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7号建议的答复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7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陕政办函〔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7号建议的答复函陕政办函〔2021〕67号裴成荣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持续提升营商环境的几点建议》(第60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政务服务工作答复如下:近年来,全省上下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持续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改革突破。
一是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流程。
稳步推进市县两级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着力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公开化、高效化,大幅减少重复审查环节。
以企业、群众办事实际需求为导向,系统重构业务流程,开展“一件事一次办”系统集成改革试点并逐步推开。
二是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533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探索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我省成为全国第4个全面推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省份。
三是持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升级陕西政务服务网,建成全省统一“预约受理审批通办”系统,开设企业网上登记、不动产、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中介超市、跨省通办、利企便民政策等特色专区和主题服务。
开发建设全新的“秦务员”APP及小程序,4106项服务事项可查可办。
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领域的117项政务服务事项可在全省1580个智慧柜员机实现查询、打印等功能。
建成“12345”政务热线省级平台,打通各市热线转接渠道,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陕发改外资〔2021〕1745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商务厅2021年11月8日附件陕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为切实提高全省招商引资精准性有效性,依据国家产业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落实新发展理念。
把新发展理念贯穿招商引资全过程,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服务和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等产业政策,结合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三线一单”、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等要求,重点鼓励和支持对全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对区域产业竞争力提升具有先导作用,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具有引领作用的关键产业和领域。
(三)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招商。
按照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要求,根据各市(区)功能定位、资源禀赋、经济结构等特点,实行分区分类指导,进一步明确五类地区产业发展主攻方向,引导产业协同布局、错位发展、精准招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复制推广学习借鉴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复制推广学习借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陕发改营商〔2021〕435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复制推广学习借鉴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学习借鉴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是《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要求。
去年,我省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复制推广了京沪两地13项、省内5项改革措施,学习借鉴了京沪两地23项、省内4项先进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发挥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的示范作用,促进各地各部门互学互鉴,努力打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按照“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的原则,现就做好2021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复制推广学习借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全省复制推广借鉴的改革措施(一)在全省复制推广的改革措施(8项)主要包括:延安市推行“六个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汉中市打造“智慧办税”新模式;西安市深化“15分钟政务服务圈”建设;西安市开展“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改革;西安市上线运行“政策通”服务平台;西安市莲湖区推行“集成快办”改革;安康市紫阳县开展政务服务“五窗联动”;西安市高新区实施智慧化监管新模式等8项改革措施(详见附件1)。
(二)供全省学习借鉴的改革措施(14项)主要包括:广东省广州市运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招投标效率;四川省成都市推行按施工进度分阶段申领施工许可证;浙江省杭州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测绘;广州海关推进智能通关;南京海关探索推进“基础资质”、“特定资质”一次申报、一次办理;河南省郑州市创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浙江省杭州市畅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渠道;广东省广州市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浙江省杭州市通过“亲清在线”平台实现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江苏省南京市着力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场景;广东省广州市深度应用电子证照,助力实现依申请办理事项网上可办;浙江省杭州市优化水电气报装;湖南省长沙市以主动服务促进夜间经济发展;江苏省南京市设立“企业家服务日”,现场限时回应企业诉求等14项改革措施(详见附件2)。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系统行政执法案卷推荐交流活动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系统行政执法案卷推荐交
流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发改法规[2013]78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03
【实施日期】2013.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系统行政执法案卷推荐交流活动的通知
(陕发改法规〔2013〕78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委内各处室、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行政执法案卷推荐交流活动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3〕1164号)关于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加强执法评义考核的要求,总结经验,推动相关工作在系统内深入开展,加快法治机关建设,促进职能转变,我委决定在系统内组织开展优秀执法案卷推荐和经验交流活动。
首批推荐对象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执法案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优秀行政执法案卷推荐和经验交流活动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案卷是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和收集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而形成的案卷,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过程。
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能够对各地各单位是否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相关要求开展执法活动进行有针对性地评价,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防范法律风险、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近年来,系统内一些单位以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规范行政执法的抓手,积极探。
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陕政发[20__]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__.07.21【实施日期】20__.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陕政发〔20__〕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助力全省追赶超越,现就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互利共赢的开放环境、完备优质的要素环境、功能完善的设施环境、温馨包容的社会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加快对外开发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营商环境和竞争力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水平。
二、基本原则1.加快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将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我省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构建国际化的企业生态环境,增强区域发展竞争力。
2.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法制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对接先进理念和通行规则,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营商规则体系,创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环境,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
3.围绕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以营商环境排名前列的国家和地区为标杆,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着力在企业开办设立、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突破,形成示范效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2011年陕西省高级物流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2011年陕西省高级物流管理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陕发改经贸[2011]1277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2011年陕西省高级物流管理培训班的通知(陕发改经贸〔2011〕1277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物流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理清发展思路,明确政策措施,了解国家中长期现代物流业规划和最新政策等方面的情况,有力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2011年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安排,举办2011年陕西省高级物流管理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各市发改委物流工作分管副主任及科长、全省七大物流园区负责人、全省物流重点项目及企业负责人。
二、培训内容7月28日上午:专题:我国物流业发展趋势、政策、园区先进模式(案例分析)主讲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7月28日下午:专题:全国物流业规划、政策和项目管理主讲人:国家发改委经贸司副司长7月29日上午:全体参加2011年全国物流园区工作年会(陕西宾馆)7月29日下午:分组讨论三、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2011年7月27日下午在金桥酒店报到,7月28日、29日培训。
培训地点:西安市西北二路1号金桥酒店(省发改委干部培训中心)四、培训交流资料本次培训班征集以下材料,统一编入《培训交流参考资料》。
(一)各市最新物流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特别是针对物流园区的优惠政策;(二)各市和物流园区(企业)产业升级、模式创新、规划建设、联盟合作、招商运营等方面的经验体会或发展思路;(三)各市和物流园区(企业)简介或项目招商说明(每单位限1篇,500字以内)。
以上只接收电子版,邮箱地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陕发改气候〔2015〕1598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各设市区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局:我省是国家确定的首批低碳试点省。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十二五”全省已在市和县(区)、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三个层面开展了低碳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扩大低碳试点覆盖面和范围,提高试点示范先导效应,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低碳城(镇)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我省将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开展低碳试点工作是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绿色低碳社会的有效途径。
开展低碳商业、低碳城镇和低碳社区试点示范工作,对进一步深化全省低碳试点工作,探索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低碳管理,加快建设陕西绿色低碳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范围(一)低碳商业试点。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商场、宾馆和旅游景区等商业机构开展低碳试点,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能源供应和利用、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实行全流程低碳管理。
(二)低碳城镇试点。
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规划理念先进、发展潜力大、组织机构健全的建制镇开展低碳城镇试点。
通过制定低碳规划,优化域内空间布局,切实转变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打造生态环境优美、公共服务健全的新型低碳城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陕发改财金〔2015〕157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要求,现就我省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工作要求(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包括中央国家机关驻陕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下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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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优化提升营商
环境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19
•【字号】陕发改营商〔2019〕822号
•【施行日期】2019.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
题培训班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营商办、韩城市营商办、杨凌示范区营商办、西咸新区营商办: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李克强总理对我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大会要求,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决定举办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培训班,全面提升全省营商环境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为助推“三个经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一、培训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
2.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
3.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关方面政策要求;
4.中省“减税降费”等相关政策;
5.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大会精神;
6.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方案;
7.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
二、培训时间
7月31日下午报到,8月1日(周四)-8月3日(周六),会期3天。
三、培训地点
宝鸡东岭皇冠假日酒店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6号。
四、培训人员
省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各1名,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各2名,县区各1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2),共计180人左右。
五、培训要求
1.各单位人员自行前往会议地点,会议食宿由我委承担,交通费自理;
2.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选取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此次培训;
3.所有参训人员要端正学习态度,统筹安排工作事务,确保培训效果;
4.所有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要严格执行培训管理制度,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手机置于关机或静音状态,培训期间如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5.各参训单位将培训班报名回执表于7月25日前报至宝鸡市营商办(传真:************),同时扫描文下二维码进行电子报名,由宝鸡市营商办做好报名登记工作(联络员:王文昊156****3996,刘放155****8678)。
联系人:杜玉婷电话:63913494 133****8997
附件:1.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2.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