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新类型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新类型问题研究

2015-12-15潘军锋建设工程法律评论建设工程法律评论cclrlaw《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是一本力图将中国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学术和实务相结合,中国内地建设工程与国际建设工程相结合的、非赢利性的中英期刊。《评论》网站:。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弥补了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法律空白,明确了无效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黑白合同的司法适用、竣工日期的判断标准、实际施工人的权利等若干重要制度,统一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的执法尺度。《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施行十年来,解决了长期困扰建设工程合同审判的司法难题,为国家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基本实现了司法解释的价值和功能。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呈现新的特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既有的条文规定面临新的挑战,如何确立符合建筑市场发展趋势的裁判规则成为建设工程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强烈期待。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新特点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施行的十年是中国建筑产业蓬勃

发展的十年,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快速上升的十年,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数量、复杂程度明显增加。

一是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回顾建设工程合同审判30年,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数量成倍上涨。以江苏为例,2005年至2014年,全省共受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96278件,是1995年至2004年期间的5.04倍,是1985年至1994年期间的17.43倍。其中2014年受理14671件,是1985年223件的65.79倍,是1995年1109件的13.23倍,是2005年5256件的2.79倍。

二是事实认定越来越复杂。建设工程包含立项、规划、招投标、施工、融资抵押等多个环节,建筑市场中违法建筑、“明标暗定”、黑白合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较为普遍,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随着国家推行PPP模式,对于BOT、BOOT、BT模式的性质认定由于缺乏法律规定也成为实践中的难点。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包含多项请求,承包人在主张拖欠工程款时,一并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发包人则反诉主张工期拖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此外,跨国的国际工程合同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调查取证等也成为实践中的难点。

三是关联案件不断增多。一个建设工程往往产生多个纠纷,且纠纷之间相互关联。工程款纠纷与材料款纠纷、借款纠纷相互影响,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之诉与工程款纠纷、质量纠纷、违约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相互交织。工程款案件中还伴随着以商品房充抵工程款纠纷、农民工索要工资、工地侵权赔偿、实际施工人非法集资等纠纷。此外,还涉及违规发证、渎职监管、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等行政、刑事纠纷。

四是工程案件专业性越来越强。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涉及很多工程专业知识,对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顺延、修复费用等的判断都需要借助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专业人士,对审判人员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对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标准、项目经理职权等的判断涉及工程业界习惯做法,建设工程合同审判需符合通行的工程规范和习惯做法。

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既有规定面临的挑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施行后,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司法解释未有新的变化,但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既有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困惑,需要回应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予以调整。

(一)关于合同无效的效果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即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由于国家对建筑市场实行高度管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资质、招投标等规定无效的情形较为普遍,该条规定解决了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实践中的问题有如下方面。

1.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中的哪些条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中的所有约定均可参照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仅工程价款约定可以参照适用,其他条款不能参照适用。笔者认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和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违约责任系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故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违约条款不应继续适用。对于工程造价、工期和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约定,因与工程结算直接关联,故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2.关于“三无工程”的结算问题。所谓“三无工程”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38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了工程建设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39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该法第64条同时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三无工程”的合同效力,根据前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三无工程”导致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即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处理。验收不合格的,按照过错比例对实际损失予以承担。[1]第二种观点认为,“三无工程”无论质量是否合格,

合同约定均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应立即拆除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根据各自的过错,赔偿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实际损失。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对于“三无工程”应当区分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对承包方投入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进行分担,考虑发包人的过错较大,其应分担较多比例的损失。

3.关于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实践中对于投标人中标后,又以低于成本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否支持?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无效。[2]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第33条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在于保证招投标竞争秩序和确保工程质量,目的在于维护经济公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51条第(五)项也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作为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情形,故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无效。至于低于成本价的判断标准应以企业个别成本为依据,综合建筑市场社会平均成本予以判断。

(二)关于收缴管理费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实践中对于是否收缴管理费存在3种做法:第1种做法是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实际收取的管理费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3]第2种做法是对管理费不予收缴,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予以支持;[4]第3种做法是对管理费不予收缴,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对于已经实际收取的管理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属于违法所得,不应予以保护,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对于约定的管理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对此不属于收缴的对象。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应根据其实际参与管理情况而作不同对待:出借资质的一方对于借用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对于分包人实际提供管理服务的,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缔约过错、工程质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原则上管理费比例在工程价款的5%-10%之间。[5]未实际提供管理服务的,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黑白合同问题

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前者称为白合同,后者称为黑合同。目前立法中并无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这一术语,但在建筑市场上却普遍存在。黑白合同是建筑市场不规范的产儿,在确定一黑一白两份合同时,既要使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不受限制和排除,又要防止当事人利用黑合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达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目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

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此是否因强制招标或自愿招标而有不同?自主备案中是否存在黑白合同?施工合同在中标前签约是否影响其效力?《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需要予以补充。

1.强制招标工程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所谓强制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投标形式签署合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第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强制招标工程若未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工程合同的,则无论黑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强制招标工程虽然通过招标程序,但是双方签订了黑白合同,则无论黑合同签署在白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都属无效。

2.自主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实践中存在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一些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者自愿进行招投标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施工合同,将合同进行备案。如果在备案合同之外,当事人又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是否存在黑合同?对此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在备案的合同之外,如果又另行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根据合同是否体现当事人

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工程项目非强制招投标范围,但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同样也存在黑白合同问题。笔者赞同此说,因为《招标投标法》所保护的不仅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更是对社会招投标市场的规范,事关不特定投标人利益的保护,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因此,只要根据《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投标并因此签订的合同均应受该法约束,当事人不得在此之外签订黑合同。

3.自主备案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实践中存在既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又未自愿进行招投标,但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备案。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的,是否属于黑合同?笔者认为,未备案的合同不应认定为黑合同。因为备案与否并非合同生效的条件,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尽管与备案的合同有实质性内容的不同,但并非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此处对合同的认定,应以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4.未按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在先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发包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部分履行了招投标手续,但未按《中标通知书》记载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此时如何认定招标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在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先签订合同被事后的招投标合同所取代,在先签订的合同发生了变更。

5.未按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在后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在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未按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的,在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仍为有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就未按中标通知书签约承担行政责任。[6]

(四)关于实际施工人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制度,由于实际施工人并非法律概念,实践中引发了较多问题。

1.关于实际施工人界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践中首要问题是如何界定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际中认识不一致。笔者认为,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应当主要考察三个方面:一是应审查是否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是否有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

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7]二是应审查是否参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三是应审查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8]对于垫资工程应审查其是否实际投入了资金。

2.关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问题。《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例直接判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合同的对外拘束力被过度扩大。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应当予以修改,运用《合同法》第73条合同代位的规定保障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即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应当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总承包人行使工程款债权损害其利益为要件。因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意在保护农民工权益,而目前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大多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工资保证金,已经通过行政手段治理农民工欠新问题,作为司法裁判应当回归代位权的基本法理。

3.关于管辖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该规定经常被当事人利用作为规避管辖约定的理由。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类

问题。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源于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9]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目的在于防止无端加重发包人的责任,明确工程价款数额方面,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这不是对实际施工人权利范围的界定,更不是对实际施工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限制,故不应受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10]笔者同意第1种观点,因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合同代位,系代承包人之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故应受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二是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主张权利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的做法,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虽系独立的合同关系,但仍系围绕所建工程进行结算,故亦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实践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步人新常态的发展阶段,建设工程领域改革不断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理念应当不断革新,重点需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一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的关系,合理平衡建筑市场管制与建设合同自由;二是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尊重建筑市场工程惯例;[11]三是民事思维与商事思维的关系,防止用民事司法裁判者的判断替代建筑市场主体的商业判断。四是工程技术与工程法律的关系,积极顺应建筑产业发展的方向。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的制度创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从债权未受清偿时起算。而2002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在《批复》出台后,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都是从实际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6条肯定了垫资的效力,至此,在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工程款债权可能尚未届期,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起算?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批复》的规定,从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回归《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实践中,对于已经竣工的,法院一般认定优先受偿权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对于尚未竣工的,如果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法院一般认定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算。[12]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是工程款债权到期,如果工程款债权尚未到期,此时债权无从主张,优先受偿权更无从谈起。其次,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看,其具有担保物权性质,根据担保物权的附从性特点,其成立虽可与债权同步,但其行使应在债权未获满足之时。第三,从法体系而言,《批复》

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从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其前提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对于债权未届清偿期的,仍应回归《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故两者并不存在矛盾。

[13]

(二)关于质量瑕疵违约责任与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先履行抗辩关系问题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有瑕疵时,发包人可以主张质量瑕疵违约责任,但发包人可否以工程有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报酬,尚存疑义。对此有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在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并不享有拒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权;[14]肯定说主张,在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具有瑕疵,而瑕疵可归责于承包人之事由所致者,承包人应负不完全给付的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此项责任与发包人的报酬支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发包人得以承包人于瑕疵修理前乃尚未完成给付为由,而拒绝给付报酬。笔者赞同肯定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符合当事人互负债务,以及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条件。而质量瑕疵违约责任与工程款支付义务立于对待给付,符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当

然,在当事人约定保修条款的情况下,质量瑕疵违约责任的程度应与维修保证金金额相当。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发包人出具了验收合格手续,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能否以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笔者认为,只要出具了验收合格手续后,应视为发包人已放弃质量抗辩,此时发包人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可以主张质量瑕疵违约责任而抗辩,拒付工程款。[15]对于其他可整改或者外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返工和修理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三)关于施工企业印章的效力问题

施工企业基于工程实际需要,往往存在多枚印章,包括企业公章、项目部印章、合同专用章、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技术专用章、财务章等。对于企业公章代表企业行为固无争议,有疑问的是其他印章的效力如何认定。

1.项目部印章。建筑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依照惯例要成立项目管理公司及各工厂项目部。项目部不同于企业的工程处或其他职能部门,其随项目产生而组建,随项目结束而解散,属于企业的临时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

商登记。项目部可能与建筑施工单位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也可能是挂靠关系。工程项目部印章用于在开户行预留印签章和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料报验,供项目部与业主、建设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联系工作所用。在使用项目部印章且建筑企业不予认可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施工负责人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实施交易行为的,一般应当得到建筑企业的特别授权,项目部印章不能作为单独认定合同效力的证据;另一种意见认为,项目部归属于建筑企业,其签约的合同效力归属于企业。因此只要项目部印章为企业刻制持有,就应当确认合同的责任主体为建筑企业。笔者认为,对项目部印章的效力认定不能绝对化,而应根据其授权情况。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印章对外订立合同的,项目部印章的效力按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效力处理。建筑企业对项目部印章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应举证证明该枚印章由该单位持有并在其他具有公示效力的场合使用过,该枚印章具有缔约或结算效力。

2.技术章、材料收讫章和资料专用章。工程项目部除项目部章外,通常还有材料收讫章和资料专用章等,主要用于工程建设材料收取、资料审阅和报送等用途。就项目部技术章、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的效力认定问题,存在两种意

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些印章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可这些印章的对外效力。公司项目材料采购负责人持有资料专用章签订合同,而未使用合同专用章,如果以此认定项目资料专用章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显然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笔者认为,对外发生效力的印章具有特定性,相对人依表见代理主张权利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依一般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该枚印章有超出其表面记载的实际功能,或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使其相信行为人与企业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关联的事实和理由。

3.私刻、盗用的印章。在有些建设工程中,项目挂靠人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私自刻制项目部印章。行为人虽然私刻印章,但不具有诈骗等故意,只是由于建筑工地离企业距离较远、盖章不便等原因,自行刻制印章的,此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可继续按照民事程序处理。法院可宣告书面合同无效,按照口头合同处理,企业不能证明确有伪造、变造事实的,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使用盗用的印章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企业不能证明确有盗用事实的,构成表见代理。

(四)关于以房抵工程款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到期后约定以房抵工程款,对该抵债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工程款,属于以物抵债,性质上属于实践性行为,未办理过户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16]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工程款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承认其效力。[17]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承包人对工程款债权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其与发包人协议以房抵工程款,属于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故应认可其效力。但对此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够行使,即不存在优先受偿权消灭的情形;二是所抵房屋应包括在所建工程范围之内。

(五)关于基于工程款转化的欠款处理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结算,出具书面借据确认欠付债务,借据确认的债务与实际的债务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别,有的甚至包括高额利息,事后债权人依据欠条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基础关系提出抗辩,对此是否应按工程款法律关系审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作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监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南京远望富硒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京远望富硒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竹镇产业园库房土建工程 工程地点:六合区竹镇镇 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安装 资金来源:自筹并已落实到位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粮库1-2幢土建及钢结构安装,具体按图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 5月28日竣工日期: 2011年 9 月 15 日 合同工期总天数 11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质量合格。 五、合同价款 捌佰贰拾贰万元整(大写) 822万元(小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补充协议书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图纸 6、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 7、由承包方提供所用材料的详细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南京远望富硒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鉴证机关(章) 年月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pdf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房系合法拥有。 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2.装饰施工地址区(县)路弄(村)号楼室。 3.住房结构房型房厅厨卫阳台,套内施工面积平方米。 5.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清包、部分承包)。 7.总价款¥元,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材料费元,人工费元, 拆除费元,清洁、搬运、运输费元, 其他费用元,管理费元, 税金(3.41%)元。 “管理费”为上述费用的总和(税金除外)的 %。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 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8.工期: 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工期天。

第二条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时送达现场后,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 2 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 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 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 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本工程由乙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 2 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 《工程项目变更单》(见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 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通过,其复验及返 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验不通过,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 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 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1、价合同:①固定总价合同②调值总价合同③固定工程量合同 2、单价合同:①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②纯单价合同③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3、成本加酬金:①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②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③成本加奖罚合同④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选择施工合同类型: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由于选择总价合同业主可以不承担风险,业主比较愿选用:对这类项目,承包人同意采用总价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类项目风险小,不可预测因素少。 2、项目的竞争情况。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人较多,则业主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如果愿意承包项目承包人较少,则承包人拥有的主动权较多,可以尽量选择承包人愿意采用的合同类型。 3、项目的复杂程度。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一是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高;二是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人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项

目的复杂程度低.,则业主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握有较大的主动权。 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已详细而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此时单价合同为最合理的合同类型。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无法采用单价合同。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准备包括业主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作。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他们分别需要不同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业主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地)、交通、生活条件等。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商很难接受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020年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2019 年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版】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达到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现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项目期限 1、合同工期总共历时 __________________ 天(日历天); 开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 日; 竣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 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 ___________________ 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 _______________ 天以上(每次连续 _______________ 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水停电_____________ 天以上; (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 3、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 第三条工程承包内容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工程不同的性质、阶段、内容通常可作如下分类: 一、按承包方式分类: 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又称为“交钥匙承包合同”,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合同.如单位工程中的地基、装饰、幕墙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合同。 二、按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和职能分类: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招投标代理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咨询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工程担保合同等 三、按工程计价方式分类: 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固定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可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四、按施工内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类: 主体结构合同、地基与基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水电合同、装修合同、电梯合同、幕墙合同、弱电工程合同、锅炉合同、垃圾处理合同、室外道路合同、园林绿化合同等。 五、按行业的不同分类: 建筑工程合同、市政工程合同、水利工程合同、公路工程合同、铁路工程合同、通讯工程合同、航空工程合同、港口工程合同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

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场地平整和施工设计图上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如有变更以实际变更内容为准。 第四条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 4 月 15 日,以实际通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12月15日 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240 天。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第六条发包人权利义务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保证承包人在施工前后不受任何部门、个人的阻碍和干扰; 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场地内,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畅通; 3.发包人必须对隐蔽工程实施前后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至合格为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第七条承包人权利义务 1.根据发包人给予的施工设计图施工,在结构调整可行的情况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结构进行调整。(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承包人必须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不合理的指示和要求。 第八条工程量的确认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照实际工程量以书面材料通知发包人结算工程款。因承包人发生的质量不合格被要求返工、修补等的工程量除外。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 1.垫资销售支付。承包人自筹资金组织建设以上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发包人实时销售所得房价款及时支付给承包人。具体支付方式见下表: 承包人自筹垫资额计价方式和总支付款 50万及以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工程款+自筹垫资额 “乘以”20% 全额垫资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工程款+该项目3-7层 销售后净利润的20% 2.销售等值支付。承包人自筹资金组织建设以上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发包人销售所得房价款不够支付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工程款给承包人的,剩余工程款用该项目等值(市场评估价)的财产赔偿给承包人。 第十条本合同及附件共 4 页,一式份,经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签字):承包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 2012-4-7 20:30:19 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 (2012年4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2011年,我省建筑业总产值14686亿元,其中在省外完成产值7339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65亿元,实现利润415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5488万平方米;建筑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有15家。浙江省作为建筑大省、建筑强省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浙江建设”的品牌效应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从全国范围看,国内建筑业市场尚不规范,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混乱等薄弱环节,加之竞争激烈,违规开发项目、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报价、超资质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施工者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高,“豆腐渣工程”、“楼脆脆”、“楼歪歪”、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 (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容 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 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新版)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新版)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新版)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合同附件

工程施工合同附件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质量管理条例》涉及的结构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1双方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不低于如下时间约定: (1) 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没各安装工程为1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其他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工程竣工后1年。 (5)屋面防水保修期为1年。 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l、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入应当在按到修理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入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经历两次合(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总价〔含税金)在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可在维修总价基础上加扣15%的管理费。质保金不足的,发包入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敌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承包人对维修的质量负责,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或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质量保修金即使到期也必须等到维修完成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后方可支付。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二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件司法解释二 篇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作如下解释。 一合同效力 第一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依法应认定有效的五种合同】

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无效的,不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另一种意见:删除 第三条【部承包的认定标准】 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上述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效果】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826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6次会议修订)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无合法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涉案工程仍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二、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应与发包人列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工程代建合同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将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仅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除外。

四、承包人将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承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违法劳务分包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成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施工图纸的; (二)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 (三)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的; (五)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的。 六、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法律规定施工前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的,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

建设工程合同的名词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的名词解释 篇一:建设施工合同名词解释 四、筒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31.简述定金的法律特征。 答:(1)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2)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责任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32.按照FIDIC条件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哪些情况或条件时,承包商可以放慢施工速度或者暂停施工?答:出现下列情况或条件: (1)工程师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签收支付证书。(2)雇主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提供资金证明或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 (3)雇主不能按时提供其他施工条件如材料、设备等。 33.通常按照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工程变更可分为哪几类? 答:可分为五类:设计变更、施工措施变更、计划变更、条件变更及新增变更。 34.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风险管理的任

务是:(1)识别与评估风险。 (2)制定风险处置对策和风险管理预算。(3)制定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4)风险损失发生后的处理与索赔管理。 35.按照FIDIC合同规定,当实际测量的工程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出现哪些情况时,应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答:FIDIC合同规定,当实际测量的工程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出现下列情形时,应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1)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 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 (2)此数量变化与该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3)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 (4)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 30.简述无权代理的主要表现形式 答: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根本无权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亡以后的代理。 31.通常按照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工程变更可分为哪几类? 答:可分为五类:设计变更、施工措施变更、计划变更、条件变更及新增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新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新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新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合同一般规范 第1条词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最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 ---- 1999 ------- 0201) 合同编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实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智能化弱电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详见附件1中各系统的设计、设备选购、工程施工、调 试、质量保证、培训及售后服务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6月18日 竣工日期:2003年6月1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估)玖佰玖拾陆万元(人民币)

Y:(暂估)996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

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经办人(章) (公章) 年月曰 经办人(章)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曰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 发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合同管理人员资格证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意见: 鉴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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