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第95号令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87项)注:C0802一般会议项目在市本级单位实施,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该项目5万元以上但未达到50万元的,实行协议定点服务。
除定点会议服务单位外,部门(单位)下属事业单位有会议接待服务能力的,可接受本部门一般会议的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在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1.通用类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其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由市财政局选定并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以外的,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部门集中采购类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2)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4)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主管部门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采购: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已经1999年10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包括:(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主管部门。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全方位服务。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6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
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

⼴州市建设项⽬报建指南⼴州市建设项⽬报建指南根据⼴州市⼈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办事指南及相关规定,城市新建项⽬须取得《国有⼟地使⽤证》、《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程施⼯许可证》、《安全⽣产许可证》等证件。
⼀、建设项⽬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办理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2、《⼴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3、《⼴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规定》第⼋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情形。
办理程序:1、申请⼈前往规划局窗⼝递交申请材料或在本站填写申请表单;2、规划局窗⼝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或:规划在线⽹站返回⽹上受理编号,并进⾏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发通知请申请⼈前往窗⼝递交图纸资料,窗⼝接收图纸并经初审后,正式⽴案办理;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4、规划局窗⼝发案。
报送资料:⽴案提交资料⽬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1.基本资料(1).申请⼈的IC卡号,⾸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应当先申请IC卡。
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建设要求、地块(2).⽴案申请表。
(3).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委托代理⼈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5).申请⼈⾝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是⾃然⼈的,应当提交本⼈有效⾝份证明;申请⼈是法⼈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件,企业法⼈还应当提交《企业法⼈经营执照》②法⼈法定代表⼈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份证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农贸市场开业致辞11篇

农贸市场开业致辞11篇农贸市场开业致辞篇1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今天,在这万物复苏,春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菏泽交通汽车大市场开业暨宇通客车春季汽车展交会开幕。
值此机会,我谨代表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全体员工,向在百忙中莅临典礼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向长期关心、支持和帮助我公司发展的各级领导、社会各届表示最深切的感谢!菏泽交通汽车大市场由我公司和菏泽寰宇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兴建。
市场规划面积300亩,工程概算6000万元。
一期工程建筑面积1.5万M2,高标准展厅120间,展场面积3.3 万M2 。
汽车大市场分新车展销区、旧车交易区、市场宣传区、生活服务区、参观停车区、环境绿化区。
开展新、旧汽车展览销售、维修检测、置换租赁、车辆美容、商务办公等业务,提供旧车鉴定、评估和过户等服务。
交警、工商、税务、物价、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积极转变作风,入驻市场开展便民服务,实行一站式办工,一条龙服务。
交警、交通、公路部门现场发牌、办证,办理附加费等手续;工商、税务等业务部门实行封闭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办公,方便客户,提高效率。
银行现场办理存取款、汇兑业务。
并积极提供资金,为经销商解决资金困难,为客户办理汽车消费按揭手续;保险公司现场办理保险手续。
在汽车大市场的建设过程中,得到了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及社会各届的大力支持。
借此机会,我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恳请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各届一如既往地给予关心、支持和帮助。
我们相信,有着各汽车生产、销售厂家的一流品牌,一流信誉,一流服务;有着我们的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勤奋工作,菏泽交通汽车大市场一定能够茁壮成长,蓬勃发展起来。
让我们携起手来,团结拼搏,共同奋进,为繁荣我市汽车销售服务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最后,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谢谢大家农贸市场开业致辞篇2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今天,__市劳动力市场建成正式投入使用,这是完善劳动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在此,我谨代表市政府对市场开业表示热烈的祝贺!就业是民生之本。
有限空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要点

·176·作者简介:李红环(1974-),女,广西崇左人,本科,实验师,研究方向:水处理及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广州有“落雨大,水浸街”的谚语,为了应对城市洪涝灾害频发,广州市政府决定立项“广州市深隧工程东濠涌试验段”,本文探讨有限空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要点。
1 工程简介所谓的深层隧道排水工程,就是指大约在地下40米深处,建造排水管道,并建设容量为数十万甚至过百万立方米的大型蓄水池,把设计区域内的雨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收集、运输到达指定的大型蓄水池,按需要再抽出、排放到江河(或经过处理、消毒后再排放到江河)。
“广州市深隧工程东濠涌试验段”位于广州市东濠涌,主要解决的总汇水面积约:1247.38公顷。
其中:中北段汇水面积735.27公顷(孖渔岗涌流域面积 225.16公顷、东濠涌中北段本段汇水面积229.08公顷、麓湖流域汇水面积281.03公顷);南段汇水面积512.11公顷。
隧道管片外径6.0米,管片内径5.3米;隧道长度1770米。
隧道起点位于东风路以南的东濠涌高架桥西侧绿化用地,终点位于江湾大酒店东侧的补水泵站,沿途竖井4座,分别在东风路、中山三路(附图1 中山三路竖井剖面图)、玉带河河沿江路四个主要合流灌渠口设置;在隧道尾端设置一座综合泵站(附图2 泵站剖面设计图):包括隧道的排空泵组、排洪泵组及补水泵组。
因此,本项目需要在地下约40米的深度和有限的地下狭窄空间里开展施工作业,下面,我们来探讨有限空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要点。
2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2.1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执行的主要规程规范及标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第69号令)《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12942-200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2.2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原则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一切机电安装施工的基础,编制的方案必须严格遵守;严格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付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业主方或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履行合同里关于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做到“以人为本,建立文明和谐工地”;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项目的特定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本项目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与类型

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与类型纵观13种行政机关公文文种的定义,都是从文种的性质及范围来铨释的。
所谓“性质”,即表明了这个文种可用来做什么的本质特征。
所谓“范围”,表明了这个文种对上对下、对人对事的所属性。
从定义的内容来看,并不是把一个文种都只写成一种公文体式。
也就是说,公文文种定“种”,文种定义内容定“类”,也就是“种”与“类”之争。
我们分别看看13个行政机关公文文种,每“种”公文按定义所述的内容的性质及范围,可分别分为多少类?(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命令(令)”定义的内容,可分为公布行政法规的命令、公布行政规章的命令、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有关单位的嘉奖令、有关人员的嘉奖令等5类,行文至少就应写成5种公文体式。
1.公布行政法规,由于行政法规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那么,公布行政法规命令,也应包括公布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4种体式的命令来行文。
可见,命令(令)可分为 9种公文体式来行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命令。
如: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5号,公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384号,公布《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2.公布行政规章命令。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除规定、办法兼用作规章文种外,其他规章文种有章程、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守则、准则等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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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时间:2013-11-19 15:43 来源: 食品伙伴网 第一条 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 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函;
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
餐饮场所环境影响保护审批登记表;
餐饮场所地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对于规划控制区外的地区或者临时商业场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规划部门对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的验收意见及其附图;若涉及建筑物规划功能变更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餐饮业户名称核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应当提交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水接驳证明或者接驳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餐饮场所:
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
第十三条 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餐饮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 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第十七条 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油烟在线监控、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其安装费用和日常营运费用由餐饮业户负责承担,并应当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 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油烟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其他餐饮业户应当参照技术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业户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餐饮场所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条件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户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可以限制其营业时间,其中,造成夜间噪声污染扰民的,其经营时间限制在每天的7时至22时。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餐饮场所排污许可制度。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对餐饮业户核发、变更、撤销、吊销、注销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
餐饮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照。
第二十五条 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持有人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
污水、废气和噪声治理设施;
有效期限;
备注;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排污口的名称、编号;
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限值等要求;
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
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记录、清洗技术要求;
年审记录;
持有人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餐饮业户依法取得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利用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事项规避行政处罚、污染扰民严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饮业户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饮食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功能,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规范餐饮行业污染防治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未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