CIF。 4.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风险不包括通货膨胀险. 5. “布雷顿森林制度”是以美元为中心的金汇兑制度。 6.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一种国际商业惯例。 7. 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8.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汽车的买卖可适用公约。 9.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中,仲裁不属于ADR。

10.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多种知识产权客体保护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11. FOB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有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货物及电子单证。 1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合作共谋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13.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的服务贸易类型有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14. 电子单证EDI的优势包括提高了交易速度,降低了交易风险,提高了安全性。 15.GATT1994的基本原则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消减关税和约束关税原则。 16.是否“跨越国境”是判断是否构成“国际技术贸易”的标准。 17.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为不完全过失责任这句话是错误的。

18.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钩到钩”。 19.特别提款权是一种记账单位,因此可直接用于国际支付这句话是错误的。 20. 自然人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这句话是错误的。 2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放贷款的对象不仅限于成员国政府,还包括私人企业及个人这句话是错误的。 22. 托收是银行信用,信用证是商业信用这句话是错误的。 23. 根据“来源国原则”,中国对美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所获得的劳务报酬不享有税收管辖权这句话是错误的。 24.跨国公司中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分支机构一般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5.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26.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预期收益而从事的跨国或境外的资本交易活动。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 1、定义: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 2、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经贸惯例; 3)国际组织的某些决议; 4)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5)其他:判例,学说等。 3、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经济活动可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进行国有化和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4)可持续发展原则。 4、跨国公司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内部具有相互联系性;3)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1、FOB的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越过船舷/货物装到船上 FOB的卖方义务: 1)将货物装船并通知买方; 2)办理出口手续; 3)提供货物和单证; 4)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1)办理运输; 2)办理进口手续; 3)付款并接受单证; 4)承担货物在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2、CFR的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越过船舷/货物装到船上 CFR的卖方义务: 1)办理运输并及时通知买方; 2)将货物装船; 3)办理出口手续; 4)提供货物和单证; 5)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义务: 1)(再卖方通知后)办理保险; 2)办理运输; 3)办理进口手续; 4)接受货物和单证; 5)承担货物在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CIF的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越过船舷/货物装到船上 CIF的卖方义务:1)办理运输和保险; 2)办理出口手续; 3)提供货物和单证; 4)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和费用。4、1980年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分处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2)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1980年公约不适用的范围: 1)供私人家庭使用; 2)由拍卖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执行的买卖; 4)买卖证券; 5)船舶、飞机、气垫船等; 6)电力买卖; 总之:一方绝大部分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6、1980年公约不涉及: 1)合同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责任. 7、要约的定义: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接到承诺时受其约束。 8、要约的有效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3)表明要约人受约束。 承诺的定义: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承诺的有效要件: 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内容与要约一致,未作实质性变更。 买方义务:1)支付价款;2)收取货物。卖方义务: 1)交货交单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2)担保义务:品质担保、权利担保。 保全义务: 1)卖方保全。买方未付款或未接受货物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 2)买方保全。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退货;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买房打算退货,但卖方不在该目的地。 根本违约定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期末考试复习

1.试比较CISG与中国合同法。 1、从效力上来说: 该公约作为国际法旳渊源,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强制实行旳,而是要加入才有效,且加入也可以选择部分条文有效,部分不遵守。 而合同法是我国国内法旳一部分,在我国全国范畴内具有强制性,所有合同行为均受其调节。 2、从主体来说: 该公约合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旳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旳货品买卖合同,但必须具有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合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合用旳客体范畴。公约合用旳客体范畴是“货品买卖”。 合同法旳主体是国内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从调节范畴来说: 该公约排除了如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旳旳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旳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旳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旳买卖;(6)电力旳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旳买卖。而合同法对国内旳旳多种买卖基本都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十五种中有名合同,涉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 4、该公约没有波及:合同旳效力,或其任何条款旳效力或惯例旳效力;合同对所有权旳影响;货品对人身导致伤亡或损害旳产品责任问题。 而合同法对这些均有规定。 5、合同法与该公约也有诸多共同点,如:合同通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及违约旳救济措施等。 2.试论述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品运送旳哪些公约进行了哪些内容旳借鉴? 目前国际上调节国际运送旳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尚有一种未生效旳《鹿特丹规则》。 我国不是上述公约旳成员国,但是1993年7月1日开始实行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海上货品运送旳规定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合适吸取了《汉堡规则》旳某些规定。我国对三个已生效公约旳借鉴如下: 《海牙规则》,该规则重要规定了承运人旳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始,最低补偿限额,托运人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它使货方旳利益得到一定保障,在一定限度上缓和了船方与货方旳冲突矛盾。我国至今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是在我国《海商法》和和航运公司制定旳提单中吸取了《海牙规则》中有关承运人责任与豁免旳规定。 《维斯比规则》,该规则是为理解决《海牙规则》中船东与货主利益失衡而产生旳,它重要是对《海牙规则》旳修改和补充。变化重要体目前如下几种方面:公约旳合用范畴、提单旳证据力、承运人旳责任限制、拼装货旳计算、诉讼时效等。我国没有加入该规则,但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选择题: 一、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 1、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 2、渊源: (1)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所有条约都是渊源,只是适用范围不同。是最重要的渊源,但适用范围有限,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次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契约必须履行原则、尊重既得权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有关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观点? 1、传统国际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人类理性良知)、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格老秀斯派(先人类理性良知,后国家意志) 2、现代国际法学派:社会连带学派(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派(人类的正义感合法的良知)、新实在法学派(国家的权利或对外政策)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个人、法人、社团、国家机关、国家 2、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国民关系;国家内部之间的关系 3、制定程序和立法形式: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协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4、强制方式:自觉遵守或共同制裁;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 四、简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1、中世纪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人权和主权概念。 2、(1)《威斯特法里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主权平等原则;第一次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争端;条约必须遵守;确立了外交常驻代表机构。 (2)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五、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内容?(多选) 国家主权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六、国际法主体有哪些?(多选) 1、基本主体:国家 (1)单一国:统一的中央集权,一个合法的中央政权,是主体。 (2)复合国:君合国(身合国)——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国家联合,非主体,如荷兰-卢森堡。 物合国(政合国)——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是主体,如奥匈帝国。 联邦——两个以上联邦成员国(州)组成,是主体,如美国。 邦联——非主体,如俄白联盟、塞内加尔-冈比亚联邦。 (3)附属国:附庸国——对内有主权,对外由宗主国控制,非主体,如1914年的埃及。 被保护国——也可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是主体,如1905年的朝鲜。 (4)永久中立国:是主体,瑞士、奥地利、哥斯达黎加、土库曼斯坦。 (5)现代国家联合:非主体,如英联邦、法兰西共和体、独联体。 2、派生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 3、过渡性主体:民族解放组织

国际经济法 期末重点讲解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讲解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学科,是国际法的一个细分领域。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显著。本文就国际经济法的期末重点内容作出具体介绍。 首先,阐述国际贸易法及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是指国际贸易活动中部分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所订立的有关协定、条约、备忘录、公约、条例、决议、行动计划、决议和适用于国际贸易活动的现行国际法律的总称。 其次,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与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意义。国际投资法是指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之间就准许、保护、管理和禁止国际投资而订立的有关协定、条约、备忘录、公约、条例、决议、行动计划、决议和其他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确保投资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重要性。国际金融法是指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之间就跨国金融活动而订立的有关协定、条约、备忘录、公约、条例、决议、行动计划、决议和其他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

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和推进国际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后,介绍国际经济秩序及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国际经济秩序是指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之间就维护国际经济秩序而订立的有关协定、条约、备忘录、公约、条例、决议、行动计划、决议和其他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指国际社会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不断发展的制度,旨在促进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组织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经济秩序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也是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国际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国际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26)国际技术转让法:是调整跨越国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界有偿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转给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7)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的风险移转。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根据商业惯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11)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例,在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原则。以出卖这些货物。他出卖这些货物,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立合同时,则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2)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用,卖方可以办理。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的。其初只是一些习惯做法,但一16)支票: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利或要求。《公约》简称之为“第旦有了习惯,人们便会有意、无意工具,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关税优惠待遇。三方要求”。地照着习惯去做,并且逐渐觉得其委托该行在见票时对特定的人或其3)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间而言,8) “预期违反合同”:根据《联合中有些习惯好,在进行贸易的时候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应该那样做,甚至彼此愿意相约遵金额的书面支付凭证。17)汇票: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上升为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及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对于推定全损,可由被保险人选择,或按实际全损赔偿或按部分损失赔偿。 9、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或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长期实践、接受和遵守,并对他们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范或实践做法的总称。国际商业管理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的内容进行任意的增、改、删等。 10、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 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所编辑整理的国际商事惯例汇总,有国际商事示范规则的地位和作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1999年修订,2000年生效。 12、记账:卖方在收到货款前需要将货物和相关单证提前交给买方的安排,而买方可以在收到货物或气候的一个约定时间或期间内向约定的卖方账户支付货款。 13、托收:一种在卖方按照约定向承运人交付了货物后,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提交汇票或货物相关凭证即所谓商业单证,以收取货款的支付安排。卖方须先履行一定的交付义务才能以托收方式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 14、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有违约方明确表示,或有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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