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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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日照分析软件。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

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学校日照标准一些要求

学校日照标准一些要求

厦门:住宅有效日照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
新华网厦门4月2日电(记者项开来)从4月开始,厦门市开始实施新版《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其中要求住宅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以更好保障房屋的“采光权”。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规定,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

另外,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宿舍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室每幢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

厦门市规划局表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以及可能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日照分析。

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老人公寓,残疾人住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等。

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3 、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h,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

“中小学86”236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但,没有规定教室中有多少教室应该达到上述的要求。

不像医院病房、宿舍居室要求半数以上满足相应日照要求。

是否为规范遗漏?。

沧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

沧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

CFS-2011-14002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沧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参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拟建、在建、已建的日照分析对象,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住宅、宿舍,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以及相关规范中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

第五条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拟建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须包含:(一)覆盖本规定确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500(或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在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七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拟建建筑电子图,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拟建、在建建筑,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应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日照分析遮阴报告

日照分析遮阴报告
周边建筑物的高度、朝向和间距等也 会对目标建筑物的日照情况产生影响。
日照标准与规范
日照标准
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建筑物应满足的最低日照要求,通常以日照时数或日照率来 表示。
日照规范
为确保建筑物满足日照标准而制定的一系列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这些规范 涉及建筑物的朝向、间距、高度和形状等方面。
03
遮阴现状分析
拓展多学科交叉研究
鼓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工程等多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参 与日照分析和遮阴研究,推动相关理论和技术的创新发展。
加强政策引导和标准制定
建议政府部门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日照分析和遮阴研究的成果应用, 同时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研究成果的落地实施。
谢谢观看
分析建筑物、植被等遮阴物对日照的 影响,评估遮阴程度和范围。
报告范围
时间范围
报告涵盖的时间范围,如一年、一季或一个月等。
空间范围
报告涉及的地域范围,如一个城市、一个区域 或一个具体的建筑物等。
分析内容
报告包含的主要内容,如日照时数、日照强度、遮阴物类型、遮阴程度等。
02
日照分析基本原理
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
部微气候环境。
采用透光性材料
03
在建筑设计中采用透光性较好的材料,如玻璃幕墙等,提高室
内采光效果。
效果评估与对比分析
日照时长对比 通过对优化前后的日照时长进行对比 分析,评估优化方案的效果。
温度波动对比
比较优化前后建筑内外温度波动情况, 分析优化方案对热环境的影响。
能耗变化对比
对比优化前后建筑的能耗情况,评估 优化方案在节能方面的效果。
舒适度改善情况
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居民对于优 化前后舒适度感受的反馈,评估优化 方案的实际效果。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第十一章《附录四》第1款。

第二十四条一般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有厅房开窗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m。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别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对建筑密集的旧城进行改造,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按以下规定适当缩小:(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6倍。

银川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则

银川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则

银川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各参数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和《银川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一)日照分析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

(二)日照分析应当由具有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三)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

(四)同一项目进行多次日照分析的,需使用同一种日照分析软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规则适用于以下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报批建设项目:拟建建筑面宽不超过4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项目;建筑面宽不超过40米的非住宅高层建筑项目;周边受影响的现状或已批准的建筑项目。

(二)新建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项目,或建筑面宽超过4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间距,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银川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三)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四种:1、拟建高层建筑对周围已建住宅等有日照采光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2、拟建高层建筑对周围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住宅等有日照采光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3、拟建高层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有日照采光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4、周围已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有日照采光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技术规则(试行)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技术规则(试行)

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和完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原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住宅设计规》(GB 50096-1999)、《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日照分析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有效日照时间段进行模拟计算其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包含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成果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其它技术机构所编制的日照分析复核成果。

建设项目涉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日照分析报告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容之一。

因此,申报此类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必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适用围本规则适用于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须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证书,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的正版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对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拟建建筑及现状建筑,建筑类型具体如下:(一)居住类: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普通住宅、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独立式及连排式农居、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公寓等。

(二)文教卫生类:指文化教育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部分,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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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
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
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五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第六条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

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第八条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1、对于未能确定窗户位置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第九条 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
进行窗户分析。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中点为计算点。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2.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2.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
凸窗
转角弧形窗
转角直角窗计算基准面

算基准面计算基准面
B
A
B
A
A
B
图3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2.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
0.9米的高度计算。

2.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
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1至4种方式所示)。

计算基准面
凹阳台B
A
凸阳台
B
A
计算基准面
计算基准面
计算基准面
半凹半凸阳台
半凹半凸阳台
A
B
A
B 计算基准面凸阳台封窗
A
B 计算基准面凸阳台封窗
阳台封窗阳台封窗
A
B
123
456
图4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2.6、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4第5、6种方式所
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
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3.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3.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
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3.4、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
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
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
筑总高)。

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本条第1款中的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第3、4、5款规定的主客
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
高等,如下表所示);
基地内拟建建筑:
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
名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
度、底标高等);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参数和分析方法;
7、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如图5);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图6);
图5 窗报批表
图6 多点沿线分析
8、附件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8.4、窗户分析表。

第十二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
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

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
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试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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