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和成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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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 1957) 1949 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 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 1978)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 1989)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和协定 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普通原则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普通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合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合用行政法为原则,而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原则,以合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行政法概论

行政法概论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法源的涵义
“渊源”

张树义: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 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 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
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权力

(一)行政权力
所谓行政权力,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 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 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
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支配性 5、公共性 6、服务性 1﹒部分立法权和非法律规范制定权。 2﹒法律、法规、规章和非法律规范的适用权。 3﹒对各类纠纷的处理权。
(一)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行政:manage,look after 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 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 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 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 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 家活动。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 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自然权利
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国:《人权宣言》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

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

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

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

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

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

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

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

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

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

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中国行政法学的肇兴,大约始于本世纪初期清朝覆亡前后。

1自从190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讫论》(中文版)、开明书局出版丁额著、王纯翻译的《普鲁士行政法典》之后,直至1907年,共出现国外行政法学著作译本10余部,中国行政法学著作4部。

进入20、30年代,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学者群体已然具有相当规模,而著书(包括翻译、编译本和中国学者自著本)则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范围涉及行政法总论和分论各个部分。

2那么,中国行政法学是在怎样的一个历史情境中源起、生长的呢?也许,就此给出粗略的勾勒有助于更为深刻地理解中国行政法学初兴阶段的特征。

不过,据我们考察,这个情境中与彼时行政法学休戚相关的主要因素包括两个方面:1.“变法图强”成为知识界与部分上层官员的共识之后,古老中华法系缺乏可以支撑变法的制度和知识资源。

本世纪之交,不能简单地学习“船坚炮利”之法,而应实行“大变”和“真变”,即效仿作为西方富强稳定之根本的组织形式——即政治法律制度,这一认识成为风行的共同观念。

其实,此观念早已形成,只是1897年中日甲午海战和1904年日俄战争的结果直接促动其广为滋长。

3然而,由这个观念推进的变法与其说是中国古代法向中国近现代法的衍变,不如更确切地说是中国在模仿西方近现代法基础上实行的断裂式法律革命。

正因为如此,近代的有志之士无法也不愿从中国古代法中寻找变法所需的主要资源,并且,他们中间的大多数在观察列强之后,对日本这个在语言、文化上有相近之处而在学习西方制度方面又取得重大成效的邻国更感兴趣,似乎借鉴其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甚至法言法语)更为便捷。

4于是,由“变祖宗之法”而激励学西方之法,由学西方之法而促成中国近现代法学之萌芽。

行政法学亦在此背景中逐渐凸现。

2.二十世纪初期政府更迭和重组以及战乱频频,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尚处草创之中。

自清廷迫于各方面压力迈出“变法”第一步以后,20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过程历经清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与武汉国民政府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其间还罹遇抗战烽火)。

论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

论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

论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近代中国的行政法学是中国法学发展中的一部分,它是中国法学的一种新分支,也是中国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利的法律学科,它的出现是近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变革的产物。

本文将从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当时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出现了重大变革。

在这个时期,西方列强在中国开设了多个租界和势力范围,中国的国家主权遭到了严重的侵犯。

同时,中国社会也面临着严重的内忧外患,政治腐败、社会动荡等问题不断出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开始从西方国家引进新的思想和制度,并逐步建立了起初的行政法制体系。

1895年,清政府颁布了《官制》和《衙门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建立起来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此后,清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如《盐法》、《税法》、《铁路条例》、《邮政条例》等,这些法规奠定了中国行政法学的基础。

二、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演变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初步阶段(1895年-1911年)这个阶段,中国开始建立行政法制体系,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如《官制》和《衙门章程》等。

这些法规虽然不够完善,但是奠定了中国行政法学的基础。

2、发展阶段(1912年-1949年)这个阶段,中国开始建立民主法制体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革。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的行政法学得到了快速发展。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建立了第一部行政法规《行政法》,此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如《税法》、《铁路条例》、《邮政条例》等。

3、现代阶段(1949年至今)这个阶段,中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革。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的行政法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第一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此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体系的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与行政活动的规范。

它是公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法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概念、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和主要研究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体系的学科,它主要研究行政权力的来源、范围、行使方式和监督等问题,以及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等,研究内容涉及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裁量权、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二、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行政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行政制度的形成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不断出现和壮大,行政法学作为一门学科逐渐形成。

在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教学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20世纪初,法学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兴起,行政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随着行政法学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也逐渐完善。

三、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基于几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

1. 法治原则:行政法学强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学的核心理念。

2.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法学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是公平公正的,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裁决。

3. 法定原则:行政法学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随意行使。

4. 独立性原则:行政法学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独立自主,不能受到非法干扰。

四、行政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组织和行政手续: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手续规定。

2. 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范围和行使方式,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项。

3. 行政裁量权和行政责任:研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裁量权和行政责任制度。

中国近代法学发展

中国近代法学发展

中国近代法学发展
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国开始接触并逐渐引入西方法学,开启了法学近代化的历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学经历了多个阶段。

首先,在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学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试图通过法律改革来挽救国家危亡。

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学开始关注法律的实际应用,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到了民国时期,中国法学开始更加深入地研究西方法学理论,同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和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思想。

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学开始注重法学的学术性和独立性,强调法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学又经历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国法学更加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应用,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

总的来说,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法学不断吸收和消化西方法学理论,同时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体系。

中国近代行政法制的转型--以夏同龢《行政法》的开创性贡献为中心

中国近代行政法制的转型--以夏同龢《行政法》的开创性贡献为中心

中国近代行政法制的转型--以夏同龢《行政法》的开创性贡献
为中心
何勤华;龚宇婷
【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34)001
【摘要】中国古代的行政法与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在立法价值、内容形式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差别。

通过梳理“庚子国变”至“辛亥革命”这一中国近代变法关键时期的历史背景,理解晚清变法改革的必然性,可以清楚地发现,我国行政法制的转型肇始于清末的新政改革。

这个过程离不开日本法制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晚清留日知识精英们的法学思想与法学实践,对于我国行政法制的转型的作用更是不可忽视。

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这一时期的中国近代行政法制转型就是由这些留日归来知识精英们推动的。

文章以中国近代行政法制转型为视角,论述夏同龢《行政法》的开创性贡献,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总页数】7页(P130-136)
【作者】何勤华;龚宇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1
【相关文献】
1.夏同龢--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拓荒者 [J], 魏琼;张杰
2.试论夏同龢的行政法学思想 [J], 张命春;安尊华
3.夏同龢《行政法》简论 [J], 梁光华;张红
4.试析夏同龢《行政法》关于丧葬管理条文的时代意义 [J], 龙平久
5.夏同龢《行政法》与曹履贞《行政法》比较评析 [J],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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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和成长(一)摘要:在中国古代,虽有庞大的官僚机器,也有非常严密的行政官制体系和规范,但是没有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

中国近代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在!‘世纪($年代之后,随着西法东渐的浪潮一起诞生的。

本文对这一具体过程作了比较细致的描述,对其中的几部代表作进行了评述,并对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特点以及对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影响作了阐述。

关键词:中国近代;行政法学;诞生;法律史行政法学,是随着近代国家权力的增强,政府管理活动的日益加重与频繁,行政立法活跃,对行政法研究的逐步展开而萌芽、诞生的。

在西方,行政法学最早诞生于法国,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推出了一批比较系统、完整的总论和分论的著作。

1]在日本,行政法学起步于明治末年织田万(1868-1945)、美浓部达吉(1873-1948.)、佐佐木物一(1878-1965)等人的研究业绩2].在日本行政法学的诞生过程中,一方面,一批行政法学科带头人如清水澄等人的作品被译成中文;另一方面,织田万主持编写了《清国行政法》这一六卷本的巨著,对中国清末之前以及当时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作了系统梳理与研究,从而导致了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

一从1902年东京译书社出版第一本中文版的行政法专着《比较行政法》(浮和田民日译、白作霖汉译),3]到1907年,中国共出版行政法译着有10余种。

随后,中国学者自己撰写行政法著作也开始陆续面世。

至1949年,共出版的行政法专着、译着、教材等约450种。

4]在大量出版行政法专着、译着和教材的同时,学术界还发表了一批有份量的行政法学论文、译文约120篇。

5]与西方行政法学著作引进、国内行政法研究的展开同步,关于行政法的教育活动也开始兴起。

在1906年创办的京师法律学堂的法律专业课程中,第二学年开设了行政法,由日本法学专家冈田朝太郎主讲,其讲稿经熊元翰整理后于1912年由安徽法学社公开出版。

在随后兴办的各个大学法律系以及各个政法专门学校的课程中,行政法都是一门主干课程。

如国立北京大学和中央大学是放在第三学年讲授,私立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是安排在第四学年讲授,而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是放在第二学年作为必修课开设。

在上述行政法研究著作与论文的相继面世的情况下,在行政法教育的日益展开的基础之上,中国近代行政法学得以诞生并迅速成长,至20世纪40年代终于基本定型。

二在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与成长过程中,如下几部代表性的著作起着重要作用。

它们引入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行政法体系、概念、原则与制度,结合当时中国的国情,构造了一个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学科大厦。

(一)曹履贞编辑《行政法》《行政法》6]一书,由设在东京的以留学生为主体的湖北法政编辑社,于!%$&年作为“法政丛编”第三种出版。

全书由总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内务行政、财务行政、军务行政、外务行政、司法行政等九编组成。

根据“例言”得知,本书是以日本法学博士清水澄的讲义为基础,补以日本法学士松本顺吉的讲义而成。

编辑者认为,凡讲学,无论何科,其学理必有一定之根据,而本书的根据就是宪法。

编辑者指出,行政法者,就一切行政上设施而见之事实者言,故论学理处甚少。

此有别于行政学及政治学,请读者参考之。

由于本书的原著者是日本学者,故其讲述的都是日本行政法的内容。

又因为它是一本讲课笔记,故范围虽广,涉及的面也很宽泛,但论述十分简单。

我们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作评介。

1.行政的意义所谓行政,学者所论并不统一。

从日本宪法上讲,是于统治权作用中,在立法、司法之外而独立者。

行政与立法之关系,可以理解为行政是依立法权支配所生之结果,或所谓行政者,系执行法律之机关也。

行政也可以独立于立法机关而发布行政命令,甚至受立法机关之委任而行使部分立法权。

行政与司法之关系,作为两个并列之统治机关,其权限发生争执时,由行政裁判所裁决。

当然,两者的联系也很紧密,如司法部门也有行政管理事务即司法行政,也与行政权发生关系,而司法机关,不仅要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要适用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或命令。

2.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中,首先必须提及的是行政组织,分官治组织和自治组织。

官治组织,以官厅为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自治组织,以自治团体为行政机关处理事务。

此外,还有特别行政机关,大体依地方区域而定,如警视厅等,兼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而定其权限。

在行政机关中,处在中央一级的为中央官厅。

在日本,最为重要的是内阁总理大臣,接下来是各省的大臣,有外务、内务、大藏、陆军、海军、司法、文部、邮政、农商务等九个省。

总理大臣和九个省的大臣组成内阁,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最高权力。

中央官厅中还有枢密院。

地方官厅,依地方区域而划定,有第一级与第二级。

第一级为独立官厅,受上级命令,而非其辅助机关,如府、县知事,警视总监等。

第二级地方官厅,如郡长等,统于府县,亦为独立官。

行政官厅的成员为行政官吏,其任命等均有法律作出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与资格,如要有公民权,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等。

出任官吏之后,他就享受一定的权利,如领取薪金、退休金、退官赐金(罢官以后所领受到的薪水)、遗族抚养金、临时补助、丧葬费等。

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如服从上级指挥、保守秘密、保持品行良好、诚实信用等。

官吏如违法乱纪,将受到各种形式的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机关中,地方公共团体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是指以土地为要素兼公法人而为地方团体,依法律而设置,如府、县、市、町、村的管理机关等。

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中首先必须提及的是行政诉讼。

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违反法律或滥用权力的事例,这种事情如果不予处理,往上就是违反了国家的宪法,往下就是侵害了公民的权利。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监督,允许人民进行诉讼。

在日本,出于这一考虑,追随大陆法系的传统,建立起了行政法院系统。

行政法院的组织有长官1人,评定官11人。

开庭审案时必须有5名以上评定官参加,作出判决时,以多数为原则,如5名评定官审理的案件,至少要有3名以上出席者的同意。

根据日本宪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件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为违法,这种行政处分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而对此提起诉讼为法律所允许。

同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必须在受到违法处分的60天之内。

在行政监督中,除了行政诉讼之外,还有行政诉愿。

它是针对不当的行政处分而提出的。

按照日本诉愿法第1条的规定,诉愿的范围被框定在租税及征收手续费、租税缴纳迟延之处分、营业许可之审批等6类事件之内。

曹履贞编辑《行政法》一书,是中国最早引入的日本行政法著作,尽管它论述比较简略,如关于行政行为,只涉及行政法规和行政处分问题等,而且天皇至尊、国家主义色彩比较浓厚,加上当时我国台湾省处在日本侵占之下,书中经常以“台湾总督”为例来阐述问题,因而在阅读时心情总是不太舒畅,但本书阐述西方行政法的原理和知识,对当时中国法学界,无疑有借鉴意义。

(二)白鹏飞着《行政法大纲》白鹏飞(1870-1943),字经天,广西桂林人。

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毕业。

历任北京法政大学、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北平大学法学院院长、广西大学校长等职。

除本书外,还着有:《行政法总论》、(上海民智书局1928年)《宪法及宪政》(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法学通论》、(上海华通书局1930年)等。

《行政法大纲》一书,上下两卷,!+#,年由北京好望书店出版。

受篇幅限制,我们仅就上卷行政法总论部分,略作评述。

1.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内公法之一部分,是规定行政权之组织,并明示行政权主体之国家及公共团体,与其所属人民之关系。

其法源主要有制定法和非制定法(习惯、条理)。

在西方,关于行政法,主要有三大法系:法国法系,有独立之行政法院,以保护行政权;德国法系,行政权虽然也独立于司法权,也有行政法院,但其理念与法国不同,是为了对行政权作出法律上的限制,设定其行使之界限;英美法系,行政法尚无独立之地位,行政诉讼均放在普通法院内审理,行政法实不过是指一般法中之适用于行政者的总称而已。

在中国,原本采德国模式,在普通法院之外,另有行政法院。

南京政府建立后,进行了官制改革,行政法院隶属于司法院,故行政法院也已失去独立性质了。

2.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以行于法规下之行政权之公的意思表示,或类似于此种意思表示之精神作用为要素,而发生某种法律的效果。

广义的行政行为,泛指行政权之一切作用,与行政作用无异。

如修路、建桥,设立大学,乃至拘束醉酒者,捕杀狂犬,以及国有财产的拍卖,政府采购物品等,均是。

狭义上的行政行为,就是由行政权之公的意思表示而成之行为,如行政机关的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处分、任免官吏与接受外国人入籍等公法上的契约等)。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有三种: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

关于拘束力,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对于政府也有拘束力,不得违反。

确定力,原创自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即判决一经生效,不得更改。

后扩张到行政行为上,指不许用上诉等手段来变更行政行为,如申诉异议、诉愿和行政诉讼等。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是命令人民负担某种义务者,倘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以强制力实行之。

行政行为因越权、未得到应配合之机关的同意、法律上不能为、内容不确定等原因而归于无效。

3.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因行政权之作用,而令人民受财产上之损失,且其责任不在人民,而在行政权之主体者,则根据正义原则,国家或公共团体,当然须负损害赔偿,或损失补偿之责任。

其偿金之性质,分为两种,一为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二为公法上的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一般由行政权的侵权行为所引起;而损失补偿,则往往是因公益上之目的,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因而作出的。

4.行政组织行政组织,分为几个层次。

最高层次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如总统、内阁等;下面层次为一般行政机关,如总统内阁之下的行政官署以及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等。

在分类上,有行政官署、咨询机关、监察机关、企业机关、辅助机关、执行机关。

其中,最为重要者,当然是行政官署。

在民国,现行的官制为:在中央,国民政府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院组织之,为总揽治权之最高机关。

设主席委员一人,委员12人至16人,以由此等委员之合议体处理国务。

其各院的院长及副院长,由各委员分任之。

行政院,共设十部三会:内政部、外交部、军政部、海军部、财政部、实业部、教育部、交通部、铁道部、司法行政部、蒙藏委员会、劳工委员会、禁烟委员会。

立法院,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外交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司法院,由两院一会组成: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官吏惩戒委员会。

考试院,设一会一部:考试委员会,铨叙部。

监察院,设监察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以行使弹劾权。

在中央之下,设地方行政官制。

主要有省与县两级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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