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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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东分公司车险诉讼案件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案件诉讼处理质量,结合相关规定,特制定车险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一、诉讼案件处理流程

诉讼案件处理流程图

二、诉讼案件登记、上报

(1)、各中支公司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按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做出登记,权限内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分公司回复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录入法规系统提交鲁燕萍审核。

(2)、各中支公司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公司法务岗,上报人需写明是否上诉的意见及赔付意见,权限内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

(3)、各中支公司必须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更新的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上报法务岗,并登记诉讼案件统计表(附件二);

(4)、外聘律师的案件按总公司下发的《外聘律师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件四)。

三、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

A、《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的目的

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使三者、被保险人、公司之间在诉前或诉中达成协议,以降低损失为主要目的,同时体现我司处理事故的灵活性,理赔服务的专业化和差异化,降低法官工作强度的同时,逐渐在当地客户及法院中树立专业服务品牌形象。

B、调解前提及要求:

前提:

1、事故责任基本明确,且属于保险责任。

2、确定车辆损失、财产损失、伤者伤情以及涉及赔偿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被保险人、三者有调解意向,且调解确实能够减低我司损失。

4、根据外部司法环境因素预期判决结果明显不利于我司的情况。

5、其它有利于减损的情况。

要求:

1、诉讼案件调解上报需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

2、诉请项目调解金额的确定,可先确定计算标准有法律依据的项目金额,如: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确定.

3、对法律有规定但无明确计算标准的项目,可参照受理法院以往的审判情况来确定调解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项目,虽然最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计算方法的规定,但具体赔偿金额是没有明确的。如受害人死亡标的车司机负全责的情形,各地方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区法院判决金额不超5万元,但惠州地区法院以往判例最高的判决金额达10万元。针对此种情形,惠州的诉讼案件调解时就精神抚慰金项目金额的确定就可适当的高于其他地区.

4、诉讼案件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合并调解,调解时应收集并审核必要的索赔资料,注意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和免赔率的约定,将原告的账户写入调解书中.

5、诉讼(仲裁)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商业险的案件,医疗

费用中的自费项目,可采用自费项目由被保险人承担或按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部分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方式调解,但调解扣除的自费金额不能少于正常剔除的自费金额的70%。

C、操作流程:

庭前案件调解操作流程:

1、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按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做出登记。

2、机构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资料,参照起诉书内容,全面了解原告方请求依据是否充分,与我司现场查勘、后续调查跟踪内容是否相符,如符合调解前提及要求,将所有材料上传系统并上报分公司,且必须由各中支公司理赔经理综合评估后出具初步调解处理意见,暂无理赔经理的机构,由中支负责人指派专门人员处理,材料收集在接到传票二日内全部完成。

3、自收到诉讼案件上报表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通过与经办法官或者原告联系,尽可能收集全所有信息资料,因特殊情况或者不可抗力无法收集的,亦要求在二日内上报无法收集原因,由分公司医疗核损人员、法务审核人员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及收集,上报时效的顺延,顺延时效应上报登记并跟踪。

4、案件上报至分公司后,案件由分公司法务人员、医疗核损人员视具体案情分派任务,诉讼涉及车辆、财产损失分发至对应上报机构的分公司核损核价人员,涉及人伤的,直接由医疗核损岗初核,综

合案件由二者同时处理后报核赔及分公司理赔经理审核。如调解金额在上述人员权限内,可由上述人员直接按回复具体处理意见。赔付金额不超过十万的,可直接报送理赔服务中心唐钢经理,超十万元案件,可根据案情,确定争议焦点,拟定初步处理意见,由法务岗、医疗核损岗发起申请,组织分公司核赔案件处理小组人员参会讨论,确定具体处理意见并回复中支,特殊案件上报总公司理赔服务中心分管总陈飞总,二日内完成。

上述情况在开庭日期距离传票接收日期较短的情况下,对时间的限制相应缩短,各中支在上报时应予以提示,必须确保开庭前完成所有流程。

此流程同样适用于发现客户存在诉讼意向,但并未至法院立案的情形。

庭中后案件调解操作流程:

1、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出庭人员发现原告有调解意向,存在减损可能,可先行与法官沟通,阐明我司可调解意向,只是因个人权限无法当庭调解,需请示上级后决定,并视沟通情况与主审法官约定回复意见时间,开庭时按照正常法律程序质证、辩论。

2、如法官配合我司开展调解工作,当庭收集所有材料,庭后马上上报,整个流程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出庭人员及时与法官沟通反馈调解意见。

3、如法官不配合庭后反馈,必须在庭审过程中调解,现场能解决的可即时解决,如发生无法现场解决的突发情况,经联系客服部不

能准确把握时,应及时由法务岗、医疗核损岗召集启动紧急组评,并将结果马上通知庭审现场应诉人员。

为达到减损目的,请各相关岗位密切配合,按照流程严格执行。另:

四、疑难及诉请金额较大(10万以上)的诉讼案件处理

(1)、凡是诉请金额超交强险限额或重要证据存在瑕疵(如伤残评定、事故认定书、证明受害人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的证据)的诉讼案件,中支诉讼岗收到诉讼资料初审后必须与中支理赔负责人研讨,必要时可邀请中支总经理室人员参与合议,确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2)、分公司法务岗审核诉请金额超交强险限额或重要证据存在瑕疵的诉讼案件必须与分公司理赔负责人研讨,必要时可邀请理赔服务中心相关岗位人员和分公司总经理室人员参与合议,形成合议指导意见。

(3)、重要证据存在瑕疵的诉讼案件必须对相应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申请分公司法务、人伤岗人员协助。

(4)诉请金额10万以上的诉讼案件,各中支公司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注明10万以上诉请案件请特殊处理。

五、诉请金额较小的诉讼案件处理

不涉及死亡、伤残赔偿,且诉讼请求基本合理、理赔单证齐全的人身损害赔偿简易诉讼案件,在与法院及被保险人做好沟通的情况下,且赔付金额不超5000元机构可当庭调解。此类案件需在诉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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