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条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八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架构及基本准则

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架构
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统驭地 位 ); 主要规范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 要求、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标准、计量基础、财务报告 基本要求等 相当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美国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框架
(九)对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
(十)对研究开发费用处理进行修订——研究阶段费用 化,开发阶段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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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的内容 基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基本准则的作用 基本准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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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准则的内容
基本准则包括: 财务报告的目标 会计基础与基本假设 会计信息质量 财务报表要素 会计计量 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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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架构
具体准则 具体准则是目,是根据基本准则的原则要求对有关业 务和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基本准则制定); 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 准则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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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架构
一般业务准则 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 要求
基本准则主要变化: 变化四:增加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 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 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报告中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改为“现金流量表”;
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代之以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 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 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 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
企业会计准则的结构与内容(截至:2020-2-6)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最近修订: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订内容: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
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
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
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应用指南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准则进行强化,解决实务操作,包括具体准则解释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财政部已发布了42项“具体会计准则”,某些具体准则得到最新修订。
具体如下:查询链接:财政部-会计司/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index.htm➢各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2017-12-25日,《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对比)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中国会计准则

a、判断:该产品的可变现净值 低于 用材料生产出产品的成本 用材料生产出产品的成本:140 该产品可变现净值 = 135 – 5 = 130 b、计算:材料可变现净值 =135 - 80 – 5 = 50
存货成本
生产不需用材料的 账面余额: 100
原材料 余:100
存货可变现净值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 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 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 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 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 的下列信息: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 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 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 回的有关情况。 4、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新会计准则体系
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存货期末计价
选较低的: 04年: 8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准则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准则contents •总则•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档案和会计人员•附则目录CHAPTER总则目的依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
适用对象本准则适用于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核算、会计要素确认、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
适用范围和对象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完整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准确性原则CHAPTER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设置原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当遵循全面性、科学性、统一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原则,满足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基础,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内容进行分类,一般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
使用规范企业在使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制度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科目名称和使用范围,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会计报表种类01编制要求02附注披露03审核要求会计报表的审核和报送报送要求审计与披露CHAPTER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会计凭证、账簿和核算方法030201会计监督的措施和方法对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
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内部审计社会审计针对特定事项或时期的审查,如重大投资、合并、分立等,以确保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由企业内部独立的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进行全面审查。
由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为企业提供客观、独立的审计意见。
CHAPTER会计档案和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会计档案的存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分类03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01会计人员的职责02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会计人员的纪律要求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后果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CHAPTER附则本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本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本准则的生效时间和实施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或修订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2月15日发布自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财政部令第33号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六年二月十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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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记账准则
1、企业应当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交易的实质,准确记录其财务状况。
2、企业应当对重要的经济事项及时记录,包括金钱、物品、服务成本、收入、税收以及支付的现金等。
3、企业记账时所采用的等价交换物、币种、期限等均应一致。
(二)公允价值准则
1、企业在初步记录费用和收入时,应当使用公允价值,适用于证券、货币和其他金融资产,以及与其他事项相类似或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其市场价值进行计量。
2、企业应当以新元的形式记账,目的是清楚地表明其财务报告中的收入、支出和交易之间的真实关系。
(三)支出实现原则
1、企业必须在其财务报告中表明其支出是否实现,也就是说,支出是否已经被用于购买了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服务或其他形式的投资。
2、企业必须确认是否将支出用于其报告期内自己使用的购买物品,
其报告期间内服务及其他费用是否已离开企业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