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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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轻微不利因素的场合放弃犯罪的定性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己遇到的是显然不足以阻止犯 罪完成的不利因素,犯罪人在此情况下放弃犯罪 的完成,就不能将这种不利因素认定为作为犯罪 未遂特征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应 以中止论。
(1)强奸未逞案中的被害人怀孕或来月经案 (2)着手实行暴力犯罪场合因遇熟人而放弃犯罪的案件 (3)因显然不足以制止犯罪完成的其他不利因素而放弃犯 罪完成的案件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二、特征 三、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四、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 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三)必须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
2.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
(1)犯罪人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 劣,致使其未能完成犯罪;
案例视频:笨贼抢劫
(2)犯罪时突遇病变,体力不济, 致使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1)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2)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 (3)对犯罪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4)对犯罪时周围客观环境的认识错误
三种情形:
(1)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 生时,成立犯罪中止; (2)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 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 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 (3)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 且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不能 导致犯罪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他人防 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
“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 罪人的犯罪意志、并能够阻止犯罪行为 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这些因素从性质上看,应当与行为 人完成犯罪的主观愿望相矛盾;从作用 上看,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发展进程相冲 突。至于如何判断这些因素足以使犯罪 过程被迫停顿,则应当以行为人自己的 主观感受为标准。
2.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3.犯罪中止的客观性 4.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2.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 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 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其含义如下: 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 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 其次,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 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犯 罪结果不发生。
(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特征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 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4.举动犯
刑232 刑243、刑305 刑114 刑120、刑294-1、刑295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具体情形归类如下:
以犯罪未遂论处情形:
1.犯罪人意外的客观原因
2.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
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1.犯罪人意外的客观原因
(1)遭到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
案例视频:女试驾员勇斗劫匪
(2)遭到第三者的制止或政法机关的拘捕; (3)被害人有效的逃避; (4)受到自然力的破坏; (5)时间地点使犯罪难以继续进行; (6)遇到了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
对行为人“自愿”的理解
对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动机应作广 义的辩证的理解。以下情形以认定为基于 本人“自愿”:
1.行为人真诚悔悟,不愿继续犯罪 2.有的是由于他人的规劝、教育或者斥责, 思想起了变化
案例视频:劫匪心虚而放弃犯罪
3.有的是对被害人产生了同情和怜悯; 4.有的是慑于法的威严和法网难逃,惧怕日 后罪行暴露受到惩罚; 5.有的是遇到了对完成犯罪有轻微不利的客 观因素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类型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 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 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分为犯罪既遂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由于某种原因,犯罪行为未达既遂形态的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刑法学讲义
主讲人:周立刚
第九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列图
犯罪形态列图
犯罪过程
犯意表示
预备的开始
预备阶段
着手实行
实行阶段
即遂后表现
即遂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类型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发 展阶段的关系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特征
(1)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 犯罪过程中 (2)犯罪的未完成的停止状态是具 有终局性的停止 (单向性、不可互转性) (3)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直接 故意犯罪之中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 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又相互区别。 前者是静止的行为状态,后者是动态 的发展过程;前者没有先后连续性, 后者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 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可能经过几 个阶段。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 志以外的原因
案例视频:预谋抢劫犯罪
三、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1.制造;2.购买;3.寻找;4.加工等
(二)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1)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 (2)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 (3)追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来 (4)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5)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 (6)其他犯罪预备行为
4.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 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 果。
把握三种情形:
3.犯罪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行为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 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 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 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注意: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 犯罪中止 。 第二种: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 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 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未遂犯的特征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
1.“犯罪着手”的含义
犯罪的着手是指,犯罪人开始施刑法分则 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2.犯罪着手的认定
第一,以法律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罪状为 依据; 第二,以实行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为基础。
第五节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讨论案例:1 2 3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 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 之前均可中止。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未遂犯的概念和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三、犯罪预备与阴谋
1.阴谋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所谓阴谋,是指二人以上就实施一定的犯罪 共同进行谋议。构成阴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秘密图谋犯罪, 不构成阴谋。 (2)必须是为实行一定的犯罪进行的谋议。 (3)必须是共同进行谋议。 2.犯罪预备与阴谋的关系 阴谋行为原则上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当二 人以上为实施一定的犯罪而进行了谋议,但由于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应以预备犯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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