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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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在线监控系统的监管,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管理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与解释

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是由自动监控设备组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第四条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职责

1、仪表、设备技术人员须定期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巡查,保障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须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并及时组织进行维修,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2、公用工程负责掌握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试剂使用情况并及时更换试剂;同时负责建立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定期打印上月监控数据,做好上月废水外排流量统计及保存。

3、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通知公用工程进行比对监测。

4、发生断电、断水、检修设备时,公用工程须及时关闭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电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不能进行定时采样分析时,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

第五条公用工程运行人员环保监测职责

1、负责当班定时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巡查,保障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每日巡查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试剂(包括清洗水)是否用完或变色,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发现断水、断电须及时通知当班生产调度安排人员进行处理,保证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自来水保持通畅和电源正常供给;如发生停供自来水一天以上,须迅速关闭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电源,认真做好记录。

4、及时抄报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分析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及时报告当班运行经理和安全环保部门。

5、定期打扫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机柜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人员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考核。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本管理办法

1、发生断电、断水、检修环保设施时,未关闭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电源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不能进行定时采样分析时,未按规定做好记录或未执行环保监测的。

2、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试剂(包括清洗水)用完或变色,未及时更换或未上报主管部门的。

3、断水、断电后未及时通知当班运行经理安排人员进行处理的。

4、未及时抄报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分析数据,发现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当班运行经理和安全环保职部门的。

5、未按规定打扫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机柜及周边环境卫生的。

第八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每次处以50~200元罚款和警告,累次不改的可加倍处罚,直到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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