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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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5•【字号】湘政办发[1994]36号•【施行日期】199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4〕36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25日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规定,保留省交通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

省交通厅要根据交通行业的特点进一步转变职能,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理顺内外工作关系;调整机构,明确职责,精简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一、职能转变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加快交通运输发展步伐。

为此,省交通厅要进一步推进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职能转变,强化统筹规划,调控监督、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功能。

要在前一段已经把按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放给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做到放权不撒手,支持不保护,指导不干预,帮助不包办。

要通过实行交通建设投入产出目标承包责任制,下放公路养护管理、公路一般工程和客货汽车站、场建设的计划、资金安排等事权。

要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主要是:公路、水路交通建设的规划、布局和比例关系;资金投入总量和投向的宏观调控及调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全省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运政、路政、航政、港政、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专业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运价、规费管理,交通法制建设,信息引导,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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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2]5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12.01【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湘办[2002]57号),设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湖南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正厅级建制,与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煤安司办字[2000]第10号)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印发,现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原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不变。

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0]4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7.22【实施日期】2000.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二日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编办发[1998]14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取水许可证由省水利厅实施统一管理。

2、由原省建委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和湖南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来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敌国》(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防范和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二)增加组织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试点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金融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加强全省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三)负责联系国务院驻湘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协助国务院驻湘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我省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并组织目标考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 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 精神,设置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 。

省国防科工办为省人民政府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 将原省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及省有关计划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工办。

(二) 将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行政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工办。

(三)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省国防科工办对省属军工企业由直接管理逐步过渡到行业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防科工办的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并结合全省实际,研究制订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 组织拟定全省军工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编制全省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军转民和各专项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军转民与地方经济结合工作,并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推进结构调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1•【字号】湘政办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组建湖南省商务厅(加挂湖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

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职能。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

3、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

4、原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加挂湖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对外可分别使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名称),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湘活动及我省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全省外事侨务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职责。

(四)加强领事保护和涉港澳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决策部署,监督和指导其在全省的落实情况;起草我省有关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全省各市州和部门制定的涉外涉侨涉港澳的有关政策;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

(二)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侨务和港澳情况调研,为省委、省政府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制定全省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发展规划;负责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全省重大涉外涉侨涉港澳事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增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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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0]9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27
【实施日期】2000.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扶贫开发
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9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为省农村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管全省扶贫开发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分散贫困乡村的开发计划、贫困农户的扶持政策及开发项目组织工作主要由当地党委、政府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重点贫困区域和村级扶贫开发的政策研究和规划。

按照国家21世纪扶贫开发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扶贫开发发展纲要,拟定扶持贫困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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