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6/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主要内容(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
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具体压减情况如下:1、工程勘察资质。
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
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晋建市字[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字[2013]14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的龙头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努力实现我省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强化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国有投资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一是强化标前监管,重点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把关,对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招标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要求的要责令招标人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是强化过程监督,重点是专家抽取、评标程序、现场评审及中标人确定等环节,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强化标后监管,建立市场现场联动机制,将标后合同履约监管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点,对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及中标人随意变更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等行为责令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咸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9日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化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全方位转变作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西部名市丝路名都”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系统集成,推动审批全链条优化1.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依据国家和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做好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XX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范围内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招标人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充分履行招标人权责,健全完善招标人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管理,科学制定招标采购计划及实施方案,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平台建设,高质量实现数字证书(CA)互认、在线开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担保在线收退、在线视频音频监管等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环节,确保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取消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事前审核,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对进入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
第六条本市行政审批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完成部分手续、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后,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承诺书并经同意后,可先期进入招标程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第二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和要素,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综合比较定标候选人履约情况、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城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o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第四条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投标人;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质量负总责,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程序与方法等内容。
陕西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200题)

陕西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200题)一、填空题:(50道)1、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其优劣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
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4、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在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排名大幅提升。
5、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6、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
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8、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原则。
9、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10、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11、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13、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导和督促作用。
14、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15、《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18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6、《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8章87条,主要从保护市场主体、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政府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规范。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苏建规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经2020年8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31日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指定范围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关于开展招投标等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报告

关于开展招投标等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报告尊敬的领导:经过对招投标等领域的营商环境进行专项整治,我们编制了一份招投标等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向您汇报如下:一、整治背景招投标等领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环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拉动消费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存在部分地区和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腐败行为,导致营商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竞争。
因此,本次专项整治旨在规范招投标等领域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二、整治目标本次专项整治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招投标等领域规范、公平、透明的市场秩序,提升营商环境,加强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为企业经营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整治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招投标等领域的管理规定,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加强监管机构的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确保监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提高监管的效果。
3.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4.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欺诈、行贿等违法行为,构建铁腕执法的氛围。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招投标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对违规行为的共识和抵制。
四、整治成效本次专项整治在一个时期内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 招投标等领域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竞争环境逐步改善。
2. 招投标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程度提高,市场透明度显著提升。
3. 相关部门执法力度增强,对不合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4. 全社会对违规行为的共识和抵制意识提高,建立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招投标等领域的营商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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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
强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4.07
•【字号】陕建发〔2020〕97号
•【施行日期】202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招标
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建发〔2020〕9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陕建发〔2019〕12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负
责,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与项目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
依法组织编制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负责解释、澄清、答疑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相关问题。
规范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明确项目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
二、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招投标环节。
取消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不再将此作为招投标备案必经环节。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直接发包,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无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备案。
对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估算额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实行告知性承诺制备案。
三、节约招标成本,压缩招标时间。
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满足项目立项招标必备条件下,建设单位可依据审核通过的规划初步方案或审核意见等材料办理项目施工发包手续。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完成资格审查的,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不得少于15日历天。
四、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
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工程项目资格预审系统建设运行工作;加快工程相配套的设计、工程总承包(EPC)、货物等类型电子开评标系统建设运行工作,着力消除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
优化评标专家自动抽取系统功能,完善工程项目在线投标、开标、评标系统,推进异地远程评标工作,实行全流程系统不见面开评标。
五、加快招标信息采集,加强数据互通互享。
优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数据互通互用功能,加快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采集和企业、人员、信用等信息的推送与应用,实现交易、监管数据交互共享。
在招投标
时,凡政府相关官网可以查询的信息,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纸质证书原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所有信息以网上查询核实结果为准。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统计功能,强化建筑市场招投标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投标数据统计分析,打击围标串标。
六、优化资审制度,完善评标办法。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时,投标申请人的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应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可查询其基本信息。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
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或者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将最高投标限价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相应住房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所有投标人予以公布。
七、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减少招投标层级环节。
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项目核准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后,建设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提出明确要求,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依法约定总价包干范围以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变更范围、价格调整办法及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主要风险等事项,实行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工程总承包实行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方法择优选择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应不少于7家。
八、加快推行投标担保,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投标保证金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的形式提交,加快推行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探索推行电子保函,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
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
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相同比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规范招投标活动行为。
加强招投标营商环境整治,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评价,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消除招投标过程中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建立对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加强对中标人投标承诺及合同履行能力的检查。
对招投标市场活动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考评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行为人,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予以惩戒。
十、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
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机制,通过网民反映、媒体舆情、群众举报、线索移交等渠道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举报。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回复意见;已提出异议的相关材料。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属于恶意投诉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