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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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摘要]从1949年到2009年,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但中国法学教育依然面临着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审视和挑战。

文章通过对两广部分高校法学教育现状的调研,提出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相矛盾、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相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矛盾等问题,并深入探讨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提出改革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方法、学制体系,加强法律实务培训等措施。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发展趋势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

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

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

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

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

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

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

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

中国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摘要:一、中国法学教育的概述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1.传统法学教育2.现代法学教育的建立和发展三、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1.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2.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3.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四、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1.面临的挑战2.改革与创新的方向五、结论正文:一、中国法学教育的概述中国法学教育是指在高等教育阶段,为培养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的专业人才而进行的教育活动。

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1.传统法学教育中国古代法学教育主要以师徒传承和自学为主,律学和书院承担了部分法学教育任务。

传统法学教育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背诵和理解,对于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的研究相对较少。

2.现代法学教育的建立和发展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近代教育制度的传入,中国开始建立现代法学教育体系。

从清末的法制改革到民国时期的法学院校,现代法学教育逐渐发展壮大。

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在院系调整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多层次、多类型的法学教育体系逐渐形成。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1.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中国法学教育分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

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硕士研究生阶段注重培养学术研究能力,博士研究生阶段则以培养法学研究和教学人才为主。

2.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

此外,还有一些实践性课程,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

3.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中国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主要来自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的毕业生,以及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等。

近年来,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师资队伍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显著提高。

四、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1.面临的挑战(1)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脱节,理论教学过于强调体系性、完整性和逻辑性,忽视实践性和应用性。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

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

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

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

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

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

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

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

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论我国法学教育格局的发展与变迁

论我国法学教育格局的发展与变迁

L e ga I s v啪m A nds oc嘶警孥翌翼霆翼黧翼霪霎鬻霪飘一2010年g月(下)i▲{;j J占缸金凶渤纽渤兹溢翻泣邈盛毯纽溢翰温。

..=三!:!::!!:!!=!二:竺论叛围彦之学教秀扮局钌发展5娈也李建建摘要本文梳理了自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格局的发展与变迁,特别是针对我国1952年高等院校的院系调整所引发的法学教育格局的发展与变迁做了较为详尽的描述.面对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大规模的扩建和扩招.本文认为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大发展,也让中国的法律人看到了我国法学事业前景的繁荣,但也不可否认的存在一些问题。

并指出,当前法学教育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模糊了它与法制宣传的界限,从而在现阶段产生了一些阻碍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因素.关键词法学教育发展与变迁院系调整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09—24801据称,“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首设律例科,延请美国教育家丁家立博士为总教习,仿效哈佛、耶鲁法学院教学模式,开启了中国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

其后,“意在造就通晓法政人才,其功课以切于实用为主”的政法学堂的设立,则又形成了单独的法政学堂与综合性大学法律系并存的局面。

但是,真正引起我国法学教育格局大变化的,则应从新中国成立始。

“i950年在北京创办的新中国第一所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设置了法律系。

聘请苏联法学专家担任顾问和教学,介绍苏联的法学教学方法”,则意味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著名教育学家瞿葆奎在其长文。

中国教育学百年”里称这一阶段为“中国教育学百年中的第三次热潮”。

值此阶段,整个教育界“掀起了学习原苏联的教育学热”,表现在法学教育方面,不仅聘请苏联法学专家、采用苏联教材、讲授苏联法学,而且在教育体制上也向苏联看齐。

截至1953年底,我国形成了“四院四系”(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西北大学法律系)的法学教育格局。

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与趋势

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与趋势
法学教育对 法律 的作用 是通过它所 培养的人 实现 的 , 法律 的制 定与执行 , 律制度 的建 立 法
和 维护 , 法律价 值能否得 到有效 的体现 , 都要依赖于人 的作用 。有什 么样 的法 学教育就会有什
法学 教育 既是社会 教育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国家法治建设必不可少 的重要环节 。法 又 学教育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 最重要 的造型 因素之一 , 国家法律制度和 法律秩序有不可忽视 对 的影 响。要 有 良好 的法 律制度和法律秩 序 , 要使 法律对 国家现 代化建设 起到应有 的推动作用 ,
・ 付子 堂, 中国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 教授、 副校长 , 北京大 学法 学博士 , 武汉大学法 学博士后 。 “ 周祖 成,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 [ 本文系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当代 中国转 型期的法律与社会研究 ”(4 F o 5 和西南政法大学美 国法研 究 1 】 “ OB x 0 ) 中心科研 项 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 培养 系统 掌握法 学知识 , 熟悉我 国法律 和党 的相关政 策 , 能在 国家机关 、 企事业单 位和社 会 团 体 、 别是能在立法 机关、 特 行政机 关、 检察机 关 、 审判机 关、 仲裁机 构和法律服 务机构 从事法律专 业工 作的高级专 门人才 。 同时还规定 , ” 培养 的要求是 : 本专业 学生主要学 习法 学的基础理论和 “ 基础 知识 , 到法 学思维和 法律 实务 的基 本训练 , 受 具有运 用法 学理论 和方法 分析 问题和运 用法 律管理 事务 与解 决 问题 的基本 能力 。 在 中国, 担法学教育 的机 构主要是普通高校 和政法管理 ” 承
基本 的规制 。在 美国, 由于法官从律师 中选拔 , 按照从业律 师的要求培养学生 , 为各法 学院一 成 致 的 目标 。 中国的实际情况看 , 从 社会所 需要 的法律人才主要有两大类 : 一是应用型法律人才 ;

浅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

浅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

程(或至少三年课程) , 然后再进人法学院学习兰年法律课 程, 全部六年, 教学方式主是判例教学法, 开设了民法、 英美 法、 中国法三门基础课, 教学质量相当高。 (二)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法学教育 建国初期, 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 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 题:禁止旧中国法律及资本主义法律的适用, 只允许学习和掌 握马列毛的法律观, 事实上导致了 思想上的禁锢, 旧法律及资 本主义法律中的一些正确的先进的内容也被全盘否定, 这种
教育作为人类文明传承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在不同的 文化, 不同的民族, 不同的地域, 不同的历史阶段一直以来为 人类所关注。 从人类文明产生之时起, 教育也就随之产生了。 法是国家产生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之一, 是人类文明 的重要成果, 没有法就没有国家, 也就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利益冲突也得不到调和, 人类社会就会陷 人一片混乱。因此, 法学教育的存在有其自 身的价值: 首先, 法学教育的工具性价值。过去的一百多年来, 法 学教育的工具性价值一直 占据着法学教育研究的主流地 位。它认为法学教育主要功能在于:一 、 推动法学理论的创 新和法律的发展, 使法律能与时俱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
浅 论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改 革
曾 睛
(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 在当 前社会转型期,中国的法学教育渐入困 境,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成为人们公认的事实, 越 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探寻法学教育
的发展 出路及改革措施。 本文将从法学教育的价值及中国法 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出发 , 来探讨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措施。 关健词 : 法 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改革 一、 法学教育的价值分析
( 三) 中国法学教育现状 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已取得了诸多成果 : 法学院系进驻

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摘要:我国自战国秦汉时代就已经有了“法”的概念,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已经逐渐变得现代化起来,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但考虑了西方法律,而且贴近了中国的国情。

本文主要探究了我国法学现代化进程中与西方法律的联系和我国法学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法学;现代化;发展一、我国法学的现代化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作为研究内容的一门学科,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我国的法律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非常活跃,是各个流派的代表之一,其中“法”就是各派各家争论的焦点之一。

我国古代的法律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进程。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法典,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基本体系,后来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开皇律》、《唐律疏议》的体例都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在这个时代的代表人物是商鞅,韩非等等。

到了近代,我国逐渐开始了法学现代化的进程,这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西方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在理念方面与西方的法律法规有相同之处:1,我国在法律制定方面参照和改进了一些西方的法律观念,比如司法独立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部门法划分的观念,公法与私法的观念,法治观念等等。

考虑到我国历史上在此之前还没有这么多的观念出现,所以这就是法律现代化的体现;2,我国在法律体系方面参考西方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传统的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刑法为主,刑民不分,公私不分,并且没有程序法的法律体系,现代化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领,以国际法,诉讼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为基本构架建立起的法律体系,并且在这个法律构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3,在法律原则方面,现代化的法律体系里宪法里有国民主权原则,平等原则,民主原则等等,诉讼法上的保护诉讼权利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诉讼当事人主义原则,民商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保护私权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权利平等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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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摘要: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

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

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

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

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

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 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

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

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 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联系起来,强化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按照1933年的《考试法》和1935年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司法官的考试列为十三类
高等考试之一,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法学教育直接控制,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

这种直接控制,使法学几乎成了“官学”,后来竟限制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从而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

另外,他们又调整和优化了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模仿日本、欧美,逐步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并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另一种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代表队的以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

二、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学教育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党“六法全书”和一切反动法律的废除,旧的法学教育也因此终结,新的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法学教育在全国兴起。

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进行了院系调整。

中央决定在部分大行政区单独设立政法学院培训政法干部。

于是,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相继成立。

1953 年又决定成立中南政法学院。

各校的具体任务是培养司法行政干部,担负在职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并开始招收一定数量的本科生,集干部学校和普通高校于一体。

经过1952年的院系调整,除四所政法学院外,只有三所综合性大学设有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的前身)和武汉大学。

1954年,由高等教育部主持召开的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决定恢复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的法律系,并建立西北大学法律系,政法院系设计形成了四院六系的格局。

至此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体系基本形成。

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整风运动的深入,中共中央对当时的阶级斗争形势估计得过于严重,反右斗争被严重扩大化。

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许多学术问题被当做政治问题来对待。

法学招生人数逐年下降,专业教学内容也逐渐被政治理论代替。

据1965年统计,全国四个政法院校的学生只占全国学生总人数的1%。

“文化大革命”中,中国的法学教育更是遭到了灭顶之灾,几乎所有的政法院校均被停办和解散,教师队伍所剩无几。

这个时期的法学教育值得反思。

法学教育受到了意识形态的控制,从20世纪50年代起法律虚无主义开始兴起,
政策教育逐渐代替了法学教育,“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达到了
顶峰。

法学教育被狭隘地理解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职业不被看做一个独立的专业,而成为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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