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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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30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1号市外经贸委适用期已过2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4号市计委适用期已过3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4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64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5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46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6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7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1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8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市地震局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取代9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92号市商委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10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号市水产局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11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统计局适用期已过12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13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农委适用期已过14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的决定1996年市政府令第57号市经委适用期已过15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1989年市政府令第10号市绿化办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取代16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市水利局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取代17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3号市交通局被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取代18关于修改《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04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19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32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20天津市防治烟尘污染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20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7月1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代21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1999年市政府令第12号市市容委被2003年5月21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代22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115号市绿化办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23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第72号市建委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24天津市市区污水外溢治理暂行规定1990年市政府令第26号市市政局被2003年9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25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市政府令第8号市卫生局被2002年4月4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取代26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4号市教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取代27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56号市计生委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28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0号市公安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资质许可29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9号市公安局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30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政府令第25号市公安局设定的行政许可已被国务院取消附件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2]50号市质监局被《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取代2批转市计量局《关于全面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津政发[1984]58号市质监局被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代3关于颁布《天津市对违反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29号市质监局被2003年3月1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取代4转发市邮电局等四部门《关于制止非邮政企业办理寄递信件业务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6]28号市邮政局被《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7号)取代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告津政发[2001]15号市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52号市文化局被2002年9月29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取代7批转市文物局拟订的《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津政发[1993]33号市文化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8关于修改《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99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9关于修改《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04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0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0号市卫生局阶段性工作结束11批转市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涉外活动保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津政发[1984]203号市外事办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2转发市口岸委《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新建仓储库场的审批办法》津政办发[1996]13号市外经贸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3批转市口岸委拟订的《天津口岸外贸仓储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0]131号市外经贸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4转发市统计局等十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1]60号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5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8]66号市统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6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拟订的《天津市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津政发[1989]134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17关于加强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51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18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90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19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40号市水利局被2002年12月1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取代20批转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2]47号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1批转市审计局、市计委《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通知》津政发[1990]68号市审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2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89]50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3转发市和平路经营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和平路商业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21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4转发市商委、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服装街经营结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36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5关于认真搞好马场道商业经营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49号市商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6关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39号市商委被1997年12月19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取代27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76号市农机局被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取代28关于修改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61号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29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8]56号市粮食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0关于发布《天津市“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82号市科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1关于修改《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6号市科委被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取代32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跨省市经贸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8]20号市经协办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限制其他地区来本市从事经贸活动33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89]60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4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津政办发[1993]60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5批转市经委、市体改办拟订的《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1987]34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6批转市经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暂行办法》津政发[1989]138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7天津市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补充办法津政发[1992]53号市经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38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集体经济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2]132号市经委阶段性工作结束39关于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在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3]17号市经委被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替代40批转市招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收费走读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随迁入校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85]153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1批转市政府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天津市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9]31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2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40号市教委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43关于海河游览区域内通航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1985]100号市交通局被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取代44关于修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8号市交通局被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取代45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津政办发[1992]1号市建委被《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56号)取代46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6号市建委阶段性工作结束47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7号市建委被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70号)取代48转发市计委关于确保完成我市2002年在建国债项目建设任务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31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49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2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11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0批转市计委《关于优先偿还外债的意见》津政发[1990]28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1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发[1998]62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2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3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22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3批转市计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88号市计委阶段性工作结束54关于修改《天津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12号市环保局被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取代55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3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56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13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被2002年9月14日天津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取代57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40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58关于加强对在庆典、商贸等活动中使用航空器管理的通告1998年通告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59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津政办发[1984]9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0转发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津政办发[1991]34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1关于修改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生产、使用氯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85号市公安局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代62批转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取缔关闭违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57号市公安局被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1号令)取代63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工作人员因公携带武器弹药入京的管理意见》津政发[1983]9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4]12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5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13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6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治安保卫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9]64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7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1993]41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68批转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我市组建经济民警队伍的请示》津政发[1981]166号市公安局经济民警队伍已撤销69关于对《天津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津政发[1990]119号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70关于修改《天津市剧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3号市公安局被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取代71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我市企业集团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66号市工商局阶段性工作结束72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7]141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3关于颁布《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0]95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4关于修改《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20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5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89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22号)取代76关于修改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103号市房管局被《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60号)取代77批转市房改办、市开发办拟定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住房出售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44号市房管局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78关于同意《天津市汉沽区工业污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津政发[1985]58号汉沽区政府被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取代79关于修改《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8号站区管理办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且无修改必要80批转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津政发[1988]103号市总工会阶段性工作结束——结束——。

天津市独生子女退休父母政策

天津市独生子女退休父母政策
3.持续优化政策:根据国内外养老保障发展趋势,不断优化政策内容,提升政策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二十四、政策实施保障
1.财政支持:确保政策实施所需的财政资金到位,保障政策补贴的发放。
2.法律保障:加强政策实施的法律保障,确保政策执行的合法性。
3.组织保障:建立健全政策实施的组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改进措施:根据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政策效能。
3.定期评估效果:通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评估,检查政策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十二、社会参与与合作
1.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项目。
2.公私合作模式: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2.风险防控:加强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防控,降低风险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3.灵活调整: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应急预案,保障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十七、总结与展望
天津市独生子女退休父母政策的实施,旨在提升退休父母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养老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政策宣传、申请审核、监督评估等多个环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展望未来,天津市将持续优化政策设计,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不断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十五、政策监督与责任追究
1.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策监督机制,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责任追究:对违反政策规定,骗取、套取政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举报。
十六、政策支持措施
1.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对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参保率。

天津产假有多少天2022

天津产假有多少天2022

天津产假有多少天2022由于近年⼆胎政策的重新开放,很多的⼈都⽐较关⼼产假的问题了。

那么,天津产假多少天2022,天津产假国家规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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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假有多少天2022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与计划⽣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男⽅所在单位给予七⽇护理假,⼥⽅所在单位增加⽣育假(产假)三⼗⽇;不能增加⽣育假(产假)的,给予⼀个⽉基本⼯资或者实得⼯资的奖励。

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育保险的规定执⾏。

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育规定安排⽣育的⼥职⼯,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育多胞胎,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与计划⽣育条例》规定⼥职⼯可以延长30⽇,因此,⼀般⽽⾔,⼥职⼯产假为:128天。

⼆、⼆胎政策是怎样的第⼗五条提倡⼀对夫妻⽣育两个⼦⼥。

对⽣育两个以内⼦⼥的,不实⾏审批,由家庭⾃主安排⽣育。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要求安排再⽣育⼀胎:(⼀)两个⼦⼥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育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育⼀个⼦⼥,婚后⽣育⼀个⼦⼥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育两个以上⼦⼥,婚后没有⽣育⼦⼥的。

第⼗七条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要求再⽣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和计划⽣育⾏政部门审批。

第⼗⼋条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年以上的,适⽤对本市居民的⽣育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男⽅所在单位给予七⽇护理假,⼥⽅所在单位增加⽣育假(产假)三⼗⽇;不能增加⽣育假(产假)的,给予⼀个⽉基本⼯资或者实得⼯资的奖励。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津政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7日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条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

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第六条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

天津生育登记理流程

天津生育登记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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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完成2012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完成2012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完成2012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的区县予以奖励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9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完成2012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的区县予以奖
励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战略部署,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2012年,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天津市2012-2014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每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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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

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为完善运作机制、 规范操作程序、 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 稳定、可持续实施,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 (试行)》(人口 厅发〔 2008〕23 号)和《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津政办发〔2008〕132 号),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职责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 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包括对新增对象的确认、 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初审,区县确认并公示, 市级备案核查的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区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布置, 确认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

宣传材料, 使群众及时、 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

(二)本人申请每年 1月 15日前,本人申请。

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 请。

村(居)委会在受理个人申请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审核、整理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 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 女证明、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

2.指导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申报表》 《申报表》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

《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委会、乡(镇)人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人口计生委保存、归档、管理。

(三)村(居)评议每年 2 月 15 日前,村(居)评议。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计划生育服务站信息统计系统软件培训班的通知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计划生育服务站信息
统计系统软件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03
•【字号】津人口计生委办[2009]13号
•【施行日期】2009.03.0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计划生育服务站信息统计系
统软件培训班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办〔2009〕13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全面、及时、准确掌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服务以及国债项目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要求,为做好我市服务站信息子系统信息录入及日常运行工作,我委将于2009年3月 12日举办服务站信息系统软件培训班。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2009年3月12日(周四)上午9点,会期一天。

二、内容:计划生育服务站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填报要求。

三、人员:各区县负责科技管理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一人(其中包括1名信息软件操作人员)。

四、地点:天津市新华职大第二教学楼303(和平区河北路211号,河北路与唐山道交口附近)。

*******
联系电话:23304738、150****8329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最新天津人口数据,天津人口数量最新比例数据

最新天津人口数据,天津人口数量最新比例数据天津最新人口数量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目前2023最新天津常住人口数量暂无。

据悉,天津市总人口将控制在1535万人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9.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5‰以内。

天津男女比例:无最新准确数据天津人均收入水平:93,173元人民币(2023)天津面积:11946.88平方公里天津人使用语言:天津话天津人口概况2023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472.2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9.06万人;其中,外来人口440.91万人,增加47.95万人,占常住人口增量的81.2%。

年末全市户籍人口1003.9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71.74万人,非农业人口632.23万人。

全市人口出生率8.28%。

,死亡率6.00%。

,自然增长率2.28%。

天津各区人口数量统计数据地区人口(人)2023年比重(%)2023年比重(%)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全市 12938224 100 100 1100 和平区 273466 3.22 2.11 27347 河东区 860852 7.32 6.65 21722 河西区 870632 7.91 6.73 22905 南开区 1018196 8.71 7.87 26412 河北区 788368 6.45 6.09 26616红桥区 531526 5.39 4.11 25001 东丽区 569955 4.01 4.41 1191 西青区 684690 4.42 5.29 1209 津南区 593063 4.26 4.58 1529 北辰区 669031 4.53 5.17 1415 武清区 949413 8.23 7.37 603 宝坻区 799057 6.52 6.18 530 滨海新区 2482065 11.88 19.18 1112 宁河县 416143 3.64 3.22 321 静海县 646978 5.47 5 438 蓟县784789 8.05 6.07 494 -2023年天津人口数量数据来自相关统计局或权威媒体消息,由于人口数据时刻都在变动,以上数据仅供作为参考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各有关医疗助产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急救转诊工作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9日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落实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

一、目标任务本市现有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6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4家,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12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5家,通过市区两级联动,建立了覆盖全市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急救转诊工作网络。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到2020年主要目标任务:——持续推进各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相关标准,加强机构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承担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能的助产机构应同时具备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实现母婴一体化救治与管理;——蓟州区、宝坻区、宁河区、武清区、静海区、滨海新区承担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能的助产机构,加强产科、新生儿科内涵建设,创建天津市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保障辖区及周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得到及时救治,降低远距离跨区转诊的风险;——市内六区和新四区承担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能的助产机构,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创建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多部门协调联动,构建和完善覆盖全市、分级负责、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工作网络,保障母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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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
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津人口计生委[2014]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14〕6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有关单位:
现对市人口计生委于2010年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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